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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诉讼时效期满后债务人签收催收通知,能否等于债务重新确认(0)
        对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债务的重新确认,须具备债务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的要件。而诉讼时效期满后债务人签收催收通知,催收通知书上签章确认仅表明其收到该催收通知书,并不能证明债务人有同意履行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务的意思表示,因此并不构成对债务的重新确认。


  • ·忠诚协议的效力(0)
        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后,为保证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违约金或者赔偿金责任的协议。夫妻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夫妻双方订立的忠诚协议应当自觉履行。夫妻一方起诉主张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其承担责任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夫妻双方订立如果夫妻一方发生婚外情、实施家庭暴力、赌博等行为,离婚时放弃财产的协议,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离婚时无过错的夫妻一方以夫妻财产约定为由主张据此分割财产的,不予支持。但在分割财产时,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情况等对无过错的夫妻一方酌情予以照顾,以平衡双方利益。


  • ·一房二卖是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0)
        “一房二卖”是指房屋所有人将同一房屋先后出卖给不同的买受人。出卖人往往已经收取了二个买受人部分或者全部购房款,而事实上却不可能同时满足所有买受人的购房需要。在判断“一房二卖”是否为合同诈骗时,要满足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骗人)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处分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一房二卖”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 ·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的计算方式(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在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时,涉及夫妻共同还贷款项及其相对应增值部分的数额等于以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所称不动产升值率,是用不动产现价格除以不动产成本,不动产成本包括购买时不动产价格+共同还贷的利息部分...


  • ·因开发商未按期交房,致使《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房贷承担问题(0)
        实践中,因开发商未按照约定期限交付房屋,致使购房者行使解除权解除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情形时有发生,在按揭贷款买房模式下,由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解除又导致购房者与贷款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亦被解除。在此情形下,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应如何返还?1.因出卖人(开发商)未按照约定期限交付房屋,致使案涉《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亦被解除,应由出卖人将收取的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返还担保权人(贷款银行)和买受人(购房者),而买受人不负有返还义务。2.《借款合同》相关格式条款要求购房者在既未取得所购房屋亦未实际占有购房贷款的情况下归还贷款,明显不合理地加重了购房者的责任,该格式条款无效,对购房者不具有拘束力。3.涉及商品房买卖...


  • ·出差期间在宾馆睡觉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属于工伤(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差期间在宾馆睡觉突发疾病死亡并非因个人活动所造成,且外派工作期间发生疾病救治,本身就比在家时有亲人陪伴情况下,发生疾病救治率要低,从保护劳动者出发应属视同工伤情形。


  • ·夫妻一方私自抵押共有房产,债权人能否取得抵押权?(0)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允许,以名义上登记在自己名下实则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为他人提供抵押,债权人符合“善意第三人”条件的,取得该财产抵押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举重以明轻,周伟东作为夫妻一方,以登记在其一人名下的共有房产对外抵押,文化融资担保公司基于对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所产生的物权公示效力产生的信赖利益应予保护,符合物权法、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保证市场交易秩序稳定和交易安全之原则。


  • ·补缴社保是否受2年时效限制(0)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以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为由不再查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请求履行上述查处职责,且能够提供相应材料初步证明企业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责令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相应职责。


  • ·双方对合同效力均无异议的,一方是否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合同有效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明确某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者存在的具体状态,是确认之诉的基本特点。如果各方对案涉合同的效力均予认可,就其效力问题并未产生法律纷争的,则当事人提出确认合同有效的诉讼请求即不具备诉的利益,也丧失了人民法院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裁判的前提要件。(0)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明确某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者存在的具体状态,是确认之诉的基本特点。如果各方对案涉合同的效力均予认可,就其效力问题并未产生法律纷争的,则当事人提出确认合同有效的诉讼请求即不具备诉的利益,也丧失了人民法院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裁判的前提要件。


  • ·婚内财产协议可以撤销吗(0)
        夫妻之间达成的婚内财产约定协议是双方通过订立契约,系双方协商一致对家庭财产进行内部分配的结果。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约定协议履行,不能任意撤销。


  • ·跳单买房,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0)
        “跳单”是一个行业术语,就是指房屋委托人接受中介服务后绕开中介人直接与相对人订立合同。《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第一,要看中介合同是否已经生效,且要看中介人是否已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第二,要看中介人向委托人提供服务之后,委托人是否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这一服务订立合同;第三,委托人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因此“跳单”行为会使委托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公司被吊销后未成立清算组,股东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0)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 ·夫妻一方个人借债,配偶偿还的行为,可否认定为对债务的追认(0)
        对于债务人一方个人举债,配偶曾偿还一次或数次,如果配偶没有明确表示愿意与债务人共同还债,就不能认定是配偶对债务的追认。夫妻共同债务追认是指夫妻一方举债后,另一方明确表示该笔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追认分为“明示”和“默示”两种,只有“明示”才可以构成夫妻一方对共同债务的事后追认。


  • ·夫妻一方造“假债务”的处理(0)
        造“假债务”也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如原先父母赠与购房款,现在补写一张“欠条”企图变成借贷关系、找亲朋伪造欠条、自己股市中的钱说是替他人炒股的资金。针对造价问题,法院有一定的诉讼规则。目前,理论界普遍的观点是,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不宜直接对债务问题进行处理。法院通常的作法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通常对债务不予实质审理,而是建议债权人另案起诉。“造假”要面临鉴定、质证的考验,还要面对《婚姻法》规定的不分、少分的不利法律后果。


  • ·父母有债务,将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能否排除强制执行性(0)
        房屋虽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法院可在综合分析房屋的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购房款支付和购买后的使用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认定房屋应为其父母的家庭共有财产,未成年子女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并据此认定该子女对案涉房屋的权利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 ·合同无效时的释明问题(0)
        在双务合同中,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被告主张合同无效的,或者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而被告主张合同有效的,都要防止机械适用“不告不理”原则,仅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而应向原告释明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向被告释明提出同时履行抗辩,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例如,基于合同有给付行为的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但并未提出返还原物或者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一并提出相应诉讼请求;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原物或者赔偿损失,被告基于合同也有给付行为的,人民法院同样应当向被告释明,告知其也可以提出返还请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合同无效的,除了要在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对同时返还作出认定外,还应当在判项中作出明确表述,避免因判令单方...


  • ·当事人在另案中提出的抗辩是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0)
        当事人在另案中提出的抗辩,改变了其怠于行使权利的状态,是其主张权利的一种方式,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九项规定中的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 ·不要求抚养费的离婚协议可以反悔吗(0)
        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离婚后子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的,通常情况下法院要考虑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的经济状况有无恶化,子女的实际需要有无增加,客观的市场通胀因素,另一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另外,离婚协议是带有人身性质的特殊协议,协议不仅对夫妻财产等权利义务做了约定,更重要的是解除了双方夫妻身份关系,改变了子女的抚养状态,对当事人及子女的生活都产生了非常重大的影响,故男女双方必须审慎对待离婚协议,在签署协议时要充分保障子女的权益,避免因一时冲动同意对方免除抚养费,再度陷入无限烦恼中。


  • ·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0)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


  • ·已付全款的购房者,可以要求被破产清算的开发商办理过户登记吗(0)
        购房消费者向开发商购买商品性住房并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后开发商被申请破产,在该商品房还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况下,虽然该房屋仍属于开发商的破产财产,但基于购房消费者就所购商品房对出卖人享有的特殊债权属性,要求破产管理人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为购房消费者办理过户登记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优先受偿权批复》)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之精神,交付了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消费者就所购商品房对出卖人享有的债权,有别于普通无担保债权,是一种针对特定不动产所享有的具有非金钱债务属性的特殊债权,在受偿顺序上优先于有担保债权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亦不得对抗该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


  • ·夫妻二人出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债务承担问题(0)
        《公司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夫妻二人出资成立的公司,注册资本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公司的全部股权属于双方共同共有。即公司的全部股权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权,并为一个所有权共同享有和支配,股权主体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在此情况下,该公司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主体构成和规范适用上具有高度相似性,系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基于此,应参照《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将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作为股东的夫妻二人。


  • ·在家因公宴请客户后猝死,可以认定工伤吗(0)
        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因工作原因在家宴请客户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保险行政部门不予认定工伤的证据规则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职工发病和死亡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缺乏相关证据证明导致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应根据工伤认定倾向性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从有利于职工的角度出发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特殊的行政确认行为,法律上对劳动者施以较多的保护原则,司法、行政机关能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作出结论,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正确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首先要看职工是否为了单位的利益或者完成单位交代的工作,将工作任务带回家完成,其间受到意外伤害或者突发疾病死亡,其权利相对于在单位正常的上班时间的权利更应当受到保护和尊重。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为工伤时适用的是“工作时...


  • ·当事人因判决生效后达成的还款协议发生争议是否可以再次起诉(0)
        最高院认为,为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避免消耗有限司法资源,“一事不再理”原则被确定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其基本要求是相同当事人不得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对同一事项再行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了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包括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者相反、前诉正在审理或者已经作出生效裁判四个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如何处理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致使逾期申请执行问题的复函》精神,对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而是在判决生效后达成还款协议的,该债权成为自然债,可自行向债务人索取,也可以对方不履行还款协议为由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当事人因判决生效后达成的还款协议发生争议,是在确认前诉生效判决基础上,发生了新的事实,与...


  • ·借钱不还可能构成诈骗罪的情形(0)
        “借钱不还”型诈骗,即借贷式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借款型”诈骗较难认定,如果行为人本人没有偿还能力,实际上也没有承担还款责任,在借钱时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如果行为人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故意是靠推定的,行为人后续的突然还款行为可能会对抗推定的成立,这给认定“借款型”诈骗带来的难度。1.行为人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不同。诈骗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为人在借钱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诈骗罪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的,因此,诈骗人“借钱”只是其虚构的幌子,主观上根本没有归还的意图。而正常的借贷人在借款时却具有归还的意思,往往只是因为客观原因造成债务不能及时归还。2、行为人采取的方式不同诈骗人在...


  • ·民事诉讼败诉后再对同一争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是否属于重复起诉(0)
        重复起诉,是当事人对同一被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后,再次提起诉讼。特点是原告和被诉行政行为均为同一个。对于一些案件究竟应当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还是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实践中存有争议的,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种途径进行救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败诉后,又对同一争议所涉行政行为再次提起行政诉讼的,亦属于重复起诉的情形。所谓“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羁束”是指当事人起诉所指向的诉讼标的已经不具有可争议性,诉讼标的物的归属或者法律关系的性质,已经被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所确认。此种情形中,起诉人并非一定是生效判决的起诉人,包括生效判决案件的诉讼当事人,也包括其他相关联的案外人。生效判决具有对世的法律效力,不仅对案件当事人有拘束力,对案件当事人之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样具有拘束力。


  • ·劳动争议已过仲裁时效,未过诉讼时效的问题(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 ·子女随父方生活的情形(0)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二)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双方协议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三)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父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父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母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5)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


  • ·夫妻一方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欠下债务,不知情方需要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吗?(0)
        夫妻之间有日常家事代理权。以夫妻一方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看该债务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所负债务在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所负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知情方不需要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 ·婚前房产一方婚后加名,离婚时能否平分(0)
        房产现登记为双方共有,因此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在具体分割时,需考虑房屋的合同签订情况、购房款支付情况、税费支付情况等案件事实,比较双方对房产来源的贡献大小。虽然房产在双方婚后登记为共同共有,但这不当然意味着各半共同,也需要证据证明一方有将房屋一半份额赠与另一方的明确意思表示。


  • ·同居期间一方名下房产拆迁,分手后对方能否取得拆迁利益(0)
        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婚姻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关系适用婚姻法中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必须补办婚姻登记,否则视为同居关系,不享有夫妻之间权利义务。实践中,非婚同居关系主要以三种形式存在:一是男女均未婚而同居;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三是夫妻双方离婚后在未办理复婚手续的情况下同居。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则是构建于合法夫妻关系的基础之上,故对于同居期间财产的处理不能比照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进行分割,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遵循约定优先原则。如果双方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或子女抚养问题自行协商并达成协议,则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一般会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 ·小区地面车位的归属(0)
        小区建设完成之后,随小区内房屋的出售,小区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同转移至小区业主,小区的共有部分土地使用权归小区业主共有。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的地上车位,不能成为享有专有权的专有部分,该部分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 ·父母离婚后,一方能否将子女姓名变更(0)
        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因此子女姓名的变更需要双方均同意。


  • ·夫妻二人出资设立的有限公司,能否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0)
        《公司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夫妻二人出资成立的公司,注册资本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公司的全部股权属于双方共同共有。即公司的全部股权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权,并为一个所有权共同享有和支配,股权主体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在此情况下,该公司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主体构成和规范适用上具有高度相似性,系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基于此,应参照《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将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作为股东的夫妻二人。


  • ·购房人因卖房人违约而遭遇限购政策,还能否请求合同继续履行(0)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人民法院不宜判令合同继续履行,应判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但是主张追究违约责任并赔偿其所受损失的合理诉求,人民法院还是应当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予以保护。


  • ·合同因违约解除后,违约金条款可否继续适用?(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虽然本条是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但其所体现出的违约金条款在效力上不因合同解除而受影响的法理,完全可以类推适用于其他类型的合同。因此,总体而言,若合同因违约而解除,违约金条款可继续适用,但违约金过分高于因解约造成的损失的,对于超过部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调整。


  •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是赠与还是出借(0)
        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下,部分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也绝非法律所倡导,否则严重违背法律公平正义之理念。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并无继续提供供养的义务。子女买房是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 ·民间借贷中没有约定利息,借款人自愿支付,借款人能否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利息,(0)
        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根据这一规则,不当得利有4个构成要件:一方获有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获利没有合法根据,即无“法律上的原因”,这是不当得利的关键。本问题中,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的行为是基于借款合同的成立和有效履行,并非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 ·夫妻忠诚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0)
        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极好,如违反忠诚协议一方心甘情愿净身出户或赔偿若干金钱,为自己的出轨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但是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不应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


  • ·全职太太离婚时可以要“工资”吗?(0)
        主要考虑几个因素:(1)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长短(2)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多少(3)家务劳动对家庭贡献的大小。家务劳动补偿是对家庭义务付出较多一方的权利给予救济和平衡,弥补付出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而失去的自我发展机会,并非简单的家务工作报酬,更不能等同于保姆月薪。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补偿金并非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扣除,而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从应当支付补偿金一方的个人财产中扣除,如此才能充分体现“补偿”的价值。


  • ·旷工1天,扣3天工资,这样的规定效力问题(0)
        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等规定员工每次迟到或早退时间达到120分钟以上,按旷工一天计算,扣发三倍日工资这类,属于明显放大劳动者的违纪情节,加重劳动者的违纪责任,直接导致的后果是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被不当减少。因此,上述规定违反公平原则,不具有合理性。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劳动的合理对价,即使劳动者存在迟到、早退、旷工的行为,用人单位也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实际缺勤时间扣减相应工资,不得扩大劳动者的违纪后果。


  • ·遗嘱的效力问题(0)
        《民法典》规定了四种遗嘱无效的情形,这四种情形属于遗嘱的实质无效,出现这些情况,遗嘱当然无效,没有任何回旋的余地和补救措施。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之所以遗嘱无效是因为《民法典》不认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作出立遗嘱这一法律行为的资格,即使立下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民法典》也不认可其效力。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欺诈指的是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胁迫指的是一方以给对方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3.伪造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就等于遗嘱人没有订立遗嘱,假的遗嘱自然没有法律效力。4.遗嘱被篡改的...


  • ·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0)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是否有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理由如下:第一、如果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主张按忠诚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可能导致为...


  • ·强制性规定的识别(0)
        合同法施行后,针对一些人民法院动辄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不当扩大无效合同范围的情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将《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明确限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出了“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概念,指出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合同效力。随着这一概念的提出,审判实践中又出现了另一种倾向,有的人民法院认为凡是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都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这种望文生义的认定方法,应予纠正。  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要依据《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的规定慎重判断“强制性规定”的性质,特别是...


  • ·合法财产被刑事判决认定为赃物,如何进行救济(0)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刑事涉财产执行案件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应使用异议、复议的救济程序。那么,案外人主张刑事判决认定的赃款赃物属于其合法财产的,其救济程序是什么。案涉财产被刑事判决认定为赃物,案外人如认为系其合法财产,应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简称《刑涉财执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第十五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案涉财物是否属于赃款...


  • ·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0)
        在确定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财产返还或者折价补偿范围时,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不能使不诚信的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获益。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情况下,当事人所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不应超过合同履行利益。比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在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下,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除非增加了合同约定之外新的工程项目,一般不应超出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 ·生效判决文书中裁判理由的内容能否被认定为“已被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0)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的内容不能被认定为“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裁判文书所确认的案件事实,是在诉讼各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人民法院通过开庭审理等诉讼活动,组织各方当事人围绕诉讼中的争议事项,通过举证、质证和认证活动依法作出认定的基本事实。一般来说,经人民法院确认的案件事实应在裁判文书中有明确无误的记载或表述。而裁判文书中的裁判理由,则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或其他争议事项作出评判的理由,以表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或其他争议事项的裁判观点。裁判理由的内容,既可能包括案件所涉的相关事实阐述,也可能包括对法律条文的解释适用,或者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二者之间的联系。但裁判理由部分所涉的相关事实,并非均是经过举证、质证和认证活动后有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因此不...


  • ·债权转让可以公告通知吗(0)
        1.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目的,在于避免债务人对债务的重复履行、错误履行和加重履行。2.债权转让特殊的通知方式:一是以公告方式通知;二是以起诉方式通知。法律规定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目的是避免债务人重复履行、错误履行或加重履行债务负担,对通知的形式并无具体法律规定。从避免发生纠纷的角度看,债权人如能书面通知并由债务人签字认可是最佳形式,但如果债权人以登报的方式通知债务人,亦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视为履行了通知义务。


  • ·原告胜诉,诉讼费的承担问题(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也规定:“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因此,当事人胜诉后申请退还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应予退还。


  • ·交通事故中误工费的赔偿有无年龄限制(0)
        误工费赔偿,以受害人有无收入来源为评判标准,是采取的劳动能力丧失赔偿制度,不以年龄进行限制。同时,老年人参加生产活动也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随着我国逐步进入老龄社会,国家鼓励和支持老年人再就业、再上岗。现实生活中,60岁以上的人被返聘工作或从事雇工、从事农业生产的很普遍。特别是在农村,60周岁以上的人还在从事体力劳动的人很多。《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排除老人的误工费求偿权。只要遭受了收入的丧失或减少,无论年龄多大,都可以计算误工费。


  • ·60岁以上的人发生交通事故能否主张误工费(0)
        误工费赔偿,以受害人有无收入来源为评判标准,是采取的劳动能力丧失赔偿制度,不以年龄进行限制。同时,老年人参加生产活动也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随着我国逐步进入老龄社会,国家鼓励和支持老年人再就业、再上岗。现实生活中,60岁以上的人被返聘工作或从事雇工、从事农业生产的很普遍。特别是在农村,60周岁以上的人还在从事体力劳动的人很多。《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排除老人的误工费求偿权。只要遭受了收入的丧失或减少,无论年龄多大,都可以计算误工费,


  • ·车辆的维修费用高于实际价值是该如何处理(0)
        交通事故导致被侵权人车辆受损的,如果维修费用高于损害发生时该车辆的实际价值的,侵权人应当赔偿交通事故发生时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 ·交通事故车辆维修费用高于损害发生时该车辆的实际价值的该如何处理(0)
        交通事故导致被侵权人车辆受损的,如果维修费用高于损害发生时该车辆的实际价值的,侵权人应当赔偿交通事故发生时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 ·部门合并,员工不同意调岗如何处理?(0)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员工的工作岗位,而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进行部门合并,调整组织架构是公司的自主商业行为,公司撤销员工的岗位系公司主观上的经营政策调整,并非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前提下,企业有权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公司让员工放弃社保缴纳,能否要求经济补偿(0)
        公司与员工达成的不参保约定,免除了公司的法定义务,侵害了国家社会保障体制以及员工的合法权益,无论该约定是否出于员工自愿,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员工因此获取的补贴应当返还给公司。公司对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不能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存在过错,应当向员工支付相应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而领取社保补贴,对此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双方应当依照过错责任分担经济补偿。


  • ·婚内夫妻双方签署的财产约定协议能否任意撤销(0)
        夫妻之间达成的婚内财产约定协议是双方通过订立契约,系双方协商一致对家庭财产进行内部分配的结果。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约定协议履行,不能任意撤销。


  • ·一人公司的执行董事签名是否具有董事会决议的效力(0)
        担任一人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时,即具有了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的双重身份,其签字行为本身也具有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的双重身份。无论一人有限公司的章程是否规定执行董事享有相当于董事会职权,因章程的相关规定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因此,执行董事的签字具有相当于董事会决议的效力。同时担任一人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的当事人,代表一人有限公司在《担保函》上签名,可视为该公司决议机关(董事会)的意见,该《担保函》对一人有限公司发生法律效力,一人有限公司应当对《担保函》的借款承担担保责任。


  • ·未经批准合同的效力(0)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某类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生效的,如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规定购买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5%以上股权须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依据《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批准是合同的法定生效条件,未经批准的合同因欠缺法律规定的特别生效条件而未生效。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把未生效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或者虽认定为未生效,却按无效合同处理。无效合同从本质上来说是欠缺合同的有效要件,或者具有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而未生效合同已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对双方具有一定的拘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撤回、解除、变更,但因欠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特别生效条件,在该生效条件成就前,不能产生请求对方履行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法律效力。


  • ·分居满两年的,婚姻关系的存续问题(0)
        婚姻关系只能通过离婚登记或者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方式解除。分居不管时间多长,都不能自动解除婚姻关系。按照《婚姻法》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则构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诉讼中,如果调解不成,应当判决准予离婚。但是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不能适用该项规定。


  • ·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不能证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如何调整违约金数额(0)
        实践中,违约金的司法调整还有以下问题需要注意:一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不能证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数额的情形。此时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根据公平原则酌定违约金数额。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未能提供违约损失的具体数额,无法根据实际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作出违约金是否过高判断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根据公平原则对违约金是否过高作出裁量。二是当事人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情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


  • ·什么是家庭暴力?(0)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如同居关系、抚养照料关系、家庭雇佣关系等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反家庭暴力法》执行。


  •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预约合同的问题处理(0)
        现双方未按购房认购书的约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买方明确表示不想购买涉案房屋,要求退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关于“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的规定,买方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购房认购书关于“签订本协议7日内客户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不退,房源不予保留”的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卖方若占有原告除上述定金之外的购房款,无法律和合同依据,应当予以返还。


  • ·合同期满后公司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赔偿的认定(0)
        劳动合同到期后,一方提出终止的,应在劳动合同到期前或到期时提出终止。用人单位到期未终止且仍接受劳动者劳动的,应视为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新的劳动合同期限并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只有在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方式终止与劳动者的事实劳动关系。关于“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理解。本条款内容并非赋予用人单位任意终止权。为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合同期满1年内,用人单位不愿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视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终止情形,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不以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论。


  • ·出借的款项来源于赃款的,出借人对该款项没有合法权利,应驳回起诉(0)
        涉案借款来源实质是赃款,应由刑事诉讼追赃处理,债权人对案涉款项不享有合法的民事权利。债权人向债务人出借的款项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故原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并无不当。


  • ·被男友泄露隐私,究竟是侵犯名誉权还是隐私权(0)
        名誉权是自然人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护和维护的人格权。而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侵害名誉权与侵害隐私权最大的差别在于,前者主要表现为侮辱、诽谤,后者多为未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披露事实。恋人之间要注意保护自身隐私,处理经济纠纷亦要守法。即便感情难以为继,也倡导和平理性分手,不应通过泄露对方隐私等方式进行恐吓、威胁,更不得藉此寻求炫耀或者刺激。如果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依法维权,因侵权受到精神损害,导致严重后果的,除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要求侵权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 ·外卖小哥在非送餐时间发生交通事故,外卖平台是否承担赔偿责任(0)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关于职务行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这对劳动者履行职务行为提出了更高要求,强化了劳动者在工作中的忠实勤勉义务,工作中应更加认真敬业,否则赔偿风险将会增加。外卖平台购买的雇主责任险仅仅针对外卖...


  • ·上班身体不适,下班就医救无效死亡且48小时内能否认定工伤(0)
        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该条款主要是针对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回家之后突发疾...


  • ·子女结婚后,父母为其购房是赠与还是借款(0)
        一、子女结婚后,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不宜直接认定为属于赠与。子女结婚后,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在父母未明确表示赠与情况下,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仍负有偿还义务。主要理由包括:1、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没有继续提供供养的义务;2、认定赠与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3、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也绝非法律所倡导。二、在债权人不能举证证明购置房产的房费为借款时,应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三、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房产,当其主张为借款时,需提供相应的证明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否则其主张将无法得到支持。1、对于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如果双方对此款项有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处理。2、要注意父母与子女是否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如果父母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财产...


  • ·工作25年,离职补偿算25个月还是12个月(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条第二款第一项,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


  •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提交哪些证据?(0)
        (1)证明婚姻关系、家庭关系、同居关系等共同生活关系的证据。(2)证明存在家庭暴力或正在面临家庭暴力威胁的证据,如现场视频、伤情照片、报警记录、证人证言、病历、法医鉴定报告、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或通话记录等。未成年子女作为证人提供证言,可不出庭作证,由审判人员单独进行询问。


  • ·可以向哪个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0)
        可以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 ·什么时候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0)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可以在离婚、赡养、抚养、继承等案件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也可以在起诉前将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独立的诉讼理由向法院提出申请。


  • ·谁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0)
        家庭暴力的当事人(主要指受害人)可依法申请人身保护令;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 ·子女随母方生活的情形(0)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二)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母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父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父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母方照顾外孙子女的;(6)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母生活的。


  • ·家庭暴力加害人依法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0)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受害人轻伤、重伤或死亡的,应当依法承担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并依法赔偿相关损失。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受害人轻微伤,公安机关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加害人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且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赔偿相关损失。


  • ·离婚时共同共有房屋所有权归属哪一方?(0)
        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在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但不同意竞价的情况下,法院基本会将房屋所有权判给全额出资的一方,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以房屋价值为基数按照法院确定的双方应分得的房产份额给予另一方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0)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4)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上述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 ·是不是不做亲子鉴定,法院就不能认定亲子关系了?(0)
        不是。当事人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推定的方式判断亲子关系是否存在。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 ·父母未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能够免除赡养义务吗?(0)
        这个问题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上,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是法定的和无附加条件的,婚姻家庭关系具有道德伦理性质,子女对于父母的赡养,并不以父母对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作为对价。在目前社会保障机制尚不完善、家庭主要承担养老育幼职责的现状下,不能轻易免除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如果父母确因经济能力或其他客观原因(比如因犯罪被监禁)未能履行抚养义务,子女成年后主张免除赡养义务的,法院不予支持。如果父母具有抚养能力而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对子女实施虐待、遗弃、故意伤害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


  • ·离婚时约定子女跟随父母一方生活,离婚后另一方还可以要求子女跟随自己生活吗?(0)
        可以。父母离婚后,可以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协议不成的,可以另行提起变更抚养关系之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3)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 ·离婚时一方承诺不要求另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事后可否以子女名义起诉要求另一方给付抚养费?(0)
        必要时,可以。离婚时一方承诺不要求另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情况下,要求另一方给付抚养费。如:具有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严重恶化不足以维持子女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确有增加等正当情形。


  • ·发现小孩不是自己亲生的,可以请求返还抚养费吗?(0)
        可以。在亲子关系被否认前,对非亲生的小孩进行抚养,往往是被欺骗而进行的抚养,故属欺诈性抚养关系。对于欺诈性抚养关系,因受欺诈人实际并无抚养义务,其已经支付的抚养费用对小孩的生父母而言构成不当得利,所以受欺诈人可以请求返还抚养费,也可以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 ·小孩已经年满十八周岁了,父母还需要继续抚养他(她)吗?(0)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但是,也存在以下两种特殊情况:(1)对于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但因子女尚未成年,父母仍因对其给付精神上的关心和抚育。(2)对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包括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仍有抚养的义务。总而言之,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无条件的,对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有条件的。


  • ·在什么情况下,彩礼应予返还?(0)
        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后两种情形,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对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已经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具体数额。


  • ·婚前一方购买房产并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房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0)
        如离婚后,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并由其归还尚还贷款,那么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该补偿数额应如何计算?第一步,应先计算共同还贷部分占比,即:共同还贷部分÷(房价款+贷款总利息+其他费用)×100%。第二步,计算非产权登记一方所得补偿款,即(房产现价值×共同还贷部分占比)÷2。


  • ·离婚时,能主张分割土地补偿费吗?(0)
        土地补偿费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只能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该款具有身份属性。夫妻一方不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不能要求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土地补偿费,也不能在离婚案件中主张分配对方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如果夫妻双方均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双方或家庭承包户的土地补偿费已发放到夫妻一方账户,能明确户内每一成员应得数额,且无争议的。那么,夫妻一方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主张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土地补偿费按各自应得份额进行分割。如果家庭承包户成员包括除夫妻外的其他成员,且户内成员就土地补偿费如何分配存在争议的,那么因该土地补偿费涉及案外人的权益,不能在离婚案件中进行分割。当事人可以另行提起共有纠纷或承包地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予以解决。


  • ·离婚时,双方在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子尚未取得房产证,可以主张分割吗?(0)
        11.离婚时,双方在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子尚未取得房产证,可以主张分割吗?可以,但因房产尚未取得合法的所有权证件,故人民法院不能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如果房产已经交付使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离婚后房产由谁居住使用。在房屋取得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当事人可另行提起诉讼。


  • ·培训合同违约金怎么写?(0)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有一些企业会在员工入职后针对其岗位展开培训。这时双方会签署一份培训合同,由企业支付培训费。那么,培训合同违约金怎么写呢?下面就和找法网小编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一、培训合同违约金怎么写  和其它合同一样,培训合同也会对违约条款作出规定,员工在培训期间无故离职属于违约行为,要承担相关赔偿。企业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而且不能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培训费用的界定也有明确之规定,不能凭空捏造或假设推测。  感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


  • ·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0)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相关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即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的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具体采取的保护措施可包括:(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 ·训诫不属于行政处罚(0)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只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及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并无训诫,训诫行为不是行政处罚措施,而是现场劝诫措施,训诫后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并未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


  • ·法院一般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情形(0)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解无效,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离婚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处理(0)
        房子是生存最基本的生活资料,特别最近几年房价疯长,房屋尤显重要。如果双方都想得到房子,法院一般会考虑到以下因素判决:(一)孩子归谁抚养。一般情况下,孩子归谁抚养,房子判归谁的可能性会较大;(二)照顾无过错一方。如另一方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恶习,即有重婚、同居、暴力、遗弃或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考虑无过错方的利益,法院会酌情考虑无过错方的权益。(三)如果双方条件相同,又没有孩子,法院还可能采用竞价方式解决房屋归属,即把房屋判给出价最高的一方,另一方拿取折价款。


  •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0)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双方的名义,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一般是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3.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一般为个人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一方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为夫妻共同债务。


  • ·认定“第三者”的关键证据(0)
        现有的离婚案件,近一半涉及到婚外情问题。而针对“第三者”的证明,当事人一般只能拿到电话清单、通话记录、短消息内容、相对亲昵的照片、证人证言,甚至堵在门外等。这些证据只是间接的证据,其证明力相对较小,一般法院不会因这些证据而认定对方有过错。


  •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离婚情形(0)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下落不明满二年,其配偶可以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待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情形(0)
        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法律虽然限制男方的起诉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仍可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这里,关键是看哪些情况属于“确有必要”。从审司法审判实践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确有必要”一般是指女方因通奸怀孕(不包括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而导致怀孕)的情况。男方在女方通奸怀孕后或在女方分娩一年内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就应受理。另外,女方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仍然不能提出离婚。从立法精神上看,法律上限制男方在女方分娩后一年内的离婚起诉权,不但是为了婴儿的正常发育成长,也是为了女方的身心健康。


  • ·现役军人离婚(0)
        按照《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的重大过错是指下列情况之一: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且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则不会判决准予离婚。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则不受限制。


  • ·诉讼离婚(0)
        夫妻双方单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共同财产的分割或/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医疗费等问题上未达成协议,离婚诉讼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 ·协议离婚(0)
        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准予协议离婚登记的法定条件是:1.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是自愿离婚。对于一方要求离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2.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对于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事项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3.其他不予协议离婚的情况是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 ·关于名誉侵权(0)
        《民法典》中,人格权编,对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进行保护。其中比较复杂和难以把握和认定的是侵犯名誉权纠纷问题。我们从“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民法典》第1024条)”的法律规定来看,对名誉和名誉权的侵犯主要是侵权人在主观方面是有故意的或者是重大过失的,其表现方式是侮辱和诽谤的方式,而且其结果是因此造成是被表现的自然人的品德和能力的社会评价的降低。如果行为人不是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或者在客观方面也没有造成被表现的自然人品德和能力的社会评价降低,一般就不会构成对名誉或者名誉权侵犯。


  • ·抵押担保债权优先受偿范围(0)
        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不应当在抵押担保债权所确定的优先受偿的范围一、参与分配是对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时,适用的特别执行程序,执行法院在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时,应当考虑相关债权是否具有法定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确定清偿顺位、普通债权比例、数额等。二、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如果抵押登记“债权数额”仅为债权本金的记载,并不能就此否定当事人之间有关担保范围的约定,应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抵押担保债权范围确定优先受偿的范围。三、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是法定的,其产生的基础是债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作为法院主动实施的一种执行措施,具有惩戒和赔偿的...


  • ·挂靠经营者私刻印章以挂靠公司名义为他人担保的效力(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规定规定可知,在被挂靠人拒绝追认案涉保证合同的情况下,只有挂靠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该保证合同的效果才能够归属于被挂靠人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表见代理行为的本质是无权代理,认定无权代理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则意味着本人必须承受其意思以外的他人决定的约束,有违当事人自主决定的民法基本原则,故立法将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保护限定在其善意无过失的场合。据此,在判断相对人是否有理由相信挂靠人有代理权这一问题时,应从挂靠人是否具有表征代理权存在的外观、相对人对相关的权利外观的信赖是否合理、被挂靠人作为被代理人对该权利外观的存在是否具有可归责性及其程度这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 ·夫妻一方的担保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0)
        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考虑到配偶一方往往没有享受其利益,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并非所有担保之债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担保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重点要考量该债务是否与夫妻共同生活密切相关。


  • ·个人股权转让报税(0)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明确了7种股权转移行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对股权转让收入、原值进行了更加具体的界定,并明确指出受让方为个人股权转让的扣缴义务人,并负有事先报告义务。(一)股权转让的征税范围67号文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该公告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1.出售股权;2.公司回购股权;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6.以股权抵偿债务;...


  • ·房屋加名,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0)
        如果双方登记的是按份共有,并载明了各自份额比例,则属于按份共有;在按份共有的情况下,如果双方离婚,则应当按照登记的份额进行房产份额的分割。如果双方登记的是共同共有且未对权利状况进行说明,在这种情况下,无法确定各自占有的份额。在离婚时如何分割,则需要法院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定。


  • ·担保人追偿(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已经确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案件,担保人无须另行诉讼,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行使追偿权的范围应当限定在抵押担保责任范围内。


  • ·小产权房是否可以继承(0)
        一是经过国家相关政府部门的土地、规划、建设环节审批,建设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城中村改造房;其二是未经过任何国家相关部门和环节审批,建设在租用土地或非法侵占的土地上的房屋。第一类房屋,从取得主体划分有两种:一种是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即本村村民,通过出资购买或者置换取得;一种是非本村村民(通常是城镇户籍人口),其出资购买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房屋。第一种:根据《物权法》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之规定,因小产权房屋未取得产权登记,基于此,法院认为,关于该房屋的权属问题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则继承纠纷中法院不予处理。第二种:根据《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


  • ·带薪年休假纠纷(0)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而发生劳动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劳动者主张按其日工资收入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已安排年休假,且能举证证明系因劳动者本人原因未休,劳动者要求支付年休假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  三、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进行计算,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应休假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包含奖金、津贴等工资性收入,不包含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计算标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该约定不应低于前款规定的标准。  四、劳动者因未休年休假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差额系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的法定补偿责任,该请求权的仲裁时效期间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


  • ·未缴社保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怎么赔偿(0)
        基本养老保险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以保证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为目标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义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将社会保险费补发到工资中,而不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因乙公司未为钱某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不能补办,导致钱某无法享受养老保...


  • ·法定代表人(0)
        当事人被聘任为经理并登记成法定代表人,双方已形成了委托关系。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被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当事人已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明确提出要求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该行为表明双方间已解除了委托合同关系;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当事人名义上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但从未在该公司工作亦未领取任何报酬,现有证据并未显示当事人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当事人与公司并无实质关联,当事人不具备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条件,当事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违背公司法关于法定代表人的立法宗旨。公司应当涤除当事人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 ·合同订立时违约事实已经发生,约定的违约条款是否有效?(0)
        根据合同法基本原理,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应是就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事实,约定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相应责任的条款。因此,关于违约责任此的条款,若属双方通谋的虚假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属双方通谋的虚假意思表示,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 ·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到损害后,其贬值的损失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呢?(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是这样答复的:综合以上考虑,目前,我们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我们会继续密切关注理论界和审判实务中对于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发展动态,加强调查研究,将来若待售车辆在物流运送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贬值受到损失,受害方有权主张车辆贬值损失。因交通事故受损的车辆如果不是待售车辆或用于交易目的车辆,且维修后并不影响正常使用的,对受害人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不予支持。


  • ·职业放贷人的认定(0)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职业放贷人既可以是法人、非法人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但都不具备放贷资格。2.借贷行为以营利为目的。通常出借人只要收取利息或资金占用费等即可认定为营利,并不以收取高利息作为营利认定的条件。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一般来说,在一段时期内多次向不特定的多人出借款项并收取利息或资金占用费等费用的行为,即可认定为职业放贷行为。


  • ·回老家过春节,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工伤吗工伤吗?(0)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员工下班后从工作场所到户籍地之间的途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理由是:“上下班途中”是指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和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提供的居住地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根据日常生活的实际情况,职工上下班的路径并非固定的,一成不变的、唯一的,而是存在多种选择。员工虽日常工作中居住在公司提供的房屋内,但事发时系春节前夕,其下班后回户籍地符合情理。


  •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房产,当其主张为借款时,需提供相应的证明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0)
        最高人民法院在《的理解与适用》进一步明确“父母没有明确证据的不予支持借款关系。”1、对于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如果双方对此款项有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处理。2、要注意父母与子女是否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如果父母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财产与子女财产分别所有,其债权的主张可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3、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父母主张出资为借款的,该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在父母一方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形下,一般都应认定该出资为对子女的赠与。因此,对于涉及子女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其购房的款项是不是借款的问题,应当按照以下两个思路处理:一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二父母不能举证证明为借款的按照赠与处理。


  • ·子女结婚后,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不宜直接认定为赠与。(0)
        根据部分法院的判决,子女结婚后,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在父母未明确表示赠与情况下,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仍负有偿还义务。主要理由包括:1、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没有继续提供供养的义务;2、认定赠与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3、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也绝非法律所倡导。


  • ·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屋,婚后加名房产份额如何确定?(0)
        根据目前存在的法院判决,有支持双方各占房屋50%份额的情况,也有支持未出资一方占20%份额的情况。由此可见,在共同共有的情况下,法院并不是一刀切地按一人一半来进行分割,也不是直接判决出资一方享有大部分的财产份额,而是会根据出资贡献情况,双方在处理家务、照顾子女方面的付出,双方的住房情况,结婚时间的长短,离婚是否存在过错等因素来确定双方所占的份额比例。


  • ·死亡赔偿金能否视为遗产?(0)
        受害人一旦死亡,其权利能力即行终止,不再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当然也不能以主体资格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通俗地说,“死亡赔偿金”并非“赔命钱”,也不是赔给死者的,死者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不能享有或者行使此项损害赔偿请求权。“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死亡受害人的债权人也不能主张受害人近亲属在获赔死亡赔偿金的范围内清偿受害人生前所欠债务。


  • ·夫妻一方个人债务,配偶有数次还款行为能否认定夫妻共债(0)
        夫妻一方作为借款人以其个人名义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仅以借款人配偶的数次还款行为认为该借款系用于其夫妻共同经营,因还款行为与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无必然联系,在出借人尚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其关于案涉借款债务系借款人的夫妻共同债务,从而要求其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主张。


  • ·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间(0)
        《民诉法解释》第232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所以,人民法院对于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予以合并审理至少应满足如下要件:其一,该增加的诉讼请求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其二,该增加的诉讼请求可以与原诉讼请求合并审理。基于此,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虽然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但如果该增加的诉讼请求内容与本案争议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法院不予准许其该项增加的诉讼请求,并告知其可另行起诉的,并不违反法定程序,亦不影响原告的诉讼权利。


  • ·自愿放弃社保不是公司免付经济补偿的法定事由(0)
        用人单位负有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责任,劳动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无效。因此导致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女员工入职时怀孕能否解除劳动关系(0)
        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仅是一个公民道德准则,更是作为员工的一项基本职业道德。员工隐瞒入职经历并在个人履历表上记载不实用工信息,有违双方合同之约定,更有悖于劳动者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其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同时,员工在劳动合同试用期间,工作中存有差错。公司根据上述情况,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体现了企业自主经营之权利。法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对于劳动者欲利用法律以达其个人不法目的者,依法予以驳回。


  • ·员工拒绝调岗不去新岗报到仍滞留原岗,公司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关系(0)
        首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理应遵守劳动纪律、职业道德、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亦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订,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向劳动者公示的规章制度,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约束力。其次,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方能变更劳动合同的约定,但不能因此完全否定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劳动者的劳动权与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二者不可偏废。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是企业用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是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须。劳动者对企业合理调岗予以配合,也是劳动关系人身从属性的具体体现。最后,作为善良与诚实信用的劳动者应当知晓,到用人单位报到...


  • ·买了二手房 原业主欠缴的物业费该谁承担(0)
        对于所购二手房有欠缴物业费的问题,如果二手房买卖合同中有关于物业费承担的具体约定,按约定;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因原物业费属于原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约定,故之前欠缴的物业费应由原业主向物业公司缴纳。


  • ·物业有权对业主罚款吗(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仅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物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职权或授权范围内实施。物业服务企业只是一个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并不是行政机关,也不具备公共管理职能,它与业主间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不享有处罚业主的行政权力,无权实施罚款等行政处罚行为。但如果业主因不当行为构成违约,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 ·小区内违规停放的电瓶车自燃的责任承担(0)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服务区域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物业公司未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业主财产、人身遭受损失、损害的,业主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与实际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物业能否擅自将地面停车位对外出租给非业主(0)
        该情形涉及物业共用部分处分权的问题,焦点在于物业公司能否有权将地面停车位(或者其他业主共有区域)出租经营。若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擅自将共用部分出租经营,属于无权处分,业主委员会可以物业公司侵权为由要求物业公司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若物业公司对外出租经营是经过业主大会授权通过的,则所得收益应当用于补充业主专项维修资金,不得由物业擅自挪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没交物业费,物业可以对业主停水停电(0)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未足额缴纳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物业费;合理期限届满后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不得通过对业主进行停水停电等不合法措施催交物业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 ·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满意 能否拒交物业费(0)
        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因为物业服务是针对全体业主和整体区域的各个方面提供的,具有公共性和整体性,涉及全体业主和整个小区的公共利益,在效用上具有不可分割性和依赖性,业主若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局部瑕疵而拒交物业费(如部分垃圾没有及时清理、公共区域照明灯损坏等),这样的做法会导致业主的个人收益远远小于给物业公司和多数业主造成的损害,因此不能以物业服务存在局部瑕疵为由拒交物业费。但是,如果物业服务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安全保障明显不到位等重大瑕疵的,物业费可以适当减免;因物业服务瑕疵导致的损失,业主可以要求物业进行赔偿。比如:小区门禁损坏后物业未及时修复,未设保安室,亦无保安巡查,或虽有录像监控但监控损坏缺失等原因,导致业主财物被偷窃的,可以认为物业在业主安全保障方面明显管理不到位,为重...


