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
律师热线 
首页 >>文章

建筑工程挂靠协议哪些情形会无效?

根据建筑法规定,凡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任务的,均属挂靠承接工程。这是所有建筑工程挂靠协议最核心的内容,也是当事人签订挂靠协议的最主要目的。 现实生活中,常见的挂靠行为有: 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不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4、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方式变相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