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来源:南京欠款纠纷律师
异议申请人: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xx号 法定代表人:王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xx 申请事项 南京市xx区人民法院发布《南京市xx区人民法院公告》查封了被执行人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市经济开发区下列房屋:N区N27栋。侵犯了异议申请人对N区N27栋的616和617两套房屋所有权,特向你院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对N区N27栋616、617两套房屋查封。 事实与理由 一、公告查封的N区N27栋的616和617两套房屋,是异议人购买的,异议人对这两套房屋有所有权。 1、2004年11月17日异议申请人和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南京汽车配件城N区N27栋的616和617两套房。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4年11月17日给我公司出具了购房收据金额48万元整。 2、此款系xx有限公司欠市宏泰复合管道有限公司(异议申请人)48万元货款,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xx限公司48万元。2003年9月23日xx公司将对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宏xx公司,双方签订协议书,并通知了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异议申请人用此款购买了N区N27栋616、617两套房屋。 二、南京市xx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朱xx、北京xx源公司、北京xx视公司的借款1500万元的债务关系,已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第1xx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债务人是朱xx、北京xx开源公司、北京xx视公司而不是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xx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按法院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而不应申请人民法院按《仲裁裁决书》执行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同一债权不应存在两个有效的都可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 三、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债务人朱xx、北京xx开源公司、北京xx视公司的1500万元债务提供担保所签的《协议书》是2005年2月29日。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建筑面积为3003.0平方米的房产抵偿其中的1380万元债务。该《协议书》没有明确写明用N27栋房产抵偿。 四、长春xx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产没支付一分钱的对价。欠款人朱xx、北京xx源公司、北京xx视公司对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产也没有支付一分钱的对价。 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受骗提供的担保,长春仲裁委员会对此不予认定,作出的(20xx)长仲裁字第1xx3号《仲裁裁决书》是错误的裁决,应予撤销。按此错误的《仲裁裁决书》来查封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产本来就已经错了,用此来查封异议申请人的房产更是错上加错。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8.23法释[2006]7号第29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按此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和被执行财产的所在地都在南京市,此案应由南京市法院执行。且执行法院的审级应为中级人民法院。就是在长春法院执行,也应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长春xx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权申请南京市xx区人民法院执行。 综上所述,贵院将我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没有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异议申请人提出执行异议,恳请贵院中止对异议申请人房产的查封,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异议申请人: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 2013年4月29日 附件: 1、《债权转让协议》复印件1份 2、《协议书》复印件1份 3、《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1份 4、《购房收据》复印件1份 5、《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复印件一份
·债的保全概述
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
·海事请求保全与财产保全
海事请求保全所指向的对象亦是被请求人的财产,这与财产保全是相同的。在实践中往往有人将海事请求保全与财产保全相等同,认为海事请求保全是海事诉讼......
·轮候查封与重复查封
轮候查封就是对其他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执行法院依次按时间先后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者在该其他人民法院进行记载,排队等候......
·法院查封保全的特点
对动产的查封:《民事诉讼法》第220条规定和赋予了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查封的职权,但并没有具体区别财产的不同形态。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原则......
·什么是保全查封异议?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
·到期债权采取诉讼保全时,第三人是否享有异议权?
依照《适用民诉法意见》第110条之规定,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该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到期债权的第三人享有异议权。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