  • ·房屋质量问题可以拒交物业费吗(0)
        开发商作为房屋的开发销售方,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属于房屋质量问题的漏水、渗水问题,与物业服务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业主应追究开发商的赔偿责任,故不能以此为由拒缴物业费。


  • ·新房未入住,是否要交物业费(0)
        小区的物业服务费主要是公共性服务收费,包括公共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行、维修和保养,绿化管理、保安、保洁等,无论业主是否入住,即使房屋空置,也应当缴纳相应物业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 ·快递单未载明邮寄物品为“催款函”的是否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0)
        快递单上写有收件人有效的手机号码,通常情况下足以使快递员联系到,快递单托寄物名称一栏为空白故无法说明投递物品就是《律师催款函》事宜,若无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其他经济往来,主张对方并未寄出《律师催款函》,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可以证明权利人在保证期间内曾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只要权利人在法定期间恪尽一定注意义务向义务人提示权利,应认定为已向义务人提出了履行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之效果。


  • ·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0)
        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案件中,首先应区分取得于婚前或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应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再进行分割。当事人离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故经过折抵后,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给对方补偿。


  • ·关于卖房户口迁出的问题(0)
        商品住宅作为人们最基础的生活设施,其不仅具有居住、使用等现实功能,而且还具有衔接教育资源、关联户籍户口等隐性功能。相应的,在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房屋交付及协助产权转移登记是合同履行的主要义务,配合迁出房屋内户口是合同约定的随附义务,当事人一方具有房屋内户口迁出义务而不履行的,构成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对该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应结合合同主要义务的履行情况以及原告损失,综合予以调整,以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 ·诈骗罪与民事欺诈怎么判断(0)
        民事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进而使对方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刑事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民事欺诈和诈骗罪区别关键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在行为之后,是否都获得一定的民事利益。民事欺诈是通过双方履约来间接获取非法利益,双方当事人仍然存在有民事利益的;而刑法中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客观上可引起他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但行为人从根本上没有承担约定民事义务的诚意,而是只想使对方履行那个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直接非法占有对方财物,对双方当事人而言无所谓民事利益。


  • ·消费者付清全款,遇到房地产企业破产,是否可以要求被破产清算的企业办理过户登记?(0)
        已付全款的购房者,有权要求被破产清算的开发商办理过户登记。破产企业收取购房者全额价款后被申请破产,在房屋尚还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况下,虽然该房屋仍属于开发商的破产财产,但购房者享有特殊的债权属性,其有权要求破产管理人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为购房者办理过户登记。


  • ·签收是否视为商品质量合格(0)
        实践中,存在电子商务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制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解释对此进行了规制,新规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以下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一)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三)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五)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网络消费纠纷案件规定》第1条对于“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实践中常见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进行了列举,并作兜底...


  • ·夫妻忠诚协议是否等于夫妻财产约定(0)
        二者的财产数额限制不同:对家庭财产的分配不能影响一方的基本生活,约定的赔偿数额要符合家庭经济的实际情况,明显畸高的法院不会支持;夫妻财产约定不受一方基本生活的限制,只是对双方各自财产多少的约定。二者生效的时间不同:在司法实践中,忠诚协议一般是判决离婚时才有可能支持。不离婚只要求按协议赔偿的,法院一般不会受理;夫妻财产约定以夫妻财产分别制为基础,不管离婚与否,财产约定都是有效的。二者的效力不同: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不应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夫妻财产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违反财产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材料价格上涨,能否以情势变更为由主张调整合同约定价款?(0)
        《民法典》第533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两者均要求所发生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故二者的“情势”常发生重合。因此,在主张相关事实是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须仔细区分二者的不同。


  • ·买卖合同中未约定付款期限时,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认定(0)
        买卖合同纠纷中,在单纯逾期支付合同款的情况下,如没有明确约定的付款时间,且双方当事人事后不能就付款时间重新达成协议,则债权人有权随时向债务人主张欠款,诉讼时效从债权人向债务人进行催要时开始计算。


  • ·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前公司主动提出不续签违反法律规定(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在双方第二次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前,且员工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下,主动向员工提出不再续订劳动合同,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 ·保证期满担保人在催看通知书签字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0)
        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原则上不承担保证责任。但需注意以下两种情形:第一,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民法典》相关规定,提出新的保证要约,保证人签字的,则成立新的保证合同,保证人需按照新的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催款通知书中明确要求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签字的,保证人应当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 ·商品房超过保修期,是否免除开发商质量担保责任(0)
        购房户提起诉讼的时间已超过房屋保修期;但是,房屋保修期的功能和作用,在于可以在保修期内免除购房户证明房屋质量问题系开发商方面的原因所致的举证责任,但并不能免除开发商在合理期限内保证房屋质量的合同义务。经过专业机构鉴定,结论为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对此,开发商不能举证证明该质量问题系因其他原因,如自然力原因或购房户使用不当等因素所致,因而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即应当认定其提供的房屋不符合质量要求。开发商需向购房户支付根据鉴定结论确定的因房屋质量问题所需修复费用。


  • ·债务人以概括应收账款质押的,应收账款质权并未有效设立。(0)
        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及登记的质押财产仅概括性描述为出质人自合同签订之日及之后,现在或将来、实际或可能发生的所有应收账款及相关权利、利益。该描述对应收账款的债务人、数量及状况等基本要素均未明确,故双方虽对案涉质押合同办理了质押登记,但质权并未有效设立。


  •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不具备公信力,债权人有可能无法优先受偿(0)
        应收账款办理质押登记后,质权人不能证明应收账款真实性的,也无权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61条规定:以现有的应收账款出质,应收账款债务人未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质权人以应收账款债务人为被告,请求就应收账款优先受偿,能够举证证明办理出质登记时应收账款真实存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质权人不能举证证明办理出质登记时应收账款真实存在,仅以已经办理出质登记为由,请求就应收账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应收账款出质后未通知次债务人的,对次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61条规定:以现有的应收账款出质,应收账款债务人已经向应收账款债权人履行了债务,质权人请求应收账款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


  • ·因工作原因与同事打架受伤能否 认定为工伤(0)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一般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者违法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在工伤认定实务中,”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强调因果关系,并且”履行工作职责”与”工作”含义并不一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有关条款释义的函》规定,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是指受到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有因果关系,这里的”因果关系”应当理解为直接的因果关系,之间是否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如果没有直接的必然联系,则可能无法认定为工伤。


  • ·被执行人没房没车没存款咋办?(0)
        1、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可被执行。被执行人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2、被执行人为离、退休职工的,可以执行社保机构发放给被执行人的养老金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3、被执行人名下大宗商品交易资金结算账户,执行法院应当查明账户资金的性质,严格区分账户内被执行人自有资金与客户交易资金,并只能对被执行人自有资金予以执行。4、客户购买的金融理财产品,无论是银行自己发行的(包括总行和省分行发行的,简称自营产品),还是银行代理销售的(简称代售产品),都属于客户...


  • ·回村定居的退休人员是否有权重修祖宅或申请宅基地建房(0)
        退休人员将户籍迁回农村,并自退休以后一直居住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之中,依靠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作为其基本的生活和居住保障,形成了稳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因此,当原祖宅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隐患,无法继续居住之后,其有权申请重修祖宅或者根据规划向所在村民小组和村委会申请宅基地异地建房居住建房。自然资源部2020年9月9日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中“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根据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有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


  • ·没结婚证离婚能分到财产吗?(0)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在一起生活,却没有领取结婚证,原因各种各样,他们同居后有可能又会分开,此时就涉及到财产分割问题。下面找法网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没结婚证离婚能分到财产吗?  没有结婚证就不存在婚姻关系,但是也可以分割同居财产,根据法律的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共同所得”,一般认为形成同居双方共有财产的“共同所得”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双方共同生活,这是形成共有关系的基础;二是双方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这是产生共有关系的前提条件。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能构成共同所得,否则应视为个人所得。


  • ·死亡赔偿金能否视为遗产?是否应用来偿还受害人生前债务?(0)
        尽管人类基于感性直观,会将“死亡赔偿金”与死亡事实联系起来,在感情上把它理解为“赔命钱”,但这与“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及其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毕竟是两回事。“死亡赔偿金”在内容上是对构成“经济性同一体”的受害人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法律性质为财产损害赔偿,其赔偿请求权人为具有“钱袋共同”关系的近亲属,是受害人近亲属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法定赔偿金。因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死亡受害人的债权人也不能主张受害人近亲属在获赔死亡赔偿金的范围内清偿受害人生前所欠债务。


  • ·房屋被查封导致买卖合同无法履行,房屋溢价损失该由谁来承担?(0)
        卖方多次承诺能够尽快解决查封事宜,并在买方尚未支付约定首付款的情况下就交付房屋钥匙、让买方装修房屋来表示自己的真诚。卖方应对损失的扩大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交易惯例,买卖双方在办理网签后,买受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首付款。因涉案房屋被查封,无法办理网签,买方对于合同可能无法继续履行应有一定的预期,但买方既未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解除权,也未按照约定支付首付款以明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以致合同是否继续履行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买方对损失的扩大及纠纷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并应承担次要责任。而中介在合同签订前,已经查询到涉案房屋存在限制交易情形,但未告知买方,以致虽然促成了合同的签订,但发生了履行不能的后果并使买卖双方产生纠纷,房产中介存在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 ·同居关系解除后,男女双方该怎么承担孩子的抚养义务?(0)
        同居关系解除后,同居期间生的孩子的抚养义务怎么承担?想要弄清这个问题第一步需要确定非法同居生下的孩子由男方抚养还是由女方抚养:1、双方可以一起协议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以及孩子抚养费用的支付方式和额度,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法院会依据有利孩子健康成长原则判决。2、通常情况下,两周岁以内的孩子跟随母方生活;两周岁以上不满十周岁的,跟随对其有利孩子身心健康的一方生活,比如收入水平较高、生活水平较高的一方;3、十周岁以上的孩子可以提出自愿选择跟谁生活,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 ·同居生下的孩子要承担抚养责任吗?(0)
        我们先来看看两个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前男友作为孩子的亲生父亲,对孩子有抚养的义务。有亲自抚养孩子的义务,如果不亲自抚养就有承担抚养费的义务。


  • ·女方怀孕期间男方能解除同居关系吗?(0)
        我们知道,按照当前婚姻法律规定,男女双方结婚后夫妻感情破裂,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能提出离婚。所以,一些确定关系的男女,以夫妻身份同居后,以为在女方怀孕期间男方提出解除同居关系同样要受限制。  按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是不得提出离婚的。  不过,因为我国当前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所以女方在同居期间怀孕,男方主张解除同居关系,其实不受婚姻法律限制,所以双方因此产生争议的,去法院起诉时法院会受理。  但是,同居期间怀孕的子女,出生以后同样享受婚生子女的待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生父或生母,要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到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所以,男方起诉解除同居关系后,仍要负担子女抚养义务,并且,男方以解除关系为由拒绝的,女方可以去法院起诉,主张对方支...


  • ·同居时男方给女方送的金银首饰,分手后需要返还吗?(0)
        事实上恋爱同居期间互赠给对方的金银首饰等礼品,首先不能按照同居财产进行分割,因为其是以个人财产而不是共同财产负担。  确定不能按照同居财产进行分割后可以按照以下的规则确定返还与否:  1、如果是为了日常交往赠送的日常小件物品属于一般性赠与,主张返还对方拒绝的,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实践中,许多男女恋爱期间,在一些值得纪念的日子,比如情人节等,那么这个时候送对方金银首饰的,因为礼品的意义简单,并且是一方自愿赠与的,那么主张返还的话很难得到支持。  2、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赠送价值较高的贵重物品,实践中可以认定为彩礼,分手了可以要求返还。  事实上,现在有些男女同居,在关系成熟到一定程度时,一方会直接拿戒指求婚,那么后面有缘无分选择分开时,对于这个戒指一般可以作为彩礼等主张返还。...


  • ·男女未婚同居,分手时男方买的车能分吗?(0)
        对于男女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遵守以下的原则:  1、依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仍归其个人所有;  2、对于属于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原则上应该由双方进行均分。  3、不属于共同财产的归各人个人所有,无权要求进行分割。  而且实际中以下几种情况按同居共同财产处理:  1、双方共同购置的有约定的就按照约定处理;  2、无约定的以谁的名义登记落户的归谁所有,不需要登记的谁购买、使用、保管、照顾就归谁,双方共同购买、使用、保管的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就根据出资的份额来确定怎么分割;  3、财产权属状态不明的一般会认定为共同财产。


  • ·同居期间买房并登记在一方名下,分手后另一方能主张吗?(0)
        能否主张该房产首先得先区分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按如下规则处理:  1、按约定  因为买房这种事属于双方自由的意思表示,所以首先看双方就这个是否有约定,双方有约定的就按照约定处理。  比如,约定购置的房产属于共同财产。  2、无约定  (1)一般以谁的名义登记落户的,就归谁所有;  (2)不需要登记的,谁购买、使用、保管、照顾就归谁;  (3)双方共同购买、使用、保管的,以协商的方式解决;  (4)不能协商解决的,根据出资的份额来确定怎么分割;  (5)不知道归属于哪方的财产,一般会认定为共同财产。


  • ·同居的男友求婚买了戒指,分手后要不要还?(0)
        首先恋爱期间互赠的礼品属于自愿范围,因为是拿个人财产负担,所以不认定为同居财产。同样地,婚戒也属于个人自愿负担部分,照样不能以同居财产的认定主张返还。  不过实践中接纳婚戒后分手需要返还:  1、婚戒价值较大,可以视为彩礼,对方主张返还的,需要积极配合返还。实际中,男女恋爱同居后,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并且价值较高的贵重物品,一般可以认定为彩礼,分手了可以要求返还。  2、求婚时送的戒指,可以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在不能继续达成结婚时应返还。实际上,如果分手是因为送戒指方反悔,此时受赠与方虽然说无过错,但从法律上讲,因为赠与时以结婚为目的仍未成立,所以受赠与方仍应返还戒指。


  • ·同居后分手财产怎么办?(0)
        具体而言,同居期间的财产可作如下划分:  1、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和非人身关系财产,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如赔偿金、怃恤金、医疗费、保险费、救济金等。非人身关系财产如劳动创造的产品、工资、产权收益等。  2、原始取得财产和继受取得财产,原始取得如生产创造的财富、劳动所得、孳息。继受取得的财产如买卖所得、受赠财产、继承财产。  3、同居前取得的财产和同居后取得的财产,这里同居后取得的财产又分为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分居期间取得的财产。  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前的财产如无特别约定仍属于一方所有,比如个人的工资、奖金收入等,即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在此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


  • ·解除同居关系哪些财产可以分割?(0)
        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以及处分的财产,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双方的工资、奖金;  2、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双方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双方的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 ·解除同居关系哪些财产不用分割?(0)
        1、一方同居前取得的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它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如果确定为一方所有的财产的,因为不属于同居财产,解除同居关系时,不进行分割。


  • ·包工头因工伤亡,谁承担责任?(0)
        不能因为“包工头”违法承揽工程违反建筑领域法律规范,而否定其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承包单位以自己的名义和资质承包建设项目,又由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主体实际施工,从违法转包、分包或者挂靠中获取利益,由其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符合公平正义理念。当然,承包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另行要求相应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双方短暂同居几个月,分手后要按共同财产分割吗?(0)
        事实上,同居男女分手解除同居关系,进行财产分割时,属于同居双方共同财产的,将按共同财产分割。那么,如果双方的财产混同程度较高的,将可能会均等分割处理。  但是,因为双方只短暂同居几个月,财产混同程度较低,因此,分割财产时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具体而言,短暂同居分手时财产分割将按以下方法处理:  1、双方对同居共同财产有约定的,即同居约定财产所有情况,那么就从其约定;  2、双方对同居共同财产未做约定的,可以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即可;  3、双方经协商未能解决的,可以直接起诉法院处理。并且,法院处理时,对价值较大的财产可以按贡献大小酌定所占份额。


  • ·如何掌握债务人婚前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证明标准(0)
        婚前个人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的转化,必须以婚前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为条件,债权人对此事实应当承担证明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婚前个人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的转化有多种类型∶一方婚前举债购置大量结婚用品,婚后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要时,可以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一方婚前借款装修房屋,该房屋供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总之,判断一方婚前债务与婚后共同生活之间的因果联系,应当结合债务人举债的目的、用途以及婚后共同生活的需要等诸多因素综合判断。


  • ·为逃避债务将财产转至子女名下(0)
        最高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关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约定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是指夫妻内部关系而言,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按照金融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权利人系执行阶段的形式审查内容,该认定并非不可推翻。尤其是在执行异议之诉中,被执行的财产在案外人名下,但该财产权利来源是否合法应当纳入审查范围。


  • ·婚前债务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0)
        婚前个人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的转化,必须以婚前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为条件,债权人对此事实应当承担证明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婚前个人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的转化有多种类型∶一方婚前举债购置大量结婚用品,婚后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要时,可以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一方婚前借款装修房屋,该房屋供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总之,判断一方婚前债务与婚后共同生活之间的因果联系,应当结合债务人举债的目的、用途以及婚后共同生活的需要等诸多因素综合判断。一是不能将一方婚前的全部债务转移给债务人的配偶,加重夫妻双方中另一方的责任。例如,一方婚前投资经营所负的债务、一方婚前因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一方婚前为自己亲属的婚丧嫁娶所负的债务、一方婚前因从事违法行为受到国家机关处罚时所负的债务等,只要一方婚前债务与夫妻...


  • ·借款人突然去世,欠款怎么办(0)
        根据借款合同的相对性,负有还款义务的主体是借款人,如果借款人去世,因其家人不当然负有继续清偿的义务,故出借人的债务有可能不能得到全部清偿。在现实情况下,主要分为两种情况:情况一:借款人去世了,其家人作为继承人继承了遗产。那么,则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情况二:无遗产可供继承或者家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在此情形下,作为出借人而言,一旦借款人去世,其继承人面对陌生的债务,很可能以不知情、债务已归还等理由消极应对。而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出借人则需要查明所有继承人,这无疑增加了诉讼难度。


  •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0)
        现实生活中,由于父母与子女不和、子女离婚时父母为保全自己的出资等原因还经常会出现父母请求返还出资的情形。从司法实践反馈情况来看,父母请求返还出资所主张的基础法律关系往往为借贷而非赠与。基干父母子女之间密切的人身财产关系,父母出资时很少留下证据证明自己出资的性质。一日涉讼,双方的主要证据均为当事人陈述。这使得审判实践中往往很难判断出资的性质。我们认为,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行为的法律性质,应着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应尊重双方意思自治。对父母出资行为的认定原则上应以父母的明确表示为标准。如果父母与子女之间约定为赠与或者父母明确表示为赠与,就是赠与关系。这里要注意,父母出资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般应发生在出资的当时或在出资后。父母日后再主张借贷关系则一般不能得到支持。这是为了防止当子女婚姻...


  • ·租户疏忽引发火灾,房东也要担责(0)
        房屋“一改多”改造后再出租,会导致租户居住拥挤、出入通道狭窄、消防设施缺乏等问题,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一旦发生火灾等事故,房主需面临因违规改建导致的行政处罚。此外,房东因对于损失扩大具有过错,需要自行负担部分损失后果,且需对其他租户、邻居承担赔偿责任。作为房屋所有人,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出租、管理房屋,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因小失大,追悔莫及。


  • ·离婚案件,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否当庭作出离婚判决(0)
        因离婚案件必须调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对待,一般不会作出缺席判决。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


  • ·离婚案件当事人在举证期限过后或开庭时才提出分割财产,是一并处理还是另案处理(0)
        以上情形属追加诉讼请求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不予合并审理,告知当事人另案主张。但对方当事人同意对该请求进行答辩处理的,考虑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可予准许,对该请求合并审理,法院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或由当事人之间商定。


  • ·离婚财产涉及其他共有权人的,是否追加为被告(0)
        对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中止离婚诉讼,不应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离婚诉讼的共同诉讼人。


  • ·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是否受3年诉讼时效限制(0)
        如果一对夫妻没有实行约定财产制,那么按照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未被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等均为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夫妻应当协商分割共同财产;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分割。对于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都有权诉请进行分割,而不受3年诉讼时效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主要理由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看:首先,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典型的共同共有。我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


  • ·夫妻之间借贷的处理(0)
        要区分借款的来源,如款项来源于出借方的个人财产,应当按照普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处理;如款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则本质上是借款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也是双方合意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离婚时另一方要求借款方返还借款时应当扣减借款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即由借款方向另一方返还,返还金额为未偿还部分借款的一半。


  • ·夫妻之间签署借款协议,能否成立借款关系(0)
        一般而言,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婚后夫妻一方所得财产无论存于哪一方的名下账户,均属夫妻共同共有。夫妻之间钱款往来转账,仅改变其控制权,并不改变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不构成借贷关系。若双方在转账时附带以明确的借款意思表示,则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双方约定的内容处理。如所借款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则该种借贷实质上是夫妻一方向另一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除此之外与普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并无本质不同,应当适用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而不能仅以转账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由否定借款行为的成立。


  • ·被扣留驾驶证期间发生事故的赔偿问题(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交强险追偿权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平衡利益,使重大过错责任人承担最终赔偿责任,因此交强险应予赔偿。但对于商业险,如果认定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仍具备驾驶资格,会导致保险人为驾驶人的违法驾驶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使违法者获得不当利益,因此商业险不予支持。


  • ·夫妻一方婚内向异性大额转款,离婚后另一方可主张全额返还给自己吗?(0)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向婚外异性赠与大额钱款的行为显然不是因夫妻日常生活需要,该行为明显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益,也违反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公序良俗原则,故该赠与行为无效。现夫妻两人虽已离婚,但该状况并不影响两人仍可以共有财产,在相关当事人并无分割诉请的情况下,相应钱款应当恢复其原始状态,全额返还。


  • ·以夫妻名义同居,分手后怎么分割财产?(0)
        实践中,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双方又决定分手的,根据当前的法律,因为难以认定为事实婚姻,所以双方分手时将按同居财产分割。  不过,在进行分割时,要先确定同居双方共同财产和个人所有的财产。  属于同居双方共同财产的范围如下:  1、工资、奖金;  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 ·开车门引起的交通事故保险赔吗?(0)
        停车后,很多驾驶人和乘车人习惯立即拉开车门,而车门大多是往外开的,所以没注意的话会误伤他人。造成事故后,因为是机动车事故,所以会先确定是否可以主张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如果可以确定为交通事故伤害,保险公司可能需要进行赔偿。  首先,因为被保险人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保险人)应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而开车门是被保险人使用机动车的方式,所以保险公司要进行赔偿。  其次,开车门引起交通事故,并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并且,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对事故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 ·以冲抵工程款的方式购买的房屋可排除债权人的强制执行(0)
        施工方以冲抵工程款的方式购买案涉房屋,其实质是通过协商折价抵偿实现其就案涉项目房屋所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款债权优先于所涉普通债权得到受偿,案涉房屋系工程款债权的物化载体,不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施工方就案涉房屋享有的权利可排除该债权人的强制执行。


  • ·回村定居的退休人员是否有权居住宅基地的建房(0)
        1.退休人员将户籍迁回农村,并自退休以后一直居住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之中,依靠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作为其基本的生活和居住保障,形成了稳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因此,当原祖宅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隐患,无法继续居住之后,其有权申请重修祖宅或者根据规划向所在村民小组和村委会申请宅基地异地建房居住建房。2.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有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附注栏注记的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 ·恋人之间的转款是借贷还是赠与?(0)
        关于法律关系一节,一方虽不认可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对另一方提供的录音证据及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并无异并自认确实花过另一方的钱。从另一方提供的上证据材料中能体现,在另一方向其索要欠款时明确存在同意偿还的意思表示。那么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转款数额从100元至10000元不等,鉴于双方之间存在恋爱关系,将其中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款项认定为对双方感情的投入更符合生活常理


  • ·抵押合同签订即生效,因抵押人过错未能办理抵押登记的如何处理?(0)
        当事人之间成立抵押合同法律关系,虽然双方未就提供的担保物办理抵押登记,但担保物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双方均应受到该合同约束,若因抵押人过错未能办理抵押登记,那么抵押人应在其提供涉案担保物的价值范围内对不能清偿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公司注销后,债务承担问题(0)
        公司被注销了,未清偿的债务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无限责任,这两种责任承担方式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即“有限责任公司”的核心是指股东的“有限责任”,只要股东不存在利用公司的独立性及滥用股东的有限责任侵害债权人合法利益,原则上作为公司债权人是无法追究股东的法律责任。然而,注销不清算或以虚假清算报告注销公司,在公司注销中屡见不鲜,原则上若公司不存在对外负债问题,则这种违法注销公司的法律风险相对可控。但是,如果公司尚有债务未清偿,股东仍然以虚假清算报告注销公司,根据《公司法》以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将会使股东对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出卖人逾期未为买受人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计算(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文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结合合同自治原则,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之间对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期限有明确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直接依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出卖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如当事人之间就此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而又不能通过协商加以明确的,人民法院则应根据《商品房买卖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即“合同没有...


  • ·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程序(0)
        育种者应提交相应的申请文件。文件内容包括:植物新品种权请求书、说明书和照片。文件准备齐全后,申请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也可委托国家林业局指定的代理机构代理申请。对于申请品种权的育种者,可以直接向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递交申请文件,也可通过邮局邮寄申请文件南京律师网。申请文件递交后,申请人所申请的保护品种将在国家林业局下发的书面公告或网上进行公告,如果在公告期没有任何人对该品种提出质疑,该申请人将获得新品种保护权。。。


  • ·骑共享单车时刹车失灵撞伤人的责任划分?(0)
        1、骑行人的责任:骑行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在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共享单车平台追偿。骑行人作为造成损害的直接作用人,应先确定骑行人有无存在过失、违章驾驶等,向受害人赔偿损失,再向共享单车平台追偿。  2、共享单车平台的责任:需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共享单车没有尽到瑕疵保证义务。  共享单车平台应该按照约定将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这就规定了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基本义务有两项:交付租赁物;在租赁期间保证租赁物符合实现租赁目的状态,即瑕疵担保责任。  共享单车出现刹车失灵等故障,而没有进行及时检修,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其应该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损失。这也将促进共享单车平台的良好有序发展,提高其责任感。


  • ·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签字了可以反悔吗?(0)
        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话,可以反悔。但是需要有充足的理由,并且能否被交警部门采纳或被法院采信,要视实际情况而定。有证据证明该认定书存在明显不当或对事实有疏漏的,一般反悔有效。1、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在接到认定书3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上级交警部门受理后会在30日作出新交通事故认定书或维持原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处理决定。2、对事故认定书不服,也可以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反悔,提出异议和理由,如果法院认为认定书确属不妥,会根据庭审调查的事实作出裁判。


  • ·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怎么处理?(0)
        1、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适用程序错误或责任划分不公的,可以申请复核。  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提出复核被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先的责任认定结果的,可以提起诉讼。  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要就交通事故的具体责任划分进行举证,推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效力。


  • ·拿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可以协商处理吗?(0)
        首先,拿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可以跟对方协商赔偿。  另外,拿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有以下处理:  1、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2、双方一致请求交警调解解决;  3、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


  •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判定,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吗?(0)
        每当出现交通事故,事故双方如果无法通过交警判断责任主体时,通常都是各自承担损失,亦或是协商私了。如果说无法判定责任主体可否直接要求赔偿呢,?这个问题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了。交通事故责任无法判定时,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应看情况而定:1、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1)若事故责任无法判定时,推定机动车一方承担全责;(2)若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3)如果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 ·员工入职提交了假学历,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关系(0)
        在劳动合同或录用通知书、入职登记表等任一中明确,什么样的学历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如提供虚假学历,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即可。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等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构成欺诈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新手实习期违章上高速出事故一定负全责要赔偿吗?(0)
        1、如果驾驶证已经过期但未超过一年时间,还没有换证的话,这个时候可以按照正常的手续来办理换证业务。将自己的身份证件原件以及复印件带到车管所去,然后在车管所填写驾驶证换证申请表格,将自己的证件、一寸照片递交上去,这样大家就可以办理好新的驾驶证。在一年之内都可以正常地办理换证手续。2、驾驶证过期已经超过一年的话,这个时候大家想要办理新的证件就需要重新重新参加考试,只有重新参加科目一的考试才能重新拥有驾驶证。


  • ·合同约定“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的条款,只有两方签字是否成立与生效(0)
        虽然协议约定“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约定目的并非要求所有条款均需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结算约定经双方签字盖章成立并生效,担保人未签字盖章只产生担保条款未成立的法律后果,不影响主合同条款的成立生效。债务人主张担保人未签章导致合同全部条款不生效的理由不予支持。


  • ·开电动车一方为避让另一方摔倒需要承担责任吗?(0)
        首先,开电动车发生意外造成伤害,属于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会划分双方的责任,按照无责、主责、次责、同责和责任无法划分。  并且,确定双方的责任后,会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其次,交警部门进行处理时,事故一方是否承担责任,会从以下进行判断:  1、行为人是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比如行为人是否逆向行驶,那么可能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则。


  • ·若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0)
        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发生交通那事故后,会根据现场情况的指认、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检测及鉴定、照相及监控录像等确定事故责任。当事人对于现场的处理也会影响到事故的处理结果,严重地还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比如交通肇事逃逸。当然,若是双方对责任认定有争议,并且争议较大的,必要时可以起诉处理。


  • ·两人都有违章行为,对共同造成的交通事故怎么认定?(0)
        1、根据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来划分责任  在因双方违章行为共同引发的责任事故中,应该根据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来划分责任。  (1)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2)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2、当事人违章并消极配合认定责任  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3、当事人违章并未积极报案处理  (1)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2)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


  • ·违章行为共同造成的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0)
        在生活中经常会有这样的情况:一辆车超速行驶,另一辆闯红灯,结果两辆车共同引发了交通事故,因为双方对造成的损失都有责任,所以会导致难以认定,进行损失赔偿时将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因此要确定两人共同违章造成的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  违章行为主要包括:闯红灯、超速、超载、无证驾驶、逆行驾驶、违章变道、饮酒后驾驶、使用伪造驾驶证等。如果两人都超速行驶导致交通事故,那么两个人都违章,都要承担责任。因此,实践中只要双方开车时有以上违章行为,那么发生交通事故后可能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 ·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形有哪些?(0)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2、被保险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4、被保险人财产,或在被保险人机动车上的财产;  5、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 ·盗取他人汽车后撞伤人该如何赔偿?(0)
        1、盗窃人的责任:盗窃人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驾驶盗取的车辆撞伤人,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其为主要责任的,其是直接的加害人,自然需要进行赔偿。  因此,受害人可向盗窃人要求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费用。如果造成伤残甚至死亡的,还可要求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  2、车主的责任:由于其汽车是被盗窃的,并不是车主本人的意愿,所以应由盗窃人自己承担赔偿责任,即使车主有过错,也不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受害人即使找不到实际的开车人,比如盗窃人撞伤人后逃逸,只找得到车主的情况下,受害人也不能找其要求赔偿。  3、保险公司的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


  • ·债务人婚前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证明标准(0)
        婚前个人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的转化,必须以婚前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为条件,债权人对此事实应当承担证明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婚前个人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的转化有多种类型∶一方婚前举债购置大量结婚用品,婚后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要时,可以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一方婚前借款装修房屋,该房屋供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总之,判断一方婚前债务与婚后共同生活之间的因果联系,应当结合债务人举债的目的、用途以及婚后共同生活的需要等诸多因素综合判断。


  • ·到了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不满足规定年限如何处理(0)
        2011年7月1日出台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这是一个分界点。城镇职工养老保险1.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保并缴费的,到了退休年龄不满足缴费年限要求,请继续缴纳,直至满足条件,再领取基本养老金。2.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就参保缴费了,实施后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没缴满,也是继续逐年缴,但缴了5年还缴不满,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然后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1.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满60周岁,且未领取过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城居保基础养老金。2.制度实施时,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3.制度实施时,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不少于15年才能领养老金。


  • ·关于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婚后收益的认定(0)
        1.一方婚前财产的婚后自然孳息,根据物权原理,孳息应归物的所有人或其他合法权利人。《民法典》第1063条明确规定夫妻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那么这种财产产生的利息和其他孳生物应当属于夫妻个人财产。比如,对于一方婚前的财产存入银行所产生的自然孳息,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出租而未通过共同劳动所取得的房屋租金等,认定为一方个人的财产比较适宜。2.用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增值部分,属于《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后所得共同制下,夫妻婚前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原则上不因婚姻的成立而改变,如果将个人财产用于投资,不管这种投资是在婚前还是在婚后,其本金仍归个人所有,这是毫无疑问的。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些财产通过经营所产生的增值。则应属干夫妻共同财产。如...


  • ·楼上邻居将厨房改厕所,正对楼下厨房,如何维权(0)
        厨房和卫生间的功能明确,对其建造有一定的特殊要求。《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5.4.4明确规定了:“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城乡建设部在发布《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时明确规定该条为强制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将厨房改造成公共卫生间,不仅违反了国家强制标准的要求,亦有违公序良俗,给下层住户造成心理不适,对其居住生活亦会造成不良影响,可以起诉要求恢复原状。


  • ·业主想换物业公司原物业公司拒不退出怎么办(0)
        实践中,普遍存在物业服务企业缺乏服务意识,公共设施维护不到位、垃圾清理不及时、车辆乱停乱放、安保措施不力等问题。各位业主平时要注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在物业公司服务不力的情况下,业主委员会有权解除、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业主委员会选择与新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协议,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或者新的物业服务企业,配合新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如果原物业服务企业不予配合物业设施及资料的移交,拒不退出小区,物业公司无权要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可以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


  • ·当事人一方以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物品受损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应获支持?(0)
        当事人可以以其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遭受损害为由要求侵害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至于能否成功获赔,当事人还须证明侵害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并且当事人遭受了“严重精神损害”等要件。


  • ·法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有哪些?(0)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与对方家庭成员关系无法调和、夫妻双方对是否生育存在严重分歧,等等。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驾驶证到期未换证出车祸保险公司可拒赔吗?(0)
        机动车驾驶员的驾驶证在逾期未换证的情况下发生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否可以理赔,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处理:1、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也就是说交强险需要进行赔偿。2、第三方商业保险应当遵循双方当事人的自由约定,也即是按照合同相关约定来处理。


  • ·赠房后被父母撤销,未公证过户有效吗?(0)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因此,房产的赠与必须在办理过户登记后才能发生财产权利的转移,在此之前,除经过公证等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赠与合同外,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 ·离婚或抚养纠纷案中,一方否定子女是其所亲生,又拒绝作亲子鉴定的,或对方拒绝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否强制当事人做亲子鉴定?(0)
        亲子鉴定必须以当事人同意为要件,法院不得强制取证。如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做鉴定,应予准许。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对亲子鉴定结论应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应与案件其它材料相印证,综合分析,做出正确判断。若当事人坚持拒绝鉴定,可依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综合全案的其他证据及案情作出是否亲子关系的认定。


  • ·植物新品种权的归属(0)
        植物新品种权的归属界定:一是个人执行其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其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场地、繁殖材料及技术资料等所完成的育种属于职务育种,品种权属于其单位南京律师网。非职务育种的品种权应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二是委托育种的品种权的归属应由委托方与受委托方的合同确定,如没有合同约定,其品种权属于受委托方。也就是说,不直接从事育种工作的单位或个人也可以通过委托育种的形式获得品种权,由此获得经济效益。三是合作育种的品种权属于共同完成育种工作的单位和个人www.nj64.com。四是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一个植物新品种申请品种权时,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时申请的,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的人www.njLawyer.cn。五是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www.njLawyer.cn。在某种意义上讲,品种权实际上也是一...


  • ·房地产公司在预售商品房时未告知购房人所购房屋内铺设公共管道,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0)
        虽然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未约定管道铺设内容,但根据《合同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这一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房地产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可以考虑因房地产公司应告知而未告知,致使李某多支出的交易成本或者给李某造成的损失部分。


  • ·出让人按照联合竞买人的约定与其中一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另一方联合竞买人不属于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0)
        当事人签订联合竞买协议约定双方出资竞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由一方办理土地摘牌手续,领取土地成交确认书,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人向该方当事人发出成交确认书并与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签订合同的竞买人就出让土地的履行、解除等单独起诉出让人的,另一方联合竞买人不属于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


  • ·案件判决生效后,划拨土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当事人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有效,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0)
        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而在案件判决生效后,划拨土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当事人以划拨土地已经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为由,主张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效,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 ·以合开发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所得的贷款的归属(0)
        合作开发房地产过程中,对以合作开发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所取得的用于项目开发的贷款,如果合作开发协议未对该贷款归属进行约定,则在分配合作开发项目权益时,该贷款既不能作为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投资,也不能认定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当事人的投资;基于该融资产生的负债亦非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单方负债,应属于项目负债。


  • ·如何理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订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0)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订立”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是指合同订立过程中,围绕当事人缔约能力、合同形式、合同订立时间的确认、格式条款的理解与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与承担等发生的纠纷,不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纠纷。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竞得人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竞得成交确认书的行为属于民事行为(0)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竞得人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竞得成交确认书的行为,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有土地所有权人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对双方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其性质属于民事行为,由此引起纠纷诉至人民法院的,属于民事案件范畴。


  • ·夫妻一方父母以子女名义购置房屋,应认定赠与的是房屋还是购房款(0)
        父母出全资以其已婚子女的名义购买并已向子女作出赠与之意思表示的房屋,应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在房屋未交付使用且产权登记尚未完成前,作为赠与人的父母有权撤销该项赠与。在尚未付清该房屋的全部款项、房屋产权登记尚未完成,父母即表示撤销赠与的情况下,子女因离婚或离婚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问题进行的诉讼中,不宜认定父母赠与的只是已经实际支付的购房款,进而将上述购房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 ·房屋抵押权存续期间,出卖人(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及履行(0)
        房屋抵押权存续期间,出卖人(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房屋的,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出卖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仍未履行消灭抵押权的义务,致使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买受人同意并能够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应当协助办理抵押注销登记,出卖人应当在抵押权消灭后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是否影响转让不动产合同的效力?(0)
        物权法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就不动产物权变动而言,这里的转让,指的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结果,而不是原因。引起不动产变动的原因行为即合同的效力,不受抵押权人是否同意转让抵押物的影响。


  • ·年轻人购房,那么父母的出资,是对子女的赠与还是借款呢?(0)
        房产价值较大,父母出资帮助子女购房的情形十分普遍,具体是赠与还是借款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定。一般情况下,如果父母主张是借款,而子女主张是赠与的,应当由子女就存在赠与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子女不能举证证明父母出资是赠与的,应当认定父母的出资是对子女的借款,子女应当返还。


  • ·保证期间的约定(0)
        债权人为确保债权能够受到强有力的担保,往往会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内容,该内容属于无期限的保证,不适当地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应视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保证合同是在民法典施行前(即2021年1月1日前)成立的,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满二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 ·父母赠房后一方反悔,共同财产单方可以处置吗?(0)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物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同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 ·以冲抵工程款的方式购买的房屋可排除强制执行(0)
        施工方以冲抵工程款的方式购买案涉房屋,其实质是通过协商折价抵偿实现其就案涉项目房屋所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款债权优先于所涉普通债权得到受偿,案涉房屋系工程款债权的物化载体,不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故施工方就案涉房屋享有的权利可排除该债权人的强制执行。


  • ·未经共有人同意出卖共有房屋纠纷的处理?(0)
        一般情况下共同共有的房屋的出卖需要经过全体共有人的一致同意才可以进行,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一般应当认定无效。但如果第三人善意、有偿地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的,则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由此给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失的,由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人予以赔偿。签订合同时夫妻一方未到场签名的合同是否无效呢?如果房产证上明确写明了夫妻两个人的名字,则一方单独对外所签订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除非有另一方的授权委托书。而当房产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时,此时夫妻一方对外所签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除非另一方能证明自己的配偶和买方有恶意串通损害自己的行为。


  • ·不能上市交易的二手房有哪些?(0)
        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只取得使用权的房屋,如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鉴定为危房的房屋;以标准价购买,尚未按成本价补足剩余价款,向全产权过渡的房屋;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兴建的房屋;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房屋;所有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房屋;所有权有纠纷的房屋;已经抵押,并且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房屋;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属转移的房屋;房屋已出租他人,出卖人未按规定通知承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等权益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 ·被继承人继承房产的,该如何分割?(0)
        房屋遗产分割不同于其他财产的分割,因为房屋是不动产,不能随意移动,或因继承人人数较多不易分割,或因房屋遗产本身的结构也难以分割等,如果强行分开、割断,可能损害房屋的效用,以致造成生产无法正常使用,或给生活带来不便。 因此,如果分割房屋遗产在客观上可行,且不损害房屋的效用,不影响生产、生活, 可以分割处理。


  • ·房产继承后,如何申请房产权属转移?(0)
        房产继承时申请所有权转移应提交下列文件:①申请书;②继承人身份证伯;③原房地产权证;④被继承人死亡证明;⑤继承证明文件及公证书。房产继承时申请所有权转移应提交下列文件:①申请书;②继承人身份证伯;③原房地产权证;④被继承人死亡证明;⑤继承证明文件及公证书。


  • ·遗产在没有遗嘱的前提下,继承人们必须平均分割吗?(0)
        继承份额是指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份额一般均等。对于有特殊困难的人、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该予以照顾,适当多分配一些遗产。对于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继承人经过协商一致,可以平均分配遗产,也可以不平均分配遗产,这一点在房产的继承上尤为重要。


  • ·遗产在没有遗嘱的前提下,继承人们必须平均分割吗?(0)
        继承份额是指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份额一般均等。对于有特殊困难的人、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该予以照顾,适当多分配一些遗产。对于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继承人经过协商一致,可以平均分配遗产,也可以不平均分配遗产,这一点在房产的继承上尤为重要。


  • ·整个遗产集成的流程是怎样的?(0)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生前立有遗嘱,或是曾经与某一社会组织或个人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先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对遗产进行处理。没有遗嘱或协议的,则按法定继承处理。


  • ·房产是夫妻共有的,遗嘱如何立?(0)
        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这是继承的第三个条件。有的房产是共有的,如常见的夫妻之间的共有,当一方死亡以后,并不是所有的房产都成了遗产。这时,应当先将房产进 行产权分割将属于被继承人配偶的份额(除有约定者外,一般应分出房产份额的一半)分割出来以后,再对遗产进行继承。


  • ·遗产可以留给亲人以外的人吗?(0)
        可以。被继承人如果立下遗嘱,将房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是捐献给国家、集体,这也是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方式,但这不是继承而是遗赠。可以。被继承人如果立下遗嘱,将房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是捐献给国家、集体,这也是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方式,但这不是继承而是遗赠。


  • ·被继承人生前,可以发生继承吗?(0)
        继承应当在被继承人(在房产继承中就是遗留下房产的人)死亡后才能发生。这是继承的首要条件。有的房产所有权人为了避免继承人在日后可能会因争夺房产而产生纠纷,在生前就将房产权交给继承人,如分给某个或各个子女,这也是合法的行为,但这不是继承,因为这时继承还没有开始,而是生前的赠与行为。


  • ·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房屋是先继承还是先办理公证?(0)
        继承房屋出售前必须先做好继承公证。然后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完成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再进行上市交易,以免出现交易纠纷。需要提交的材料有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和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文件。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比后者需要多提供一份已经被公证过的遗嘱。


  • ·公司未缴社保费,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相关损失(0)
        《实施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上述法条,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费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其未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而遭受的损失。


  • ·债权人在抵押财产两次流拍后拒绝抵债,是否可申请拍卖债务人其他财产?(0)
        债务人无力清偿到期贷款,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查封债务人提供担保的抵押财产及其他属于债务人名下但未被抵押的财产,在债权人申请法院拍卖案涉抵押财产两次流拍后又不愿意接受以物抵债的,当然可以重新申请法院拍卖被查封的其他属于债务人名下但未被抵押的财产。


  • ·赠与人去世后,受赠人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吗?(0)
        被继承人生前签订赠与合同,约定将财产赠与受赠人,死亡时尚未履行的,受赠人有权请求继承人履行赠与合同,同时继承人有权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撤销该赠与合同。也就是说,继承人对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是一并继承,既继承了赠与人配合受赠人过户的义务,也继承了赠与人在一定条件下撤销赠与的权利。


  • ·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婚后共同还贷,该如何分割?(0)
        婚前以个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按揭贷款购房并将房屋登记在个人名下,但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因此,上述房屋中有一部分属于你的个人财产(首付部分以及尚未还清贷款部分),但也有一部分具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夫妻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第二款规定:“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 ·怎样应对家庭暴力(0)
        1.起诉离婚:如果你发现对方存在着暴力倾向,并且已经不止一次向你施暴的话,那你必须尽早决定解除婚姻关系,远离伤害。对于存在长期家庭暴力的施暴者来说,不要期望他能够忏悔并痛改前非,即使他向你承认错误也不能心软。2.尽快报警:如果不幸的你遭受了家庭暴力,建议你尽快到公安机关报案,并到医院就诊作记录,伤势较重的进行法医鉴定,坚决要求公安机关追究施暴者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3.离婚前准备工作:一旦决定离婚,要冷静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以后的家庭暴力再次发生,例如分居,向妇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以及所在单λ反映情况,一方面保留对方施暴的证据,另一方面可请求这些单λ对施暴者给予批评教育和惩罚,予以劝阻和调解,以保护自己。在准备好相关证据后,马上分居,不要让对方能够联系到或找到你,向人民...


  • ·家庭暴力需要承担的责任(0)
        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法定离婚理由之一,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实施者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尚未构成犯罪的可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刑事责任。严重的家庭暴力会构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罪等罪。其中,家庭暴力实施者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等方式,从肉体、精神上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应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家庭暴力的定义(0)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妇女和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残疾人也会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


  • ·离婚案件中感情破裂的判断标准(0)
        以下四种情况应当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无效的婚姻如何分割财产(0)
        民法典规定,无效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处理。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 ·受胁迫的婚姻类型(0)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 ·婚姻无效或撤销的后果(0)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


  • ·婚姻无效是否可以调解、撤诉(0)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 ·婚姻无效的申请主体(0)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


  • ·婚姻无效的情形(0)
        (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 ·《民法典》施行后侵权责任归责原则4(0)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情形91.一般情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92.因自然原因引起险情的紧急避险致害补偿。《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93.见义勇为受到损害后的补偿。《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94.暂时丧失意识致害中的补偿情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条第一款:“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


  • ·《民法典》施行后侵权责任归责原则(0)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情形65.一般情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66.监护人责任的一般情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67.委托监护侵权中监护人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68.用人单位责任。《民法典》第六十二条:“法定代...


  • ·怎么区分劳动关系和承揽关系?(0)
        1、在承包关系中,承包方享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需要按照企业承包合同的规定完成所承包的生产经营任务。发包方负责检查监督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不直接参与承包方的日常工作。由此引出了劳动关系与承包关系的重要区分点—人身隶属性。2、到工厂工作,服从单位领导和管理,单位给你们发放工资,和单位之间形成的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这是劳动关系的本质所在;而承包关系双方没有领导关系,而是互相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双方是协作的关系。你们之间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实际上形成的是劳动关系。3、劳动关系与承包关系的区别是性质不同。承包关系在法律上没有确切的定义,在企业范围内的承包关系作为一种责任制形式;并不是一种独立的社会关系,可以从属于劳动关系,也可以从属于民事关系。劳动关系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


  • ·社会保险待遇的具体损失如何计算?(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证明社会保险已不能补办,这是请求的前提。根据现有的社保政策,一般情况下达到退休年龄的社保均无法再补办,在实务中也有判例表明,在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以直接请求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不再履行向社保机构的补办程序,但本案中刘某玲通过信访的方式取得了社保机构出具的无法再补缴社保的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这个法律条文是规定劳动者请求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较为明确的依据,但是由于该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却又比较笼统,例如没有...


  • ·公租房同住人拆迁利益(0)
        1、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住处的常住户口,已经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并且已经没有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2、具有住处的常住户口,到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说居住还没到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他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是没有权利再主张其他公租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3、无住处的常住户口,到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了满五年的,就有权分割。4、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还没有取得福利性房屋的。5、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住房的,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而公租房的拆迁补偿款的分配主要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分割,有两处以上公租...


  •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有哪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 探望权如何保障?(0)
        抚养费的给付方式一般有两种:按月给付和一次性给付。按月给付是一方收入较为稳定,按月给付更有利于保障子女正常的生活。一次性给付是一方收入不稳定或者居住地不固定,可能存在长期拖欠抚养费的情况下使用的一种支付方法。离婚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决定抚养费给付方法,也可以选择除上述两种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给付抚养费,如按年给付或按收入情况给付。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发生探望权纠纷,首先应由双方当事人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对探望的时间、方式,探望期间双方对子女的安排等进行协商,无法协商一致时,尤其在直接抚养一方无故拒绝另一方探望子女时,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作出判决。如果直接抚养一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


  •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应如何履行抚养义务?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子女的抚养权?(0)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往往通过给付抚养费的方式履行这一义务,抚养费应当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经济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5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时,均可以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途径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在判决变更时,一般考虑以下情况: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


  • ·关于彩礼返还的范围(0)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确定彩礼返还时,要根据已给付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考虑到双方是否为筹办婚事支付了必要的费用或者是否已经在实际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等,在此基础上予以适当返还。在实际生活中,虽然双方没有共同生活,但是可能已经为筹办婚礼购买了生活用品或支付了其他费用,对于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彩礼双方可能已经在实际共同生活中消耗。故在处理方式上应当灵活把握,真正体现公平原则。


  • ·关于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0)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关于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在实际生活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认为是终身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办,送彩礼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为家庭共有财产。而在诉讼中大多数也是由当事人本人或者父母起诉,因此应诉方以起诉人不适格作为抗辩时,以不支持为宜,以便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


  • ·劳动者提出辞职后可以撤销吗?(0)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该规定,劳动者单方提出辞职,就能使其行为产生法律效力,除非有法律规定有重大误解等可撤销情形或可依法撤回的。否则劳动者只要做出辞职意思表示即具有法定效力,无需用人单位批准或同意,期满后劳动关系就解除。所以劳动者有任意辞职的权利,但无权任意反悔和撤销辞职。而且,用人单位在收到劳动者的意思表示时可能会着手招录新员工或者重新安排工作岗位,劳动者撤销辞职申请会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的损失。所以,非经法定事由是无法撤销辞职行为的。


  • ·被派遣劳动者辞职是否受到限制?(0)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辞职的许可性条件,即只有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或者用人单位有过错的情况下,被派遣劳动者才可辞职;在用人单位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被派遣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预告辞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依据“法无明文禁止即可行”的精神,《劳动合同法》并没有禁止被派遣劳动者实施预告辞职,因而被派遣劳动者依然享有预告辞职的权利。被派遣劳动者是否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预告辞职呢?笔者认为,答案应当是肯定的。主要基于以下理由:第一,《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务派遣的专门规定属于特别法,关于劳动合同的一般规定属于一般法,凡特别法未作规定的,可适用一般法的规定。第二,赋予被派遣劳动者预告辞职的权利,有利于被派遣劳动者通过择业自由权的行使来摆脱派遣就业状态,这也符合派遣就业的过渡性...


  •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因此辞职,能否要求经济补偿?(0)
        司法解释第15条虽规定“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但是,该解释的核心点是“拒不支付”。起草者认为“拒不支付”系“对于仅有拖欠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行为,劳动者不能据此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只有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请求,而用人单位明确拒绝,或者用人单位明确表示拒绝支付的,劳动者才能据此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本案不存在拒不支付加班费的情形,只是加班费低于法定标准,故不适用该司法解释。再者,《劳动合同法》第38、46条仅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而《劳动合同法》第85条第1款和第3款明确将“劳动报酬”与“...


  • ·用人单位对严重失职的劳动者可否予以辞退?(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应当明确告知劳动者的岗位职责,确定好具体的职责标准并对其进行详尽描述。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方式告知,或者召开会议、组织培训进行告知并制作会议、培训记录让参加的劳动者签字确认已知悉会议、培训内容,还可以在通过法定程序制...


  • ·子女抚养费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要求变更?(0)
        抚养费的数额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原则,在原定的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确定的数额明显不够时,子女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况有:原定的抚养费数额已难以满足今后的实际生活需要;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有其他正当理由。父母要求减免抚养费的情况有: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无力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抚养能力;因犯罪被收监,无力给付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部分或全部的。但是,在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特殊情形消失时,对于增加抚养费的,可以要求恢复按原定数额支付;对于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应当恢复给付。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5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


  • ·劳动者未实际提供劳动,是否成立合同?(0)
        认定劳动关系应当采取综合的认定方法,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候,应当综合考虑其他情形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由向劳动者支付工作工资性劳动报酬的记录,劳动者在经济上依赖于用人单位;劳动者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生产组织体系中从事劳动,而不是独立的业务或经营活动;劳动者、原材料由用人单位提供,工作时间、场所一般由用人单位控制或决定等。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


  • ·离婚后子女应该归谁抚养?(0)
        问:离婚后子女应该归谁抚养?答:离婚虽然不能消除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却会改变抚养方式。《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将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不满2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这是因为母乳喂养更有利于婴儿的生长发育,夫妻离婚时,子女不满两周岁的,应依法由母亲抚养。二是已满2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具体情况包括: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在双方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8周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随父还是随母,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 ·哪些情形可以作为认定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考量因素?(0)
        (1)举债期间家庭购置大宗财产或存在大额开支情形(如支付大额医疗费、子女教育费、偿还大额债务等),夫妻双方无法说明资金来源的;(2)举债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投资、经营事项;(3)举债用于债务人单方从事的投资、经营事项,但债务人配偶分享投资经营收益的。


  • ·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情形(0)
        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情形50.一般情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51.共同危险行为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52.自甘风险中活动组织者的过错推定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案例君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包括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过错推定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收到的过错责任及因第三人侵...


  • ·用人单位未通知工会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0)
        根据《工会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通知工会,不能仅简单地理解为履行了通知义务这一程序即可,而应理解为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还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工会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一条: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


  • ·新冠疫情期间逾期交房不可抗力的认定(0)
        关于新冠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在一定条件下构成不可抗力的表述:在适用法律时,应当综合考量疫情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案件的影响,准确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对此,在政府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政府采取了相应的措施进行疫情防控,从而导致大多数非必要生产企业停工、停产,在该期间内,应当属于不可抗力范畴,应当顺延合同履行或适当免除相应违约责任。对于新冠疫情期间,因政府相关防控政策及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应归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同时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也有相关约定的情形下,应当免除房...


  • ·打印遗嘱注意事项(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后,打印遗嘱成为一种新的遗嘱形式,而不再被归类于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由此,对于打印遗嘱而言,在形式方面需要见证人在打印遗嘱制作过程中全程在场见证,并且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的每一页均需签名并签署年月日,以确定打印遗嘱的每一页均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见证人均在现场进行见证。


  • ·用录音录像立遗嘱应注意哪些?(0)
        民法典第1137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因此,在通过录音录像形式订立遗嘱时,应当注意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通过录音设备、录像设备对遗嘱人和见证人的声音、影像完整录制和保存,同时保证原始载体的完整性。比如通过录音笔录音或者通过手机录像,既要保证录制设备完好,也要保证录音录像文件无修改编辑等操作。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录像遗嘱还需要录制遗嘱人和见证人清晰完整的正面肖像。(2)录音录像遗嘱录制过程中需要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全程在场见证,保证录音录像遗嘱的真实性。见证人应与遗产继承无利害关系。(3)录音录像遗嘱必须有指定的内容。例如在录音或者录像的开头必须由遗嘱人宣示所录内容为遗嘱,遗嘱人和见证人必须在录音...


  • ·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应当怎么办(0)
        出借人与名义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的,在名义借款人未向出借人披露实际借款人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还款责任由名义借款人独立承担。名义借款人履行偿还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借款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九百二十五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第九百二十六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


  • ·未经配偶同意,以家庭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系无权处分,对配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0)
        未经配偶同意,以家庭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是否有效?若有效是否对夫妻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夫妻一方作为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签名,其个人在提供担保时无需征得配偶即财产共有人的同意,配偶在该保证合同中未签字并不影响签字一方个人保证责任的成立与生效,签字一方以个人财产提供的担保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其在未征得配偶即财产共有人同意的情形下,承诺以家庭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系无权处分,配偶对此不予追认的,该承诺无效,并对配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 ·没有借条,只有银行转账凭证,借贷关系的认定(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17号)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借款人并未向出借人出具借据等借款凭证,出借人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时,借款人抗辩收到的款项系其他款项时,应由借款人对其抗辩理由承担举证责任。在借款人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抗辩理由成立的情况下,出借人仍应对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的合意、合法的借贷行为、借款的交付、款项来源等承担举证责任,因此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对以上内容进行进一步举证,出借人可以进一步提供与借款人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过录音等...


  • ·恋爱期间的赠与认定(0)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恋爱期间或婚约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互赠未超过合理范围的财物应认定为一般赠与,该部分赠与一旦将财物交付,赠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非因法定情形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而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对于金额较大,明显超过双方交往期间正常开支范畴的部分馈赠,不同于一般的财物赠与,双方虽在成立赠与合同当时没有明示,但双方都明白大额度财物的馈赠行为暗含了双方将来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这一愿望是双方当事人成立该赠与法律关系的目的,双方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是一种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事实,即双方的赠与合同实际上附了解除条件,自条件成就(...


  • ·一方婚前贷款购房,离婚诉讼中是否需要证明共同还贷(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本文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


  • ·婚内一方向另一方借款,借款是否成立(0)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可以约定婚内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包括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之间的借款协议能否有效,须满足以下条件:在认定婚内借款关系是否成立时,不能仅仅依据夫或妻出具的借条,还要看是否实际发生夫妻一方将自己个人所有的款项出借给另一方的事实,同时,还应该考虑借款的来源和用途。1、协议订立在婚姻存续期间。2、夫妻一方个人财产。3、借款的目的是用于借款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个人事务的。4、离婚时,这笔借款按照协议中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满足以上条件,夫妻双方即便离婚,出借的夫妻一方仍有权要求另一方还款。


  •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从何时起算?(0)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实践中,多数用人单位能够遵守劳动法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无视法律的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因此,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往往因为拿不出劳动合同,而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切实贯彻劳动合同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进一步作了规定。其中,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的条款是否有效?(0)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责任,除非存在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但并未对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条款进行立法干预,那么又该如何认定其的有效性。应当认为,只要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就应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责任的条款是合法有效的,且亦不存在以缔约优势侵犯相对方利益的风险,同样可以适用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合同法理念,认定该条款的有效性。既然该条款有效,此时又涉及另外一个问题,当条件成就时,存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情形,违约金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是否可以同时适用,即劳动者能否既主张违约金又主张赔偿金。二者并不存在冲突,赔偿金适用的的法律强...


  • ·与用人单位签订保密协议的劳动者违反该协议的,应否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0)
        《员工保密协议书》未约定明确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第一款“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来看,在双方对经济补偿金约定不明及事后无法协商时,劳动者有权依照法定标准主张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约定的起止期限不等同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限,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早已终止。终止劳动关系后,原告并未给予任何经济补偿,根据法律规定,竞业限制条款对被告不产生约束力。


  • ·虐待犯罪致人重伤、死亡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犯罪致人重伤、死亡的界限(0)
        要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所实施的暴力手段与方式、是否立即或者直接造成被害人伤亡后果等进行综合判断。对于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侵害被害人健康或者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而是出于追求被害人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长期或者多次实施虐待行为,逐渐造成被害人身体损害,过失导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或者因虐待致使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残、自杀,导致重伤或者死亡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应当以虐待罪定罪处罚。对于被告人虽然实施家庭暴力呈现出经常性、持续性、反复性的特点,但其主观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故意,持凶器实施暴力,暴力手段残忍,暴力程度较强,直接或者立即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 ·劳动者取保候审期间,用人单位是否有权暂停履行劳动合同?(0)
        劳动者所从事的工作需要跨区、县出差或出国的;劳动者属于公司驾驶人员,但是驾驶证件已交由司法机关保存的;员工所从事的工作属于司法机关明确在取保候审期间禁止接触或从事的范围的;员工因涉嫌职务犯罪,如渎职、贪污、受贿、职务侵占等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员工因涉嫌经济犯罪,如盗窃、诈骗、挪用公款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用人单位有理由认为劳动者返岗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如果劳动者不存在上述情形,在取保候审期间,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工作;无法安排工作的,可按待岗处理,待岗期间,单位应支付基本生活费。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劳动者在被拘留、逮捕后,人身自由完全受到限制,无法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致使劳动合同从根本上无法继续履行,因此在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但是,取保...


  • ·善意取得的定义(0)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转让人将其有权占有的他人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交付或登记于买受人名下,如买受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并支付了合理对价,则其即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以来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渊源于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即任意将物交付他人者,仅能向其相对人请求返还,如该他人将之让与第三人时,除应对相对人请求损害赔偿或其他权利外,不得对第三人请求返还。其制度目的是协调财产所有权的静的安全与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之间的冲突。保护财产所有权静的安全是对所有权给予绝对的保护,保护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则是对财产所有权流转的保护。该制度一方面旨在保证所有权安全,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另一方面又要维...


  • ·劳动者提交虚假材料请病假,用人单位能否依法解除劳动合同?(0)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用人单位能否在劳动者哺乳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关系?(0)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此外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权益保护我国的相关法律作出了详细的规定,确保女职工在三期期内的合法权益。但是女职工在三期期内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吗?符合下列条件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同样是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 ·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劳动合同应遵循何种标准?(0)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全文,这看似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适用问题,但究其实质则是立法变化而引发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竞合的问题。1995年起施行的《劳动法》将劳动纪律作为劳动合同的约定内容之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008年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将劳动纪律从劳动合同约定内容中删除,将其列入规章制度中,且不再保留关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表述。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法》中规定的劳动合同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和细化。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劳动合同法》已作出明确规定的或该法与《劳动法》规定相矛盾的,当然要适用《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在本单位实施的组织劳动和进行生产经营管理的制度。规章制度主要是以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


  •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何种责任?(0)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一经依法订立,即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任何一方都不得随意解除。如果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要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法定的条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作了具体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这些条款的规定执行。对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明确的赔偿标准,即:(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 ·离婚时一方或双方尚未退休的养老保险金如何分配?(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已经明确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但是“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在实践中认识比较模糊。“应当取得”是指当事人已经退休具有享受养老保险金的条件,但由于某种原因尚未将养老保险金领取到手的情况。如果离婚时一方或双方尚未退休,按现在的养老保险制度,将来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的具体数额无法进行预先的测算,同时在离婚时也无法实际取得这部分养老保险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


  • ·在工伤认定纠纷中,如何正确把握“上下班途中”这一概念?(0)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六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 ·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是否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0)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曾先后作出两个答复:(1)《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年7月5日〔2007〕行他字第6号)明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就该答复的理解,首先要注意该答复仅是针对具体个案的答复,并非司法解释。其次,从文义解释来看,并不是对涉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工伤认定及待遇的所有问题都适用,有些情况未包括在内。例如,第一个答复中规定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情形是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和已缴纳工伤保险费。显然,这里的离退休人员不包括已达到法定退...


  • ·原告仅依据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举证责任如何分配(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对原告提交的金融机构转账凭证的真实性往往不存异议,但对凭证所反映的转账目的,被告则可能以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等为由,从而否认原告提出的借款事实主张。在此情况下,被告所持的抗辩的内容,实际上是一个新的主张,即双方当事人之间还存在原告所主张的借款关系之外的权利义务关系。按照主张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的基本原理,被告对于其所主张的双方之间存在其他借款关系或者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等,即应...


  • ·是否可以单独起诉要求相对方提供发票(0)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规定,收取工程款后,开具工程款发票是承包方税法上的义务,承包人应当依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向发包人开具发票。如双方约定相对方要给付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当事人之间就一方自主申请开具发票与另一方取得发票的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


  •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交通事故误工费(0)
        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误工费赔偿,以受害人有无收入来源为评判标准,是采取的劳动能力丧失赔偿制度,不以年龄进行限制。同时,老年人参加生产活动也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随着我国逐步进入老龄社会,国家鼓励和支持老年人再就业、再上岗。现实生活中,60岁以上的人被返聘工作或从事雇工、从事农业生产的很普遍。特别是在农村,60周岁以上的人还在从事体力劳动的人很多。《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排除老人的误工费求偿权。只要遭受了收入的丧失或减少,无论年龄多大,都可以计算误工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


  • ·离婚案件抚养权的要点(0)
        1、孩子不满两周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以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此外,如果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也应予支持。2、已满两周岁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


  • ·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不一致(0)
        关于借名借款的主体认定出借人和名义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实际交由第三人使用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人为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如果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仅为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的,应认定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偿还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九百二十五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


  • ·怎么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0)
        1、劳动关系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为了保护劳动关系和谐和稳定,国家通过大量法律法规对劳动关系加以规定,而劳务关系,是指不构成劳动关系的,一方提供劳务、一方支付报酬的民事关系,如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关系,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关系,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关系等。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3、 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


  • ·劳动者对其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所造成的单位损失应否赔偿?(0)
        如果劳动者因违反企业管理制度进行生产活动而受到一定处罚,如扣发奖金等情况,劳动者还可以接受。但谈到对企业的损失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时,很多劳动者是难以理解的。所以,对于一些可预见的情形,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明确下来,有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无法律规定,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写入合同,也就避免了以后出现相互推卸责任的情形,从而能更好的公平、公正、合法的处理好双方的纠纷。《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参照此规定,如果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约定...


  • ·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追究刑事责任,报请高检院核准追诉应当以何种方式进行(0)
        对符合条件的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十一)作出了严格的程序限制,即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实践中对此类案件,一般应当由公安机关启动报请核准追诉的程序,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并以书面方式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不得对案件提起公诉。高检院目前正在研究制定关于办理核准追究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拟尽快下发。


  • ·村民在其宅基地获得安置补偿之外又继承其父母宅基地的安置补偿利益,是否违背一户一宅?(0)
        在要求履行行政协议案件中,可将行政协议作为主要证据和依据进行审查。既要对行政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也要与保护相对人信赖利益、诚实信用、意思自治等基本原则进行利益衡量,只有在行政协议存在重大、明显违法,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相关条款才能确认无效,不作为履行行政协议的依据,否则应当认可行政协议的效力。本案村民因继承其父母的补偿安置权益,要求行政机关履行与其母亲生前签订的案涉安置协议。案涉安置协议在签订过程中,行政机关处于主导地位,应已了解案涉房屋及宅基地情况和相关补偿规定,虽然该村民曾与行政机关签订了另一份安置协议,但另一协议系基于其家庭占有使用另一宅基地的事实而签订的,村民与其父母并不在同一户口中,行政机关提出案涉安置协议违背一户一宅的理由不能成立,...


  • ·用人单位可以以疫情停工,不可抗力为由不发工资吗?(0)
        第一个月正常支付工资,第二个月起支付生活费。受疫情影响的民事合同主体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条款,但劳动合同主体则不可适用且不得因此中止履行劳动合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颁布的《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17号)第(一)条中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受疫情影响导致原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不得采取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做法,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


  • ·买房送的绿地的归属(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4条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可见,小区绿地属建筑区划内的公共部分,原则上由业主共有,单个业主一般不能通过协议方式享有绿地的专有权。但也存在例外情形,即“明示属于个人”,“明示”必须符合以下二项要件:其一为绿地规划必须经过规划部门事先批准;其二为在销售商品房时,其他业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绿地按照规划和合同约定属于业主个人专有。因此,消费者在购买附绿地的商品房时,首先需了解绿地规划属性,该绿地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专属于特定房屋;其次需确认开发商是否以合同约定等方式明确该绿地专属于特定房屋附属;最后也需明确开发商是否以销售广告、合同或其他有效方式告知其他业主该绿地属个人专有使用。


  • ·相约游泳致人死亡,邀约者是否承担责任(0)
        相约游泳致人溺亡,即使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游泳行为的危险性也应当有充分的预见和认识,因此受害者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游泳的提议者、主动邀约者有过错的,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父母作为监护人,未严格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也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共饮参与人对其他共饮者的责任(0)
        在大多数情况下,一个人是否参与饮酒,以及饮酒的多少,都是出于他的自愿。而饮酒导致的危险,不仅是针对饮酒人自身安全,往往也可能针对社会公共安全。由于共饮人实施饮酒在先行为,产生一种在后的保护义务,即共饮人之间对相互的人身安全应当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包括相互提醒、劝告、通知、协助、照顾等义务,以减少安全风险。如果共饮者疏于履行这种义务,则存在客观上的过失,应当对其他共饮人的人身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这种责任又是有限的,因为共饮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不能够取代饮酒人自身的安全意识和注意义务。


  • ·AA制项下利用网络平台发起的自助游中各参与人的责任与义务之认定(0)
        通过网络交友平台相约开展的户外自助游活动,参与人之间相互平等,不具有管理或被管理的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一种自助、自我管理的关系,形成一个临时性、松散性的团队,各行为人之间具有相互照顾和注意义务,但此种义务是有限的,各参与者均应对自身的安全承担最高注意义务。


  • ·驾驶员交通肇事后逃逸,商业三者险是否需要赔偿(0)
        有的法院认为禁止交通事故后逃逸属于每一个驾驶员应当知晓的基本常识,且保险公司在其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对肇事逃逸的免赔情形进行了明确约定,适用逃逸不赔条款时不应再苛求保险人履行明确的说明义务。如果对此种交通事故逃逸犯罪行为仍然支持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则无异于鼓励违法犯罪行为的存在,且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


  •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应当由集体收回(0)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也就是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宅基地享有使用权,且每一户只能对一块宅基地享有使用权,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应当由集体收回。


  • ·彩礼纠纷案件中能否将对方父母一并起诉(0)
        对于婚前给付财物的性质问题,有学者称为附条件赠与行为,即以结婚为目的一方给予对方财物,一般数额较大。附条件赠与行为,如果条件不成或条件消失,给付方可请求返还。在农村特别是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来说,结婚给付财物(俗称彩礼)的现象比较普遍,通常是因旧俗所累,并非自愿。当两人因种种原因不能成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予以返还,法院一般应予支持,这也符合公平的法律理念和民间的风俗习惯。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认为是终生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办,送彩礼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为家庭共有财产。而在诉讼中大多数也是由当事人本人或父母起诉,因此应诉方以起诉人不适格作为抗辩时,法院不予采信,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对于被告的确定问题也是如此,诉讼方通常把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


  • ·房屋空置该不该交物业费?(0)
        “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它的价值在于在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最终体现在对业主个体的服务价值。物业管理费的构成包括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等,大部分是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备设施维护费用,并非针对专门某个业主的服务。虽然房屋空置,但小区卫生仍需天天清洁打扫,公共秩序必须时时巡查维护,所有设施设备如电梯、消防等费用也要一分不少地支出。《民法典》第944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 ·机动车转卖未过户,发生事故,责任有谁承担(0)
        机动车转卖未过户情形下,原车主将机动车交付给买受人后,权利义务随之一并转移,买受人享有了实际支配车辆运行和取得运行利益的权利,而原车主已不能从机动车那里获得任何利益。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自然应由享受权利的买受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能让没有享受任何权利的原车主来承担这个义务。坚持这一点,既有利于体现法律的正义精神,又有利于维护正常的民事流转关系和诚实信用原则,保护交易安全。否则的话,将造成权利义务失衡,与权利义务一致性的原则背道而驰,并且还势必引起交易秩序的极大混乱,直接影响到交易稳定,构成对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危害。再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民事责任也属于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仍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基础仍然必须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过错、损害结果、行为、行为和结果之间具...


  • ·高空抛物罪中,“高空”的标准如何把握(0)
        刑法第291条之二高空抛物罪条文中规定的“建筑物或其他高空”,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一方面,“建筑物或其他高空”需要满足一定的高度。国家标准GB/T3608-93《高处作业分级》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因此,低于2米的一般不宜认定成立高空。另外,“高空”是指“距地面较高的空间”。高低都是相对而言的,在低层或多层建筑附近、在因地形等原因形成高层落差的陡坡、人行天桥等地方都可能实施高空抛掷物品犯罪行为,所以,“高空”应理解为是物品从高处掉落低处的位置差异。另一方面,认定高空抛物罪“建筑物或其他高空”构成要件要素,应坚持实质的法益侵害性。实践中,应结合行为人具体抛掷的场所、高度、抛掷的物品大小、形状、质量、软硬程度等因素、造成的实际危害或...


  • ·什么是事实劳动关系?(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否存续?这主要看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在劳动期限届满后,是否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若无,双方的劳动关系转为事实劳动关系。但此时若发生劳动纠纷,劳动者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高空抛物犯罪行为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之间的界限(0)
        高空抛物犯罪行为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法益侵害后果是否达到用刑罚规制的程度。高空抛物犯罪行为是严重的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宜作为犯罪处理,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处罚;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当高空抛物行为的法益侵害性达到一定程度,则需要以刑事手段对其加以规制。具体而言,就是刑法第291条之二高空抛物罪条文中的“情节严重”的情节标准。关于“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目前没有相关司法解释统一规定,自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施行以来,司法实践也在不断探索这一标准。我们认为,构成高空抛物罪的“情节严重”需要对情节进行整体评价,应当从所抛物品的种类、行为人所处建筑物的高度、地面环境、抛物次数甚至是抛物的动机、造成的...


  • ·夫妻另一方无权追回家庭共同生活用房(0)
        夫妻另一方是否可追回房屋的问题上,最早并未根据房屋用途作出区分对待。有专家提出应规定例外情形,即夫妻另一方可以追回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房屋。其具体理由是:(1)生存居住权是基本人权,夫妻一方擅自将家庭仅有的一套房屋出售后,如果还支持善意第三人的主张,则会出现夫妻另一方无家可归的结果。这一结果明显有碍社会善良风俗。(2)国外立法有先例规定,例如,在德国、美国等国相关法律中,家庭共同住房是排斥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我们认为,“家庭共同生活用房”的概念表述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如果出现第三人耗尽所有财产仍无法取得房屋,而放任夫妻另一方以所谓家庭共同生活用房为由追回别墅、公寓等豪华住宅,则明显与社会一般观念不符。再加上“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本身是一个主观判断问题,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故很难在司法...


  • ·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归子女所有的约定,能否排除在后形成的债权强制执行(0)
        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该约定虽然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但该房屋作为夫妻二人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双方在婚姻关系解除时约定归子女所有,具有生活保障功能。子女享有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此后,债权人基于对夫妻一方的金钱债权请求查封案涉房屋。综合比较子女的请求权与债权人的金钱债权,前者具有特定指向性,且该权利早于债权人对夫妻一方所形成的金钱债权,子女的请求权应当优于债权人的金钱债权受到保护,故其可排除强制知执行。


  • ·买卖房屋尚未过户即被查封(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


  • ·交通事故车损(0)
        车辆贬值损失是指车辆发生事故后,经过专业维修后外观恢复并可继续使用,但其安全性、舒适性、驾驶操控性等性能无法恢复到事故前而使车辆价值有所降低,事故后车辆价值与正常使用情况下无事故车辆的价值之差。车辆贬值损失的实现需以贬值达到一定程度为条件。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应当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但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适当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 ·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8种财产(0)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八)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 ·公司出资人如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0)
        有限责任公司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东未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或未经合法程序抽逃出资,构成出资义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违约之债,公司债权人可以代位向股东行使债权,公司股东应在其未缴纳出资、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当被执行人公司的股东公司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时,依法可以追加该股东公司为被执行人。在裁定被执行人公司的股东公司为被执行人并责令其在未缴纳出资、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股东公司即构成本案债务人。如果股东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连带债务,且股东公司的股东存在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情形,由于连续追加将引起新的复杂法律关系及追加事由的变化,实践中除刑事追缴外一般不宜连续追加被执行人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 ·申请执行人能否以公司与股东存在财产和人格混同为由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0)
        追加案外人(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应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除可以申请追加符合条件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外,执行程序中不能以公司和其股东之间出现财产混同或人格混同为由追加其股东为被执行人,当事人可以另行依法诉讼主张权利。我国实行银行账户实名制,原则上账户名义人即是账户资金的权利人。同时,根据《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会计基本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使用单位账户对外开展经营行为,公司账户与管理人员、股东账户之间不得进行非法的资金往来,以保证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和正常的经济秩序。若公司账户与股东的账户之间存在大量、频繁的资金往来,导致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进行区分情况下可以认定一人公司与股东之间构成财产混同。


  • ·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可以另行起诉吗(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在申请执行人已经取得对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形下,申请执行人应另案申请执行。两案可合并执行,如两案由不同法院执行,可通过执行...


  • ·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股东在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时,债权人是否可以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0)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规定:“6.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参照上述意见,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股东在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时,法院不能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但存在上述例外情形的除外。


  • ·虚构劳动关系骗保(0)
        2022年2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公布了《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个人有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 ·交通事故中行人全责的赔偿问题(0)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一规定表明,机动车的所有人具有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目的在于发生交通事故后,承办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能够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赔付受害人所受到的人身、财产损失,保护受害第三者的权益。该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明确了机动车在已投保交强险的情形下的责任负担方式,即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限额之外的损失按照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程度负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车辆所有人未投保交强险,即是...


  • ·同居子女有没有继承权?(0)
        实践中,同居子女在遗产继承方面,婚生子女会排斥私生子女,觉得非婚生子女在分他/她的财产,其实,同居子女是否有遗产继承权,法律上已经做了明确的规定。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也就是说同居期间生的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同等的权利,婚生子有继承财产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也有同等的继承财产的权利,不因其身份不同而差别对待。  不过,非婚生子主张继承权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确定自己是否有遗嘱,如果有,那么了解遗嘱相关内容,以及遗嘱的法律效力等。  2、注意自己可以起诉的法院,因为可能会去法院处理遗产,那就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确...


  • ·同居子女抚养纠纷是以孩子的名义起诉吗?(0)
        1、生父或者生母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抚养费纠纷的案件:即由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类案件父母双方是案件的当事人,只能由父母中的一方提起诉讼,而不应该以子女的名义提起诉讼。因为抚养教育子女是每个父母应尽的法律义务,即使双方离婚后也不例外。由父母双方来做案件的当事人,正是体现了父母双方共同抚养教育子女的这种精神。若以子女的名义起诉,要求另一方给付抚养费,则不能体现这种父母对子女共同的抚养义务。所以应该且只能由父或母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对对方提出诉讼,才符合法律规定。2、以子女的名义起诉的抚养费纠纷案件:即由未成年子女向父母一方或双方提出额外的合理的抚养费请求。这类案件由父母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确定的抚养费无法满足或维持子女正常的生活、学习需要,或因重大疾病等而需要...


  • ·高空抛物罪中,如果抛物者为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或者是找不到抛物者,如何处理(0)
        关于高空抛物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该罪不属于刑法第17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特定类型的犯罪。倘若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通过高空抛物行为而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应结合具体事实依法审查决定是否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犯罪论处。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高空抛物犯罪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高空抛物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并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关于精神病人实施高空抛物犯罪行为,依照刑法第18条的规定处理。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


  • ·用人单位补贴劳动者外出旅游,劳动者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能否被认定为工伤?(0)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一方婚内负债,债务偿还的责任主体如何认定?(0)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还受到约定财产制的影响。《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所以,若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且所借款项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首先,应当考察该...


  • ·应当准与离婚的情形(0)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离婚的方式(0)
            离婚有两种方式:    1.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nb...


  • ·离婚抚养费的给付时间(0)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 ·公租房拆迁时同住人的认定(0)
        1、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公租房内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已经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2、其他住房,仅指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公租房、福利分房、部分出资的福利房、单位补贴过半的商品房、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公房被拆迁后的安置房(包括出资很少的产权房)。3、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


  • ·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的方式(0)
        1、公房承租人之间以无偿或有偿方式互换公房承租权。公房承租权互换限于使用权和使用权之间,公房承租人之间以结算差价的方式互换承租权,也就是说,双方在住房面积、位置、结构、朝向、设施、成新、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差异,由交换一方向另一方给予适当的货币补偿,补偿数额由双方自行议定。2、公房承租人以公房使用权交换住房产权。公房承租权交换住房产权,即承租人可将公房使用权作价,通过补差价的方式购买私房、商品房。取得原公房使用权的私房主或开发商成为新的承租人,原公房性质不变。3、公房承租人有偿转让公房使用权。公房承租权直接转让,指的是公房承租人可将其公房使用权直接转让给他人,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议定。承租人转让其公房使用权后,取得相应价款;受让方购买到公房使用权,成为新的承租人,原公房性质不变。4、公房转租...


  • ·公租房使用权允许转让的情形(0)
        1、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公有住房的承租权在没经产权所有人允许的情况下,不能擅自转让。如果征得产权所有人或单位的许可,并且授权承租方负责任转租,承租方可以按公租房转让,但是得办理相关的手续。2、一般情况下,私人对公租房没有产权,承租人只有使用权,无继承问题,只有承租人变更问题。承租人不能自动变更,需要申请变更,且变更承租人需要得到户口在该公租房内的所有使用权人的同意。3、公租房是国家为居住困难的群众提供的一种保障性住房 ,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人才能够申请成功。公租房的产权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归国家事业单位所有,个人在居住公租房的时候是无权卖的,承租人只有居住权,只可以转让租赁使用权。


  • ·公租房拆迁(0)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也就是说拆迁公有租赁房屋的,拆迁人要和房屋的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该房屋内的其他居住人,虽然也享有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利益,但无权和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因公有租赁房屋拆迁产生的纠纷很多,但大多都是因为享有签约权利的承租人对被拆迁房屋获得的补偿后,私自处分或欲占为己有而引起的。公有房屋的租赁权其实是居住权利的体现,其可以转化为财产权利。享有对该房屋居住权利的人员,对因该房屋引起的财产权利,均享有一定份额。那种认为承租人就是房屋唯一权利人的观点是错误的,是对物权的误解。


  • ·公租房的特征(0)
        第一,保障性。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由此可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我国政府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之后推出的保障居民住有所居的一种新型保障性住房。第二,政策支持性。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在房地产市场中自发生成的,而是由国家推动出现的,是国家为了住房保障的目的人为设计的新型住房类别,因此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尤其是发展初期,只有在国家特殊政策的支持下,才能步入正常的发展轨道。同时,基于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特质,国家也有责任通过政策支持来推动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第三,租赁性。这是公共租赁住房的核心特征,也是公共租赁住房与经济适用房的最大区别。经济适用房是为目标群体提供的低于市场价格的产权住房,而公共租赁住房则是向目...


  • ·公租房的使用权是否可以转让(0)
        公租房的调配只能有公租房管理局操作,不能私底下转让,只能退还给公租房管理局。按照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公有住房的承租权在没经产权所有人允许的情况下,不能擅自转让。如果征得产权所有人或单位的许可,并且授权承租方负责任转租,承租方可以按公租房转让,但是得办理相关的手续。一般情况下,私人对公租房没有产权,承租人只有使用权,无继承问题,只有承租人变更问题。承租人不能自动变更,需要申请变更,且变更承租人需要得到户口在该公租房内的所有使用权人的同意。公租房是国家为居住困难的群众提供的一种保障性住房,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人才能够申请成功。申请公租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


  • ·“双重劳动关系”对工伤认定是否产生影响?(0)
        "双重劳动关系下的用工风险:1、对前用人单位连带赔偿风险根据我国劳动人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成立的劳动关系优先于后成立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不得对外兼职或建立新的劳动关系,若企业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工伤赔付的法律风险一般而言,劳动者已由原用人单位购买了社会保险,随着全国统一社会保障号的启动,使得社会保险无需也无法重复办理,导致后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难以为劳动者购买保险(尤其是工伤保险),这样一旦劳动者在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就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处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或者说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就免不了本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相关赔偿责任。首先,双重劳动关系不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 ·劳务派遣中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如何承担?(0)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务派遣人员工伤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在劳务派遣期间,劳务人员如果不幸发生工伤,那么劳务派遣人员工伤保险由派遣单位来负责承担。这是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当承担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 ·情人之间的分手费属于自然之债,已支付的不再返还,未支付的不再支付(0)
        从协议性质来看,男女之间基于“分手”而约定“分手费”并由此产生的债实际为法理上的“自然之债”,自然之债源自罗马法,根据一般学理通说,该债性质上属于不可强制执行之债,法律不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而且用“分手费”、“补偿费”的方式解决男女分手所产生的纠纷,实属社会“陋习”,有悖于公序良俗原则,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对于一方要求另一方返还相应款项的意见,经查,该款项部分支付于协议签订之前,部分支付于协议签订之后。对于协议签订之前部分,系双方在维系感情期间所自愿支出的费用,其主张返还理据不足;而对于协议签订之后部分,根据上述“自然之债”的法理,虽该债不受法律所保护,但基于一方自愿履行,故其不得以不当得利等理由主张返还。


  • ·离退休人员受聘到新单位工作,在工作时间内因工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0)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中办发〔2005〕9号文件)中曾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与聘用单位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通过人事或劳动争议仲裁渠道解决。”中办发〔2005〕9号文件虽不是法院裁判行政诉讼案件的依据,但其精神可被看作政策导向,即聘用合同不应简单的视为劳动合同,应区分发生职业伤害与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之间的差异。如果将离退休人员与现在工作单位之间发生的职业伤害认定为以劳动关系成立为前提的工伤伤害,用人单位就应当...


  • ·第三人“善意”状态的时间节点(0)
        从日常生活经验可知,房地产转移登记流程需要一段时间,不可能瞬间完成。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0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在确定第三人善意的时间节点问题上,至少有提出登记申请的时间、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的时间以及完成登记的时间等可选项。我们认为,将判断第三人是否为善意的时间点设定在记载于登记簿时更为合理。理由在于:(1)《民法典》第311条第1款第3项明确规定转让的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因此,以记载于登记簿的时间作为判断善意的时间点更符合《民法典》的立法本意。(2)申请转移登记、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的时间节点过于提前,不利于夫妻另一方权益保护。虽然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交易安全所设,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对真正权利人所有权的...


  • ·工伤保险条例时间效力如何认定?(0)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据此,对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或从业人员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有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自发生伤害之日起30日内、从业人员应当自发生伤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期限应从该条例施行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应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的...


  • ·失业保险金能否折抵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0)
        根据《劳动合同条例》第4章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出并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解决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相当于其本人1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工资;在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照1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李某在该厂工作了7年。单位应支付给李某相当于其本人7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其次,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43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为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应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保险金。本案中该厂已经为李某等职工缴纳了失业保险费,并向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备案。根...


  • ·社会保险待遇损失如何计算?(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证明社会保险已不能补办,这是请求的前提。根据现有的社保政策,一般情况下达到退休年龄的社保均无法再补办,在实务中也有判例表明,在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以直接请求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不再履行向社保机构的补办程序,但本案中刘某玲通过信访的方式取得了社保机构出具的无法再补缴社保的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这个法律条文是规定劳动者请求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较为明确的依据,但是由于该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却又比较笼统,例如没...


  • ·用人单位以工资形式向劳动者发放社保补贴,能否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缴费义务?(0)
        用人单位的缴费义务在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中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根据上述有关法律规定,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或者其他方式自行变更或者排除。但在实践中,很多劳动者由于职业不稳定、流动性较强等原因,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更愿意用人单位以工资形式直接发放,而用人单位为了减轻责任、降低用工成本,也愿意采取所谓“补贴”等现金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有的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甚至约定放弃或者劳动者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用人单位能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关系到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有效运行,而社会保险基金...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0)
        关于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的计算,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地社保行政部门实际执行的具体规定确定。劳动者请求法院支持其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的,应当明确其社保待遇损失的金额及计算方式,具体应向当地社保行政部门咨询。《社会保险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第63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


  • ·被派遣劳动者在跨地区派遣中如何参加社会保险?(0)
        第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第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异地派遣,员工社保如何缴纳?什么样的情形下社保可以异地缴纳?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将派遣用工转为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应当调整原劳务派遣法律关系所形成对劳动者的管理方式,根据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性质,参照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的原则合理确定管理界限,防止引发相关纠纷。用工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照劳务派...


  • ·夫妻间借款,如何判断借款是否用于个人经营活动(0)
        对于借款是否用于个人经营活动,可以参考以下情形加以判断:(1)投资的财产是否属于一方个人所有,如本条规定情形下的借款,在交付给借款方时所有权即发生转移,即从夫妻共同财产转化为借款方的个人财产;(2)双方是否明确约定经营活动完全由一方负责;(3)实际的经营过程中是否完全由一方进行经营管理,另一方或者家庭其他成员是否参与经营管理;(4)投资开办的经营主体是法人的,其财产是否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例如,夫妻一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投资开办了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公司作为法人,其财产应当与出资人的财产以及出资人夫妻的共同财产严格分开,公司经营活动的收益除正常分红派息外均应属于公司所有,如果作为非出资人的夫妻一方经常为其个人或家庭生活使用、处分公司财产,那么,就不宜认定该经营活动是夫妻一方个人...


  • ·夫妻之间签署借款协议,借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0)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一方向另一方借取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在存在夫妻共同财产这一前提下才有可能发生。否则,无论是夫妻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还是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取的是其个人财产,只要适用一般的借贷法律规范,即足够解决双方形成的借贷关系,该关系也不因双方之间存在的夫妻关系而受到任何影响。故此,本条将借出财产限定在“夫妻共同财产”,针对因借贷双方之间存在夫妻关系而形成的特殊情形制定对应规范。对于借款的来源,应根据不同夫妻财产制的不同情况分别加以认定。在法定财产制和一般共同财产制下,如果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除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有证据证明该款系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外,应推定为借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在限定共同财产制下,如果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除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有证据证明该款系夫妻共同财产外,应...


  • ·有过错方可以主张离婚经济帮助(0)
        一般而言,婚姻关系的解除即意味着夫妻双方彼此间法律上相互扶助的权利义务已经消灭,只在子女抚养费给付、探望权行使等方面存在联系。但早在1980年《婚姻法》第33条中就已经规定离婚经济帮助的内容。后在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第42条以及《民法典》第1090条中得到延续。之所以规定离婚经济帮助,主要是因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都为维持这个婚姻共同体作出了努力,其中就包括个人的自我损失和自我牺牲;当婚姻关系终结时,若一方生活困难,法律则要求另一方尽到扶助的责任,将道德上的义务上升为法律,因为我们不能排除一方的生活困难可能是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家庭利益而放弃个人发展机会造成。离婚经济帮助与离婚经济补偿的区别在于,前者强调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而另一方又有负担能力;后者则要求主张经济补偿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了...


  • ·有过错方可以主张离婚经济补偿(0)
        《民法典》虽然通过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照顾无过错方权益,针对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以及离婚损害赔偿等制度设计对有过错一方予以经济性惩罚,但并不意味着有过错方在特定情形下,不可以提出经济性补偿或者经济帮助的请求。在司法实践中,至少有以下两种情况,可以考虑对有过错方予以支持:关于离婚经济补偿,《婚姻法》第40条就已经有规定,其实质是对一方的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使得经济地位较低而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在离婚时享有经济上的补偿。其并非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的考虑,而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权。但其适用的前提之一是夫妻双方采取分别财产制,而不适用于法定财产共同制和约定财产共同制。理由在于后两...


  •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应如何处理?(0)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经常会涉及夫妻共同所有房屋被夫妻一方单方出售应如何处理的问题。从司法实务来看,该类纠纷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第一,不动产权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为夫妻双方,夫妻一方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第二,不动产权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仅为夫妻中一方,登记权利人与第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第三,不动产权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仅为夫妻中的一方,另一方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再作进一步细化分析,上述三种情形又可从房屋是否办理转移登记、买受人是否支付对价和买受人...


  • ·夫妻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构成要件(0)
        夫妻一方请求赔偿损失本质上属于财产侵权损害赔偿。但考虑到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因婚姻关系带来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特殊性,在审判实践中,有几个问题需要明确:1.夫妻一方适用本条请求赔偿损失应以提起离婚诉讼为前提。《民法典》将夫妻财产共同共有作为原则,夫妻约定作为例外,在财产未分割之前,所有财产属于双方共同共有。也即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赔偿从来源到归处一般都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这无疑使得婚内赔偿对一方的经济补偿性失去了原本意义。而且,如婚内赔偿不以离婚为前提,势必在赔偿后影响夫妻之间的感情,不利于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固。因此,一般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不能向夫妻另一方请求损害赔偿。对此,本解释第88条也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只有在提起离婚诉讼时才能请求另一方赔偿损失。基于上述理由以及司法解释指导思想...


  •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下为“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合同担保,担保人需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0)
        案涉保证人出具《保证书》同意就买卖合同及其所有附件项下买受人所负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但案涉合同系名为买卖、实为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由于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的性质不同,借款合同项下的担保人担保负担明显大于买卖合同项下担保人的负担。在没有明确告知担保人的情况下,合同性质的变更,直接影响担保人对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保证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变更是否影响工伤责任承担?(0)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因用人单位原因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何种法定责任?(0)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1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


  • ·夫妻一方驾车撞伤他人,另一方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0)
        肇事车辆是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是肇事车辆的家庭共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另一方作为肇事人之妻属适格主体,法院判令另一方对肇事人在交通事故中造成损害后果而形成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


  • ·在保证人签名真实的情况下,若其所签署的借款合同是事后补写,担保人是否还应承担保证责任?(0)
        法院认为,由于在空白合同上签名将会产生授权对方当事人补记合同空白部分内容的法律后果,在借款合同中的保证人签名真实的情况下,不管主张的本案借款合同中的借款金额系对方当事人事后补写的主张是否成立,担保人均应在借款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借款通过配偶的账户转账的,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0)
        夫妻一方是以其个人名义向债权人借款,但该笔借款经由夫妻另一方银行账户的,可认定该夫妻另一方对借款为明知并实际参与,依据“债务人就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 ·用人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对劳动合同效力影响?(0)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信原则”;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劳动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也应当遵循“要约-承诺”的合同一般成立模式。用人单位为引进稀缺性技术人才,以签订框架协议的形式向劳动者承诺薪酬待遇,合同即告成立。本案中,虽然其后签订的劳动合同加注了“按照公司绩效考核制度执行”的约定,但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明确告知其承诺的奖金加补贴是否也必须按照公司绩效考核制度执行。因用人单位未完全履行告知义务,且劳动合同约定不明,其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对于劳动者的告知义务,只有在用人单位要求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


  • ·所签订劳动合同规定与企业内部制度规定不符的,该劳动合同是否有效?(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发生冲突时,劳动者要求适用劳动合同时,应当优先适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而不是规章制度的规定。也就是说,当规章制度规定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时,劳动者有选择适用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的权利,选择权在劳动者手中。在用人单位制订或者修改规章制度的时候,将该制订或者修改内容和员工及时补签一个《劳动合同条款变更或者调整协议》,其中可以明确规定:“本协议内容作为甲乙双方劳动合同的补充条款,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与本协议规定相抵触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 ·用人单位在企业规章制度中规定罚款条款是否合法有效?(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作为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立法宗旨之一的《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作出了严格限制,对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规定得相对宽泛,但对于劳动者的赔偿责任,仅在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上述两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进行罚款或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劳动合同法》并未作出明示规定。


  • ·劳动者冒用他人名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实际工作的,该劳动合同是否有效?(0)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抵押性钱款是否有效?(0)
        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实施之后,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这使得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等财物的行为被当然判断为无效。但如果是劳动关系建立之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的抵押性钱款是否也无效呢?从实践中看很多观点是持否定态度的。如:1995年7月劳动部办公厅和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在《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中就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实际需要,遵循职工本人自愿原则,可以向职工收取“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全员入股等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行为,只是不得以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强制职工缴款。实践...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所达成处分协议如何认定?(0)
        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趁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许多用人单位会与劳动者就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事宜签订处分协议,包括劳动报酬的支付以及加班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等进行一次性解决。从该类协议的性质来看,处分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就协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法律后果达成的合意,是对劳动合同协商解除或终止后双方权利义务的处分和安排。只要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趁人之危情形,应当认定有效,双方均应受协议内容约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处分协议时,应当本着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进行协商,经充分协商后签订。一方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处分协议前,应当与劳动者进行...


  • ·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需提前两个月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0)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为保护弱势劳动者,法律强制性的赋予了劳动者对劳动合同予以单方、无理由解除的权利,但为维持劳动关系必要的平衡性和避免权利滥用或给劳动合同相对方造成不必要的影响,法律也规定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权时须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既然劳动者提前30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提前超过30日当然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笔者认为,该30日的规定是预告期的下限。又既然是权利,劳动者当然可以处分。本案中,马先生通过劳动合同约定离职须提前2个月通知的形式,处分了提前30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且,提前30日系法定期限的下限,因此该约定亦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应属...


  • ·未办理就业证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效力如何?(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四条就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最高人民法院严格坚持了劳动法理论当中的“双适格”理论,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符合一定的要求才能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而未取得就业证的外国人,不能成为劳动法律关系里的适格主体。《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外国人,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本规定所称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


  • ·合同中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0)
        约定“双方再无任何经济纠纷。”并不表示员工放弃了诉权,如果事实是比如公司少缴了社保,这一条就是无效条款。即员工仍然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不会因为双方协议中有这样一条而免除企业的法定责任。企业之所以喜欢在解除协议中写上这一条,是希望通过这样的条款减少潜在的劳动争议,许多劳动者即使以后发现企业坑了自己,会以为签了就只能自认倒霉了。至于文字表述,如上,怎么写都不改变此条的法律效力。法定的企业责任不会因为描述差异或双方约定而有任何改变,因为法定的责任不能通过双方约定免除。用人单位欲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均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在企业的实际管理中,人力资源部门在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时常遇到一些员工以种种理由,拒绝接收或虽收取文书但拒绝在回执上签字,致使解除劳动合同...


  • ·离婚协议能否约定管辖法院(0)
        离婚协议不同于普通的民商事合同,它本质上是一种基于身份关系而签订的特殊协议,对协议双方的婚姻、子女抚养等重大人身权利产生直接影响,是具有人身属性的特殊协议,因离婚协议发生纠纷,不属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不适用约定管辖。离婚纠纷适用“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但是,民诉法司法解释对离婚案件适用一般管辖原则做了有限突破:如果夫妻一方离开户籍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是可以由原告户籍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而夫妻双方均离开户籍地超过一年,则又回归到“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离婚案件的被告以离开户籍地形成经常居住地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异议并不必然成立,还要审查原告是否离开户籍地,原告户籍地是否...


  • ·公司载明的“薪酬保密”条款是否合法有效?(0)
        薪酬保密制度是企业的一项管理手段,是指用人单位与每个员工单独约定薪酬,并规定不得打探他人的薪酬,发放薪水的时候也会采用一定措施不使其公开。企业采用薪酬保密制度的目的是有利于其根据每个员工的能力、工作态度及工作岗位灵活决定薪金水平,员工之间也不会因薪水的差异而产生矛盾,从而减少员工与企业、员工与员工之间的矛盾。目前国家法律法规中既没有规定薪酬必须保密,也不禁止企业采用保密制度。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包括:(1)证明劳动者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2)证明用人单位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规范员工行为的依据;(3)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合法,如已通知工会等。《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


  • ·认定为个人债务的情形(0)
        生活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是哪些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在司法实践中会被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的情形: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担的债务,另一方能够举证证明与相对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②夫妻约定夫妻财产分别所有的,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④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不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


  •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何时起算?(0)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实践中,多数用人单位能够遵守劳动法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无视法律的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因此,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往往因为拿不出劳动合同,而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切实贯彻劳动合同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进一步作了规定。其中,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以物抵债协议未履行,债权人可否请求债务人履行原债务(0)
        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可能构成债务更新,即成立新债务,同时消灭旧债务;亦可能属于新债清偿,同时存在新旧两债。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债权人与债务人所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如未约定消灭原有到期债务,则应认定系双方当事人另行增加一种清偿债务的履行方式,而非原债权债务的消灭。在新债清偿下,旧债务于新债务履行之前不消灭,旧债务和新债务处于衔接并存的状态;在新债务合法有效并得以履行完毕后,因完成了债务清偿义务,旧债务才归于消灭。若新债务届期不履行,致使以物抵债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旧债务;而且,该请求权的行使,并不以以物抵债协议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为前提。


  • ·夫妻一方个人债务,配偶有数次还款行为,能否认定夫妻共同债务(0)
        夫妻一方作为借款人以其个人名义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债权人)仅以借款人配偶的数次还款行为认为该借款系用于其夫妻共同经营,因还款行为与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无必然联系,在出借人(债权人)尚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其关于案涉借款债务系借款人的夫妻共同债务,从而要求其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主张。


  • ·出借车辆后发生交通事故,车主的责任承担(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2020年最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可知下列四种情形属于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4.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情形...


  • ·父母给婚后子女购房等出资行为性质的如何认定认定(0)
        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子女只需被动消极接受赠与财产,无须作出其他积极行为。而借贷合同是双务合同,借贷人要承担返还借款的积极行为义务。故当出资行为性质不明时,将出资为借贷的证明责任分配给父母一方比将出资为赠与的证明责任分配给子女一方更符合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在父母一方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形下,应认定该出资为对子女的赠与。此种认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是一致的。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有约定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对当事人夫妻双方的赠与,为夫妻的共同财产。此外,...


  • ·骑车下班途中摔伤是否为工伤(0)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5项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属于上述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的事故属于交通事故。因此若骑车下班途中摔伤,根据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认定为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那么是应当认定为工伤的。


  • ·假如购房人因卖房人违约而遭遇限购政策,能否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0)
        由于买房人因为政策被认定为限购对象,不具备购房的主体资格。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人民法院不宜判令合同继续履行,应判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不过,结合双方履约情况分析,买房人作为守约一方,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卖方也依约履行,双方完全可以在政策出台前完成房屋过户手续,合同目的就能够实现。因此,对买房人请求合同继续履行的主张虽不能支持,但是可以主张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其所受损失的合理诉求。


  • ·怎么确定定建设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0)
        法院认为的实际施工人一般是指,对相对独立的单项工程,通过筹集资金、组织人员机械等进场施工,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与业主方、被挂靠单位、转承包人进行单独结算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若当事人仅提交了部分施工协议等材料,但未能提供案涉工程项目的施工记录、工程签证单、领款单、工程请款单、月进度款支付申请单、材料报验单、工程验收单等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凭证材料,以证明其进行施工、请款并与业主方、被挂靠单位、转承包人独立进行工程结算等事实的,无法认定其系实际施工人。


  • ·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与单位还是劳动关系吗(0)
        《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答复》认为:”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江苏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中,对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的用工关系问题作出了解答: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的用工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双方之...


  • ·搭便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怎么承担(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好意同乘”是车辆驾驶人“无偿”的施惠行为,不向同乘者收取任何费用,且“好意同乘”必须经好意驾驶人同意。对于某些人出于朋友关系而为的请客吃饭,或者自愿承担部分路费油费,虽然同乘者也支付了一定的费用,仍应认为属于“好意同乘”的范畴。车辆驾驶人一经同意捎带同乘者,即负有将同乘者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如果途中因为车辆驾驶人的过错造成同乘者损失,驾驶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对于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是否可以申请再审(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381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仅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两类裁定,除前述两类裁定外,对于其他裁定,当事人不可申请再审。申请撤销的二审裁定为高院作出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该裁定不属于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


  • ·侵权人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金额中应否扣减保险机构赔付的款项(0)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合同关系和侵权民事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甲提起的是侵权损害赔偿之诉,乙对其侵权行为给甲造成的医疗费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甲获得保险赔付不应成为减轻乙的责任的理由。乙赔偿后,甲与保险机构的关系可以另行处理。《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九条明确:“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


  • ·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如何处理?(0)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合同的效力随之终止。但是,劳动者在被确认无效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是付出了劳动的,对劳动者已经付出的劳动,《劳动合同法》作了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的数额,参考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这是由于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合同中原有的有关劳动报酬的规定也就失去了效力,这时在计算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时,应当按照与劳动者相同或者相近岗位的其他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动合同的订立有失公平、或者带有胁迫,附带保证的,劳动合同应该是无效的。职工向有关部门反映后,被...


  • ·用人单位未履行通知工会程序,能否事后补正(0)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由于解除劳动合同直接影响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故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工会。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均予以了规定。《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亦明确: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因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未履行通知工会程序的,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应属无效,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强调通知工会的必要性,在程序上加大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 ·婚前不知道对方患有重大疾病,可以离婚吗?(0)
        7.婚前不知道对方患有重大疾病,可以离婚吗?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而非提出离婚。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患有重大疾病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 ·分居满2年,就可以自动离婚吗?(0)
        不可以。合法的婚姻不能自然解除,只能通过法定途径予以解除。我国离婚的途径包括两种,一种是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离婚,一种是到人民法院诉讼离婚,而诉讼离婚又包括判决离婚和调解离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是法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符合该情形的,婚姻并非自动解除,需办理离婚登记,或者通过诉讼途径离婚。


  • ·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发生的赠与有效吗?(0)
        我国实行夫妻婚后财产法定共有制。除非夫妻之间有书面的夫妻财产约定,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或者如何区分所有,否则夫妻双方对婚后取得财产实行共有制。这里的共有是指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虽然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但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因此,有配偶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情人或同居者,侵犯了合法配偶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全部无效。


  • ·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的法律后果?(0)
        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主要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时,既不办理结婚登记,对外也不以夫妻名义相称。该行为虽然不构成重婚,但依然属于不道德、不合法的行为,是法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同时,无过错的配偶一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 ·重婚有什么法律后果?(0)
        2.重婚有什么法律后果?重婚违反了我国基本的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制,违反了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属于违法行为,严重的甚至构成犯罪。重婚主要有以下几个法律后果:(1)重婚无效;(2)因重婚导致合法婚姻解除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3)构成重婚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什么是重婚?(0)
        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事实上的重婚,是指虽未登记结婚,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 ·当事人未经上诉而直接申请再审,属于滥用再审程序的情形(0)
        再审申请人虽主张一审判决存在错误,但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未提起上诉,亦未提供客观上导致其不能行使诉权的合理理由,其放弃法律规定的常规性救济途径,即应当承担该处分行为所致的失权后果。故二审法院以其未提起上诉为由对其不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不予审查并无不当。其未经上诉直接向本院申请再审,属于滥用再审程序的情形,故对其关于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本院从程序上直接予以驳回。


  • ·非本村村民购买宅基地房屋后将户籍迁入,能否享受村民补偿安置待遇(0)
        非本村村民购得宅基地上房屋后,将户籍迁入该村,并在宅基地上居住生活。虽然涉案宅基地使用证因故没有换发,但仍合法有效,且当事人系经村组同意使用涉案宅基地,支付了地上建筑物款项,持有涉案宅基地使用证,是涉案宅基地的使用人。由于当事人户籍迁入在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户口认定截止日期之内,因此应享受村民补偿安置待遇。


  • ·公司与股东存在频繁、大额资金往来无合理解释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0)
        公司账户与公司股东账户之间存在频繁、大额资金往来,股东对此无合理解释的,法院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关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判令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空置的房屋是否可以不交物业费(0)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因为物业服务具有公用性特点,比如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这些是物业公司为所有业主提供的服务,并非是针对一个人的。所以,即使房子空着没有住,但依然是享受了物业服务的,理应缴纳相应的物业费。也有部分城市出台了空置房屋减免部分物业费的相关规定,如房屋空置只需要缴纳20%的物业费等地方性政策。但需要注意的是,很多地方性法规都会载明“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等内容,此时如果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房屋空置仍需全额缴纳物业费,业主就应按照约定履行支付物业费的义务,不再适用《物业管理条例》。


  • ·婚内赠与情人财物离婚后前妻要求返还,支持一半还是全部(0)
        首先一方与情人这种特定关系违背了善良风俗,背弃了社会公德;其次,夫妻一方向第三人赠送财产的行为均发生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侵犯了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故夫妻一方向第三人的赠与行为无效。关于返还财产的数额,应将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之间的转账进行核减,计算出实际转账数额,包括一些有特殊含义的数额,也应一并进行返还


  • ·一方婚前隐瞒精神病史,另一方是否可以请求撤销婚姻(0)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是由我国原婚姻法婚姻无效事由的规定演化而来,它将“重大疾病”列为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之一;而民法典对何谓“重大疾病”并无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多结合我国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予以综合认定。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学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第三十八条规定,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 ·离婚协议书中“净身出户”如何理解的问题(0)
        “净身出户”,是指婚姻双方决定离婚时,婚姻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时不得到任何共同财产。通俗化的说就是离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放弃一切钱财,只带自己的身体走。因此,一方在离婚协协议书中自愿作出“净身出户”的意思表示,从文义上理解,就意味着其自愿放弃要求分割任何夫妻共同财产的意思。如果在离婚协议书中未明确将争议财产约定归被另一方所有,但双方离婚时,一方就已经知道其存在,并且办理了登记,应属于离婚时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后,争议财产亦由另一方占有、管理、收益,因此,一方作出“净身出户”的意思时,就包含了不能带走争议财产的意思。


  • ·男方婚前全款买房婚后加上女方名字,离婚怎么分割(0)
        案涉房屋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后登记于双方名下,双方婚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购买了案涉车位一个,故上述财产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应考虑共有人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结合男方婚前付清房屋全款、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的数额、结婚时间长短等因素,并不是绝对地对半分割。


  •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0)
        如果当事人之间签订了《投资合作协议》,但是该合作项目并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而是约定一方出资后,无论公司经营情况如何,是否亏损,均按标准计算并享有固定投资收益。应认定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出资人可以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退还款项。


  • ·退休以身份证年龄还是档案年龄为准(0)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至于国务院《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清理对象是规章,劳社部发(1999)8号文属规范性文件,不属于国务院规章清理的范围。而劳社部发(1999)8号文中对退休起算时间的规定是为规范确定职工退休时间,在本人身份证和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的特殊情况下,以本人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来确定退休时间,并不是确认其身份情况,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并不抵触。


  • ·投资和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0)
        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并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而是约定一方出资后,无论公司经营情况如何,是否亏损,均按标准计算并享有固定投资收益。应认定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 ·新冠疫情下合同纠纷中不可抗力规则的适用(0)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是一种外来的不可抗拒的力量,诸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自然现象,以及如战争等社会现象,属于通常意义上的不可抗力的范围。不可抗力具有不受当事人意志支配的特点,在各国法律中一般都作为民事免责事由。判断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构成合同不能履行的“不可抗力”,应从疫情及政府管控措施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所属行业、合同标的、履约时间、履约地点、所在地防控措施严格程度,与疫情严重地的关系密切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新冠肺炎疫情确实属于基于外来因素而发生的,具有突发性,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疫情防治行政措施的采取,对于一般当事人而言亦是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也具备不可抗力的特征。一般可认定新冠肺炎疫情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征,因受本次...


  • ·劳动者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能否认定为工伤(0)
        司法实践中,若劳动者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认定为工伤。


  • ·商品买卖什么情况可以七天内退货?(0)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 ·工伤伤残赔偿月平均工资是指实发工资还是应发工资(0)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不包括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职工福利和职工教育费用。因此,我认为,月平均工资应当是指劳动者应发工资,而不是到手工资。


  • ·员工离职“N+1”的是什么意思(0)
        司法实践中,“N”指经济补偿金,符合某些特定的解除情形之下,单位需要按照员工在本单位的工龄,工作一年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1”则是指法定的代通知金,只有在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40条在员工无过错的三种情形下提出解除的才需要支付,这里指的是法定支付的情形。即单位放弃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义务,而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30天通知的义务,故称之为“代通知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


  • ·双方已经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合同,第二次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是否还有终止合同的权利?(0)
        2007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在关于劳动合同法新闻发布会上对此问题进行了说明,与第一种意见一致:“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规定的情形,这两条规定的情形就是劳动者没有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没有患病、负伤,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要续订劳动合同的时候,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特别是第三项在制定过程当中,我们反复征求了意见,二审以后,这个修改意见又在相当范围的社会层面征求意见,大家都对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签订就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表示不解,或者是反对的意见。后来我们想到,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要作这样的规定,并且劳动者是在没有出错的情况下,是遵纪守法、努力工作的情况下,已经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经付出了...


  • ·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劳动者能否向民办学校主张签订教师岗位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0)
        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虽然没有对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进行规定,但依据常识,劳动是后天形成的,需要具备一定的知识和技能。要成为一名劳动者,首先需满足从事相应工作的自然条件,如脑力和体力。其次,需不违反法律基于法益保护而作出的规定,如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再次,劳动者应满足从事特定行业设定的资质准入条款。教师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资格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在合同分类上有两大类,第一类合同是履行一次性就结束,双方的合同目的就达到的合...


  • ·劳动者以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由主张劳动合同是否有效?(0)
        《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由此可以看出,如果表面上看合同是一个行为,实质上由若干部分组成,或在内容上可以分为若干部分,既有效部分和无效部分可以独立存在,一部分无效并不影响另一部分的效力,那么无效部分被确认无效后,有效部分继续有效.但是,如果无效部分与有效部分有一种实质的牵连关系,笔者认为确认部分内容无效将会影响到有效部分的效力.另外,如果从合同行为的目的,交易的习惯以及根据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决定剩余的有效部分对于当事人已无意义或者已不公平合理,则合同应适宜被确认为全部无效.


  • ·员工签订私了协议后,还能主张工伤赔偿吗?(0)
        劳动者遭受工伤与用人单位达成私了协议后,又要求工伤赔偿的,协议效力如何认定,这需要区分情况。一方面,如果协议是劳动者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前提下签订,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有效;但是如果劳动者能举证证明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符合合同变更或撤销情形则可以主张相应权利。另一方面,如果协议是在劳动者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签订的,且劳动者实际所获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可以变更或撤销。


  •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是否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0)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大致可以分为两类来看:①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对于前者,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即使以个人名义所负,仍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后者,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属于个人债务,除非能够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 ·即使购房人明知所购房屋设有抵押权,只要符合消费者购房人排除执行的条件,就应优先保护其权利​(0)
        预售许可证系行政机关履行管理职能而颁发,其目的就是准许开发商在开发尚未完成的情况下预售商品房,且预售许可证均在销售场所公示。对于购房人来说,其在开发商已经对商品房进行预售的情况下,能够相信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且相信其所交付的购房款已经按照物权法的规定用于提前清偿抵押权所担保的债务。在此基础上,即使购房人明知所购房屋有抵押权负担,只要符合消费者购房人排除执行的条件,就应当优先保护消费者购房人的权利。至于行政法规中所规定的预售条件则应通过完善行政管理的途径来解决,而不能让购房人来承担此种风险。


  • ·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不愿按离婚协议约定,另一方能否请求法院判令一方按协议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0)
        实践中,经常出现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拒绝交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房屋的情形。对此,赠与方的理由往往是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之规定,主张可以无条件撤销赠与。赠与方的观点是不对的。其理由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并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之规定,构成赠与合同的前提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而不要求受赠人为此付出代价或承担任何义务。具体到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而言,实务中很少出现受赠人在离婚协议上确认接受赠与的情形。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中的所谓赠与并未在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达成一致,不构成赠与合同。既然不构成赠与合同,那么一般...


  • ·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应当如何处理?(0)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合同的效力随之终止。但是,劳动者在被确认无效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是付出了劳动的,对劳动者已经付出的劳动,《劳动合同法》作了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的数额,参考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这是由于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合同中原有的有关劳动报酬的规定也就失去了效力,这时在计算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时,应当按照与劳动者相同或者相近岗位的其他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动合同的订立有失公平、或者带有胁迫,附带保证的,劳动合同应该是无效的。职工向有关部门反映后,被认...


  • ·对于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实施占有属于合法占有吗?(0)
        本案买受人是基于合法有效的《购买协议》占有案涉商铺,案涉商铺虽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但其系根据出售方的交房通知正常办理接房手续。其次,买受人接房后将案涉商铺出租,可以证明案涉商铺已经具备了正常使用的条件,故可以认定买受人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 ·职工在家加班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可否视为工伤?(0)
        职工在家加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视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将工作带回家,在家加班工作,应当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第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制定和实施该条例的目的在于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因此,理解“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首先应当要看职工是否为了单位的利益从事本职工作。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工作带回家,占用个人时间继续工作,就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其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认定工伤”时的法定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


  • ·夫妻之间赠与房产,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0)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适用本条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夫妻双方已经签订了房产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也是设立赠与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行使任意撤销权必须以赠与合同有效为前提。如果没有签订合同,或者合同尚未有效成立,就不存在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基础。2.赠与的标的物是房产。如果赠与的是动产...


  • ·因岗位取消,员工拒绝去新岗仍在原岗待岗是否构成旷工?(0)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方能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但不能因此完全否定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即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依据其劳动规章制度或双方的书面约定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但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劳动者利益。用人单位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变化及劳动者的工作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应视为劳动者有将工作场所与工作内容变更或决定的权限委由用人单位行使的明确特约,用人单位始得行使对劳动者合理调职的权限,但用人单位根据特约行使调职权时应受到权利不得滥用的严格限制,具体而言,用人单位所做调职决定须具有经营上的必要性,不应使劳动者尊严或技能受损,且不应影响劳动者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利益。根据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关于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条款,是否有效?(0)
        确定员工的停工留薪期限和待遇,目前主要是依据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即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理论上来说,停工留薪期期限应当自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之日起,至工伤职工伤残等级评定之日止。但是,实际上,有时候员工的伤情无需停工治疗也无需评残,有时候...


  • ·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0)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应被理解为管理性的强制性规范而非效力性的强制性规范。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变更形式不能认为其违反了强制性规范,不能因此宣布已经客观形成的合意无效。只要变更后的合同内容不违法且经过一定期间劳动者未提异议的。就应当对这种变更行为的效力作出肯定性评价,否则亦有可能严重干预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据此,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劳动合同变更采取口头形式符合我国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现状,同时对于那些签订了劳动合同但通过口头变更后履行了较长时间的劳动合同,应当确认其效力,防...


  • ·入职登记能否起到代替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0)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其应承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责任。一般情况下,《入职登记表》、《入职须知》等文件只是劳动者入职用人单位时履行入职登记手续所填写的文件,并不具备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所作订约的...


  • ·用人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对劳动合同效力造成何种影响?(0)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信原则”;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劳动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也应当遵循“要约-承诺”的合同一般成立模式。用人单位为引进稀缺性技术人才,以签订框架协议的形式向劳动者承诺薪酬待遇,合同即告成立。本案中,虽然其后签订的劳动合同加注了“按照公司绩效考核制度执行”的约定,但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明确告知其承诺的奖金加补贴是否也必须按照公司绩效考核制度执行。因用人单位未完全履行告知义务,且劳动合同约定不明,其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对于劳动者的告知义务,只有在用人单位要求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


  • ·用人单位在企业规章制度中规定的罚款条款是否合法有效?(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作为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立法宗旨之一的《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作出了严格限制,对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规定得相对宽泛,但对于劳动者的赔偿责任,仅在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上述两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进行罚款或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劳动合同法》并未作出明示规定。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根据我国的《立法法》和《行政处...


  •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抵押性钱款的行为是否有效?(0)
        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这使得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等财物的行为被当然判断为无效。但如果是劳动关系建立之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的抵押性钱款是否也无效呢?从实践中看很多观点是持否定态度的。如:1995年7月劳动部办公厅和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在《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中就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实际需要,遵循职工本人自愿原则,可以向职工收取“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全员入股等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行为,只是不得以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强制职工缴款。实践中,很多法律工作者也以此规定为基...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所达成处分协议,其效力如何认定?(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趁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许多用人单位会与劳动者就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事宜签订处分协议,包括劳动报酬的支付以及加班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等进行一次性解决。从该类协议的性质来看,处分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就协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法律后果达成的合意,是对劳动合同协商解除或终止后双方权利义务的处分和安排。只要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趁人之危情形,应当认定有效,双方均应受协议内容约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 ·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需提前两个月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0)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为保护弱势劳动者,法律强制性的赋予了劳动者对劳动合同予以单方、无理由解除的权利,但为维持劳动关系必要的平衡性和避免权利滥用或给劳动合同相对方造成不必要的影响,法律也规定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权时须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既然劳动者提前30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提前超过30日当然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笔者认为,该30日的规定是预告期的下限。又既然是权利,劳动者当然可以处分。本案中,马先生通过劳动合同约定离职须提前2个月通知的形式,处分了提前30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且,提前30日系法定期限的下限,因此该约定亦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应属...


  • ·责令被告提交证据的依据(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12条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2001年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5条首次规定了证明妨害规则,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12条在其基础上增加规定了“书证提供制度”,2019年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2020年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中也有相应规定并有所拓展。实践中,除书证外,物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其他类型证据在知识产权纠纷中也十分常见,甚至是关键证据。根据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当事人提交其控制的证...


  • ·劳动合同中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0)
        用人单位欲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均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在企业的实际管理中,人力资源部门在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时常遇到一些员工以种种理由,拒绝接收或虽收取文书但拒绝在回执上签字,致使解除劳动合同文书无法送达本人,给企业管理者造成了极大的困扰。对于如何向员工送达《解除劳动合同书》,应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79号文)的规定执行,本着对职工负责的精神,应采取以下三个步骤:首先,应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当面送交本人,若本人拒绝签收或直接送达有困难,则应将当面送达的情况作出书面说明,以保留证据。然后,应采取邮寄送达方式,最好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员工寄送《解除劳动合同通...


  • ·离婚时为争孩子不要抚养费,事后反悔了还能再主张吗?(0)
        关于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等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但判断未抚养子女一方是否应支付抚养费,前提应为子女“必要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父母就子女抚养费已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虽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的合理要求,但是主张抚养费给付一方应就给付的“必要性”进行举证。在没有正当事由的情形下,各方当事人均应遵从民事调解书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若轻易变更,将有损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也违背我国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背离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诚信要求。


  • ·因劳动者自身原因故意或过失不签订劳动合同,事后能否据此主张双倍工资补偿?(0)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的二倍工资,应考量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如果是用人单位的原因,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如果是其他原因包括劳动者的原因,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二倍工资。可归责是判断用人单位是否承担二倍工资的基本原则。劳动者已经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又要求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不能主张二倍工资。在公司已明确发出为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指令后,其不与自己签订,事后又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来主张双倍工资,是不会获得支持的。因为其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3条关于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且《劳动合同法》关于支付双倍工资请求权成立的构成要件之一,是须用人单位在主观上有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故意。在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


  • ·劳动者预告辞职,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要求其提前离职(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一方面是保护劳动者择业自主权,维护其自由流动,从而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另一方面是为矫正劳动关系的不平衡,弥补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相对弱势的地位,故对劳动者辞职行为的限制较少。但是,劳动者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以利于用人单位招用新人和调整岗位,缓解生产经营活动受到的不利影响。因此,此处的预告期是劳动者的义务,也是用人单位的权利。用人单位如果认为无需相应的缓冲期,可以要求劳动者提前离职,这是对权利的处分,并不改变对劳动合同解除方式的认定。


  • ·公司未足额缴工伤保险,员工能否主张工伤待遇差额(0)
        关于用人单位应否向肖玉龙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第二款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根据前述规定,用人单位未缴纳或未足...


  • ·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离婚时房产未必有你一半(0)
        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应考虑共有人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房屋虽系一方婚前出资购买,但权属登记在双方二人名下,且婚后双方曾共同清偿购买上述房屋所负的债务,故该房应认定为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由一方婚前出资购买,离婚后一直由该方居住管理,该房屋应当归属该方所有,由该方给付另一方相应的折价款。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应考虑共有人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结合一方婚前付清房屋全款、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的数额、结婚时间长短等因素来确定折价款。


  • ·可以追加未届认缴出资期限即转让股权的股东为被执行人(0)
        公司股东在认缴出资期限未届至即转让股权,应视为其以行为明确表示不再履行未届的出资义务,属于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应追加其为被执行人。1.股东对公司的责任与其认缴出资的时间无关。根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承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不应区分已缴出资或是未缴出资,股东未出资部分亦属于公司财产。2.“公司债务不能清偿”是股东承担补充责任的前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内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是股东承担补充责任的前提,并非一定要公司破产或非破产清算,未届认缴出资期限不能成为股东规避责任的条件。在出现公司财产不能或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时,股东应负有缴纳相应注册资本的义务。3....


  •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用工认定(0)
        第一,关于与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人员建立的用工关系的性质认定。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人员再就业情况非常普遍,对于这类人员的用工关系如何定性,目前司法实践争议不大。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原因。劳动者只要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即终止,不宜再建立劳动关系。所以用人单位与这类人员建立的用工关系,不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否则违背劳动合同法规定,也违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制度初衷。因此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3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人员发生用工争议提起诉讼的,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第二,关于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建立的用工关系的性质认定...


  • ·民间借贷涉嫌虚假诉讼的认定(含10种行为方式)(0)
        最高院观点:观点一:当事人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真实存在,且借贷双方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和人员混同等情形,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双方构成恶意串通,意图通过虚假诉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观点二:民间借贷纠纷中涉嫌虚假诉讼的十种行为方式的认定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是指当事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通过采取恶意串通,捏造事实、伪造变造证据、虚构法律关系等方式提起民间借贷民事诉讼,意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和执行,侵害第三人、集体或者国家利益的行为。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高发的形势下,如何有效遏制虚假诉讼,是摆在审判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难题,也是亟需解决的一个课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了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审判实践的调研结果,吸收了实践中的有益的经验做法,采纳了合理怀疑加...


  • ·挂名法定代表人(0)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法人性质上属于法律拟制人格,其对外开展民事活动主要是通过其法定代表人进行,因此要求法定代表人与其所代表的法人之间存在运营、治理上或其他实质关联性,如无实质关联性基础,其对外不具备代表法人的条件,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实质上背离了《公司法》第十三条的立法宗旨。如果仅仅是名义上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既未在公司任职、参与实际经营并领取报酬,亦对公司没有决策权,也未发现其存在逃废债、规避执行措施嫌疑的情形,应当认定其与公司并无实质关联性,其作为被委托人有权解除委托合同并要求涤除相关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


  •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关系(0)
        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主体是明确确定的,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为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方尤其是单位会承担较大的法律风险。双方的权利义务除依法律和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外,还要根据工会与用人单位签订的集体合同来确定。如《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劳动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它受到劳动法的约束。为了更好的保障劳动者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对劳动关系的建立添加了强制性的要求,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时候必须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很大的风险,带来诸多不利...


  • ·行政拘留会留下案底吗(0)
        行政拘留(治安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的区别:第一,法律性质不同。行政拘留(又称治安拘留)尽管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处罚,但也只是一种行政处罚手段;而刑事拘留是在刑事诉讼中为了保障诉讼顺利进行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不是制裁手段。第二,行政处罚的对象主要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者;刑事拘留的对则象是触犯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分子。第三,适用的目的不同。行政拘留的目的是通过这种处罚手段来惩罚和教育违法者;刑事拘留的目的在于防止或制止现行犯、重大犯罪嫌疑分子逃避或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第四,适用机关不同。行政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适用,而刑事拘留的决定权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 ·工伤私了协议低于法定标准,是否有效(0)
        在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形下,大多用人单位均十分和极寻求与劳动者协商解决工伤赔偿;大多数劳动者亦不愿历经漫长的仲裁和诉讼程序、希望一次性尽快拿到补偿。但是不少劳动者签订赔偿协议后,往往又会以协议赔偿数额过低为由,请求认定协议无效或者予以撤销。根据工伤保险规定。职工遭受工伤后可以依法获得工伤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护理费;工伤致残后,能够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一至六级);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获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述工伤赔偿如果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则大部分款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则...


  • ·交完离职申请后是否可以返回撤回(0)
        劳动合同解除分协商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三种。要评价劳动合同解除违法与否,首先需要确定劳动合同解除的类型。离职申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或三日单方预告解除的方式,无需用人单位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劳动者的这种解除权属于形成权,解除的意思一经到达对方即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的预告解除区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重要点在于是否需要经过要约承诺,协商解除是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一方提出要约,经对方同意要约的内容后作出承诺,即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要约可以在达到对方之前或之时撤回,也可以在对方作出承诺之前撤销;而形成权是单方意思表示达到对方即发生效力,不需要经过要约承诺,因此形成权撤销的意思表示可以在达到对方之前或之时撤回...


  • ·租户疏忽引发火灾,房东是否要担责(0)
        房屋“一改多”改造后再出租,会导致租户居住拥挤、出入通道狭窄、消防设施缺乏等问题,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一旦发生火灾等事故,房主需面临因违规改建导致的行政处罚。此外,房东因对于损失扩大具有过错,需要自行负担部分损失后果,且需对其他租户、邻居承担赔偿责任。作为房屋所有人,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出租、管理房屋,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因小失大,追悔莫及。


  • ·未依法办理就业证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效力如何?(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四条就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最高人民法院严格坚持了劳动法理论当中的“双适格”理论,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符合一定的要求才能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而未取得就业证的外国人,不能成为劳动法律关系里的适格主体。《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外国人,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本规定所称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


  • ·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如何计算(0)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写欠条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原告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原告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起重新计算。


  • ·夫妻“忠诚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0)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上述三项原则中,婚姻自由居首,这是婚姻家庭编的基本价值选择:人身关系只能以“人”而不能以“物”为中心,婚姻应当以感情而不能以物质为基础。因此,夫妻双方签订的协议,不能对结婚、离婚的权利进行约束。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是否有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


  • ·申请证据保全人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的,是否属于申请证据保全错误而须承担赔偿责任?(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证据保全错误造成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我们认为,申请保全人因其申请证据保全错误,给证据持有人造成损失的,二者之间形成的是侵权损害赔偿关系。所谓“申请证据保全错误”,是指申请人对证据保全错误结果的形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过错情形,亦即在对因证据保全错误而引起的侵权责任的具体认定上,应当适用过错责任作为其归责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只要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尽到民事主体的一般注意义务,即使其行为实际上造成了损害后果,行为人也不必对损害结果承担民事责任。申请保全人在申请证据保全的过程中,如已经尽...


  • ·劳动争议案件中约定管辖条款是否有效?(0)
        劳动争议纠纷具有特殊性,不适用协议管辖。实践中,劳动合同一方的用人单位大都是采用格式合同与另一方的劳动者订立合同。协议仲裁机构和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的法院都是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机构和法院。追求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经营行为本不为错,但以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剥夺另一方纠纷发生后的救济选择权,显然是违法的。在劳动合同中选择仲裁机构的一个根据是:1995年4月20日原劳动部对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复函》,复函中称:“可以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按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可以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有关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2008年5月1日已实施的《劳动争...


  • ·离婚后一方将孩子改姓 对方诉请恢复(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如所取名字未违背公序良俗,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没有将婚生子女的姓氏变更为继母或继父姓氏的,一般不会支持恢复。


  • ·“高利转贷”“职业放贷”是违法借贷行为,合同的效力问题(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对“高利转贷”“职业放贷”等违法借贷行为,依法认定其无效。推动各地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依法否定规避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合同条款,对变相高息等超出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利息部分不予支持。在审判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套路贷”、催收非法债务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关部门。


  • ·合同效力是否影响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0)
        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有相当部分是承包人应当付给工人的工资和其他劳务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明确规定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建设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相关,不与合同效力直接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不应影响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物业是否需要承担责任?(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也就是说,物业服务企业应该做好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在难以确定侵权人时就很有可能要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了。


  • ·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怎么确定(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形,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 ·职工获得单位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后,仍然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0)
        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不因此免除其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职工获得用人单位为其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后,仍然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该规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水湾公司的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予以免除或变相免除。《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又进一步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


  • ·自愿放弃社保的效力,应从社会义务和民事责任两方面分别理解(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由此可见,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既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应负的协助履行义务,该项义务的履行既需要用人单位的正确履行,又需要劳动者的积极配合,非因可归责于用人单位之原因致使劳动者社会保险费未依法缴纳的,劳动者不得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一方面,从民事义务和社会义务的角度,因社会保险系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基础保障,缴纳社会保险费也系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故无论劳动者是否声明放弃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该义务均不能得到豁免,劳动者也享有随时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权利。另一方面,从民事责任的角度,未办理社会保险...


  • ·​一方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而另一方不同意的,人民法院能否启动鉴定程序(0)
        1.在衡量个案情形是否符合法律关于依申请进行证据保全的条件时,法院应当基于申请人提交的初步证据,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在全面审查申请保全所依据的初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证据保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对是否准许证据保全申请作出审慎判断。2.根据民诉法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商定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这里的“协商不成”,应理解为既包括“双方均同意鉴定,仅对鉴定部门无法协商一致”,也包括“一方申请鉴定,而另一方不同意,导致协商不能”的情形。对于后者,可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故对于一方提出鉴定申请,仅是另一方不同意鉴定的,不存在鉴定程序无法启动之理。


  • ·保证期间与保证责任承担期间(0)
        保证期间,是指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而不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民法典》第692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保证期间的跨度规则为——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6个月。《民法典》第693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


  • ·员工不提前30天通知离职要赔一个月工资吗(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对于劳动者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即只要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对于劳动者未履行提前三十日的通知义务,是否需向用人单位支付一个月工资以替代提前通知期,并未作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中规定了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两条法律规定的内容,劳动者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承担支付用人单位一个月工资以替代提前通知期的责任,如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劳动者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实际损失,是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该损失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至于双方是否可以事先约定...


  • ·发包方能否以承包方未开发票为先履行抗辩事由拒绝支工程款(0)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对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为:"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题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先履行抗辩权,是指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严重不符合约定条件时,相对方为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或为保证自己履行合同的条件而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违约的抗辩,在这个意义上,先履行抗辩权可以成为违约教济权。审判实务中,发包方通常以承包方未开具发票作为拒付工程款的抗辩事由。建设施工合同作为一种双务合同,依据其合同的本质,合同抗辩的范围仅限于对价义务,也就是说,一方不履行对价义务的,相对方才享有抗辩权。支付工程款义务与开具发票...


  • ·两次伤残鉴定,受害人的误工费应该怎么算?(0)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人可能会在起诉以前,单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自己所受伤害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然后根据鉴定结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赔偿义务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均不认可被侵权人诉前单方委托鉴定所得出的鉴定结论,会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如果法院同意进行重新鉴定,那么就会产生两个定残日期,即首次鉴定的定残日期和重新鉴定的定残日期。理论上,对受害人的赔偿采用完全赔偿原则,受害人受伤之日至定残日之前一日的误工损失与定残之后的残疾赔偿金之和正好是对其所受伤害的完全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具体而言,误工...


  • ·突发疾病没有超过48小时家属放弃治疗,员工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0)
        “48小时经抢救无效死亡”条款是视同工伤的情形,对此种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才可认定为工伤。首先要考量劳动者有无继续存活可能性,工作性质及内容与突发疾病是否有因果关系,以及劳动者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自杀等情形为工伤认定的排除事由,劳动者与家属关系是否正常,家属主动放弃治疗是否存在恶意,放弃治疗时间是否存在合理性,并非主动作为。


  • ·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增值的部分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0)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股票账户一直没动过,则为一方的婚前财产,另一方无权请求分割增值部分;如果股票账户一方在婚后进行过操作与管理,则其增值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增值部分。


  • ·上班因私事请假回家,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是否可以认定工伤(0)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关于如何认定“上下班途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列举了如下几种:(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虽请假回家办理私事,但其从家里返回工作单位的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客观事实,仍应视为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上班途中。


  • ·债务加入人清偿责任(0)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 ·未签订劳动合同如何确定试用期(0)
        在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又无其他证据证明有试用期的情况下,应当认定用人单位放弃了试用期,双方劳动关系中不存在试用期问题。这就要求用人单位通常必须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就要订立劳动合同,或至少就试用期达成约定,否则此后再订立劳动合同就可能无法约定试用期。这样处理显然有利于促使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实现《劳动合同法》推进劳动合同签订、规范劳动秩序的目的。至于用人单位能证明不签订劳动合同系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的,则可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如果与劳动者口头约定了试用期,约定的效力(0)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口头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期满后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将口头约定的试用期视为劳动合同期限。对于仅口头约定试用期而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以及第八十三条规定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合同因违约解除后,违约金条款可否继续适用(0)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总体而言,若合同因违约而解除,违约金条款可继续适用,但违约金过分高于因解约造成的损失的,对于超过部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调整。


  • ·借款利息达到超过LPR四倍,约定的律师费等能否支持?(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对民间借贷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并存时如何处理进行了明确,也即该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诉讼费用并非必然由主张还款的出借人负担。在纠纷由人民法院裁判时,根据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的原则,若因借款人的原因导致纠纷的发生,由借款人承担此部分费用较为公平、合理。在此情况下,诉讼费用不包含在“其他费用”之内具有合理性。


  • ·解除合同通知的效力(0)
        民法典第565条【合同解除程序】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第562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563条【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


  • ·达到退休年龄后被解雇,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0)
        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中,关于“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而经济补偿金适用的前提系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情形。因此达到退休年龄后被解雇,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多笔债务,财产不足以全部清偿时,债务清偿的顺序(0)
        1.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2.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相关法律:《民法典》第第五百六十条规定,“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


  • ·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人死亡,赔偿项目是否包括其家属交通费及食宿费(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版)》第十七条第三项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删除了原司法解释的第17条,理由是该条内容已为民法典第1179条所规定,但是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造成死亡的,赔偿...


  • ·非法用工单位人员伤亡,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0)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


  • ·可以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情形(0)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


  • ·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房屋权属作出约定,房屋归属方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0)
        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房屋的归属作出约定,约定享有房屋实体权益的一方因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不能直接确认为房产所有权人,但其对该房产享有变更登记为所有权人的请求权具有优先性,该请求权可以排除人民法院对该房产的强制执行。


  • ·复印件是否当然属于无效证据(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1.本条对于可以不提供原件的情形的规定,均指存在客观原因的情形,且本条规定并无兜底条款,除这五种情形外,书证的复制件不具有证据能力,应当被排除。2.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


  • ·一审没有申请鉴定,二审中还可以再申请吗(0)
        当事人在一审中不愿申请司法鉴定,未承担举证责任。二审法院可以重新确定举证期,由对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且申请鉴定属于当事人应有的诉讼权利,法律并未规定一审未申请鉴定的当事人不能在二审提出鉴定申请,其亦在二审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并未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 ·认缴出资未到期就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0)
        公司股东在认缴出资期限未届至即转让股权,应视为其以行为明确表示不再履行未届的出资义务,属于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应追加其为被执行人。1.股东对公司的责任与其认缴出资的时间无关。根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承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不应区分已缴出资或是未缴出资,股东未出资部分亦属于公司财产。2.“公司债务不能清偿”是股东承担补充责任的前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内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是股东承担补充责任的前提,并非一定要公司破产或非破产清算,未届认缴出资期限不能成为股东规避责任的条件。在出现公司财产不能或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时,股东应负有缴纳相应注册资本的义务。...


  • ·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可否适用简易程序(0)
        第一,对于简单的民事案件并非必须适用简易程序。对于新类型案件、辖区内类似案件较多需要统一裁量标准的案件等,即便案情简单,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据本条第七项之规定,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第二,起诉后原告下落不明的,一般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条并未对起诉后原告下落不明是否仍可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规定。司法实践中,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都会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书通常明确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原告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因此,原告起诉后下落不明时,一般不需要进行公告送达,不会因此造成诉讼迟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第三,被告收到开庭传票后下落不明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本条规定了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其理由是被告下...


  • ·员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0)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员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应得工资计算平均值,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除此之外,并无其他法条直接关联到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其实,从法律规定来看,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很简单,就是每个月应得工资的平均数。根据法律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工资由以下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其中包括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奖金(如年终奖、季度奖);津贴(如岗位津贴)和补贴(如餐补、交通补贴等);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


  • ·隐名股东能否在执行异议诉讼中直接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和身份(0)
        股权的评估、拍卖、以股抵债、过户、保全过程不同于常见资产,股权的排除执行亦有特殊之处。由于股权的处置过程受公司法的约束,具有综合性,造成了不少案件参与人对涉股权执行问题的理解分歧。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无论案外人是否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权的诉讼请求,审查实体权利的归属和性质,都是判断能否排除执行的前提和基础,如果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理,且一并作出裁判。故隐名股东对强制执行显名股东股权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时,可以同时请求法院确认其股东资格。最高法院认为,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在一个案件中合并审理,系审理大多数民事案件的一般性规则,其效力并不及于民事案件审理的所有领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程序即为特殊性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无论案外人是否对...


  • ·没签劳动合同,怎么证明劳动关系(0)
        发生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需要证明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要想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可以采用下面几个证据:1、应聘登记表、入职登记表、录用通知书、面试通知短信等;2、工作服、出入证、厂牌、工作证、技术认定证书、专业证书年检记录等能够证明职务身份的证件;3、工资单、工资收入证明、社会保险记录单、企业年金单、住房公积金单或其他工资发放记录等;4、打卡记录、考勤记录、加班通知等;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6、发表有自己作品的公司内部刊物、或者公司网站有关自己事迹的报道;7、工作记录单、本人代表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客户业务记录等;8、由公司签字的岗位职责说明书、薪资确认书、调岗通知书、解除通知等;9、公司或者公司工会发出的本人是当事人的...


  • ·借条与欠条的区别(0)
        1、含义及其相应法律关系不同:借条一般反映为法律上的借款合同关系,借条是借款合同的凭证;而欠条则是一种比较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2、产生的原因不同: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但欠条形成的原因可能有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因劳务产生的、因损害赔偿产生的等等。3、举证责任不同: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并举证证明交付情况即可;而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还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4、未规定具体还款期限的借条及欠条的诉讼时效不同: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


  • ·如何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0)
        1、所谓逃逸,客观上表现为逃离事故现场、畏罪潜逃的行为,逃逸行为一经实施,即告成立。即便肇事人逃离事故现场不远或不久.即被交警追获或者被其他人拦截、扭送,均不影响“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因而不存在“逃逸未遂”的问题。如果行为人确已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那么,即便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或是在逃逸状态持续过程中,能及时放弃其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听候处理,且也不论其中止逃逸是基于个人良发现还是害怕罪责加重等何种缘故,该事后“中止逃逸”的行为均不得推翻对其先前逃逸行为的认定,而仅认定其事后的行为为自首,即分开认定,而不宜相互冲抵。2、肇事人在肇事后运送伤者去医院抢救.在未来得及及时报案前就在途中或医院被抓获的,一般应认定为无逃避法律追究目的,但若是在将伤者送到医院后又偷偷离开的,有报...


  • ·货拉拉是不是运输合同的相对方?(0)
        很多人通过货拉拉拉货、搬家,发生了损坏,想找货拉拉赔偿却被告知不是货运合同相对方,这是为什么呢?首先我们就要看双方的合同是怎么约定的。主要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是《网络货运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可以看出,网络服务公司实际上仅是中介机构帮你寻找实际的承运人,并非由公司来实际运输,公司若已提供符合约定的信息中介服务,可视为已完成服务,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即便是因为网络服务公司的原因致使运输过程中的货物受损,他们也约定的了限额赔付。根据《民法典》第823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从货拉拉APP用户协议的条款内容看,已经明确约定APP内“货运”业务属于货拉拉平台提供的信息服务而非承运业务;从托运人使用货拉拉APP的具体操上看,运输标的物、方式、承运车辆等合...


  • ·当事人已支付约定过高的违约金的,还能否主张返还?(0)
        《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据此,当事人如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在违约方主动支付了违约金,且在支付前未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下调,应视为其对已履行的违约金放弃了请求调整过高的权利。如其再请求对方返还已支付的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 ·承揽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0)
        一是看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服从关系。承揽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始终处于平等的地位,承揽人提供的是一种独立性劳动,并不存在支配服从的关系。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对于工作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支配,双方在身份上具有隶属性。二是看劳动者是否自带劳动设备等。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是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劳动力为定作方完成工作,并承担工作不能完成的风险责任。而劳动关系中,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只提供自身的劳动力,不需要提供设备。部分情况下,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没有相应工具时也会自带工具,所以要结合其他方面综合认定。三是看劳动者提供的内容。在承揽关系中,承揽方以其特有的技能提供劳动成果,一般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提供单纯的劳动力,一般是持续性提供劳动。四...


  • ·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担保的法律效力(0)
        夫妻一方作为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签名,其个人在提供担保时无需征得配偶即财产共有人的同意,配偶在该保证合同中未签字并不影响签字一方个人保证责任的成立与生效,签字一方以个人财产提供的担保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其在未征得配偶即财产共有人同意的情形下,承诺以家庭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系无权处分,配偶对此不予追认的,该承诺无效,并对配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 ·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现为《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驾驶者应当对好意同乘者承担责任。好意同乘者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甘愿冒一切风险。驾驶者对于好意同乘者的注意义务并不因为有偿和无偿而加以区分。对于驾驶者同样适用无过错责任。搭乘者有过错的,应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搭乘者无过错的,可以适当酌情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但是...


  • ·配偶下落不明,只要求离婚不对配偶申请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对配偶是否可以公告送达?(0)
        配偶下落不明,只要求离婚不对配偶申请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对配偶应当公告送达。《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17条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因此,配偶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离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这种失踪是可以成为导致婚姻和情感破裂的原因,所以,当事人是有权利到配偶的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无论,配偶是因为逃避家庭责任,违法婚姻义务等不利于他的原因或者是因为一些其他的不是不利于他的原因,无论配偶是否是因为自己的过错而最终失踪下落不明,情感终究会产生破裂,双方的关系终究会发生变化,所以基于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是可以无条件去法院起诉离婚的。而法院则会采取...


  • ·丧葬礼金的性质认定及分割原则(0)
        丧葬礼金并非遗产,且存在返还的可能性,在分割时就不应再适用继承法的规定。具体分割时,应当把握以下程序和原则:一是协商处理原则。首先应由近亲属之间协商处理,或者当地有风俗习惯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协商处理。二是确定礼金来源。丧葬礼金的给付具有非常浓郁的人情因素,其来源非常广泛,既有死者的亲属、朋友给付的,也有近亲属的亲友给付的,从习俗上来讲,礼金基本上经过登记,来源应当是确定的。三是按照来源分割。在确定礼金来源的基础上,死者配偶亲友给付的礼金,原则上属于配偶所有。对于死者近亲属的亲友给付的礼金,原则上属于死者近亲属各自所有。四是平均分割原则。少数案件中出现礼金来源未能登记或者不能查明的情况,在此情形下,原则上平均分割礼金。当然,此时可以考虑优先支付丧葬费用,余款再行平均分配。


  • ·未签劳动合同超过1年,满1年之后的二倍工资能否支持(0)
        2022年2月21日,最高法院与人社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对此进行了明确,意见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前款情形,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之后的第二倍工资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是否拥有夫妻共同财产?(0)
        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如果男女双方之间不存在合法的夫妻身份,即使双方存在同财共居的事实,其财产关系也只是一般的财产关系,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则不适用该夫妻财产制。对于事实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条对事实婚姻进行了界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


  • ·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怎样能获得经济补偿金?(0)
        一般地,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又因为某些原因解约时,往往会涉及到有没有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不管是单位还是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一般劳动者没有过错,单位往往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且劳动者在单位作时间越长拿到的经济补偿金自然会越多。所以,劳动者在与单位解约时,可以先确定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根据当前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劳动者自身出现严重过错被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无理由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两种情况下劳动者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  但是,在以下情形中,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能获得经济补偿金:  1、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  按照规定,在用人单位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劳动者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因此,劳动者可以选择通过与用人单...


  • ·职业放贷人的认定?(0)
        1.出借人主体资格2018年4月银保监会、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金融业务活动系国家特许经营业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该强制性规定直接关系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资金安全,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的规定,应认定合同无效。2...


  • ·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不能依法及时与劳动者订立或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应如何处理?(0)
        受疫情影响,企业与招用的劳动者不能依法及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可通过协商合理顺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与书面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受疫情影响导致原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不得采取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做法,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 ·专利侵权中许诺销售行为的司法认定(0)
        许诺销售侵权行为的认定许诺销售专利产品,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专利产品的意思表示。(1)许诺销售行为的目的是实际销售,许诺销售的产品应处于能够销售的状态。(2)许诺销售的方式包括在网站中展示、散发产品宣传册、在展会上展出实物、在橱窗或者货架上陈列等多种方式。(3)许诺销售的内容涉及具体的产品信息,往往包括产品的型号、价格、生产厂家、销售渠道等。产品价格信息并非许诺销售行为的必备内容要件。宣传信息中包含产品外观、性能、购买方式,即使不包含产品价款,亦可认定构成许诺销售。展会产业在当前的经济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与展会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也不断涌现,其中专利侵权是展会中常见的知识产权纠纷。所谓“许诺销售”是指以某种方式做出的销售商品的许诺,如做广...


  • ·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单方决定转让系有权处分(0)
        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和地位而在公司中享有的权利,包含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兼具财产权与人身权属性。根据《公司法》规定,取得完整无瑕疵的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应同时符合向公司出资或认缴出资这一实质要件和被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等相关件这一形式要件。换言之,出资并非取得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充分条件,不能仅因出资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认定该股权为夫妻共同共有。当股权登记于夫妻一方名下时该股权的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股东有权单独处分该股权。如无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登记为股东的一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股权转让义务,但根据原《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因转让该股权而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子女所有,能否排除强制执行(0)
        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该约定虽然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但该房屋作为夫妻二人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双方在婚姻关系解除时约定归子女所有,具有生活保障功能。子女享有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此后,债权人基于对夫妻一方的金钱债权请求查封案涉房屋。综合比较子女的请求权与债权人的金钱债权,前者具有特定指向性,且该权利早于债权人对夫妻一方所形成的金钱债权,子女的请求权应当优于债权人的金钱债权受到保护,故其可排除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有的财产执行问题(0)
        生效法律文书仅载明被执行人个人为债务人,对于下列财产,执行法院可以执行。(一)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存款、股权(股份)、金融理财产品等,婚后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单方名下的房产、车辆以及婚后登记在被执行人和其配偶双方名下的房产、车辆等财产;(二)登记在被执行人及其他人名下的共有财产以及登记在案外人名下但案外人承认属于被执行人财产或同意作为被执行人财产接受强制执行的财产;(三)对于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与其收入明显不相称的较大数额存款,登记在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单方名下的房产、车辆或者登记在被执行人和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等,执行法院可以执行。对于共有财产,应当先行实物分割后执行,但不能实物分割或分割会导致财产价值明显减损的,执行法院可以整体处置。对于处置后变价款的执行,以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所占份额为...


  • ·被执行人购买的预售商品房的执行问题(0)
        被执行人已将房款全部支付给开放商(被执行人自付一部分,银行贷款一部分),银行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预抵押登记),开发商在预售房产办理抵押权登记之前对银行贷款承担阶段性连带担保责任的商品房预售情形下,预售的商品房被法院预查封后,开发商或被执行人以仲裁或诉讼方式解除合同的,不得对抗人民法院的执行,人民法院可以继续执行预售房产。人民法院在办理预售商品房预查封时,除向房产登记部门送达预查封有关法律文书之外,还应及时向开发商送达预查封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告知预售商品房已被法院预查封,擅自向被执行人退款承担法律责任。在人民法院办理预售商品房预查封后向开发商送达预查封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前,开发商已退还给被执行人的款项,在变价款中预先扣除支付给开发商。向开发商送达预查封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开发商擅自退...


  • ·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无证房屋可以执行吗(0)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的通知》(法[2012]151号),对于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无证房屋可以处置。执行法院应就该房屋是否可转化为有证房屋征求行政机关意见,并作为确定无证房屋价值的参考。处置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暂时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载明待房屋买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关手续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由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即处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


  • ·你的婚姻为什么被撤销了?(0)
        你的婚姻为什么被撤销了?那就要看看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此外,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无偿代驾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认定无偿驾驶人和车辆所有人的责任?(0)
        驾驶人为了车辆所有人的利益无偿代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所有人对车辆既可以运行支配,也享有运行利益,应承担赔偿责任。无偿驾驶人和车辆所有人之间构成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无偿驾驶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根据其主观过错进行判断。


  • ·夫妻一方为满足个人爱好产生的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吗?(0)
        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妻一方为满足个人爱好以个人名义所负的,明显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为保护未举债的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所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的合理性(0)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根据劳动者存在违法违纪、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对其合法性的评价也应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时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用人单位向劳动者送达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对用人单位具有法律约束力。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载明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及事由,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以该决定作出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为标准进行审查,不宜超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所载明的内容和范围。否则,将偏离劳资双方所争议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内容,导致法院裁判与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及争议焦点不一致;同时,也违背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所应当秉持的诚实信用这一基本原则,造成劳资双方权益保障的失衡。


  • ·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能否取得债权人享有的担保物权?(0)
        《民法典》第700条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保证人享有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范围包括对债务人财产的担保物权,包括典型的担保物权和非典型的担保物权。但担保债务的范围不能超过主债务的范围,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范围也应限定在主债务金额范围内其实际承担的责任。如果债务人自己为债权人提供了物的担保,则债权人应当首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如果债权人没有先行就债务人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保证人和提供物保的第三人享有抗辩权。


  • ·借名买房,实际权利人归谁(0)
        不动产物权登记产生的公示公信效力,亦仅是一种推定效力,登记行为本身不产生物权,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为真正权利人时可以推翻不动产登记的推定,维护事实上的真实。借名人通过借名买房,将真实物权登记于出名人名下,并非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限购政策,亦不违背公序良俗,当物权登记与实际权利状况不符时,以实际权利状况为依据认定事实的情形,故应认定借名人为房屋实际权利人,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 ·未签订劳动合同,但订立了书面协议,能要求双倍工资吗(0)
        劳动关系适格主体以“合作经营”等为名订立协议,但协议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内容、实际履行情况等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协议中包含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限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条款,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第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对经检察院抗诉,法院指令再审后重新形成的生效判决,当事人能否再次申请再审(0)
        因再审发回重审后形成的重审生效判决,因其系在再审程序中形成的判决,故在性质上属于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83条(2022年修正后为第381条)规定的再审判决即“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如允许当事人申请再审,则在实质上将违反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一审、二审、再审及检察院抗诉”的“3+1”模式。因此,对该判决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受理。如果已经受理的,则应当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402条(2022年修正后为第400条)第6项规定,裁定终结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


  • ·一审生效的裁判经再审、上诉后作出的裁判,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0)
        (1)已生效裁判在启动再审,进入再审审理程序后作出的裁判,不论是一审后直接生效,还是经上诉审后才生效,均属于再审救济程序作出的生效裁判。(2)再审裁判的审理对象是已生效裁判,二审裁判的对象是未生效的裁判。一审生效后的裁判经再审、上诉,从形式上看似乎是针对未生效的一审裁判,但再审一审裁判已经对原生效的裁判正确与否作出了评判,那么二审裁判对其审理的再审一审裁判无论改判与否,均实质包含了对原生效裁判正确与否的认定。(3)有限再审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价值取向。(4)民诉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其他当事人在法定辩论终结前提出再审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和裁判,故将此类裁判理解为再审裁判,对未申请再审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行使并不失公允。因此,一审生效的裁判经再审、上诉后作出的裁判属民事诉讼法第209条(2021年修正...


  • ·一方针对二审判决申请再审,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后,另一方不服的,能否向法院申请再审(0)
        《民事诉讼法》第199条(2021年修正后为第206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这里所称当事人是案件的全部当事人,均依法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再审,另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再审申请的,在审判监督程序终结后,所有当事人针对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或二审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诉讼程序权利已经消灭,并不会因另一方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申请再审的权利而为其另行保留一次向作出再审裁判法院申请再审的权利。人民法院针对一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经过审查,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虽然再审程序是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的,但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并非二审判决,而是再审判决,两者因所处的诉讼程序不同而性质有别。此时,由于当事人相应诉讼权利所指向的对象是再审...


  • ·抵账方式进行的房产交易,是否可以认定买受人支付了购房款(0)
        1、以抵账方式进行的房屋交易中,可以认定买受人已经向出卖人给付房屋全部购房款。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与第二十九条在适用情形上存在交叉,即只要符合其中一条的规定,买受人即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 ·无需确认劳动关系,责任主体也可能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情形(0)
        一、违法转包的情形——违法转包关系中,转承包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转承包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时,由转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3条第1款第4项: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依据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点: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


  • ·过了诉讼时效的借条如何处理(0)
        1.协商出具还款计划与债务人协商,制定还款计划或协议。这样诉讼时效从还款计划的履行期限届满时起再开始计算,就可以延长即将过去的诉讼时效。2.对账并签章确认记住对账要双方签字或盖章,包括对账的过程(邮件来往等)。既便于诉讼又能延续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从对账之日起再开始计算。债务人为单位的,可以采用与对方起草清欠会谈纪要的形式,既不伤和气,又能掌握清欠的主动权,也能引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3.要求提供担保要求债务人找担保人追加担保,并保证在一定期限内还款,逾期不还,由担保人偿还。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从还债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计算。4.寻找催讨债务的见证人找第三方证明曾问债务人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从主张权利之日起重新计算。该证据并非直接证据,故建议和其他证据结合使用。5.保留催讨债务的各种证据如录...


  • ·清偿期之后的担保,属于什么性质(0)
        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者约定条件成就的情况下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在第三方担保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借款已超过清偿期限。因此,虽然明确将第三方约定为“担保方”,但其中有关第三方对债权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约定,应当认定为第三方自愿加入该债务,而非对该债务的担保。


  • ·争议标的指的是什么(0)
        《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争议标的”不是指诉讼请求本身,而是指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第二,“争议标的是指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此与“合同特征义务”并无关系。第三,如何区分“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与“诉讼请求本身所主张的义务”。《民诉法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的“争议标的”有“给付货币”“交付不动产”“其他标的”3种...


  • ·再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再审?(0)
        再审撤销原判(包括一审生效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后,当事人的诉讼回复至原一审裁判之前的状态,其诉讼请求未被生效裁判所羁束,讼争的民事法律关系仍处于待决状态,一审法院应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重新进行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二)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三)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四)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据此,由于原判决、裁定被撤销,审判程序重新开始,当事人依法可以变更、增加...


  • ·黑白合同,中标合同无效时如何确定结算根据(0)
        1.“黑白合同”通常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两份或两份以上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其中有一份是中标合同即“白合同”,另一份或多份是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即“黑合同”。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以及诚信的原则,按照上述原则签订的中标合同,对于招标人、中标人以及其他参与竞标活动的主体,都是公平的结果。因此,发包人与承包人应以中标合同(白合同)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2.由于工程复杂程度高、履行期限长、变化大,随着施工进度的深入,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就工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签订补充、变更协议是正常和普遍的,如中标合同签订后,补充或者变更协议未对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违反或者背离,则不构成对合同的“实质性变更”。3.确定是否对中标合同质性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应考虑以下两...


  • ·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部分事实有待刑事案件中查明的,程序上应当如何处理(0)
        由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即其争议内容往往涉及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保障,当事人往往对权利实现的期待十分迫切,如对整个案件裁定中止诉讼,则可能会使劳动者赖以生存的经济来源或再次就业、领取失业救济等权益受到严重影响,不利于保障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加之劳动争议案件中双方争议的多个焦点往往相对独立,一项争议事实不能确认可能并不影响其他争议事实的认定,因此,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可以参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对不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即作出认定的部分,先行作出判决,而对需要以尚处在刑事侦查阶段的案件确定的事实为依据进行裁判的部分,待该刑事案件获得最终处理结果后,再行审理。


  • ·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的举证责任?(0)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何界定?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国家统计局有关调查资料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等八大类。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


  • ·采取公告送达的离婚案件,可缺席判决吗?(0)
        采取公告送达的离婚案件,一般有两种原因:1.离婚时,因法院难以查明被告住所地,故而法官往往以公告的方式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2.法院在认定被告下落不明时。因为离婚纠纷涉及人身,需要谨慎对待,所以法院需要先调解,一方没有到庭,法院一般不可以缺席判决,但是因为对方下落不明等原因,仅向法院起诉离婚的,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达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下落不明的配偶依旧无法到庭参与诉讼的话,法院将会直接宣告二者的婚姻关系解除。此外,当对方满足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条件时,也可以向法院审请下落不明的人失踪或者是死亡,配偶被宣告失踪的情况下,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话,法院应该准许双方解除婚约。如果另一半下落不明的配偶失踪满四年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下落不明的人的死亡,法院根据失踪的时间也会认为该人已死亡,那么,...


  • ·对国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0)
        《民事诉讼法》第274条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八)不能用上...


  • ·关联公司用借款合同转移资金损害第三人权益,虽经调解书确认仍应撤销(0)
        关联公司之间签订“借款合同”,只是一方将资金转移给另一方使用的路径和方式,可认定双方并不存在真实的借款合意。该“借款债权”虽经人民法院调解书确认,遭受权益侵害的第三人,仍可依法向作出调解书的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此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撤销此类民事调解书,以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298条对第三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请求,人民法院经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二)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三)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对前款规定裁判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原判决...


  • ·开发商将已出售房屋抵押给银行,银行未尽审慎审查义务,不享有抵押权(0)
        开发商向银行提供抵押之前,该开发商已将前述案涉房屋出售给购房者。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虽未办理过户登记,但购房者等人已经支付价款并实际占有房屋。银行自认开发商向其提交的抵押物清单载明前述案涉房屋处于出租状态。在房屋被他人占有使用的情形下,作为专业金融机构,银行应当对房屋的出租情况进行充分的现场调查,以查明出租人是否是开发商,抵押物是否存在真实的权利人,从而避免错误接受已出售房屋作为抵押物,因此认定银行对房屋不享有抵押权。


  • ·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0)
        虽然等法律法规均使用了“劳动关系”这一术语,但是,什么是劳动关系,法律上的界定并不明确。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所以,过去劳动合同被认为是劳动关系的法定形式,也是确认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但实践中经常有用工单位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借此来规避其应尽的劳动法义务。为填补这一漏洞,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规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这种符合劳动关系实质要件,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被称...


  • ·用人单位拖欠的工资,可否作为普通债权直接起诉(0)
        首先,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劳动者直接按普通债务向法院起诉的条件是较为严格的,即诉讼请求的支持证据为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欠条,且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也就是说,双方对于劳动报酬发生之事实、劳动报酬未按法律规定或约定支付的原因、劳动合同效力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没有争议。只有在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情况下,劳动者才可以以普通债务直接向法院起诉。其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还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因此,对于符合前述条件的劳动者,不仅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且还可以选择优先申请支付令。


  • ·挂靠是否产生劳动关系?(0)
        为了满足行业中对某类职业资格证的要求,一些企业会寻找一些资格证注册到公司,而资格证持有人大多不用直接到公司上班,通常公司会支付这些资格证持有人一定的费用。《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务关系。只要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发生了实际用工,就建立了劳动关系,不论劳动关系是否书面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时劳动者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只要不对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就是合法的。《劳动法》第18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现在法律上对于劳动关系挂靠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从上可以得出,只要不违反《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应该是合法的。挂靠证件就是为了获得...


  • ·劳动争议部分事实有待刑事案件中查明的,程序上应当如何处理(0)
        由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即其争议内容往往涉及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保障,当事人往往对权利实现的期待十分迫切,如对整个案件裁定中止诉讼,则可能会使劳动者赖以生存的经济来源或再次就业、领取失业救济等权益受到严重影响,不利于保障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加之劳动争议案件中双方争议的多个焦点往往相对独立,一项争议事实不能确认可能并不影响其他争议事实的认定,因此,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可以参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对不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即作出认定的部分,先行作出判决,而对需要以尚处在刑事侦查阶段的案件确定的事实为依据进行裁判的部分,待该刑事案件获得最终处理结果后,再行审理。


  • ·属于事业编制但未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被辞退产生的争议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0)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构成,大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有事业单位编制的工作人员,其中又分为有聘用合同的和无聘用合同的两种;二是无正式编制,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对于无正式编制,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属于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其和单位之间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由此产生的争议自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对于有正式编制的工作人员与单位产生的争议,则要区分争议的具体类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第一条和第三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属于“人事争议”,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并非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


  • ·律师函可以中断诉讼时效吗?(0)
        律师函是指律师接受客户的委托就有关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披露、评价,进而提出要求以达到一定效果而制作、发送的专业法律文书。这两年娱乐圈塌房时间频频发生,一有人报明星黑料,有点明星的工作室就会发律师函表示警告,然后过不几天这个明星就求锤得锤了。导致很多人觉得律师函有啥用呀,就吓唬人的呗,虚张声势?但其实律师函用对了地方,是对胜诉有奇效的。发律师函能中断诉讼时效,发放律师函属于向对方主张权利,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为了保存证据最好是用邮寄方式寄达,保留邮件回执。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离婚协议约定债务各管各的有效吗?(0)
        答案是对内有效,对外无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因此如果仅是在当事人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对夫妻财产进行了分割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其中一人偿还的债务的,有权依照约定或裁...


  • ·因赌博而产生的负责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0)
        夫妻共同债务本质上是因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等原因产生的债务。赌博系违法行为,明知他人为了筹集赌资而借债,形成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夫妻一方因此借款产生的债务,不应认定为因夫妻共同生活而负合法债务,当然也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考虑:一、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二、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在事先和事后均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另一方在赌博一方举债之前并未产生共同借债的合意,并且赌博行为亦没有为...


  • ·儿媳妇离婚后,可以嫁给公公吗?(0)
        关于直系姻亲间能否结婚,我国现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未作明确规定。在讨论修改婚姻法过程中有许多人提出应明令禁止直系姻亲结婚,因为这种婚姻关系违背传统伦理道德,而且容易引起亲属关系的混乱,许多外国法中都有禁止直系姻亲结婚的规定。但这一意见未被采纳,主要是因为姻亲之间一般没有血缘关系,姻亲结婚并不产生遗传学上的后果。因而是否禁止姻亲结婚以及禁止的范围,可以用道德和习惯来调整。现实生活中,传统道德对公公与儿媳、岳母与女婿等直系姻亲结婚持强烈否定的态度,但从我国婚姻习俗看,对某些旁系姻亲结婚,如丧偶后,女方与大伯子结婚,男方与小姨子结婚,则一般予以认可。禁止结婚的血亲有两类:(1)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爷爷(姥爷)不能...


  • ·是否可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受让股东为被执行人?(0)
        由于执行程序对效率的追求,为避免执行程序中对实体权利义务判断与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法律关系出现明显背离,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应当以股东承担责任的事实具有外观上的明显性为基础。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由于受让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让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这一事实,通常不具有外观上的明显性,因此,一般不宜在执行程序中依据《执行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由执行法院裁定追加受让股东为被执行人。


  • ·精神病人发生交通事故,是否需要赔偿残疾赔偿金(0)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害已经遭受了严重的肢体痛苦,且人的生命价值并无本质上的区别。《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人。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该规定对残疾赔偿金的赔偿并没有规定例外的情形。因此,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与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前是否具有劳动能力并无必然联系,如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构成伤残等级的,对残疾赔偿金部分仍应予以支持。


  • ·当事人约定与争议无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有效吗?(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现行《民诉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的范围除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也可以选择其他法院管辖,但必须是与案件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包括原告经常居住地、被告经常居住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法院。若当事人协议选择了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的,因超出本条规定范围,应当认定其约定无效。


  • ·投保人未按时交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可否以此拒赔?(0)
        在投保人未按时交纳保险费是否导致保险人可据此免于赔偿的问题上,审判实践中是存在争议的。应当从超过约定交费时限的期间长短、是否符合合同中止的法定或者约定事由以及保险人是否已经获得合同解除权并予以行使等因素,结合最大诚信原则进行综合认定。当前,大多数法院基于保护弱势群体利益之因素倾向于支持投保人在续交保费后恢复保险合同效力,由此获得事故赔偿。但也不乏有些法院出于维护合同公平的考量,支持保险公司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


  • ·为逃避债务将财产转家人名下,能执行家人名下财产吗?(0)
        按照金融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权利人系执行阶段的形式审查内容,该认定并非不可推翻。尤其是在执行异议之诉中,被执行的财产在案外人名下,但该财产权利来源是否合法应当纳入审查范围。本案债务人对于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应当是清楚和明知的,在此情况下,任由债务人将夫妻共同财产转至家人名下,应属逃避债务、规避执行的行为,法院综合本案全部事实和双方的特殊关系,对家人账户冻结后其要求排除强制执行的请求不予支持。求排除强制执行的请求不予支持。


  • ·搭顺风车出车祸,谁担责?(0)
        “好意同乘”是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符合友善、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典》制定前,尚无关于“好意同乘”的明确法律规范。《民法典》首次对“好意同乘”做出了明确规定,如果搭顺风车途中遭遇交通事故,造成同乘人员受伤或死亡,责任分划定分两种情况:1、搭乘人免费搭乘,车主在有违章等过错情形下,需要承担法律责任。2、搭乘人付费搭乘,视为车主有营业目的,应对搭乘人的人身及财产损失承担法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好意人无营利目的,但乘车人以主动负担部分油费或者过路费的,系出于情谊的维护,并非是支付对价的意思,应当认定为“无偿”的范围;虽然“好意同乘”的“减责”规定可以减出美德,但不能以减损乘车人的权利作为代价。若驾驶人的行为具有侵权的故意或过失,则不能仅以好意同乘作为减责事由。比如,好意驾...


  • ·专家辅助人可以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庭审活动吗?(0)
        不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同样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四条也同样规定:“审判人员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对鉴定意见质证或者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所以专家辅助人在法庭上的活动限于专门性问题相关范围,专门性问题之外的其他问题,专家辅助人不能参与。在法庭涉及专门性问题事实调查结束后,应当责令专家辅助人退出审判区。


  • ·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可以直接作为定案根据吗?(0)
        不可以。《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有专门知识的人”司法实践中一般称之为“专家”“诉讼辅助人”或“专家辅助人”,是指在科学技术以及其他专业知识方面具有特殊的专门知识或者经验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由此可知,专家辅助人仅仅是作为当事人的帮手,对专业知识,以及鉴定意见等作出自己的解释。因此,专家辅...


  • ·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属于什么证据(0)
        首先,专家辅助人,具备某学科领域的专业知识,经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在法院同意情况下,到庭对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发表意见,辅助其进行诉讼的人员。——百度百科由此可见,专家辅助人是由当事人申请的,而不是由法院指定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有专门知识的人”司法实践中一般称之为“专家”“诉讼辅助人”或“专家辅助人”,是指在科学技术以及其他专业知识方面具有特殊的专门知识或者经验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


  • ·案件被发回重审后没有申请退还二审案件受理费的,在上诉时是否可以不再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0)
        不可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该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因此,已经交纳过第二审案件受理费的案件被发回重审后,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的当事人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退还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综上可见,如果案件经重审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则应当再次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案件经重审后,当事...


  • ·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应如何申请劳动仲裁?(0)
        疫情期间,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进行协商和解,也可以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当事人可采用网络、邮递等方式提交资料,通过电话、在线视频等非接触即时沟通方式申请调解争议。符合条件的仲裁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采取视频审理、书面审理等方式处理。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受疫情影响,无法到仲裁机构参加庭审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 ·残疾赔偿金计算年限届满后仍然生存,能否继续请求赔偿义务人支付残疾赔偿金(0)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2年修正)第12条第1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实践中,人民法院根据该规定确定的赔偿义务期间届满后,赔偿权利人仍然可能继续生存。如果赔偿权利人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参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精神,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这是因为残疾赔偿金属于继续性发生的费用,在人民法院确定的赔偿期限届满后,如果赔偿权利人仍然生存,且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则将...


  • ·未投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0)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一规定表明,机动车的所有人具有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目的在于发生交通事故后,承办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能够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赔付受害人所受到的人身、财产损失,保护受害第三者的权益。该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明确了机动车在已投保交强险的情形下的责任负担方式,即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限额之外的损失按照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程度负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车辆所有人未投保交强险,即是违反...


  • ·病历异议成立,能否因此认定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0)
        《民法典》第1225条第1款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据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保管相关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书写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书写规范》的相关规定。但是,根据《民法典》第1218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医疗侵权责任的构成,必须符合医疗行为、过错、因果关系和损害后果的构成要件。病历书写或保管存在过错,不能满足侵权责任的全部构成要件,因而不能仅仅因患者提出的病历异议成立而认定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患者意图通过存在异议的病历而主张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则患者还需要证明医疗机构对该病历的出具具有过...


  •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可以执行吗(0)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的通知》(法[2012]151号),可以进行“现状处置”。处置时应在拍卖公告中披露房屋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现状及土地性质,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及将来可能面临的拆除、拆迁及补偿不能等风险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变价不成的,债权人可以接受该房屋抵债。变价或抵债裁定中应载明上述内容和风险。在不改变租赁合同前提下,可不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进行“现状处置”,但处置前应告知集体经济组织。处置时应当充分披露租赁合同内容,特别是公告租赁剩余期限、租金标准及支付等情况。确定保留价需考虑租金支付情况。成交或抵债后,被执行人作为承租人的权利义务由受让人继受。拍卖前租赁期限已届满,租赁合同对于房屋归属及补偿有约定的,尊重租赁合同的约定。如约定房屋收归...


  • ·交通事故一直未作伤残鉴定,但一直有新的治疗费用产生,如何处理(0)
        就因伤持续治疗费用在审判实践中应当如何认定的问题,首先需要确定因伤治疗是否终结。是否治疗终结属客观性评定标准,双方当事人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起鉴定申请。如果相对方不进行必要的配合,则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5条关于“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认定治疗终结,进入伤残鉴定。对已经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后的持续治疗,其治疗必要性以及与交通事故之间关联性的举证责任在于伤者。换言之,对于交通事故发生后一直未作伤残鉴定的,伤者可以申请鉴定伤残等级,就已经支出的治疗费用和经鉴定评估后将来需要支出的治疗费用请求侵权人赔偿。若在此赔偿范围之外,伤者在此后有新产...


  • ·如果合同因违约被解除,守约人能否主张违约金?(0)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的违约责任当然包括合同内定的违约金。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也有明确的司法政策与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第八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其实质是认为违约金条款系当事人事先达成的、可独立于合同剩余条款之外的合意,该条款的效力不因合同权利义务终止而受到影响。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


  •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物品受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0)
        可以认定为精神损害,能否获赔须结合具体情形判断。实践中,经常出现一方以具有人格纪念意义的物品(如相片、手镯、信件等)被另一方损害为由,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对此,主张方的依据往往是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的规定,而另一方则以《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之规定作为根据,认为财产损害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对方这一抗辩不能成立。《民法典》第1183条在原有的《侵权责任法》(已废止)第22条的基础上,增加了第2款,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


  • ·父母和子女都可以请求确认/否认亲子关系吗?(0)
        并不是,根据《民法典》第1073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成年子女只能请求确认亲子关系,是为了防止有人借此逃避赡养,同时也保障的成年子女的继承权。


  • ·我方想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另一方不同意亲子鉴定怎么办?(0)
        可以向法院起诉确认/否认亲子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9条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 ·公司因为疫情原因经营困难,可以延迟发工资吗?(0)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因此,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延迟发放工资未超过30天,或者未依法及时缴纳社保费,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 ·劳动者被确诊新冠阳性,隔离治疗,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0)
        不可以。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 ·关于病假的规定(0)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关于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的天数,是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24个月(特殊情形的可延长)。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 ·关于事假的规定(0)
        事假的天数由用人单位通过制订规章制度的方式确定。事假是无薪的,但如果用人单位有规定可发薪水的则从其规定。如《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一)在事假期间的……需要注意的是,有的用人单位不扣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的工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发了工资,且事假达到20天的,劳动者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根据是《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 ·法定节假日之外的部分节假日(0)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主要有: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注意,如果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不逢休息日,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正常上班的,单位是无需支付加班费。


  • ·关于法定节假日的规定(0)
        国家法定休假日,共计11天。即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关于休息日的规定(0)
        正常情况下,星期六和星期日为每周休息日,双休日不计薪,全年104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146号令,1995年05月01日实施)第七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第一问,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 ·​二审期间,上诉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上诉,后未履行和解协议,是否执行一审判决(0)
        一种意见认为,由于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撤回上诉,法院一旦裁定准许撤诉,一审判决即为生效判决,因此,具备强制执行力,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的规定继续执行一审判决。另一种意见认为,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为了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所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双方通过诉讼外的途径创设的新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从实体法角度而言,和解协议的达成实质变动了一审判决所确定的实体内容,这是和解协议所带来的不争之客观结果,其性质与调解协议有所不同。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和解协议为双方当事人对于自己实体...


  •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0)
        传统的小产权房通常存在以下特征:第一,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第二,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用地程序违法;第三,建造行为是由村民、村集体或镇政府独立完成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联合完成;第四,国家房屋管理部门不予备案房屋买卖合同,也不予颁发产权证。同时,因各地历史发展、土地政策的不同,不同地市小产权房的特征亦具有自身特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宅基地房屋禁止出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其他人员。在传统小产权房买卖的相关争议中,法院通常会以“涉案房屋建立在原农村集体土地上,买卖合同违反宅基地禁止买卖的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 ·爷爷去世有丧假吗?(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法律明确赋予了劳动者带薪休婚丧假的权利。根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带薪休丧假的权利,但对范围有规定,仅父母、配偶、子女去世时可以享有丧假,部分省份可能会扩大范围到岳父母、公婆,但爷爷不在该范围内。所以爷爷去世是不享有法定丧假的。但有的单位会讲祖辈亲属列入孙辈亲属的丧假范围,具体就要看单位的规章了。


  • ·继父母需要承担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的赔偿吗(0)
        未与未成年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无须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民法典》第1068条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该法第1072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一方在结婚时与另一方达成了不收养其与前妻/夫生育的子女的婚前协议,则与另一方之子女并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因此,只要其向受诉法院说明这一情况,基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且双方的这一约定不具备法定无效事由,法院不会判决未与未成年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出借方能否仅以借条为依据向法院起诉民间借贷?(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因此,出借方仅以借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起诉至法院,对方提起抗辩或者反诉的,应当就该抗辩或者反诉承担举证责任。当对方就抗辩或者反诉提供了相应的事实证据予以证明后,出借方还应就该借款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 ·网络服务提供者拒删差评言论应否承担侵权责任(0)
        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侵权通知,未采取必要措施,不一定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应遵循过错责任原则,在有过错的情况下,对网络用户的行为承担帮助侵权责任,前提条件是网络用户存在应该由其承担责任的侵权行为。


  • ·劳动争议案件中网络社交账号的权利归属(0)
        如果主播与签约的平台解除劳动关系,那么涉及的社交账号应由谁继续使用?网络社交账号是网络虚拟财产。在双方无约定的情形下,应考察网络社交账号的注册情况。通常情况下,网络社交账号的注册需要提供用户信息,若社交账号是由单位以其名义注册,交由劳动者管理的,则其权利人为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解除时,劳动者当然负有将该账号的管理权限交还给单位的义务;若账号系以劳动者的个人信息注册,即使其用于用人单位的宣传,则其权利归属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解除时,用人单位亦无权要求劳动者移交管理权限。网络平台通常会与注册者约定,所注册的网络账号仅限于本人使用,否则有可能承担账号被暂停或注销的后果。故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共同向网络社交平台申请主体变更,亦可根据法院的生效判决,单独向网络社交平台申请主体变更,这样既保护了劳动者...


  • ·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是否有效(0)
        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身民事权利的正常处分,赔偿协议具备民事合同的属性,除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或者可撤销等情形外,赔偿协议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但是,双方当事人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并不必然能够产生一次性了结纠纷的结果,在协议签订后如若出现病情加重、新的伤残等问题,往往导致赔偿数额的增加,当事人一旦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前述因素,综合判断协议签署时有无重大误解、显示公平等情形,最终对涉案赔偿协议的效力作出准确恰当的司法认定。


  • ·违法分包承担工伤责任吗?是劳动关系吗?(0)
        是用工主体责任,承担工伤责任,但不能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此不仅有最高院的案例,也有相关的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办(2011)442号文]第五十九条中有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


  • ·非金融性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是否受法律保护(0)
        非金融性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此种融资行为并不为法律所禁止,但具体融资的行为是否有效、是否受法律保护,应当进行两层审查。第一,应审查是否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第二,还应审查是否存在前述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若上述两个条文中的情形均不存在,则...


  • ·旅游者在旅游景点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旅行社是否承担责任(0)
        通常情况下,旅游者在参团旅游过程中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倘若仅为产品瑕疵,旅游者可以要求与其存在买卖合同的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倘若为缺陷产品,并造成人身和其他财产损害,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对此,旅行社通常不承担责任,因为旅游者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能够自主地作出选择与判断。但是,若旅行社就该假冒伪劣产品对旅游者作了不实推荐,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提供旅游服务的义务,可能需要承担旅游合同项下的违约责任;在特定情况下...


  •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满足某种条件时合同自动解除,当该条件成就时,能否不经通知对方即已解除?(0)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其意在强调,当事人一方行使约定或法定的合同解除权时,应当向对方发出通知,作出明确意思表示。该条虽未覆盖约定自动解除条件的情形,但出于促进合同关系的变动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清晰化、明确化的考量,若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满足条件时合同自动解除,不宜认为该条件成就时,合同可以不经通知即解除。


  • ·被挂靠人是否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0)
        实际施工人借用被挂靠企业资质承包了案涉工程,无论从司法解释的规定还是案件实际情况来看,被挂靠方都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司法解释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突破合同相对性,系基于保护实际施工人权益的目的,该规定作为例外并不排除承包人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张工程款的权利,同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发包人的诉讼行为亦表明其认可被挂靠人为案涉工程的承包人。故被告靠人作为工程承包人,有权主张向发包人工程款。


  • ·约定投保金额与电子保单金额不一致的责任承担(0)
        保险合同属射幸合同,一旦投保金额出现误差,保险事故发生时将对投保人造成重大损失,其通过保险分散风险的订约目的也将落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协商确定的投保金额与电子保单中载明的实际投保金额不一致时,应依据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规定,确认各方对投保人因投保金额不足产生损失的分担比例。


  • ·公平责任与公平原则(0)
        公平原则规定在《民法典》第6条,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笔者认为,公平责任与公平原则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联系在于适用公平责任的目的在于实现公平原则,公平责任本身是公平原则在侵权法律关系中的具体运用。同时在适用公平责任时可以运用公平原则以实现实质公平,例如已经确定要适用公平责任,但对于具体数额或者比例如何确定时,可以考虑运用公平原则来衡量。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适用范围不同。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适用于整个《民法典》,调整合同、侵权等法律关系。而公平责任只适用于侵权法律关系,且是侵权法律关系中的一项具体规则,有具体法律条文规定。二者相当于一般条款与特别条款的关系,因此在适用中要优先适用公平责任。另一方面是法官自由裁量权不同...


  • ·生父与继母、生母与继父之间的婚姻关系一旦解除,继子女与继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也自然终止吗?(0)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虽然是以生父母与继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为前提,但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后,它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解除,但不能认为生父与继母、生母与继父之间的婚姻关系一旦解除,继子女与继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也自然终止。第一,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继父或继母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第二,在通常情况下,受继父母抚育成人并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应当承担赡养继父母的义务,双方关系原则上不能自然终止。但是,如果双方关系恶化,经当事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解除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成年继子女须承担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晚年的生活费用。


  • ·、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吗?(0)
        尚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赠与,房产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对赠与房产一方离婚时主张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应予支持。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如果赠与的房产已经登记过户,但受赠的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行使法定撤销权。行使任意撤销权的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条件是赠与房产的产权未发生转移,不适用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是基于法定事由,由赠与人行使的撤销赠与的权利,其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 ·婚姻期间书写的保证书是否有效?(0)
        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保证书是一方亲自书写的,系对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应当预料到如果再做出对不起另一方的事情,离婚时不应分得任何夫妻共同财产;该保证书既体现了夫妻应相互忠实的立法精神,亦符合社会道德的标准,故该保证书对夫妻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 ·患有精神病的无劳动能力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一直未参加工作,现因交通事故致残,侵权人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0)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害已经遭受了严重的肢体痛苦,且人的生命价值并无本质上的区别。《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人。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该规定对残疾赔偿金的赔偿并没有规定例外的情形。因此,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与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前是否具有劳动能力并无必然联系,如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构成伤残等级的,对残疾赔偿金部分仍应予以支持。


  • ·单位欠缴社保,能否起诉(0)
        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而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未规定由法院受理。因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欠缴费用负有征缴的义务,如果劳动者、用人单位与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此类争议不宜纳入民事审判的范围,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应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


  • ·在劳动者主张提成工资的案件中,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0)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根据这一规定,在确定这些具体参数时,法院还应当考虑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即由距离争议内较近的一方,也就是更容易取得证据的一方承担某一参数的具体举证责任。比如,涉及用人单位经营管理状况或者法定的完税义务等方面的数字,用人单位更有能力也有义务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而对于劳动者已经达到约定的提成工资的支付条件,以及具体完成的工作任务数量等,一般由劳动者一方举证证明。


  • ·在商场参加抽奖不慎滑倒摔伤,商场要担责吗?(0)
        商场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在组织抽奖活动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老赖女儿高考710分,高校拒绝录取,是真的吗?(0)
        是假的,早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记者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便在记者会上已澄清,“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只是限制上高收费的贵族学校,不能把正常的义务教育和高学历教育等正常的上学都列为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条例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


  • ·拿着离婚协议可以办理房产过户吗?(0)
        现实中,经常遇到房产登记在双方或者另一方名下,离婚签署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拿着离婚协议去办理过户却被要求另一方过来签字,或者干脆告诉你材料不符合条件,不能凭借离婚证、离婚协议办理过户的。这种做法正确吗?当然不正确,虽然房产是“登记主义”,但离婚协议属于双方合意,协议约定房产归某一方所有,是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成立、有效的条件,那它就可以作为办理过户的依据。此外,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法院判决、调解离婚,双方关系可能都已经恶化,这时候再要求另一方配合签字,协助办理过户实在是强人所难,或者再去申请法院协助执行,都大大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


  • ·忠诚协议能否作为分割财产的依据(0)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男方与女方签订的婚前协议约定了待政策条件许可时增加男方为房屋产权共有人、签订协议之日起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有一方移情别恋等过失方不再拥有共同财产,该协议前后出现共同、共有的内容,对于房屋是否为共同共有并不明晰。协议中又约定了相互忠诚的内容,而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后,为保证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违约金或者赔偿金责任的协议。双方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故双方订立的忠诚协议由当事人自觉履行,不宜作为分割财产的依据。因双方至今未缔结婚姻不具备家庭关系共同共有的前提基础,故依据双方出资额和男方存在的过错酌情确定房屋份额比例并无不当。


  • ·双方恋爱期间共同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分手后都想取得房屋产权,该如何处理?(0)
        从审判实践来看,恋爱期间购置房屋的纠纷,一般呈现的特点是:(1)双方事先及事后对一旦婚恋不成所购房屋如何处理并无约定。(2)产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或预登记的权利人一般为男女双方,而实际房款(含贷款)大多数由一方全额支付。(3)涉讼时房屋市场价格较购房时均有不同程度上升,双方都想取得房屋产权。(4)因房价上涨导致房屋增值部分的归属成为双方争执焦点。对于恋爱期间为了结婚而共同购房,产权登记为双方共有的情形,如果没有按份共有的特别约定,一般认定为共同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关于“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一方取得房屋当予退还另一方在此期间的出资,又由于两...


  • ·宅基地上的房屋坍塌,是否能取得拆迁补偿(0)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应当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1.当事人作为本村村民,户籍一直未变动,应当依法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利,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其婚后随迁入户的丈夫和所生子女亦均依法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利。2.虽然其家庭长期在外居住生活,但并不因此丧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宅基地使用权。3.尽管当事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建设房屋,所建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已被强制拆除,但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利,行政机关应当基于当事人合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对其予以补偿安置。至于当事人在该宅基地上是否有合法房屋,则是补偿安置过程中确定补偿标准的考量因素之一。行政机关仅以当事人所建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原住房已坍塌为由,拒绝给予当事人补偿安置的主张不能成立。


  • ·对方没有借条起诉民间借贷关系,我方可能可以提起的抗辩有哪些?(0)
        1、买卖合同关系;2、赠与合同关系;3、定金保证合同关系;4、租赁合同关系;5、承揽合同关系;6、保管合同关系;7、机型合同关系;8、行纪合同关系;9、中介合同关系;10、借款为赌资或其他非法用途等;11、借款已还清;等等。但是,我方提出抗辩,将对相应的抗辩理由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 ·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0)
        经济适用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房的购买需要经过一定审批手续,虽然政府通过部门规章对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资格作出相关要求,但是对于经济适用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并无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认定其无效,是否具有购买资格,能否通过审批,以及是否能够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买受人是否具有购买资格,能否通过审批,以及是否能够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


  • ·离婚协议约定归一方所有的房屋能否排除强制执行(0)
        不动产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离婚协议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对男女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故离婚协议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一般而言亦不能排除执行。但若离婚协议真实、离婚协议订立早于债务发生之前以及非因自身原因不能办理过户登记的,可以排除强制执行。因房产无法分割而予以一并查封符合法律规定,并不属于超标的查封,但若继续执行,很可能对当事人居住生存等造成影响,有违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不符合比例原则。


  •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0)
        对于侵权人而言,行为方式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如有的行为人以作为方式、有的行为人以不作为方式实施侵权,但是只要两者存在共谋,基于共同故意最终发生了侵权,全体侵权人仍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对于被侵权人而言,共同故意使侵权人的行为结合成了一个整体,诉讼时,有的侵权人妄图通过举证证明自身行为与损害无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而免责。被侵权人应明确,其只需证明侵权人之间存在共谋即可,即使侵权人个人的行为没有直接造成损害后果,各侵害人仍应就可能的因果关系承担责任。对于应履行共同注意义务的当事人,不能因为参与人员数量较多、发生参与人员越多、越忽视个人义务的“灯下黑”情况,当损害发生后,所有的应履行共同注意义务的当事人均应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


  • ·没有律师资格的能否以公司“法律顾问”的身份代理公司参加诉讼?(0)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看出,没有律师资格也没有基层法律工作者证书的自然人,能否代理公司参加民事诉讼,主要是看其是否属于公司工作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十六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 ·出借方能否仅以转账凭证向法院起诉民间借贷?(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出借方仅以转账凭证起诉民间借贷,对方当事人抗辩该转载不属于民间借贷款项的,应对该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在对方当事人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不属于民间借贷关系后,出借方还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不能举证的将承担不利后果。


  • ·上班时间擅自外出,返岗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0)
        员工在上班期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在返回工作岗位途中发生涉案交通事故,属于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岗,仍属上班期间,不属于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而死亡,也不能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的范畴。人社局适用前述条例的规定认定员工因涉案交通事故导致的死亡不属工伤,也不视同工伤。


  • ·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中“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的认定(0)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47条规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条件中,“后诉与前诉当事人相同”应当如何认定?前诉原告以前诉被告的继承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能否认定为前诉与后诉当事人相同?一事不再理原则不仅具有禁止相同当事人就同一争议事项(诉讼标的)于诉讼系属中再行起诉的功能,也具有阻止相同当事人间相同诉讼标的再次讼争的功能。因此,无论从诉讼系属效力还是从既判力消极效力角度,形式当事人都应当包括在一事不再理原则主观要件即当事人同一性的当事人范围。但既判力主观范围除包括形式当事人即通常当事人外,在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情形下,案件当事人之外的人,也要受既判力的拘束。从既判力消极效力角度出发,一事不再理原则中主观范围也应当扩展至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所及的第三人。继承人通过继承而承受诉讼标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当事人...


  • ·婚外情应该怎么取证?(0)
        在婚外情取证中一要合法,二要量力而行,不要超过自己的经济能力,很多无过错方为了掌握对方越轨的确凿证据,甚至不惜血本,请人或请“侦探公司”去调查,但最终也未能取得证据。律师提醒,在量力而行调取婚外情证据时,应该将主要精力放在共同财产的调查取证及保全工作上,如需调查婚外情需注意以下证据的收集:(1)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突然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保证书等表示悔改,这是婚外情的关键证据(2)嫖娼事件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3)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4)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5)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照摄像拿实证据。


  • ·破产管理人是否可以解除以房抵债合同(0)
        《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即管理人有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单方解除的合同限于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且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然而在以房抵债合同中,债权人一方往往已经履行了主合同义务,例如借款的支付义务、建设工程的施工义务等,因此,管理人不能够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单方解除以房抵债合同。


  • ·债务人将已经抵押的房屋用于以房抵债的,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以房抵债合同是否有效?(0)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也就意味着在《民法典》施行以后,债务人以已经设定抵押权的房屋来抵债的,以房抵债行为有效,只是抵债后,抵押权人对用于抵债的房屋仍然享有抵押权。但是,如果债务人与抵押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抵押期间,债务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物的,则以房抵债合同会因违反抵押合同的约定而无效。


  • ·以房抵债效力问题。(0)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只要债权人与债务人是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达成的以房抵债合同,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以房抵债合同有效。在企业破产案件中,需要特别注意,如果存在以下情形的,则以房抵债合同无效或者管理人有权撤销:1.以房抵债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如果以房抵债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则会构成个别清偿,管理人有权撤销。2.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以不合理的抵债金额进行以房抵债的。《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


  • ·以房抵债构成要件。(0)
        以房抵债实质上是以物抵债或代物清偿的一种方式,通常表现为债权债务双方当事人达成变更原债的履行方式为以房屋抵偿原债的合意,约定以债务人或经第三人同意的第三人所有的房屋折价抵偿原先的债务。因此通常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以房抵债双方此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2.双方达成以房抵债的意思表示(通常变现为签订以房抵债协议,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3.抵债房屋产权转移至债权人名下。


  •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可以采取的途径。(0)
        案外人针对法院对执行标的执行提出异议的,若申请被驳回:①如果认为是原来作出判决、裁定有误的(如判决、裁定裁决该标的属于被执行人或者裁决执行拍卖处理该标的的),案外人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法院申请再审。②如果原来判决、裁定无关,是因为法院执行错误原因造成的,案外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③在此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提出期限,避免逾期,而导致的无法救济。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


  •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含案外人均可以采取执行程序中可以采取的救济路径(0)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含案外人),针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的,若申请被驳回,可以申请复议。在此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提出期限,避免逾期,而导致的无法救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六条第一款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编者注:民诉法修正后对应是第232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


  • ·下班去男友家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算公司吗?(0)
        不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为了上下班而往返于居住地和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路途。去男友家路上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因此不认定为工伤。


  • ·PIP协议的合法性问题(0)
        PIP(绩效改进计划)目前被各类公司,特别是互联网企业及外资企业广泛应用于人力资源管理流程中,当员工出现不胜任工作的情况时,HR就会给他一份PIP计划,如果PIP仍未通过(大概率是通不过的)就视为经培训后不胜任工作,公司单方解除合同。但是,PIP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不胜任工作解除合同,较之其他条款,解除的周期长、操作难度、举证难度和风险都相对较大,而且按照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不仅要提前三十日通知,还要正常支付经济补偿。...


  • ·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财产的行为(0)
        1.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等六方面的因素。2.公司和股东之间的资金往来是否有财务记载是否定公司人格时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在有财务记载的情况下,则证明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借贷或者借用,股东与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民事责任主体。反之,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财产,不作财务记载,可以证明公司人格不独立,已成为股东的工具、另一个自我。这时,应否定公司的人格。


  • ·股东收取公司转账的行为认定(0)
        否认公司法人格,须具备股东实施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以及该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法定要件。认定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公司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是否存在其他混同情形等。公司向股东的单笔转账行为尚不足以证明公司和股东构成人格混同。债权人亦未能举证证明公司的该笔转账行为严重损害了其作为债权人的利益,故人民法院不得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径行判令股东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同时,作为公司股东在未能证明其与公司之间存在交易关系或者借贷关系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接收公司的转账,虽然不足以否定公司的独立人格,但该行为在客观上转移并减少了公司资产,降低了公司的偿债能力,该股东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并参照《...


  • ·微信聊天记录的举证责任(0)
        当事人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录像及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对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为不认可其真实性,并主张该聊天记录系经剪辑制作。虽然该证据并非通过双方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手机微信)体现,对方亦表示不认可真实性,但其并未提交反证证明该证据所展示的聊天内容非双方实际发生。加之,考虑到聊天记录系双方之间意思表达的记载,任一方均可方便确认聊天内容,在此情况下,举证责任应转移至对方当事人,由其提供反驳证据。未能提供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应对该“微信聊天记录”视频证据予以采纳。


  • ·夫妻一方投资的个人独自企业债务承担问题(0)
        最高法民一庭认为,对于因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借款协议”方式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的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争议,审判实践中:①应适用《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②即使夫妻一方个人投资的独资企业产生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该个人独资企业所负债务亦应由投资一方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责任;③人民法院“可以”而非“应当”按照夫妻间“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④人民法院不能简单地根据夫妻间“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而是应综合夫妻财产制、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等可能影响到财产分割的情形加以妥善处理。


  • ·第三人购买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房屋,能否直接请求开发商协助办理权属证书(0)
        第三人只能要求买受人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不能直接向开发商主张。因为第一,符合合同相对性的法理。对于连环买卖,虽然针对同一标的物,且交易彼此连续,但仍属于不同的主体和不同的法律关系,故第三人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出卖人主张权利,除非符合关于代位权的规定。第二,防止国家税收流失。根据我国房地产税收有关法律规定,二手房交易需要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等税种,如果允许第三人直接向出卖人主张过户,将使中间环节的税收被规避,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同时有民事审判阻碍国家征税行政权之嫌。第三,合理平衡债权人利益。如果允许第三人直接向出卖人请求过户,买受人的债权人利益可能会受损。特别在买受人恶意逃债时,其与第三人虚构房屋买卖合同,由第三人通过法院裁判获得房屋所有权,使买受人的债权人的利益落空。


  • ·双方存在特殊关系的民间借贷举证责任(0)
        双方存在情人关系等特殊身份关系时,一方依据银行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而对方否认双方存在借款合意,并主张转款系基于双方特殊个人关系产生的其他法律关系的。该情形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的“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情形不符,法院不能适用该条司法解释分配举证证明责任。而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由主张借款关系的一方对其与对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以及其实际给付借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 ·以物抵债可以排除执行吗(0)
        《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规定了无过错不动产买受人可以排除金钱债权人执行的四个条件,只要有一个要件不符合则不能排除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以物抵债协议不同于买卖合同,其性质或者是新债清偿,或者是债务更新。在新债清偿场合,同时存在新旧两个债,与单一之债性质的买卖合同判然有别;在债务更新场合,债权人仅享有权利而无须履行付款义务,与需要支付对价的买卖合同亦不相同。因此,仅依据以物抵债协议,并不足以排除另一个金钱债权的执行。只有消费者购房人才能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排除抵押权人的执行,无过错买受人不能基于该规定第28条排除抵押权人的执行。为切实防范虚假诉讼,充分发挥民事司法的价值引领功能,上述规定第28条不适用于以物抵债的情形。


  • ·婚外情构成犯罪吗?如何量刑?(0)
        如果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仅仅是单纯的有婚外情行为的话,一般是不构成犯罪的。但此时需要区分婚外情与重婚,因为现实中很多婚外情行为实际上已经构成了重婚犯罪。此时就需要按照《刑法》规定,对重婚的一方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微信聊天记录,举证责任应转移至对方当事人(0)
        当事人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录像及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对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为不认可其真实性,并主张该聊天记录系经剪辑制作。虽然该证据并非通过双方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手机微信)体现,对方亦表示不认可真实性,但其并未提交反证证明该证据所展示的聊天内容非双方实际发生。加之,考虑到聊天记录系双方之间意思表达的记载,任一方均可方便确认聊天内容,在此情况下,举证责任应转移至对方当事人,由其提供反驳证据。未能提供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应对该“微信聊天记录”视频证据予以采纳。


  • ·如何认定保全申请存在主观过错(0)
        保全申请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要根据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考察其提起诉讼是否合理,或者结合申请保全的标的额、对象及方式等,考察其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适当。损害赔偿范围以被申请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较为适宜。保险公司通过向法院递交保单保函,表明在申请人因保全错误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保险人基于保单保函将不可抗辩地承担司法上连带责任担保。


  • ·股东逾期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可否就其未出资部分股权予以解除?(0)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经公司催缴后,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公司股东会决议就股东逾期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股东会同意该股东按照实缴出资享有股东权利,并通过转让未出资部分股权解决其欠缴出资问题,从而解除其未缴出资部分股权。


  • ·离婚后复婚共同财产的认定(0)
        夫妻依据法律规定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双方应当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若房产未进行产权变更,属于登记离婚后协议履行问题而非协议效力问题,权利方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协助履行。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无论是双方协商处理还是经由法院判决,其结果都是终结性的,离婚时某一方分得的财产,等同于婚前个人财产,除非当事人自愿,否则在下一段婚姻关系中仍然归个人所有,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 ·在借条上加盖项目部印章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0)
        项目部公章的使用范围一般限于工程报告、计量、变更及决算资料方面,不包括对外借款用途。但从建筑行业现实情况来看,部分建设施工单位不规范,使用项目部公章确认原材料供货、工人劳动报酬数额等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形也不鲜见,故对在借条上加盖项目部印章的行为,应结合出具人的职务及其日常管理行为、出借款项的流向等因素综合认定。


  • ·超过退休年龄发生交通事故,误工费如何认定(0)
        受害人在事故发生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主张有误工收入,应有相应的确实证据予以证明,包含用人单位登记资料,有用人单位出具的因误工实际收入减少的证明、有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工资银行流水等材料。如受害人仅提供员工证明和工资清单,但不能合理说明其所从事的岗位,亦不能同时提供劳动合同、纳税证明、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等的,对其主张的误工费不予支持。


  • ·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0)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发包人经承包人催告支付工程款后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享有的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之规定,只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不属于“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 ·小孩在学校受伤的赔偿责任。(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房屋权属认定。(0)
        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房屋权属认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所有,除非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财产只归一方。也即,在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前提下,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均为夫妻共同所有,除非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 ·父母为子女买房主张借贷关系的证明责任。(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05条的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从而准确认定法律关系的性质。从中国现实国情看,子女刚参加工作缺乏经济能力,无力独自负担买房费用,而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情,往往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要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希望让子女生活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这笔出资,因此,在父母一方主张为借款的情况下,应当由父母来承担证明责任,这也与一般人的日常生活经验感知一致。


  • ·先行占有车位是否可排除后设立抵押权的强制执行?(0)
        车位虽不属于住宅,但具有保障居住权益的属性,即便车位被抵押,亦可排除强制执行1.车位虽不属于住宅,但依法属于满足业主住宅需要的必要设施,属于商品房所提供居住功能的必要延伸和拓展。车位使用权与业主居住权密切相关,具有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属性。对小区业主而言,一定数量的车位、车库的配备,是与其居住权密切相关的一种生活利益,该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2.享有车位抵押权的银行,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购房人在抵押之前已经实际占有车位,并支付全部价款,且对未办理产权登记无过错。而银行在后设定抵押权时未尽到必要注意义务,存在过错。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购房人的权利具有优先保护的必要。故可以认定购房人对车位享有排除银行抵押权的执行的合法权益。


  • ·离婚纠纷中,无过错方是否可以请求给过错方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0)
        离婚纠纷中,无过错方不可以请求给过错方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离婚系因为一方过错导致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是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法院直接裁判有过错方少分财产,二是不论是否存在过错都平均分割共同财产。因夫妻一方存在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不影响共同财产的平均分割。但无过错方可以请求过错方损害赔偿。


  • ·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尚未支付的,法院应否予以支持(0)
        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并无律师费的承担问题,法院在裁判律师费如何承担时,应充分考虑守约方诉求违约方支付律师费是否存在正当性、合理性及律师费数额应如何确定的问题。根据守约方提交的委托代理合同、《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律师费发票及部分转账凭证等,应认定律师费金额合理,且委托代理合同明确约定分期支付律师费,该支付方式亦不违反法律法规。财产保全阶段的律师费与律师代理工作紧密相关,具有合理性,亦属于守约方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待付律师费将得到支付,故当事人主张的律师费应予支持。


  • ·在校实习生可以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吗?(0)
        一、在校生身份不能成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障碍。出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即将毕业的大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按合同约定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在明知求职者系在校学生的情况下,仍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并向其发放劳动报酬的,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二、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大学生到企业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但其并未将所从事的工作当作其职业和持续生活需要。而企业知晓劳动者系大学生的身份,人事档案由学校管理,招聘其工作出处临时需要,双方未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因此,这种情形下,大学生实习就不存在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因此,大学生学习期间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主要在于:1、即将毕业的大专院校在校学生是...


  • ·与分公司签订合同,仲裁或诉讼时责任主体的认定(0)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也可以设立子公司,但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那么在于分公司签订合同产生纠纷起诉时,诉讼主体与责任承担主体怎么确认?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就是这里的分支结构,那么起诉时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份当事人。但是基于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人事、经营上没有自主权,其主要业务活动及主要管理人员由总公司决定并委任,并根据总公司的委托或授权进行业务活动;分公司往往也没有独立的财产,其所有资产属于总公司,并作为总公司的资产列入总公司的...


  • ·因挂靠协议发生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规定属于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而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在挂靠过程中履行挂靠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并非发包人与承包人、转包人或分包人之间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按照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法定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 ·劳务分包与专业承包的区别(0)
        一是合同标的不同。专业承包的种类包括地基与基础设施、土石方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防水工程等60种。劳务作业分包的种类作了规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电、钣金、架线作业等13种。专业承包合同的标的是建设工程中非主体、非关键性部分的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标的是劳务作业,技术含量低,与工程成果无关。二是施工内容不同。专业承包中,第三人以自己的设备、材料、劳动力、技术等独立完成工程。劳务分包中第三人提供的仅是劳动力,由分包人提供技术和管理,两者结合才能完成建设工程。三是责任承担不同。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专业承包中的第三人就完成的工作成果与分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劳务分包中的第三人对工程承担合格责任,一般以监理工...


  • ·以挂靠方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因交通事故停运造成的损失能否主张赔偿(0)
        车辆停运损失是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遭受的间接性财产损失,是受害人因不能正常使用车辆丧失的可预期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作为可预期利益受法律保护的停运损失应当以依法经营为前提。被侵权人以使用挂靠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方式挂靠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其性质与转让、出租许可证的行为相同,均是实际运营人与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具备资质的主体相分离,规避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制度,不属于依法营运的范畴,由此取得的收入并非合法的经营收入,不属于应予赔偿的损失范围。


  • ·因交通事故致使车辆贬值损失能否主张(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财产损失的范围不包括车辆贬值损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造成车损后的赔偿,系针对车辆本身的赔偿,其主要功能在于发挥汽车的使用价值,因此对该财产的损失判断应以使用价值为基本标准。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应当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但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适当赔偿。但如受损车辆为购买时间尚短的新车、行驶里程较少,且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结构受损致使车辆使用寿命缩短,上路行驶存在安全隐患,存在贬值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支持车辆贬值损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以房抵工程款的协议是否有效(0)
        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是否受施工合同无效的影响,应根据该协议的内容进行综合分析判定。首先,从以房抵顶工程款的协议看,当事人约定的是用房屋(通常是在建房屋)抵顶已欠的工程款。《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也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即便施工合同因为未经法定招标程序无效,但只要工程合格,发包人都负有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既然被抵顶的债务不因合同无效而受影响,则以房抵债协议也不应在效力上遭受负面评价。其次,该以房抵顶工程款协议为当事人对...


  • ·违约方主张承担违约责任为要求解除合同的是否支持(0)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从该条款的文字表述来看,在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享有合同解除权的民事主体仅限于合同的非违约方。即因合同一方违约而解除合同,是法律赋予非违约方可以采取的补救方式。合同解除权作为非违约方享有的法定权利,非违约方享有是否继续受到合同约束的选择权,而违约方则无此选择权。因此,即使合同一方违约,可能导致非违约方的合同目的难以实现,但非违约方仍然愿意继...


  • ·补签与倒签劳动合同承担的法律责任(0)
        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劳动者提供劳动一段时间后又与劳动者补签了合同,而且合同的期限也往往会将前段未签合同的期间予以覆盖,即构成所谓的“倒签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事后签订劳动合同,把合同期限往前移,但签订日期为补签合同的时间,则构成“补签劳动合同”。“补签劳动合同”与“倒签劳动合同”主要区别在于签订合同的落款日期是否与实际签订日期一致:“倒签劳动合同”的签订日期是劳动关系建立之初的时间,补签劳动合同的时间是签订的当前日期。关于补签或者倒签劳动合同应否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问题,一般法院实务对二者应适用不同的法律后果:“补签劳动合同”,能证明签订劳动合同的真正日期,有利于劳动者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相关规定,如果倒签行为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0)
        第一是主体特殊,由于建设工程项目通常需经可行性研究、立项规划审批等,因此对于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主体资格均有要求。发包人一般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承包人为具有从事勘察、设计、施工业务资格的法人,并且均要求具备相应的资质。而承揽合同的主体并没有特殊的限制,一般主体均可;第二是所受行政制约更加严格,建设工程是涉及公共利益和安全的特殊产品,当事人缔约合同将受到公权力的严格管控,一般要通过严格的招投标程序进行签订。而承揽合同的标的一般较小,合同的订立与履行较为灵活;第三是建设工程合同必须要式,而承揽合同并无要求;第四是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需取得发包人同意,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将部分辅助工作交与第三人完成的,并未要求需经定作人同意,但民法典规定承揽人需对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负责。第五是分包后分包人需与承包...


  • ·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中确定的原房屋继承人能否以原房屋被拆迁后所得补偿房屋或补偿款为原房屋的变更物主张继承?(0)
        遗嘱人遗嘱中所涉标的物被拆迁后所获得的补偿金或产权调换房屋与原标的物为不同的物。对遗嘱人而言,该补偿金或产权调换房屋属于立遗嘱后新获得的财产。由于遗嘱人并未明确表示标的物被拆迁后的对价——补偿金或产权调换房屋的处分方式作为遗嘱的组成部分,故不能将补偿金或产权调换房屋作为遗嘱中标的物的变更。


  • ·何理解和判断《食品安全法》经营者的明知?(0)
        根据司法实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常认定为经营者的“明知”:1.销售法律法明令禁止的食品的;2.更改食品生产日期的3.同一批食品经有关部门检测确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被责令停止经营仍然销售的;4.从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处进货的;5.未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的;6.未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运输、储存食品的。


  • ·关联企业混同用工(0)
        关联企业混同用工,一般是指劳动者未与任何关联企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着非本人原因,劳动者为各个关联企业交叉提供劳动,接受不同关联企业劳动管理的情形,或者劳动者与其中一个关联企业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着非本人原因,劳动者为与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相关联的企业提供劳动,并接受实际用工单位劳动管理的情形。混同用工不构成双重劳动关系。原因在于,双重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同时与多家用人单位建立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关系,分别接受多家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并获取相应劳动报酬,每个关系都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混同用工则是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劳动者在一段时间内只为一家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基于同一劳动事实只成立一个劳动关系,可根据劳动者的主张,由一家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或由多家用人单位承担连...


  • ·判断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错误,不仅要看申请保全人的诉讼请求最终是否得到支持,还要看申请保全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0)
        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在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判断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错误,不仅要看申请保全人的诉讼请求最终是否得到支持,还要看其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判断申请保全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要根据其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考察其提起的诉讼是否合理,或者结合申请保全的标的额、对象及方式等考察其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适当。为财产保全提供的担保系司法担保,第三人在其担保承诺的范围承担责任,而非因共同侵权而承担连带责任。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于铁饭碗吗?(0)
        劳动合同分为三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但它并不是“终身制”并非不能终止和解除,只是没有明确的终止时间,用人单位在这14种情况下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6、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7、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管理人不能解除以房抵债合同,债务人必须继续履行以房抵债合同向债权人交付抵债房屋?(0)
        当然不是。虽然管理人不能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解除以房抵债合同,但是《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如果继续履行以房抵债合同,向债权人交付抵债房屋,无疑会构成个别清偿。因此,对于以房抵债合同,管理人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从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的角度解除以房抵债合同。同时,破产程序的目的在于集中公平清理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除法律规定或者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决定继续履行合同之外,债权人对债务人根据合同享有的履行请求权,应当统一转化为金钱债权,由债权人通过申报债权并根据法定顺位获得清偿。因此,即使管理人不能解除以房抵债合同,在破产程序统一公平受偿的基本原则下...


  • ·刑事案件判决后,可以再提民事诉讼吗(0)
        现行有效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已经没有刑事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操作空间,特别是对于盗窃、诈骗类犯罪,既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不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只能追缴犯罪所得和责令退赔二种可能性。刑事案件当中,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通常可以作为减轻刑事责任的重要手段。但大多数情况下,财产类案件的被告人,不是一穷二白就是早已挥霍一空,再怎么追缴犯罪所得和责令退赔也是于是无补。作为刑事被害人,大多数时候是不了解被告人经济状况的,除了等待公安机关追缴,在审查起诉阶段,也可以主动向检察官表达,希望被告人及家属尽快赔偿损失的想法,但凡家庭条件不是太差,家属一般都会想办法借钱来取得谅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 ·股东是否可以请求确认公司股东会决议有效(0)
        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未规定股东可提起确认公司决议有效之诉。作为民事法律行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公司决议按照法律规定或章程约定的程序作出之日起即成立并生效。况且公司治理以自治为原则,司法介入应保持审慎态度,除非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损害公共利益,否则司法不应轻易否定公司决议的效力。因此,此类诉讼原则上不具备通过法院作出判决确认有效的必要性和实效性,通常而言股东不具备诉的利益。在当事人可通过履行决议诉讼或者损害赔偿损失的情况下,提起决议有效之诉既无必要,也不能真正解决纠纷,不宜认定为具有诉的利益。这个意见和我们此前的意见是一样的,股东可以通过要求公司履行决议内容的诉讼,例如变更登记之诉,达到实质上确认决议有效的目的,但是没有必要单独提出决议有效之诉。


  • ·已取得权属登记的在后买受人能否对抗占有房屋的在前买受人(0)
        1.占有是对物的一种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其本身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2.买卖合同仅具有债之效力,基于债的相对性,合同当事人不得以之对抗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故在“一房二卖”的情况下,如出卖人已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在后买受人,则在前买受人纵然已占有该房产,在后买受人亦得基于所有权向其提出权利主张。在前买受人虽可基于买卖合同向出卖人主张包括占有在内的合同项下权利,但不得依据该合同对抗已经办理了权属登记的在后买受人。对于办理了权属登记的在后买受人而言,其取得了物权,当然对房屋享有占有、收益等物权权能,合同并不能成为在先买受人对房屋占有的法律根据。


  • ·合同当事人事先放弃向法院请求调整违约金数额权利的约定(0)
        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应以公法提供的公共秩序为基础,民事法律行为的自由须限定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范围之内。当事人请求法院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本质上属于公法性质的诉讼权利。《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规定的违约金司法调整制度,是为平衡当事人利益而对契约自由适当限制的结果。如果允许当事人通过预先约定放弃向法院请求调整违约金的权利,容易造成意思自治对公共秩序的冲击,法定的违约金调整规则将大概率被规避,进而影响市场交易安全并提升虚假诉讼的风险,《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的立法目的有可能被架空。因此,当事人事先约定放弃违约金司法调整请求权,违约方再向法院请求调整违约金数额的,法院原则上应予以准许并依法进行审查处理。


  • ·罚息能否收取复利(0)
        罚息、复利通常仅适用于金融借贷。在金融借贷中,贷款期内的利息可以计算复利当无疑问,此时复利的计算依据为结息日时欠付的利息乘以相应的利率,故复利的计算标准与结息日密切相关。贷款逾期后计收的罚息,因不存在结息日问题,因而一般情况下不存在罚息计收复利问题。当然,如果借款合同对逾期结息日及逾期罚息的收取有明确约定的,也可能存在罚息计收复利的问题。鉴于现行法对罚息计收复利并未作禁止性规定,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应当允许当事人作出此种交易安排,但不得超过法定的利率上限。考虑到金融借贷合同通常是由金融机构一方事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对是否存在罚息应否以及如何计算复利的条款,应当由金融机构举证证明已经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


  •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如何为其缴纳社保?(0)
        1)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2)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


  • ·只有单位盖章没有签字的证据是否可以采信(0)
        《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据此规定,当事人提供的由单位出具的证明仅加盖了该单位印章,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未在证明上签名或者盖章,该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人民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 ·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不愿按离婚协议约定将自己名下房屋赠与子女或他人时,另一方能否起诉?(0)
        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并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这是赠与人为换取另一方同意协议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这类离婚协议中双方主要义务表现为,受赠人配合赠与人办理协议离婚,受赠人向第三人交付房屋。在相对方已经按约定与赠与人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赠与人也应按约定履行给付房屋的义务。如果赠与人不履行该义务,则构成违约,离婚协议相对方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房屋交付义务。


  • ·以房抵债的债权人是否享有购房优先受偿权?(0)
        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以房抵债合同,实际上是双方均已认可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转化为购房款,双方往往还会另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约定购房款通过抵债的方式支付。这种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转化为购房款,那么债权人是否可以主张购房优先权?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购房人也并非一定能够享有购房优先权。根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2条“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的规定,享有购房优先权的购房人应仅限于“消费者购房人”,即购房人购买房屋是出于居住、生活的目的。而在以房抵债关系中,即使债权人具备了购房人的身份,但其与债务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并非为了购买房屋用于居住,而是通过以物抵债或代物清偿的方式使原有债权获得...


  • ·以房抵债的债权人不享有购房优先权,其债权是否就必然属于普通债权?(0)
        以房抵债的债权人是否享有其他优先权(如抵押权、质押权、建设工程优先权等),应根据其原债权情况具体分析。根据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以房抵债合同并不当然消灭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只是双方当事人设立了一项新债,且新债与原债并存,当新债得以清偿时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由于在破产程序中,未履行完毕(完成抵债房屋产权的变动)的以房抵债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关于其债权的性质应该根据原债权的性质进行认定。


  • ·员工与企业约定竞业限制,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是否可以申请解除竞业限制?(0)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什么是竞业限制?(0)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能针对企业所有的员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


  • ·个人印章有法律效力吗?(0)
        个人印章如果经公安机关备案或被签章人认可的是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合同成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 ·公司搬迁员工不去能不能得到赔偿?(0)
        公司搬迁须向全体职工征求意见。一般对于同意到新地址工作的,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同意去的,则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给予经济补偿金。


  • ·民间借贷中的其他费用(0)
        律师费和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为出借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必要支出,与借款人借款成本性质不同。首先,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的立法本意看,该条主要目的在于当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违约金以及其他费用一并约定时平衡保护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其次,从实践情况看,只有与融资成本紧密相关的费用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范围,一般主要指约定的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其性质上仍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必要成本,并非在借款合同中出现的所有费用都属于上述范围;再次,本条设定利率上限的目的是防止当事人以其他费用变相提高借款利率;最后,律师费和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与借贷中的控制融资成本并无直接关联关系。当事人约定的律师费和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系当事人为实现债权而可能支出的成本,若借款人依约还款则不会产生;若引发纠纷产生相...


  • ·转包合同无效是否影响承包合同效力(0)
        1.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但并不影响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合同的效力。2.工程量及工程款结算金额对发包方与承包方产生约束力的关键在于,双方有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3.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 ·离婚纠纷中的重大过错。(0)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 ·劳动者欺诈签订劳动合同 能否适用《民法典》关于欺诈合同 撤销权行使期间的规定(0)
        从调整的法律关系来看,《民法典》合同编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而《劳动合同法》主要调整的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因此,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争议时应优先适用《劳动合同法》而不是《民法典》。在劳动者以欺诈的手段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劳动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无效合同往往是自始确定无效,其确认无效合同并不受一定期限的限制。


  • ·承包人对违章建筑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0)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系以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清偿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故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是其建设完成的建设工程依法可以流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是建设工程宜折价、拍卖。因违章建筑不宜折价、拍卖,故承包人对违章建筑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 ·破产债务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属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对象?(0)
        债权人撤销权的立法目的在于通过特别允许债权人干涉债务人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维持在适当状态,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基于这一立法目的,应当认为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其责任财产不当减少,妨碍债权人实现的,即可成为撤销权行使的对象。债务人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增加了自己的债务负担,具有减少责任财产的法律效果,可能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因此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担保行为。


  • ·用人单位拖欠的工资,劳动者是否可以将其作为普通债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0)
        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劳动者直接按普通债务向法院起诉的条件是较为严格的,即诉讼请求的支持证据为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欠条,且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也就是说,双方对于劳动报酬发生之事实、劳动报酬未按法律规定或约定支付的原因、劳动合同效力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没有争议。只有在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情况下,劳动者才可以以普通债务直接向法院起诉。


  • ·如何认定建设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0)
        1.实际施工人一般是指,对相对独立的单项工程,通过筹集资金、组织人员机械等进场施工,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与业主方、被挂靠单位、转承包人进行单独结算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当事人虽提交了部分施工协议等材料,但未能提供案涉工程项目的施工记录、工程签证单、领款单、工程请款单、月进度款支付申请单、材料报验单、工程验收单等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凭证材料,以证明其进行施工、请款并与业主方、被挂靠单位、转承包人独立进行工程结算等事实的,无法认定其系实际施工人。


  • ·购买未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买受人能否对抗执行?(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因此,首先看合同合法有效。其次看是否合法占有案涉房屋。再次看是否支付全部购房款。最后,关于是否非因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手续。


  • ·谁可以作为返还彩礼诉讼的适格当事人?(0)
        返还彩礼诉讼一般被告为夫妻中的一方。在实际生活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认为是终身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办,送彩礼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为家庭共有财产。因此诉讼中的主体资格应当分为两种情况:(一)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并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的,不列彩礼的实际给付人、实际收受人为诉讼当事人,而应以男女双方作为彩礼返还的权利人与义务人。一方以不是彩礼的实际给付人与收受人为抗辩,拒绝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采信。(二)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之诉的,由于彩礼的给付人与收受人并不局限于男女双方个人所用,也有可能是女方家庭所用,...


  • ·关于彩礼与“借婚姻索取财物”“包办、买卖婚姻”的关系。(0)
        彩礼,是一种民间习俗,是一种当地习惯做法。这种习俗或习惯虽然不值得提倡,但尚未被法律明文禁止。因此,彩礼问题不具有违法性。纠纷发生后,人民法院要依法进行审理,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予以保护。借婚姻索取财物和包办买卖婚姻则不同,它们是一种违法行为,被《婚姻法》和《民法典》所明文禁止。一旦被发现或者被查证属实,有过错一方的当事人,其权益将得不到保障。《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由此可见,包办、买卖婚姻及借婚姻索取财物等行为都明确被法律所禁止。如果有这些情形的,为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严加处理。实践中,彩礼问题与借婚姻索取财物,并非泾渭分明,可能存在混淆,彩礼问题与借婚姻索取财物及包办买卖婚姻等行为,有时会交织在一起。彩礼有时候...


  • ·彩礼与婚约的关系。(0)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或者定婚。婚约成立后,男女双方产生未婚夫妻身份。婚约在历史上大致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一是早期的古代婚约,二是近现代婚约。早期古代婚约,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无婚约即无婚姻”。订立婚约的主体多为双方的尊亲属,即所谓的“父母之命”。此婚约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任意违约,也不得任意解除。发展到近现代的婚约,与前一种已经有所不同。它不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多数由当事人本人订立,通常没有什么法律约束力,全凭双方自觉履行,在解除时也不需要过多理由,需要解决的问题只是违约人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严格意义上讲,婚约问题与彩礼问题并不一致,两者有一定的联系,但各有各的情况。从我国目前的立法规定及审判实践中的认识来看,彩礼问题与婚约之间...


  • ·法院判决返还彩礼的3个条件。(0)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彩礼,有的地方也称为聘礼、纳彩等,给付的彩礼,多为金钱,也有一些贵重物品。由于各地方情况不同、当事人条件的差异等因素,彩礼的数额及价值也不尽相同。但普遍看来,相对于当地人们的生活水平而言,给付的数额往往很大。有的当事人为了能满足这一要求,不得不全家举债,负担较重。在现代,彩礼依然在婚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这种彩礼在婚前给付后,如果双方最终未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多会要求返还。如果双方离婚的,也发生...


  • ·什么是砍头息?(0)
        民间借贷出借人将全部或部分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即通俗所说的“砍头息”,这相当于借款人尚未开始利用资金,就要先为借款付出代价,使得借款人一开始就不能获得借款的全部金额。这种做法将导致借款人实际获取的金额低于借款凭证记载的本金。影响了借款人资金的正常使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借款人的资金成本,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显失公平。同时,预扣利息属于变相提高贷款利息的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的经济秩序。民间借贷出借人不得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是货币一定时间的使用费,出借人因为出借货币从借款人手中获得报酬,不可以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否则将影响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认定。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后,仍主张按借款凭证记载的本金偿还借款及利息的,法院将以实际出借金额计算本金及利息。


  • ·借款的利息可以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吗?(0)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上述规定符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实践性特征,即应当将实际交付的借款数额确定为本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 ·适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须符合合同特征性义务(0)
        1.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除当事人明确约定外,合同签订地并非是确认合同履行地的依据。2.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认定合同履行地需要先确认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标的。争议标的是指双方发生纠纷的合同类型或性质所决定的主要或特征性义务。所以,可能存在支付货币仅是交易对价,而非合同特征性义务的情况。此时,原告向法院起诉主张被告支付货币的,则不属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的情形,从而适用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 ·用人单位可以以工作未交接完毕为由拒绝转移人事档案和社保关系吗(0)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条件,是劳动关系的解除或者终止。换言之,用人单位的这一义务,是其与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后应履行的附随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为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移转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设定任何附加条件。虽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候,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但用人单位办理移转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并不要求以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为前提条件。《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的...


  • ·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的法律后果?(0)
        1、民事责任承担方面职业放贷人订立的借款合同均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故合同无效的结果就是相互返还,即本金归还出借人。至于利息,目前大多数法院的裁量标准为: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部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部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已支付的利息超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作为本金扣减。2、刑事责任承担方面2019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


  • ·一人公司股东如何举证证明与公司财产的分离(0)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股东和公司能举证证明,其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上做到分别列支列收,单独核算,利润分别分配和保管,风险分别承担,应认定公司和股东财产的分离。股东和公司承担了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独立的初步证明责任,而对方当事人却并未提出公司构成财产混同的任何证据,亦未指出审计报告中存在哪些可能构成财产混同的问题,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 ·夫妻对房产约定了份额,离婚时按该份额还是均分(0)
        在不动产登记的效力问题方面,原物权法第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是物权公示的重要方面,夫妻二人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已经对份额作出明确约定,并在不动产权证书主页共有情况一栏中也有登记,出于对物权公示权威性的考虑,应当予以承认。在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问题上,并没有明确的证据表明丈夫一方在签署《声明》和登记时有意思表示瑕疵,而且双方约定的意思非常明确,并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这一个双方之间的“合同”都应该严守,在双方内部发生法律约束力,不应当轻易否认其效力。原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包括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按照法定财产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按照约定财产制,夫妻之间可以就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如果夫妻之间有特别约定,则应...


  • ·买卖车辆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要担责吗(0)
        日常生活中将机动车出租或出借给他人使用的情形较为常见。例如,亲朋好友之间出于对某机动车的使用需要而临时借用,或是从专业出租汽车的公司租用机动车使用,等等。而在租赁、借用机动车后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也是时有发生。此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并不是车辆的驾驶人,驾驶人是租用或借用车辆的人。实践中这种租赁、借用机动车后发生交通事故是较为典型的导致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与机动车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主要涉及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应当如何承担的问题,具体则是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以及机动车使用人这两方主体的责任承担问题。根据民法典第1209条并结合民法典第1213条的规定,在因租赁、借用等造成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下,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且事故属于该机动车一...


  • ·过了申请执行时限怎么处理(0)
        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义务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其制度原理与诉讼时效有一定类似之处,都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尽快稳定交易秩序。涉及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两个问题:1.如何判断是否超过时效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实践中,曾有观点认为,申请执行时效毕竟与诉讼时效有所区别,申请执行人在两年期间内如果仅仅是向被执行人主张债权,而没有向法院申请执行,此时并不构成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明确规定:“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 ·在合同未予约定的情形下,能否将利息计入借款本金并计算逾期利息(0)
        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仍然是借款本金,而不能将利息计入本金中计算逾期利息。一方面,《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原为《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但是该条并未规定在支付逾期利息时,需要将原有的利息计算到本金中计算利息。另一方面,如果将借款本息作为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无异于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由法院审判为当事人计算了复利。当然,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处理方式的背景是当事人没有作出相关约定。如果当事人明确约定,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包括了本息之和,则当事人的约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范围内有效。该条具体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


  • ·离婚孩子抚养权问题(0)
        不满2周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方生活的。例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等等。此外,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


  • ·借贷纠纷中,约定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能否得到支持(0)
        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除了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逾期利息、违约金等请求外,还可能一并主张借款合同约定的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等。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对民间借贷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并存时如何处理进行了明确,也即该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在借款年利率达到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后,当事人主张借款合同约定的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等诉讼请求还是否能够获得支持。一种观点认为,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不应...


  • ·用人单位支付的补助、补贴等计入职工工资总额吗(0)
        从理论上看,劳动者的工资应当是其基于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所获得的相应报酬。对于劳动者工资的具体组成,由于实践中的情况较为复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司法解释等对此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在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对劳动者工资总额的组成予以了明确规定,即劳动者工资主要由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该规定还对以上六种工资组成部分的具体内涵及外延进行了相应规定。根据该规定第八条,计入劳动者工资总额中的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一般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


  • ·人身安全保护令相关司法解释发布(0)
        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在先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也不需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期限内提起离婚等诉讼。反家庭暴力法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司法解释根据家庭暴力发生特点,总结实践经验,列举证据形式,明确指导审判实践,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留存、收集证据提供清晰的行为指引。比较常见的如双方当事人陈述,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双方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妇联组织等收到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等。司法解释根据家庭暴力的私密性特点,在...


  • ·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是否可以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0)
        《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条解释涉及三方当事人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二是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关系。原则上,当事人应当依据各自的法律关系,请求各自的债务人承担责任。本条解释为保护农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利益,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允许实际施工人请求发包人在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对该条解释的适用应当从严把握。该条解释只规范转包和违法分包两种关系,未规定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以及...


  • ·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的行为认定(0)
        1.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等六方面的因素。2.公司和股东之间的资金往来是否有财务记载是否定公司人格时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在有财务记载的情况下,则证明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借贷或者借用,股东与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民事责任主体。反之,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财产,不作财务记载,可以证明公司人格不独立,已成为股东的工具、另一个自我。这时,应否定公司的人格。


  • ·被执行人没房没车没存款怎么办(0)
        1、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可被执行被执行人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问题的答复》(﹝2013﹞执他字第14号)只要是单位的正式职工,都有公积金,包括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0)
        法释〔2022〕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年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0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及时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第二条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


  • ·执行时效过了怎么办(0)
        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义务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其制度原理与诉讼时效有一定类似之处,都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尽快稳定交易秩序。涉及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两个问题:1.如何判断是否超过时效?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实践中,曾有观点认为,申请执行时效毕竟与诉讼时效有所区别,申请执行人在两年期间内如果仅仅是向被执行人主张债权,而没有向法院申请执行,此时并不构成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明确规定:“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 ·劳动者是否赔偿 因其辞职造成的损失(0)
        除有服务期与竞业限制约定以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并且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情况下,其所需承担的违约金最高也不得超过用人单位为其付出的培训成本。如果劳动者的辞职行为明显有违诚信原则,且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劳动者主张赔偿损失。


  • ·当事人约定租赁合同租赁期限20年,到期后自动续租20年,该自动续期约定是否有效(0)
        首先,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向承租人所移转者仅为债权性质的使用收益权,在租赁关系消灭时,承租人应向出租人返还租赁物,如允许租赁合同存续期限过长,一般的租赁物均会损耗殆尽,势将影响租赁物的返还,与租赁交易的初衷相悖。其次,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赖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但当事人的预见能力终究有限,而合同严守原则又使租赁合同的变更异常艰难,限制定期租赁合同的最长存续期间,有助于租赁合同的当事人适时调整交易的条件。最后,当事人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20年,意图使租赁合同继续存续的,可于定期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之前或之时续订租赁合同,但新的定期租赁仍须受20年的最长期限限制。如果当事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到期后自动续期20年,这样的约定因意图规避《民法典》对租赁合同最长租赁期间的限制而无效。


  • ·刑事案件正在追赃,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吗(0)
        一、因同一法律事实分别产生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聚合,刑事责任的承担并不能否定民事责任的承担。刑事案件没有执行终结也并不影响民事案件的受理和审理。为避免民事权利人(同时为刑事被害人)双重受偿,可在执行中对于刑事追赃与民事责任,依据实体责任的认定进行综合处理。二、在刑事判决明确进行追赃,民事判决判决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下,应对追赃与民事责任的认定和执行进行协调。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追赃款应从民事责任人赔偿范围内进行扣减。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应结合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认定,确定民事责任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范围和赃款的退还对象,避免民事权利人(刑事被害人)双重受偿。在民事案件已经执行完毕、刑事被害人的民事权益得到全部救济的情形下,因罪犯是民事责任的最终责任人...


  • ·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如何处理(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利害关系人没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审法院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属于重大的诉讼程序违法,应当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 ·签完劳动合同未给员工一份是否需要支付二倍工资(0)
        《劳动合同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并由双方各执一份。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存在不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情况,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81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不给劳动者持有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监察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改正,至于赔偿责任,实务中基本上难以支持,主要是不给劳动者持有劳动合同并不一定会给劳动者造成实质损害,劳动者也难以举证证明损失的存在。


  • ·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0)
        对于转让方来讲,转让通知在内容上需要具体、明确、全面,一般需包含转让股权的数额、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方式、支付期限、违约责任、股权过户期限、税费承担等,但不包括公司的财务、负债等情况。同等条件发生实质性变更的,需要另行通知其他股东。转让通知需要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送达公司其他股东。股权对外转让经过半数股东同意即可,不必经过股东会决议的程序。同等条件需已确定,因为股东优先购买权是相比于股东以外的买受人而享有的优先权,因此,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是,拟出让股东与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已经就股权转让达成合意,该合意不仅包括对外转让的意思表示,还应包括价款、支付期限及方式等在内的完整对价。对于股东以外的受让方而言,应关注:就拟受让股权,转让方是否征求过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是否已放弃优...


  •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程序中案外人申请再审竞合的处理(0)
        1.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裁判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只能对原裁判申请再审,但是目前并没有对案外人先启动执行异议程序、执行异议并获人民法院支持情形下,案外人认为原裁判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或者是否只能申请再审作出明确的规定。2.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程序中案外人申请再审竞合的情形下,案外人只可根据启动程序先后择一适用,另一程序则被限制适用,否则将容易导致当事人权利的滥用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 ·先抵后售时的执行问题(0)
        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开发商利用项目进行融资的情况并不鲜见,其中常见的方式有土地抵押融资和在建工程抵押融资。《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工程竣工后自动转化为建筑物抵押权。在以上抵押未解除的情况下,如果抵押范围的房屋有被开发商对外销售,则会面临抵押权和房屋买受人权利相互冲突的情况。此时,房屋买受人能否依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要求排除抵押权人对特定房屋的强制执行。《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则规定了一般不动产买受人在何种情形下能够排除基于对出卖人的强制执行程序而对买受人所购不动产的强制执行,该规定解决的是在执行程序中买受人对所买受不动产的权利保护与基于金钱执行债权人的权利保护发生冲突时,基于...


  • ·婚姻存续期间个人债务的举证责任的分配(0)
        1.证明夫妻合意的举证责任在债权人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债权人应提供证据证明夫妻具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借款合同、借据,以及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或者电话、微信等体现共同举债意思表示的有关证据,都是债权人用以证明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的有力证据。2.日常家庭生活范围内的债务由债权人举证债权存在,债务人举证反驳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原则上应当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只需举证证明债务关系存在、债务符合当地一般认为的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即可,不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该债务实际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非举债配偶可以提供家庭收入情况、收入水平,证明借款数额明显超过家庭日常生活必要消费或该债务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进行反驳。3.超出日常家庭生活所需的债务由债权人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


  • ·婚姻存续期间个人债务的认定(0)
        1.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2.与夫妻共同生活明显无关的不合理开支债务系用于夫妻一方且与夫妻共同生活明显无关的不合理开支,均不具有家庭使用属性,应界定为个人债务。例如无偿担保,夫妻一方为前婚所生子女购买房产、车辆,挥霍消费(如购买与自身消费能力极不匹配的奢侈品、负债打赏网络主播等),违反婚姻忠诚义务(如包养情人、抚养私生子等),危害家庭利益等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均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3.虚假债务及非法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家庭利益所负债务应当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夫妻一方为在离婚时侵吞共同财产...


  •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0)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审查包括三个要素:债务款项专用性(债务专用于生产经营)、夫妻经营共同性、经营利润共享性。其中,夫妻经营共同性是指生产经营活动系夫妻双方基于共同意志协力经营,实践中表现为夫妻共同决策、共同投资、分工合作、共同经营管理。夫妻经营共同性以合意参与为核心要素,在共同经营要素的认定上应适当放宽标准。经营利润共享性是指无论生产经营活动是否产生盈利结果,经营收益一贯为家庭主要收入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有明确证据可以确定债务款项专用性和夫妻经营共同性时,则对经营利润共享性可无需再作审查;当夫妻经营共同性难以认定时,可以依据债务款项专用性、经营利润共享性判定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新房装修中增项如何认定?(0)
        增项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中比较常见的问题,增项属于工程变更的一种方式,双方往往会因为有无增项、增项的内容及金额产生争议。本案争议点在于增项的确认及增项的价款确定,通过李某提供的施工过程中的聊天记录、视频照片、采购票据等证据确认增项及价款。因此在合同的履行中要注意,有关施工内容的变更、洽商等必须约定明确且采用书面形式确认,或对于双方的口头沟通,及时以照片、现场视频、微信记录、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进行保存。另外,公共建筑装饰装修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但家庭装饰装修合同并不适用建筑工程合同关于资质的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没有规定的法律问题,可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第十七章承揽合同的规定。其次,对...


  • ·公司调岗合理性认定(0)
        仲裁和司法实务中,岗位或工作地点调整的合理性一般考虑以下因素:1.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2.是否属于对劳动合同约定的较大变更;3.是否对劳动者有歧视性、侮辱性;4.是否对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产生较大影响;5.劳动者是否能够胜任调整的岗位;6.工作地点作出不便调整后,用人单位是否提供必要协助或补偿措施等。


  • ·针对再审后将案件发回重审而作出的生效裁判,能否申请再审?(0)
        由于原判决、裁定被撤销,审判程序重新开始,当事人依法可以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提交新证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追加当事人,适用一审程序的相关规定确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再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之后的程序并非再审审理程序的延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亦非再审裁判。当事人不服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作出的生效裁判,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 ·遗嘱中的房屋在被拆迁后 所得补偿房屋或补偿款 遗嘱中确定的原房屋继承人 能否主张继承(0)
        遗嘱人遗嘱中所涉标的物被拆迁后所获得的补偿金或产权调换房屋与原标的物为不同的物。对遗嘱人而言,该补偿金或产权调换房屋属于立遗嘱后新获得的财产。由于遗嘱人并未明确表示标的物被拆迁后的对价——补偿金或产权调换房屋的处分方式作为遗嘱的组成部分,故不能将补偿金或产权调换房屋作为遗嘱中标的物的变更。


  • ·不履行离婚协议如何处理(0)
        实践中,经常出现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拒绝交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房屋的情形。对此,赠与方的理由往往是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之规定,主张可以无条件撤销赠与。赠与方的观点是不对的。其理由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并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之规定,构成赠与合同的前提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而不要求受赠人为此付出代价或承担任何义务。具体到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而言,实务中很少出现受赠人在离婚协议上确认接受赠与的情形。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中的所谓赠与并未在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达成一致,不构成赠与合同。既然不构成赠与合同,那么一般...


  • ·合同根本性违约的情形有哪些?(0)
        合同根本性违约的情形有哪些?1、拒绝履行拒绝履行是在合同履行期到来后,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在一方拒绝履行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有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2、迟延履行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的履行违反了履行期限的规定。在迟延履行的情况下,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在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情况下,还有权要求赔偿损失。3、不适当履行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即履行具有瑕疵;根据《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


  • ·即将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与用人单位能否建立劳动合同关系(0)
        《劳动法意见》第十二条,也仅限于对在校生勤工助学行为的规定,并未将在校生全部排除在劳动关系主体之外。因此,对于即将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这些条件主要是:一是在校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以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目的。劳动者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有明确的工作岗位,并接受用人单位支付的报酬。如果在校生是以学习为目的,为补充课堂知识、参与社会实践而进行的没有工资报酬的实习,或者是通过短期或不定期劳务获得一定报酬的勤工助学,则不应认定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二是劳动者在应聘时应如实陈述自己的情况,用人单位在明知对方系尚未毕业的学生的情况下,仍愿意与之建立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并无招录在校生或应届毕业生的意愿,劳动者...


  • ·职工中午外出就餐,返回单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0)
        空间因素方面,上下班途中是指居住地和工作地之间的合理路经。在职工没有走最直接、最通达的路线上下班受到伤害时,还应充分考虑职工绕道的理由,理由正当的绕道也应视为合理路线。若绕道其他地方办理其他事务,而该事务与其工作、回家或者日常生活没有必然联系,则该过程不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目的因素方面,职工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须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内合理路线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的途中,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上下班的行程路径、目的要考虑其合理性。上下班的路线及目的不合理,如从单位到宿舍所使用的时间过长,或者选择了“南辕北辙”的路线等,则可能否定其上下班行为。对于合理性的解释,既不能作扩张解释,也不能作过于狭窄的解释。上下班路线应不限于最短路线,而在于合理路线。对于上下班途中绕道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应考虑绕...


  • ·恋爱期间的赠与能否撤销?(0)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恋爱期间或婚约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互赠未超过合理范围的财物应认定为一般赠与,该部分赠与一旦将财物交付,赠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非因法定情形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而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对于金额较大,明显超过双方交往期间正常开支范畴的部分馈赠,不同于一般的财物赠与,双方虽在成立赠与合同当时没有明示,但双方都明白大额度财物的馈赠行为暗含了双方将来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这一愿望是双方当事人成立该赠与法律关系的目的,双方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是一种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事实,即双方的赠与合同实际上附了解除条件,自条件成就(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时赠与合同失效...


  • ·交通事故逃逸,商业险保险公司可以以此免责嘛?(0)
        禁止交通事故后逃逸属于每一个驾驶员应当知晓的基本常识,且保险公司在其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对肇事逃逸的免赔情形进行了明确约定,适用逃逸不赔条款时不应再苛求保险人履行明确的说明义务。另外,如果对此种交通事故逃逸犯罪行为仍然支持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则无异于鼓励违法犯罪行为的存在,且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


  • ·合同无效,承包人能否请求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0)
        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及借用资质合同均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前述合同关于实际施工人向承包人或者出借资质的企业支付管理费的约定,应为无效。实践中,有的承包人、出借资质的企业会派出财务人员等个别工作人员从发包人处收取工程款,并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但不实际参与工程施工,既不投入资金,也不承担风险。实际施工人自行组织施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承包人、出借资质的企业只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该管理费实质上并非承包人、出借资质的企业对建设工程施工进行管理的对价,而是一种通过转包、违法分包和出借资质违法套取利益的行为。此类管理费属于违法收益,不受司法保护。因此,合同无效,承包人或者出借资质的建筑企业请求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的,不予支持。


  • ·承诺入职后反悔要承担什么责任(0)
        求职者承诺入职后又拒绝按期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既构成对本约合同的缔约过失,又构成对预约合同的违约。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确定案由。用人单位以违反预约合同为由要求求职者承担违约责任的,属于民事纠纷而非劳动争议范畴,应当适用合同法等法律规范予以调整。关于预约合同违约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人民法院应当遵循以下思路:双方对于违约损害赔偿数额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当以本约合同履行利益为限,结合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关联程度综合确定违约损害赔偿的数额。


  • ·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教师与事业编制学校 之间的人事争议纠纷(0)
        根据《教师法》规定,教师与事业编制学校之间的人事争议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人民政府提出申诉。对于教师与事业编制学校之间的人事争议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处理,人民法院仅受理教师与事业编制学校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对教师与事业编制学校之间因职级、职称、职务或者岗位调动等产生的争议,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 ·合同签订时违约的事实已经发生,如何处理(0)
        根据合同法基本原理,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应是就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事实,约定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相应责任的条款。而合同签订时,合同约定的违约事实即已发生,该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并非合同当事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属双方通谋的虚假意思表示,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条款,应视为相关违约责任没有约定。合同当事方的违约责任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违约责任,应以违约给当事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在无证据证明另有其他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应以资金占用损失予以赔偿,并以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


  • ·商品房交付标准(0)
        如果地方政府对于商品房交付有相关规定的,应当按照地方政府的规定执行。如果地方政府对此没有规定,当事人选择了经竣工验收合格,该交付标准只需设计、建设、监理、施工四方验收合格即可,无需经过验收备案。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定的交付条件,或出卖人不出示竣工验收备案等法定交付证明文件的,买受人拒收,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迟延交房责任的,应予支持。买受人明知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定的交付条件,仍然接受房屋,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迟延交付责任的,不予支持。但因交付的商品房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定的交付条件,给买受人造成其他损失的,应予赔偿。


  • ·没有取得产权证的房产出租,可以对抗强制执行吗(0)
        考虑当前我国房地产领域实行“预售+按揭”模式,购房人往往要间隔相当长的时间内才能通过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人的现实情况,购房人从开发商处取得房屋后未办理产权证书与他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进行出租的行为,实质上是向承租人让渡其从开发商所取得的房屋占有、使用权,在出租人合法拥有房产使用权期间发生的租赁关系,且该租赁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不应因后发生的物权变动、合同解除等事实而否定或影响已合法建立的租赁权。


  • ·工伤私了协议低于法定标准的效力(0)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中合并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损害赔偿十分常见。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尽快一次性解决工伤赔偿纠纷,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积极促成工伤"私了"。特别是在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形下,大多用人单位均十分和极寻求与劳动者协商解决工伤赔偿;大多数劳动者亦不愿历经漫长的仲裁和诉讼程序、希望一次性尽快拿到补偿。但是不少劳动者签订赔偿协议后,往往又会以协议赔偿数额过低为由.请求认定协议无效或者予以撤销。根据工伤保险规定。职工遭受工伤后可以依法获得工伤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护理费;工伤致残后,能够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一至六级);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获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述工伤赔偿...


  • ·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应当赔偿?(0)
        1、待售车辆在物流运送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贬值受到损失,受害方有权主张车辆贬值损失。2、因交通事故受损的车辆如果不是待售车辆或用于交易目的车辆,且维修后并不影响正常使用的,对受害人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不予支持。3、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如受损车辆购买时间较短,行驶里程较少,鉴定结论认为车辆结构受损致使车辆使用寿命缩短的,可酌情支持受害人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4、车辆受损后,部分配件经修复后,很难完全恢复到事故前所具有的质量和性能,更无法达到出厂时的标准,且受害方无过错,因此,受害方应获得赔偿。5、已对车辆贬值进行了专业机构评估,受害方可根据评估结果诉请对方予以赔偿


  • ·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吗?(0)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对于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出借人要求还款的,原告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


  • ·民间借贷,不提供借条、转账凭证可以立案吗(0)
        实行立案登记制后,人民法院仍应对当事人是否具备起诉条件进行立案审查,故当事人应提供相应证据材料。2020年施行的修正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1条基本沿袭了2001年《证据规定》第1条的基本精神,即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这里相应的证据就是起诉证据。所谓起诉证据是指用来证明当事人享有起诉权和由法院主管、受诉法院享有管辖权的证据材料。一般而言,起诉证据包含以下几层含义:1.起诉证据是当事人起诉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在此强调了证据提出的诉讼阶段和时间,表明起诉证据是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之前起诉人所提交的证据。2.起诉证据是指当事人为获得积极起诉后果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这层含义侧重于举证的目的性,这里积极起诉后果构...


  • ·因发包人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人能要求赔偿吗?(0)
        当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筑工程合同后,任何一方都应该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积极履行合同,要是一方违约的,另一方都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工期拖延,就是建筑工程合同违约的一种。根据合同法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因此,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就是要求发包人赔偿相应的损失。通常在实践中,因为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拖延的如下情况,承包人可以索赔:1、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2、发包人拖延提供施工条件,拖延提供场地、图纸等。3、发包人逾期提供甲供材料。4、发包人未办理建设行政审批手续,导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勒令停工的。


  • ·彩礼纠纷案件中能否将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0)
        对于婚前给付财物的性质问题,有学者称为附条件赠与行为,即以结婚为目的一方给予对方财物,一般数额较大。附条件赠与行为,如果条件不成或条件消失,给付方可请求返还。在农村特别是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来说,结婚给付财物(俗称彩礼)的现象比较普遍,通常是因旧俗所累,并非自愿。当两人因种种原因不能成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予以返还,法院一般应予支持,这也符合公平的法律理念和民间的风俗习惯。针对审判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彩礼纠纷,为了统一裁判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


  • ·《民法典》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之和(0)
        2020年修正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文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简言之,侵害生命健康权的,应支付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然而,《侵权责任法》(已废止)第十六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


  • ·没有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责任的5种情形(0)
        一、违法转包的情形——违法转包关系中,转承包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转承包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时,由转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3条第1款第4项: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依据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点: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


  • ·劳动者违反疫情防控制度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0)
        在工作期间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公司有权按照单位规章制度处理。同时,作为工作人员,对疫情防控工作和专仓防护管理规程应当明知,但不能认识错误正确面对,屡次违反工作纪律,符合《职工奖惩制度》规定的“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制度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故意违反疫情防控规章制度,并散播涉及疫情的不实传言,给公司造成损失,亦给疫情防控带来隐患,劳动者应自行承担相应的不良后果。


  • ·合同约定的“签字盖章生效”应如何理解?(0)
        关于案涉《补充合同》和《承诺书》的效力问题。一方面,《补充合同》和《承诺书》均加盖有当事人公司印章。原审判决综合证据认定,当事人在本案中提交的因案涉项目对外出具的收据及与案外人签订的合同均使用了编号相同的该枚印章,且当事人在再审申请中未对印章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故应认定当事人在《补充合同》及《承诺书》中盖章属实。另一方面,当事人在《补充合同》和《承诺书》中盖章行为,符合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补充合同》虽然约定“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但未明确必须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方可生效,故合同当事人盖章行为即可视为双方就合同内容达成合意。另外《承诺书》中写明“由承诺单位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当事人作为承诺单位在《承诺书》上盖章后《承诺书》即已生效。


  • ·员工辞职未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应否赔偿用人单位损失?(0)
        劳动者以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离职,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虽上诉主张因劳动者违法离职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根据劳动者离职前工资标准、工作岗位性质、工作年限以及离职原因与入职情况,酌情认定应赔偿公司损失6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借名所购房屋被查封,借名人诉请排除强制执行被判驳(0)
        基于借名买房合同,能否直接请求确认享有物权?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借名人以出名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直接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通常不予支持。但要求出名人履行借名买房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如果符合登记条件的,可以予以支持。原因在于,借名人享有的并非排他的物权,而是基于合同约定的债权。在借名买房合同纠纷中,应区分内部法律关系和外部法律关系,借名人基于借名买房合同,即内部法律关系取得债权请求权,但不能对抗权利登记人与他人之间的外部法律关系。


  • ·继承诉讼中借名买房的抗辩(0)
        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我国采登记生效主义的立法体例,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仅有出资事实并不能对抗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也无法设立不动产物权。在继承诉讼中,一方继承人经常会提出诉争房产系借名买房的抗辩,称虽然房屋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但实际系其中一方继承人出资购买。在此情况下,因涉及审查遗产范围,继承纠纷案件会区分不同情况,予以不同处理。如果当事人范围一致,继承案件中会予以吸收,一并审查处理遗产范围。如果当事人范围不一致,可由主张存在借名买房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另案提起合同之诉或所有权确认之诉,在另案中审查借名买房是否成立,以明确房屋权属。此时继承案件仅对权属确定的遗产进行处...


  • ·借名买房的常见风险(0)
        借名买房,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的合同关系。司法实践中,由于规避购房资格限制、逃避债务、特定购房优惠、隐藏真实财产、减免税收、获取贷款或基于身份关系(如夫妻或父母子女)等原因,借名买房合同纠纷较为普遍。在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国家法律、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借名买房合同有效,借名人享有房屋权益。常见风险有:登记人反悔,在出资人证据不足,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系借名买房关系的情况下,要想取得房屋产权或收回买房款都很困难;房屋被征收,征收补偿款被登记人领取从而产生纠纷;房屋实际购买人意外死亡,导致实际继承人无法继承房产等风险。


  • ·工程变更造成损失,可以索赔哪些费用?(0)
        根据合同法规定,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通常具体而言,承包人都可以就工程变更,要求赔偿以下费用:1、人工费损失。如停工、窝工的工人工资;工人低生产效率的损失;膳食补贴、工器具费用、各种管理费等相关人工费用损失。2、材料费损失。诸如由于工期拖延,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差价损失等。3、机械费损失。由于工期拖延导致相关机械停工带来的损失,转移搬运带来的损失等相关费用。4、工地管理费。诸如由工期拖延产生的工地管理人员的工资等。5、物价上涨的差生的差价费用。诸如工人工资上涨、机械租赁费用上涨、材料费用上涨等。但需要注意的是,承包人...


  • ·建筑工程“包死价”,在发生工程变更事宜时,能否要求赔偿?(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由此可见,所谓“包死价”实质就是固定价,固定价通常是不能变动的,即便承包人要求对已完成工程进行造价鉴定,法院也是不会支持的。但“包死价”并非完全固定不变的,发包人进行工程变更时,工程造价就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更。很多人发包人,甚至承包人都认为“包死价”后,发包人是可以随时要求承包人进行工程变更的,而且不用再付钱,但这其实是一种很大的误解。事实上,建筑工程“包死价”,是针对建筑合同约定的“待完成工程”而言的,而出现工程变更后,就会出现新的与工程相关的事宜,这与原先合同约定的“待完成工程”无关,也与“包死价”无关。一旦发包人要求...


  • ·在那些情况下工程发生变更时,承包人可以提出理赔?(0)
        根据合同法规定,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也就是说,由于发包人导致工程变更,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而在实践中,发包人存在以下行为时,承包人可以要求赔偿:1、由于发包人技术和管理方面的失误引起的工程变更。如发包人变更投标时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已批准的施工方案;或未按合同的技术要求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2、现行的工程变更实施细则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或建设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 ·发包人未如约付款导致工期拖延,索偿时要收集哪些证据?(0)
        一般情况下,承包人可以收集下列发包人未及时付款导致工期拖延的证据资料:1、书面催告发包人限期支付工程款。2、如发包人逾期未予支付,承包商准备停工,应向发包人发出停工通知书,通知书要载明停工的具体时间。3、与此同时,对现场的设备设施以及未使用的各项材料进行统计拟出清单,请监理或者甲方代表签字确认,形成索取机械费、材料费的证据资料。4、复工时注意与对方共同确认具体的复工时间的证据资料。5、能够证明承包人停工损失相关资料。通常具体而言,承包人都可以要求赔偿以下费用:(1)人工费损失。如停工、窝工的工人工资;工人低生产效率的损失;膳食补贴、工器具费用、各种管理费等相关人工费用损失。


  • ·发包人能以建筑工程未验收为由付款吗?(0)
        按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后,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未组织竣工验收,其又以工程未验收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在建筑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按照约定或无约定但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发包人验收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验收的,不能以未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说白了,就是承包人提供竣工结算文件的,发包人就应该在约定或合理期间内验收,合不合格另说,除非建筑工程质量有问题,或出现地震、社会骚乱等不可抗力因素。至于验收合格与否,该怎样结算工程款、该怎样处理,又是另外的事情了。总之,一句话承包人要求竣工验收的,发包人就要按约定时间进行验收,不得拖延或拒绝验收,然后借此拒绝付款。


  • ·建筑工程合同无效,承包人可以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吗?(0)
        只是在建筑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承包人是否可以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目前尚无全国统一规定,在理论界及各城各地的司法实践中,存在截然不同的规定。诸如广东、江苏省高院认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无权行驶优先受偿权;杭州市中院、安徽高院则认为,建筑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仍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在建筑工程合同无效,承包人是否可以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应结合自身实际及地域而定,最好的维权方式就是咨询律师,避免自身合法权益受损。此外,即使此时承包人能够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也不是想用就用的,是有一定条件的:1、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逾期未行驶的,优先权消灭。2、建设工程承包人...


  • ·应该知道的公司老板的婚姻家事方面的法律问题有哪些?(0)
        一、哪些财产属于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答:企业经营者的婚前财产,例如:结婚登记之前接受赠与的财产;工资、资金收入;购买的基金、股票、理财类的保险等;登记后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即使结婚登记,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例如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二、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答:结婚登记之后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包括婚前或婚后投资成立的企业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例如:商标权、专利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是指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法律依据: 《民法典...


  • ·工程合同对垫资约定不明,怎么追讨工程垫资?(0)
        在实践中,当承包人与发包人就工程垫资约定不明时,往往极易引发纠纷,如有无利息、何时还款、以什么方式还款等,都可能引发双方纠纷。这时,承包人要想追回工程欠款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追讨:1、协商追偿。现实生活中,当发包人拖欠工程垫资时,承包人可以和其协商还款事宜,要求还款或给出明确的还款计划。但当发包人一拖再拖甚至无力付款的时候,协商追款的作用其实不大,就要及时采取其他方式追讨了。2、将工程项目的相关方,统统起诉到法院,争取通过多方追偿的方式索取工程款。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工程垫资约定不明的,视为工程欠款,而工程欠款是可以向多方追讨的。如将发包人、转包人、分包人、开发商、业主、政府、项目所有人等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人或单位,统统列为被告,要其所有人共同承担支付工程款及赔偿相应损...


  • ·婚姻被撤销后,你是未婚还是离异?(0)
        婚姻被撤销后,你是未婚还是离异?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毕竟关系到以后的生活以及下一段婚姻的性质。法律规定,婚姻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意思就是,婚姻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后,婚姻的当事人的状态将追溯到该段婚姻之前,婚前是未婚现在就是未婚。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开发商不给工程垫资,要准备哪些证据材料?(0)
        而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施工单位想要赢,想要成功追回欠款的,就要收集到充分的证据资料:1、证明双方当事人身份的证据材料。个人的是双方身份证资料,公司的是双方工商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或工商查询资料。2、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材料。如合同,会议纪要,来往邮件、信函,现场工程签证单等等一切相关的证据材料。3、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材料。(1)工程预、决算报告;(2)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3)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如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4、证明带资垫造的证据资料。如带资垫造合同、银行汇款记录、信件、录音录像等。5、提交其它诉讼相关的证据资料。如向法院提交主张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等。此外,光有证据资料还不够,...


  • ·垫资承包工程,完工后收不到工程款,怎么处理?(0)
        在建筑工程中,承包人垫资的情况通常有以下几种:1、全额垫资施工。事前全额借款垫资或者约定工程项目建设完毕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才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2、工程进度款不足额支付,造成部分垫资施工。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不足的,承包人为了不造成停工,就会发包人协商先行垫付部分工程资金。3、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保证金,作为工程项目启动资金。承包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偿欠款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工程款时,垫资承包人都会和发包人协商付款事宜,然而一旦发包人拖欠工程款,不是资金问题就是想“压价”,所以双方协商的作用有时并不大,往往最后也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追偿。一般可以如下处理:1、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 ·承包人逾期未交付建筑工程,要承担哪些责任?(0)
        因而,当承包人逾期交付建筑工程的,应该按照建筑工程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等。倘若建筑工程合同对逾期交付工程的后果没有明确约定,后果压根没有签订书面建筑工程合同的,按照《合同法》规定,承包人仍要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但是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赔偿损失的,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资料予以赔偿,否则即使起诉到了法院,也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建议最好找个建筑工程律师协助处理,收集相关证据资料,妥善计算索赔金额,避免少赔漏赔,甚至不赔的情况出现。那么是不是承包人逾期交付工程,都需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呢?当然不是。在实践中,承包人逾期交付建筑工程的,并不是只是因为承包人自身的原因,有时也会是因为发包人的原因。通常情况下,如果是由于发包人下列原因,导致建筑工程...


  • ·承包方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一定要起诉吗?(0)
        1、承包人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不一定要起诉。根据合同法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也就是说,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时,不一定要到法院起诉的,双方协商处理也可以。但如果发包人存在其他债权人、抵押权人等情况,承包人使用通过变卖来主张工程款时,容易惹官非,保险妥当的做法就是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受偿,既能避免麻烦又能尽可能维护自身权益。2、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是六个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


  • ·建筑工程合同无效逾期竣工的,发包人能否要求赔偿工期拖延损失?(0)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常见的具体情形有:(1)没有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的单位或个人,冒用、盗用具有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去承揽工程。(2)低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承揽工程。(3)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以有偿方式将自己的资质证书出借、出租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或者以联营、合作、挂靠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2、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常见的具体情形有:(1)串通投标,即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2)投标人未经委托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投标骗取中标的行为,如不...


  • ·工程未验收,可以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吗?(0)
        合同法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由此可见,承包人行驶优先受偿权时,并没有受到已完成建筑工程的是否已验收的影响,只由在建筑工程合同约定是在验收合格后再付工程款的,才涉及到这类问题。但在实践中,已完成建筑工程未验收有不同的情况,在面对这些不同情况时,承包人都可以主张优先受偿工程价款:1、建筑工程已竣工,承包人提交了验收资料,但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后,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未组织竣工验收,其又以工...


  • ·烂尾楼”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从什么时候起算?(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因此,计算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最重要的就是确定“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1、关于建设工程竣工之日,如双方确定后无争议的,即可从该日起起计算优先权期限。若双方有争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


  • ·谁可以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要什么时候行使?(0)
        根据合同法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也就是说,当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时,承包人可以主张优先受偿。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建设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所以发包人或其它债权人,不能因抵押和其它债权对抗承包人实现工程款的优先受偿。但承包人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时,不是想用就用的,是有一定条件的:1、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


  • ·因发包人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需要收集哪些证据?(0)
        1、双方往来的信件及各种会议,会谈纪要;2、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文本及附件、补充协议、施工现场的各类签认记录,经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书,工程图纸及技术规范等;3、发包人或者工程师签认的签证;4、气象资料、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工程中送停电、送停水、道路开通和封闭的记录和证明;5、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政策性文件;6、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记录、施工现场的有关文件(施工记录、备忘录、施工月报、施工日志等)及工程照片;7、工程核算资料、财务报告、财务凭证等,各种验收报告和技术鉴定;8、工程有关的图片片和录象、备忘录,对工程师或业主的口头指示和电话应随时书面记录,并请给予书面确认;


  • ·因发包人造成的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哪些赔偿?(0)
        根据合同法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通常具体而言,承包人都可以要求赔偿以下费用:1、人工费损失。如停工、窝工的工人工资;工人低生产效率的损失;膳食补贴、工器具费用、各种管理费等相关人工费用损失。2、材料费损失。诸如由于工期拖延,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差价损失等。3、机械费损失。由于工期拖延导致相关机械停工带来的损失,转移搬运带来的损失等相关费用。4、工地管理费。诸如由工期拖延产生的工地管理人员的工资等。5、物价上涨的差生的差价费用。诸如工人工资上涨、机械租赁费用上涨、材料费用上涨等。


  • ·劳动者违反政府疫情防控措施擅自外出的,或拒绝配合接受检疫,用人单位能否据此解除其劳动合同?(0)
        如果劳动者违反疫情管控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或虽然不构成犯罪但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1)根据《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犯罪。如果劳动者拒绝配合防疫措施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则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注意,认定刑事犯罪的依据应当为生效判决。(2)如果劳动者违反疫情管控的行为虽然不构成犯罪但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则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注意...


  • ·追讨工程垫资可以要求支付利息吗?(0)
        1、承包人与发包人对于垫资利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利息事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因此,承包人与发包人对垫资利息约定的,可要求发包人支付相应的利息,但需要注意的是计算利息的利率,最高不能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承包人与发包人没有约定垫资利息的,不可以要求发包人支付利息。该司法解释已经明文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因此,要是承包人与发包人约定了垫资利息的,可在追讨工程垫资时,要求发包人支付约定的利息。


  • ·在违约金过高的调整问题上,法官能否行使释明权(0)
        在违约金调整的启动模式上,通常存在法院依职权调整和依当事人申请调整两种立法例。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规定,我国目前采用当事人申请调整的立法模式,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得依职权直接进行调整。审判实务中,在违约金过高的调整问题方面,对于法官能否行使释明权存在否定说与肯定说两种不同的观点。否定说与肯定说之争论,实际上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在违约金调整问题上如何选择之体现。法官释明权属于法院诉讼指挥权的一种,具有职权主义的意味,但其存在和设定的目的则在于削减辩论主义绝对化所带来的弊害。就违...


  • ·受送达人因被羁押不能参加诉讼是否属于民诉法规定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形(0)
        法院在受送达人被刑事羁押的情况下仍按其送达地址确认书记载的地址送达开庭传票,后传票因“原址查无此人”被退回,导致受送达人未参与案件审理。受送达人系因被刑事羁押不能参加诉讼,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即现民诉法第146条)规定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形。据此,法院未依法送达诉讼文书即缺席判决,剥夺了其诉讼权利,违反了法定程序,应当予以纠正。


  • ·彩礼返还标准和比例(0)
        彩礼返还问题上,法院一般认为,首先,要对彩礼的性质进行区分,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婚等,骗取钱财后立即提出解除婚约的,彩礼应当全部返还;其次,从财务属性进行鉴别,对于金银首饰、交通工具、家电等耐耗的消费品考虑损耗后可以列为返还财产范围,而对于衣物、烟酒、化妆品、食物等易耗的消费品,对于已消耗的不列为返还的财产范围;再次,要对财物的数额进行判断,在婚约中约定的大笔财物,若有证据证明已经完成交付的,应当考虑返还。而对于男女方之间带有赠与性质的见面礼、平时互赠的礼物数额较小的,可不考虑在返还的财产范围内。最后,还要对给付后彩礼的用途进行查明,已给付的彩礼是否用于购置男女方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实上有部分已经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共同生活中消耗。在判断彩礼返还的比例问题上,最高院法官认为:首先要区...


  • ·彩礼返还情形归纳(0)
        一般情况下存在五类情形的彩礼返还1.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共同生活。此种情形原则上是支持彩礼返还的。2.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确已共同生活。当事人主张返还彩礼的,可以根据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因、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决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这也是客观、公平地维护女方的合法权益。3.已办理登记,未共同生活。此种情形原则上是支持彩礼返还。4.已办理登记,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有些地方法院对于超过一年以上此情形原则上不予支持彩礼返还。5.已办理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对于此种情形,法条未能明确规定,各地法院做法不一。


  • ·当事人能否同时主张定金罚则与合同继续履行?(0)
        根据《民法典》第587条之规定,定金罚则适用的前提是“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即以当事人根本违约为前提条件。在买卖合同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者交付标的物,相对方主张继续履行,说明合同暂时处于迟延履行状态而合同目的仍然可能实现,尚未达到履行不能的程度。此时,守约方可就其所受损失要求违约方予以赔偿,但不宜适用定金罚则。如果当事人对继续履行和定金罚则同时提出主张,人民法院应告知其选择其一,并在当事人拒绝选择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判断。例如,如果仅仅交付了定金,合同并未开始实际履行,违约方拒绝履行合同的,可以适用定金罚则,解除合同;如果合同已经开始履行,标的物已经运输在途,则可以判决继续履行合同,排除定金条款的适用。需要注意的是,不适用定金罚则并...


  • ·发现配偶有了第三者,并向第三者进行了多笔转款,这笔钱可以追回吗?(0)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为证明配偶向“情人”的赠与行为无效,需要证明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配偶存在婚外情,与他人形成了不正当男女关系,其次,还要证明存在赠与行为,形成赠与的法律关系。在证明配偶与他人形成不正当男女关系方面,证据材料极为关键。在实践中,在发现另一半出现婚外情时,应及时进行取证,收集证据线索,如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网购订单等,这些均可以作为辅助证明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材料。此外,在证明形成赠与的法律关系方面,需要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赠与的行为,如可提供转账流水,交易记...


  •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如何认定?(0)
        保证期间就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在保证期间中,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或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超过保证期限依然未提起上述主张的,证人则不承担保证责任。一、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正常情形下按照保证期间执行,但如果保证期限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间的,或者保证期间与主债务同时届满的,则视为没有约定。二、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三、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对于一般合同,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之后,只要没有经过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都...


  • ·实际施工人的建设工程中的认定(0)
        实际施工人的主体认定:1.没有资质借用资质或超越资质的挂靠人。2.违法分包合同中的承包人。3.非法转包合同中的转承包人。司法判例中,实际施工人的的外延更为丰富,一般法院依据《建设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的规定,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承包人、借用资质导致合同无效的承包人是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认定需要根据三个方面:一是实际履行了承包人义务,包括对整个工程或者部分工程进行施工的人,二是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或者名义上的合同关系,三是存在投资或收款行为。也有法院认为,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是最终实际完成了施工任务的单位或个人,具体认定有两点:一是建设施工合同无效,二是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建设工程建设。


  • ·出租房屋被拆迁的,如何处理?(0)
        由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的被征收或被拆迁时约定的办法处理。没有约定的,根据法律规定处理。出租人不知道租赁房屋将被拆迁,出租的租赁房屋被拆迁后,出租人应当在拆迁补偿范围内对承租人的损失予以补偿。


  • ·按营业执照地址送达的问题(0)
        1.法院按照受送达人营业执照载明的单位名称及地址邮寄法律文书,快递单回执载明邮件妥投、他人代收。因受送达人及送达地址均无误,至于代收人身份、签收过程、内部转交程序等均非人民法院送达的审查内容,故应认定法律文书成功送达。2.对于守约方支付的律师费是否应作为违约损失予以赔偿的问题。因双方合同约定,一方违反合同约定义务视为违约,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该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而守约方委托律师提起诉讼的费用系维权的必然支出和直接损失,且该收费标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故应认定该律师费系违约损失,应由违约方负担。


  • ·当事人陈述前后不一致时,应当如何处理(0)
        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本款是针对当事人陈述前后不一致情形的处理。由于当事人是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与案件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决定了其陈述存在主观性和不稳定性的特点,而且往往虚实结合、真伪并存。审判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当事人陈述前后不一致的情形,这时需要当事人说明理由。对于当事人陈述的证明效力,则要由审判人员结合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变更陈述的理由、当事人诉讼能力、证据情况及案件相关事实进行审查认定。对当事人诉讼能力的判断,可以结合当事人年龄、智力状况、受教育程度、道德品质、法律意识等因素进行考量。


  • ·利息和律师费是否冲突(0)
        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条关于“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其他费用”在性质上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支付的成本或支出。而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系因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导致债权人产生的费用支出和损失,非债权人基于借款合同所直接获得的金钱利益,不属于该条所规定“其他费用”的范围。


  • ·不离婚可以要求分割财产吗(0)
        可以,但必须具备特殊情形。夫妻共同财产并不必然遵循民间传统观念所认为的“密不可分”理念,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 ·受害人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存在一定影响而自负相应责任(0)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受害人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存在一定影响而自负相应责任。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现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


  • ·常见的合同纠纷有哪些?(0)
        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主要种类:合同效力纠纷1.无效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无效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2.有效合同纠纷,指在合同生效的前提下,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包括合同订立后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的履行及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中止、转让、解除、终止等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绝大多数合同纠纷为有效合同纠纷。口头和书面合同纠纷1.口头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口头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2.书面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书面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国内和涉外合同纠纷有无名合同纠纷这是从合同名称是否法定角度来对合同进行划分。合同法具体规定名称的合同为有名合同,其他合同则为无名合同。标准和非标准...


  • ·保证期间(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 ·因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合同当事人不能按时履约时负有哪些义务?(0)
        合同当事人受到疫情影响不能履约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因受疫情影响发生履约障碍的一方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对方当事人也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 ·发包人写了工程款欠条不给钱,怎么起诉?(0)
        一般情况下,追讨工程欠款的,可以收集以下证据资料:1、证明双方当事人身份的证据材料。个人的是双方身份证资料,公司的是双方工商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或工商查询资料。2、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材料。如合同,会议纪要,来往邮件、信函,现场工程签证单等等一切相关的证据材料。3、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材料。(1)工程预、决算报告;(2)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3)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如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4、提交其它诉讼相关的证据资料。如向法院提交主张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等。在理清手中的证据资料后,就可以结合具体案情和诉求写起诉书了,然后带着证据资料、起诉书和诉讼费,到发包人住所地或建筑工程所在地法院立案起诉,...


  •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或上下班途中感染了新冠肺炎,是否属于工伤?(0)
        一般而言不属于。工伤认定应当满足《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而新冠肺炎不属于职业病无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工伤。但为了保障参与疫情防护与控制的医护人员等特殊人员,《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中明确,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一般劳动者感染新冠肺炎不能认定为工伤。


  • ·疫情管控期间用人单位可否以未正常经营为由不发或少发工资?(0)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如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要求职工推迟复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在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可以直接以疫情期间未正常经营为由不发或少发工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与劳动者协商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申请稳岗补贴等方式纾困


  • ·疫情管控措施期间,用人单位是否能够以“因疫情影响无法办理入职”为由取消录用通知?(0)
        一般而言不得取消,如果擅自取消,用人单位将会存在承担缔约过失法律责任的风险。《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录用通知不代表实际建立劳动关系,应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然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的行为属于《民法典》规定的要约行为,劳动者回复同意后即构成承诺,对于双方产生约束力,劳动者享有未来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期待权。因此,如果用人单位以“因疫情影响无法办理入职”为由取消录用通知,可能被认定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可以考虑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延迟办理入职手续...


  • ·非因防疫需要,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前往疫情防控措施尚未解除的中高风险地区出差,劳动者有权拒绝吗?(0)
        和抗疫需求无关或不是出于维护公共利益必需的出差,劳动者有权拒绝。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鉴此,针对可能危害劳动者生命安全或身体健康的工作安排,用人单位应先行对可行性及必要性予以充分评估,并切实考虑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及劳动环境,同时应与劳动者进行充分沟通以了解劳动者的真实意愿。


  • ·《交通事故私了协议书》是否应予撤销(0)
        交通事故等侵权事实发生后,当事人对较为轻微的事故可通过达成“私了协议”快速、有效解决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故对这一行为应予以积极鼓励和肯定。通常情况下,“私了协议”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自由,协商一致的结果,应为有效,且可以及时弥补受害方的损失,减少社会矛盾,故非为特殊事由,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私了协议”后即应恪守履行,不得反悔。但如果一方当事人认为“私了协议”确实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一般侵权类案件中,如造成人身损害的,侵害方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方...


  • ·夫妻一方经营个体工商户所欠债务有谁承担(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 ·因政府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劳动者无法返岗,用人单位如何管理劳动者并计发工资?(0)
        对于因政府采取疫情防控措施无法返岗的劳动者管理及工资发放,分以下三种情况:(1)用人单位业务仍正常开展的,建议采取居家办公、远程办公模式,对该部分正常提供劳动的劳动者按正常劳动或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业务萎缩无需部分劳动者提供远程支持的,可以安排劳动者在疫情影响期间使用带薪年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种假期,按相关规定支付工资。(3)用人单位如因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在停工停产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协商确定支付金额,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劳动者未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生活费。


  • ·被执行人的配偶可否请求法院为其保留夫妻共同房产拍卖款50%份额(0)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原告(执行异议申请人)请求排除被告对自己及配偶(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执行,人民法院依法应当按照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相关规定加以审理,认定案涉执行财产是否足以排除执行。至于原告的配偶(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属于其个人债务,并不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审理。在执行程序过程中,虽然当事人没有在执行程序规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但其实体权利并未丧失,其依然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应份额,故案涉房屋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应当保留属于其一半的份额,如法院将该房屋的拍卖款全部支付给执行申请人的,则属于执行错误。


  • ·民间借贷中现金交付,无借条,怎么认定借贷关系(0)
        对于原告(出借人)主张的大额现金借款,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如原告(出借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标准的,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 ·代理人假公章所签合同仍合法有效,公司或需承担责任(0)
        构成表见代理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代理人表现出了其具有代理权的外观;二是相对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且善意无过失。虽然2006年修订后的《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但从实践情况看,在公司设有董事长的情况下,由董事长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况是普遍现象。并且,董事长虽不一定同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但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其相较于公司其他管理人员显然享有更大的权力,故其对外实施的行为更能引起交易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同时,作为公司的股东,且在签订涉案担保合同时持有公司的公章,尽管刑事判决已经认定该公章为私刻,但结合在公司所任特殊职务以及股东身份等权利外观,已经足以让交易相对人产生合理信赖,让其负有对公章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的义务,对于相对人要求过于严苛,不利于保护交...


  • ·仅有单位盖章,而无负责人及经办人签字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有待确认(0)
        《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据此规定,当事人提供的由单位出具的证明仅加盖了该单位印章,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未在证明上签名或者盖章,该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人民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 ·合同中约定最低充值金额的条款是否有效(0)
        经营者单方设定的最低充值金额条款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无故占用了消费者的资金,还会额外增加消费者申请退款时的负担,因此,该最低充值金额条款属于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格式条款,系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应认定无效。


  • ·租赁合同解除时,经出租人同意情况下已形成附合的装修物该如何处理?(0)
        1)出租人违约的,出租人应赔偿剩余租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2)承租人违约的,除非出租人愿意使用该装修物件,否则不予赔偿;3)双方都有违约,剩余租赁期限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按照双方各自过错承担;4)双方都无违约,剩余租赁期限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分担。


  • ·居住权的设立(0)
        民法典实施之后,居住权被明确为一种法定的用益物权,以满足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需要。居民可以到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向世人公示权益的归属,具有很强的保障效力。如果此前没有登记居住权,在民法典实施之后具备登记条件时,要及时登记正式设立,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同时需要明确的是,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至第三百六十八条虽然规定居住权主要依据合同取得,并且在登记之时才算正式设立;但第三百七十一条还规定了可以通过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并且根据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因遗嘱取得居住权的,居住权自遗嘱生效时即告设立,继承人继承取得房产不影响设立在先的居住权继续存在。


  • ·在职员工主张加班费是否有时效限制(0)
        加班工资也是劳动报酬,应严格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只要不离职,时效就不能起算,更别说超过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


  • ·重婚的法律后果(0)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依据上述规定,重婚有两种情形:一是有配偶而重婚,指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又与他人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指没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仍然与之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一夫一妻是我国婚姻家庭的基本制度,重婚违反了该制度,严重违背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影响家庭稳定和社会安定,因此法律对重婚行为予以明确禁止。重婚的法律效力。从《刑法》的相关规定上看,有配偶者与他人再行结婚,以及明知他人已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也就是有配偶者与明知他人有配偶者构成重婚罪的主体,不知道他人已经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不构成该罪的主体。在民事婚姻...


  • ·公司担保的有效性(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在以往最高院的裁判规则中,该条规定被视为管理性规范,非强制性规范,公司对外担保只要加盖公司印章,原则上均认为有效,但随着九民会议纪要实施后,对于公司对外担保,裁判规则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出具的担保合同虽然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司的公章,但是,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担保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为防止法定代表人随意代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给...


  • ·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时如何认定原件(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本文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所谓电子数据是指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磁带等载体,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诉讼中应当提交证据原件是各国普遍适用的一项规则,但由于电子数据是存储于电子介质中的电子数据信息,其在证明案件时,需要将数据编码转化为人们可以识别的形式,同时电子数据本质上是一种电子信息,可以实现精确复制,可以在虚拟空间里无限快速传播,因此,在认定原件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适用不同判断标准:在调查收集...


  • ·当事人一方以对方逾期提交证据为由而不予质证,人民法院能否采信该份证据(0)
        该理由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从上述规定可知,应当根据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错程度,使用不同的责任和后果:对于当事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举证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同案件基本事实是否有关联,决定是否采纳;对于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举证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对于案件当事人而言,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供的案件证据,也应根据该证据同案件...


  • ·审判中询问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属于证据种类的哪一种(0)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八种证据种类,审判实践中对于专家辅助人发表的意见属于证据种类的哪一种存有争议。主要观点有两种:一种观点是认为属于当事人陈述;另一种观点是认为属于专家证人或准用鉴定意见规定。我们认为,专家辅助人意见应当属于证据种类中的当事人陈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有专门知识的人”司法实践中一般称之为“专家”、“诉讼辅助人”或“专家辅助人”,是指在科学技术以及其他专业知识方面具有特殊的专门知识或者经验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作出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


  • ·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途中突发疾病48小时内死亡是不是工伤(0)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这里的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者急性中毒等事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分别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情形。其中《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所谓视同工伤,也就是说,这类情形本不应属于工伤保险的保护范畴,但考虑到其可能与工作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从而在符合一定条件下视作工伤对待。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来看,工伤保险是对劳动者在工作或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造成的伤害给予补偿的社会保...


  • ·雇佣关系VS劳动关系(0)
        1、不能认定存在劳动关系。主张这种观点的理由主要有两个,一是包工头与施工单位之间签订的是劳务承包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农民工受雇于包工头,与施工单位没有直接的关系,因此,不能认定农民工与施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二是由于建筑行业流动性大,许多农民工可能同时在多个不同施工单位的施工工地干活,如果认定此种情况存在劳动关系的话,不便于实际操作。2、可以认定存在劳动关系。主张这种观点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建筑企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依此文件,可以认定农民工与施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二是建筑行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组织或自然人,属于违法行为,此发包行为无...


  • ·抵销权的行使应受到必要的限制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0)
        在执行程序中,出现个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时,为防止损害第三人特别是个人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抵销权的行使亦应受到一定限制。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在对债权抵销进行审查时,除要求符合《异议复议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还应审查用于抵销的主动债权取得情况,是否损害第三人利益。抵销权作为合同法规定的一项实体权利,债务人可通过行使抵销权免除自己的债务,实现自己的债权。但抵销权的行使,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我国企业破产法在承认抵销权的同时,又对用来抵销的主动债权进行了限制,特别是规定了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或者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而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不允许抵销。该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防止债务人资不抵债时,债务人的债务人通过...


  • ·为逃避债务将财产转至女儿名下,能执行女儿名下财产吗(0)
        按照金融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权利人系执行阶段的形式审查内容,该认定并非不可推翻。尤其是在执行异议之诉中,被执行的财产在案外人名下,但该财产权利来源是否合法应当纳入审查范围。最高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关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约定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是指夫妻内部关系而言,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债务人对于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应当是清楚和明知的,在此情况下,任由妻子将夫妻共同财产转至女儿名下,应属逃避债务、规避执行的行为,法院综合全部事实和双方的特殊关系,对女儿账户冻结后其要求排除强制执行的请求不予支持。求排除强制执行的请求不予支持。


  •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应否就此承担举证责任(0)
        根据原《合同法》《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以反诉或抗辩的方式提出关于请求人民法院调减违约金的明确主张即可,并未对其加以更多义务负担。而前述司法解释第29条第1款关于“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的规定,亦表明当事人提出调减违约金主张后,由人民法院综合考量决定如何衡平当事人利益,并无必须由主张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特定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表述。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应由主张过分高于损失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 ·公司股东接受公司的转账,但不能提供合法依据的,应当对债权人承担相应责任(0)
        1.定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公司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是否存在其他混同情形等。2.公司向股东的单笔转账行为,尚未达到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的程度3.公司股东未能证明其与公司之间存在交易关系或者借贷关系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接收公司转账,虽然不足以否定公司的独立人格,但该行为在客观上转移并减少了公司资产,降低了凯利公司的偿债能力,股东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 ·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0)
        目前审判实践中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本文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另一种认为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夫妻之间的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不必然要去办理房产加名登记,否则会架空《民法典》第一千六十五条的规定。对于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的问题,《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已经给出答案:“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但将个人房产约定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情形,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能否撤销的问题,目前仍然存在争议。民法典...


  • ·股东未出资,全体董事对未出资部分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上述规定并没有列举董事勤勉义务的具体情形,但是董事负有向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催缴出资的义务,这是由董事的职能定位和公司资本的重要作用决定的。根据董事会的职能定位,董事会负责公司业务经营和事务管理,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董事是公司的业务执行者和事务管理者。股东全面履行出资是公司正常经营的基础,董事监督股东履行出资是保障公司正常经营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


  • ·继承人在离婚诉讼中能否决定放弃可以继承的遗产?(0)
        继承权是继承人基于特殊的身份关系取得权利,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的双重属性,继承人有权决定继承被继承人遗产还是放弃继承,继承人如果放弃继承,仅是放弃了自己的一项权利。所以,离婚诉讼中,继承人配偶无权要求分割对方可能继承的遗产。打个比方,蒋某和王某是夫妻,二人离婚诉讼期间,王某的父亲去世,遗产尚未实际分割,王某的父亲亦未留有遗嘱。蒋某要求分割王某在遗产分割中应占的份额。如果遗产继承人王某放弃继承,原告蒋某也就无法要求分割此部分财产。虽然接受与放弃会影响蒋某分割财产的多少,但蒋某对该财产的取得本来就基于王某的继承,遗产的接受与放弃是继承人独享的处分权,蒋某不能跨越作为继承人的王某而主张该项遗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


  • ·解除劳动合同没有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包括哪些?(0)
        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没有经济补偿金的包括以下情形:  1、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基于自己的意思,主动跟公司提出辞职,那么即会没有经济补偿金。  不过,如果是因为公司的原因辞职,比如公司长期拖欠薪水等,那么劳动者主动辞职,也可以主张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提高工资待遇,劳动者仍不愿意续签的。  注意,如果合同到期后公司采取以下做法的即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1)公司决定终止劳动合同,不再跟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  (2)公司降低了原来的劳动合同约定待遇(如工资待遇、职位级别等)后续签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不同意并提出终止合同。  3、公司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被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并未因此失业的。  4、劳动者有过失被解除劳动合同。


  • ·试用期间被辞退公司要给经济补偿吗?(0)
        实际中,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辞退时不给经济补偿: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4、同时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最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经济补偿金最多计算多少年?(0)
        按规定,员工无过错的情况下,被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要按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经济补偿金是根据员工工作年限计算,并且每满一年就要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所以,有些在公司做了比较久的员工,就会考虑经济补偿金最多计算年限。  实际中,公司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是以员工公司工作的年限计算。  具体而言,会根据以下的情况确定计算年限:  1、原则上,员工在该公司工作满一年即要支付一个月公司,并且计算年限无限制。  换句话说,就是员工在公司做了多少年,就要支付多少个月的工资,即使员工已经在该公司干十几二十年以上。  2、如果员工月工资高于公司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公司要支付员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  并且,最多是计算到十二年,即...


  • ·公司能跟员工协商约定经济补偿金吗?(0)
        员工没有过错的前提下,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即要按法律规定给付经济补偿金。但是,有些公司为尽快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利用员工对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不确定,减少即将要支付的补偿金,会找员工协商约定另一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首先,按照“意思自治原则”,法律上并不限制公司与员工协商约定经济补偿金。  其次,公司与与员工协商约定补偿金后,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被支持。具体而言,经济补偿金约定将根据以下情况确定法律效力:  1、公司与员工协商约定低于法定标准的经济补偿金,属于公司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员工权利,原则上该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员工按约定领取经济补偿金后,才发现公司未按法定标准支付,可以及时请求公司支付足额的经济补偿金。  并且,经济补偿金法定支付的标准如下:  ...


  • ·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情况有哪些?(0)
        事实上,公司有以下违法行为导致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1、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比如高温作业未做好降温措施。  2、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并且应该包括未足额支付的奖金、津贴等。  3、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发现公司有这个违规行为的,可以及时去当地的社保部门举报投诉。  4、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员工权益,比如规定员工迟到一次扣不合理的工资等。  5、公司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并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怎么计算?(0)
        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如下:  1、经济补偿金计算按员工应得工资,并且,应得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等货币性收入。  2、经济补偿金按员工在该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向员工支付一个月工资。  3、员工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要按一年的标准计算;  4、员工工作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5、员工月工资高于公司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要按员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经济补偿金。  并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恋爱期间的借款和赠与(0)
        情侣恋爱期间的借款,一般基于感情的培养在借款手续方面并不完善,在被告否认存在借款的情况下,就存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原告提供恋爱期间的转账凭证,被告不能对转款进行合理说明并提供证据的情况下,视为被告未完成举证义务,不能单纯以恋爱期间没有完善借款手续而否认双方借款事实的存在。认定借款或赠与应综合考虑,包括恋爱关系程度、转款附言、金额的特殊含义、花费的用途等,合理区分赠与和借款。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恋爱期间、特别是婚约期间的财物赠送,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系附条件的赠与。附条件的赠与只有在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如果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物应当返还。  恋爱期间的赠与与借款既有区别又有一定联系,情侣之间相互进行财...


  • ·经济补偿金计算包括哪些收入?(0)
        首先,按规定,经济补偿金计算按员工应得工资。  其次,员工应得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等货币性收入。  最后,以下收入不纳入经济补偿金范围:  1、劳动保护费用,比如工服、解暑饮料费用等;  2、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确定经济补偿金计算的范围后,公司要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计算:  1、工作每满一年向员工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


  • ·房屋被查封导致买卖合同无法履行,房屋溢价损失承担问题(0)
        对于溢价损失的承担。我国原《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现《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综合各方在合同签订、履行中的违约及过错程度,结合房款交付及房屋升值情况,酌定承担责任。


  • ·还在服务期内,正常手续跳槽需要赔钱吗?(0)
        在实际中公司在下面两种情况中可以跟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1、劳动者违反劳动法律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需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者跟用人单位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后,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也要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不过,虽然用人单位可以就这两件事跟劳动者约定违约金,但是要求负担的违约金也是有限制的,即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要是单位要求的违约金有所超过的,劳动者可以及时去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所以,因为你现在还在服务期内,那么按照正常手续跳槽的,也需要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标准就按照尚未...


  • ·跳槽到原公司的竞争对手,公司要求我赔偿怎么办?要给吗?(0)
        1、在服务期内跳槽  因为公司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跟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后,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就需要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2、有违反保密协议  员工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原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需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在跳槽到原公司的竞争对手时,要是违反保密协议约定的,那么是需要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的。  要是在保密协议中还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的话,那么现在员工跳槽的竞争对手公司,并且还是做之前的工作的话,那么无疑同时违反竞业限制条款,同样支付违约金。  3、有违反规定离职  员工为跳槽到下家公司不辞而别,或是未按照法定程序离职的,那么需要承担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赔偿。  一般不辞而...


  • ·跟下家公司签订好劳动合同后办理离职手续跳槽,需不需要给原公司赔偿?(0)
        1、公司招聘录用员工时所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员工提供培训而支付的费用,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3、对公司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不过,这些费用并不是都要赔偿的,实践中只要根据公司为此遭受的实际损失赔偿即可,不过有些公司为了表达对员工不辞而别的不满,就会增加员工的赔偿负担。公司给员工增加不合理的赔偿请求的,员工可以及时采取维权措施。  实际中可以采用以下的劳动争议解决办法处理:  1、找公司协商  因为未办理离职手续签新的合同跟公司发生纠纷之后,如果不想把关系闹僵,或者说不浪费时间和精力的,可以先试试和平地找对方协商。要是你觉得困难的话,在协商的时候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跟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 ·准备跳槽其他公司被发现了,原公司不肯办离职手续怎么办?(0)
        实际中满足下列情形之一时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4、用人单位没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5、用人单位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8、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10、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1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


  • ·跳槽后工龄、年假怎么算?(0)
        1、跳槽后的工龄计算办法:  有些人可能会认为,换了工作单位,工龄就要重新计算。但是其实,如果劳动者跳槽到新的工作单位,只要及时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工龄就能续上。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也该计入工龄:  (1)企业转让、改组合并原有劳动者仍留企业工作的,其在转让、改组合并前的工龄计入本企业工龄。  (2)劳动者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的医疗期间,全部计入本企业工龄。  (3)劳动者因患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的医疗期间,在6个月内的,计入本企业连续工龄。  (4)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未回原企业工作的,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计入工龄外,其前后本企业的工龄仍应合并计算。  (5)劳动者留职停薪期间、留用察看期间,计入本企业工龄。  2、跳槽后年假的计算办法:  根据法律的规定,只要...


  • ·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的,侵权人无须再赔偿受害人家属处理丧事人员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版)》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


  • ·公司要给经济补偿金的情况有哪些?(0)
        按规定,公司在以下几种情况中即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1、公司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与员工协商一致;  (3)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或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  2、公司违规导致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1)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2)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3)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 ·股东认缴期限未到,如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0)
        1、公司的独立人格公司的独立人格主要体现在有独立的财产、可以独立从事法律行为(比如签合同),因此公司也以其自身的财产对其行为负责,当资不抵债时,通过破产程序解决。2、股东的有限责任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这里的“有限”指的是以出资额为限。股东已经完成出资义务的,除抽逃出资等特殊情形外,无需再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本文着重讨论的是,股东在未实缴出资情况下的责任承担问题。《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首次明确了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公布的《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明确了,可以追加未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二、审理程序和执行程序正是因为《公司法》和《变更、追加规定》都规定了股东未出资的责...


  • ·家暴的法律后果(0)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损害。家庭暴力有广义、狭义之分。从暴力侵害的客体来分析,广义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一方对另一方的身体、精神和性权利等方面的暴力侵害行为;狭义家庭暴力,则仅指一方对另一方的身体侵害行为。家庭暴力不仅包括身体上的暴力,还包括精神上的暴力,精神上的暴力主要表现为对他人侮辱、谩骂、人格贬损等,使人产生自卑、恐惧、焦虑、抑郁等心理和精神方面的伤害。从受害主体来分析,广义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狭义家庭暴力,则专指夫妻之间的暴力行为,又称为婚姻暴力。家庭暴力一般是家庭中强势一方对弱势一方家庭成员所为的,因此受害人往往是妇女、儿童和老年人。但近些年来,丈夫被妻子家暴的情形屡见不鲜,此时被...


  • ·物业擅自将地面停车位对外出租 导致业主无法停车是否合法(0)
        该情形涉及物业共用部分处分权的问题,焦点在于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将地面停车位(或者其他业主共有区域)出租经营。若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擅自将共用部分出租经营,属于无权处分,业主委员会可以物业公司侵权为由要求物业公司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若物业公司对外出租经营是经过业主大会授权的,则所得收益应当用于补充业主专项维修资金,不得由物业擅自挪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小区内违规停放的电瓶车自燃,物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吗(0)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服务区域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物业公司未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业主财产、人身遭受损失、损害的,业主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与实际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物业是否有权对业主罚款(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仅能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物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或授权范围内实施。物业服务企业只是一个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并不是行政机关,不具备公共管理职能,它与业主间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不具有处罚业主的行政权力,无权实施罚款等行政处罚行为。但如果业主因不当行为构成违约,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业主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


  • ·买了二手房, 原业主所欠物业费该谁付(0)
        对于所购二手房有欠交物业费的问题,如果二手房买卖合同中有关于物业费承担的具体约定,按约定;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因原物业费属于原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约定,故之前所欠物业费应由原业主向物业公司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业主对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满意, 能拒交物业费吗(0)
        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因为物业服务是针对全体业主和整体区域的各个方面提供的,具有公共性和整体性,涉及全体业主和整个小区的公共利益,在效用上具有不可分割性和依赖性。业主若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局部瑕疵而拒交物业费(如部分垃圾没有及时清理、公共区域照明灯损坏等),这样的做法会导致业主的个人收益远远小于给物业公司和多数业主造成的损害,因此不能以物业服务存在局部瑕疵为由拒交物业费。但是,如果物业服务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安全保障明显不到位等重大瑕疵的,物业费可以适当减免;因物业服务瑕疵导致的损失,业主可以要求物业赔偿。比如:小区门禁损坏后物业未及时修复,未设保安室,亦无保安巡查,或虽有录像监控但监控损坏缺失导致业主财物被盗,可以认为物业在业主安全保障方面管理明显不到位,为重大瑕疵,可以减免...


  • ·结婚一年后离婚,彩礼是否应当返还(0)
        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为表达感情、出于自愿所给付的易损耗的日常用品,赠送价值较小的物品,逢年过节等人情往来的消费性支出,一般应认定为赠与行为,给付人要求返还的,不予支持。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离婚时,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的,彩礼款应全额返还。《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


  • ·房屋质量问题导致漏水 可以不交物业费吗(0)
        开发商作为房屋的开发销售方,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漏水、渗水等属于房屋质量问题,与物业服务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业主应追究开发商的赔偿责任,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 ·以个人名义与施工队签订合同,老板拒付工资员工要还款吗?(0)
        实际中,公司老板拒付施工队工资,公司员工与施工队签订合同,员工是否有义务还款,要看签订合同的甲方名称。  所以,根据签名的不同有以下处理:  1、如果合同是以公司名义签订,那么,该员工仅代表公司的利益,应该由公司承担付款义务,而不是员工个人承担。  因此,施工队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工程款,若是拒绝不肯支付,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或是去法院起诉处理。  2、如果合同是以员工名义签订,员工需要承担相应的付款义务,但不是承担最终的责任。  具体地,公司员工可以按照以下处理:  (1)先确认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去法院起诉公司支付工程款,提交相应的证据,比如通话记录、邮件等,只要能够证明老板有指示任务即可。  最后,一般施工怼未能及时拿...


  • ·拖欠工程款可以要求支付利息吗?怎么算利息?(0)
        现实生活中,建筑工程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总能找到各种各样的理由,如工程质量有问题,资金周转困难等等,但这是都不应是发包人不付工程款的根本理由,很多时候就是一种借口。对承包人而言,一旦发现对方没有按时支付工程款意向的,就应及时催款,并要求对方支付逾期利息及承担违约责任。但实践中,建筑合同中有时没有明确约定欠款利息事宜,以致有部分人疑虑能不能向发包人追讨欠款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 ·拖欠工程款导致停工,可以要求同时支付停工的费用吗?(0)
        1、建筑工程合同对这类情况有约定的,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处理,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发包人赔偿相应的停工、窝工等损失。2、建筑工程合同无约定的,承包人也可以依法要求发包人赔偿相应的损失。合同法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在实践中,因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导致停工的,通常可以要求赔偿以下费用:(1)人工费。如工人窝工费和工资上涨费、外增加的人工费等。(2)材料费。如停工期间,由于客观原因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的费用。(3)施工...


  • ·建筑工程拖欠工程款要什么时候起诉?(0)
        在实践中,被拖欠工程款该在什么时候到法院起诉,实则就是诉讼时效问题。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也就是说,从被拖欠工程款之日起,施工方在两年内随时都可以收集证据资料,到法院起诉建设单位,要求其支付工程欠款。那么是不是超过两年之后,就不能到法院起诉了呢?当然不是啦。按规定,诉讼时效是可以中断、中止的。只要施工单位实施了可以使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行为,那么超过了两年,也依然可以到法院起诉建设单位,通过法律途径追偿的。


  • ·发包人没钱付工程款怎么处理?可以起诉开发商吗?(0)
        1、协商追偿。现实生活中,当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时,或许很多人会下意识地说:“你去跟他要,和他协商啊!”。这确实一种可以选择处理的方式,但当发包人一拖再拖甚至无力付款的时候,协商追款的作用其实不大。2、尽快委托专业建筑工程律师介入处理,尽早通过法院诉讼取得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如建筑工程相关方到期未支付或无力支付工程款的,当事人可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拍卖发包人等相关方的资产或现有工程项目的方式受偿。3、将工程项目的相关方,统统起诉到法院,争取通过多方追偿的方式索取工程款。如将发包人、转包人、分包人、开发商、业主、政府、项目所有人等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人或单位,统统列为被告,要其所有人共同承担支付工程款及赔偿相应损失。4、建筑工程款在欠款之日起六个月内是可以优先受偿的,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处...


  • ·建筑工程款被拖欠,要准备哪些证据材料?(0)
        南京首页免费注册登录手机找法网网站导航找法网首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学法律查法规更多立即咨询您当前的位置:找法网学习法律建筑工程工程欠款拖欠工程款正文操作A+A-分享建筑工程款被拖欠,要准备哪些证据材料?找法网原创2017-03-0917:14:47109750现今,施工方被拖欠工程款的现象,仍很常见。当发包人或承包人经催告后,依然没有及时或无力支付工程款的,施工方就只采取法律行动追债索偿了。但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施工方因建筑工程款被拖欠,而准备起诉索偿的,要准备哪些证据材料呢?施工方起诉追欠款要准备哪些证据材料在实践中,通过法律途径追讨建筑工程款所需的证据材料很多,但一般要准备以下证据材料:1、证明双方当事人身份的证据材料。个人的是双方身份证资料,公司的是双方工商登记资...


  •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判赔范围(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1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103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第104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192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


  • ·逾期举证(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即使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存在一定过失,人民法院也不宜轻易否定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证据。但当事人因未及时向法院提交该证据,客观上确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其应当对该行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故人民法院可确定相应诉讼费由其负担。


  • ·开发商的原因工程停工,可以先追讨工程垫资吗?(0)
        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由此可见,在我国工程垫资已经合法化,建筑工程承包人可以选择垫资,也可以不选择垫资,完全可以和发包人协商工程垫资事宜。倘若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及工程垫资的,承包人可以先要求发包人偿还工程垫资,只是根据双方有无约定,会有细微的不同:1、双方在合同中对施工方所垫资金无特别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那作为施工方的承包人是可以委托专业建筑工程律师介入协助追偿,通过法院诉讼的...


  • ·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举证责任(0)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时,只需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可。然后由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既不属于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也非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举证不能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在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的证明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的分配规则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时,只需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可,然后由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既不属于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也非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举证不能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也即在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情形下,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既是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条件,也是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的认定依据。债务人申请需要证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而债权人申请只需...


  • ·公司吊销后未清算情形下债权人请求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审查认定(0)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一直未依法清算,债权人以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无法进行清算为由请求股东对公司所欠债务承担清算不能的连带责任的,除应审查并区分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是否部分或者全部灭失外,还应审查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是否必然导致无法清算,以及公司小股东是否具有相关免责事由,从而正确认定股东是否构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承担相应责任。一是审查甲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是否部分或者全部灭失。对此应当由股东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二是审查甲公司是否无法清算。三是案件中被诉相关股东的责任。


  • ·宅基地继承问题(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分为两种情况,若宅基地上尚未建有...


  • ·离职证明写上离职原因是否违法(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的规定,该规定并没有排除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记载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公司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虽记载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但也不构成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 ·没交物业费,物业可以对业主停水停电吗(0)
        不合法。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未足额交纳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物业费;合理期限届满后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不得以停水停电等不合法措施催交物业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 ·借款合同无效(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 ·家暴的证据收集(0)
        在诉讼中证明自己遭受家庭暴力实质就是收集遭受家庭暴力的证据的问题,证明家庭暴力的证据主要包括: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伤检介绍信等对方在家暴后写下的悔过书;向妇联、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等部门投诉的材料,以及上述部门进行调解的材料;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伤情鉴定书、医疗费发票等,在遭受家庭暴力时的录音录像或照片等资料,存在目击证人的,可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等等。起诉离婚过程中,正在遭受或者极有可能遭受对方家暴,应该怎么办?对于在离婚案件诉讼期间的当事人,如果遭受家暴,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而实施的一项民事强制措施。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


  •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也受12年封顶(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0)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分涉及到法益和法条竞合这类带有某种普遍性和整体性的问题,因此要想比较好的解决两罪的界分问题,需要运用体系解释的方法以得出妥当的结论。所谓体系解释,就是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1]体系解释关注的是刑法整体的协调,通过适当的解释,得出“既符合刑法的正义理念,同时又不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范围”[2]的结论,使得刑法的适用能够对相同案件做相同处理,重罪重罚、轻罪轻罚,以实现刑法的公正。因此体系解释的关键在于两点:第一,解释方法注重条文内部、条文之间、甚至是刑法与宪法及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协调性;第二,解释的目标在于实现刑法的公正。针对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定性的两个层次,可以运用体系解释的思路对两罪进行双层界分...


  • ·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用人单位一年内可终止劳动关系(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 ·城镇居民退休后户籍迁回农村定居,原祖宅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隐患无法继续居住的,有权重修祖宅或申请宅基地建房(0)
        1.自然资源部2020年9月9日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中“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2.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有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附注栏注记的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3.退休人员将户籍迁回农村,并自退休以后一直居住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之中,依靠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作为其基本的生活和居住保障,形成了稳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因此,当原祖宅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隐患,无法继续居住之后,其有权申请重修祖宅或者根据规划向所在村民小组和村委会申请...


  • ·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用人单位并未扣减其工资,能否支持误工费(0)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2、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 ·新房未入住,要交物业费吗(0)
        小区的物业服务费主要是公共性服务收费,包括公共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行、维修和保养,绿化管理、保安、保洁等,无论业主是否入住,即使房屋空置,也应当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 ·证明婚内出轨的证据(0)
        1、电子邮件、聊天记录。对方与第三者之间往来的信件、邮件或者是聊天记录。这类婚外情证据一般很难被法院采信,因为当事人提供的此类证据很难保证是没有经过改动的。如果要想让此类证据被法院采信,要有一套完整的证据链,让它们互相印证。比如说,邮箱是谁的、邮件是谁发来的、那个人的真实身份是什么等。另外,在提取电子邮件或者聊天记录的过程时要经过公证处公证,在起诉离婚时自己单独提取的电子邮件或者聊天记录等外遇证据是很难被法院采信的。2、保证书或悔过书在婚外情被另一方发现之初,一些人会写下保证书或悔过书表明自己今后“决不再犯”的决心。这类保证书或悔过书是会被法院采信的。3、照片因为婚外情证据的取得要有合法性,所以,如果请侦探公司拍照片,操作的过程中要好好的考察侦探公司对婚外情证据的理解,确保婚外情,已达...


  • ·债权转让后应当这么通知债务人?(0)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债权转让,不但要通知债务人,还要通知保证人,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常见的通知方式:1、转让协议通知。债权人、受让人、债务人、担保人共同订立债权转让协议书,债务人、担保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书签字盖章,可以认为债权人已尽债权转让通知义务。2、特快专递通知。特快专递是较为正式的通知送达方式,特快专递应首选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即EMS。但是,EMS本身只能证明何时寄送过通知,无法证明通知内容。所以,建议在EMS邮单上注...


  • ·健身房倒闭,健身卡余额可以要求退还吗?(0)
        1、当办健身卡时,在健身房和办卡人间,成立了合同关系。  办卡人通过预存费用,取得健身房的会员卡,获得在一定时间内定期或不定期接受健身中心的服务的权利,当办卡人与健身房达成一致,并签订协议时,其实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一种持续性的服务合同关系。  2、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因此,当健身房停止营业,已不具备向办卡人提供消费服务的履行能力,客观上导致服务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办卡人据此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  3、当健身房不履行合同时,办卡人可以要求健身房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债权人能否对债务人离婚诉讼的判决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0)
        第一,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仅限定于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要求第三人与申请撤销的生效裁判内容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普通债权人原则上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债权人享有的是普通金钱之债,不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给予特别保护的债权,虽然离婚诉讼部分裁判内容有可能影响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对其造成事实上、经济上不利影响,但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对离婚诉讼标的亦不具有独立请求权,离婚诉讼生效判决结果也仅对债务人和其配偶的权益产生影响,并未侵害债权人的绝对性民事权益,其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第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目的是对因故未能参加诉讼可能受到生效裁判拘束的第三人提供事后救济途径,以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错误生效裁判所侵害。因第三人撤销之诉撤销的对象是已经生效的裁判内容...


  • ·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具体怎么分配?(0)
        1、劳动关系问题:劳动者主张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的,由劳动者对劳动关系存在进行举证。用人单位否认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劳动者初步举证证明确有可能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提供证据证明不存在劳动关系。2、入职、离职时间问题:用人单位主张的入职或离职时间与劳动者主张的不一致的,应当举出证据证明入职和离职时间。3、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问题:劳动者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签订、补签、续签了合同,或者举证证明因劳动者原因未签订、续签劳动合同。4、拖欠工资问题:劳动者主张未足额发放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由劳动者举证证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具体数额,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足额发放了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 ·网签与备案有何区别(0)
        一是含义不同。网签是房地产管理部门为规范房地产企业的销售行为,防止开发企业“捂盘”以及一房多卖而建立的一个网络化管理系统。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后,到房地产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在互联网上公示,而且网签后还会得到一个网签号,可以在互联网上查询网签信息。需要注意的是,已经网签过的商品房无法进行第二次网签。而备案包括开发商备案和购房合同备案。开发商备案是指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证前向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商品房出售价格,并面向社会出售。购房合同备案是指购房者和开发商签订合同之后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以此实现法律效力的一种方式。二是办理时间不同。网签时,开发商已经取得了预售证,且购房者也满足购房资格,完成选房。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


  • ·离婚当事人仅唯一住房,又均无能力补偿对方,法院能否判令双方离婚后对该房屋各占1/2产权?(0)
        一物一权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个特定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是一物一权的应有之义。在不具备分别登记产权的条件下,在一个物上判决两个所有权存在,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对物权归属的确定性和交易秩序的稳定性造成损害。既然该套房屋的性质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如果在离婚诉讼中不作分割,实际上双方仍然处于共同共有状态。夫妻共有是共同共有的一种典型状态。一般情况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人一半,因此,如果判决一人一半,实际上只是判决确定从夫妻共同共有到按份共有,并不能解决这对夫妻离婚后实际面临的居住问题。因为,对于按份共有人来说,仍然存在由谁实际控制、使用该房屋的问题,如果当事人自己能够协商解决这一问题,就没有必要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发生了离婚事实,意味着共同共有的基础已经丧失,如果不能协商解决问题,在当事人...


  • ·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如何认定?(0)
        事实上,所谓的内部承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交由其下属的分支机构或在册的项目经理等企业职工个人承包施工,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权利义务的企业内部承包行为。这与建筑工程挂靠是有明显区别的,挂靠人是非企业内部人员,而内部承包人都是企业内部的职工或下属机构,有着正规的人事合同和管理关系。在实践中,可以结合下列相关情形认定是否属于内部承包:(1)合同的发包人为建筑施工企业,承包人为建筑施工企业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的项目经理等本企业职工,两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隶属关系的;(2)发包给个人的,发、承包人之间有合法的劳动关系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3)承包人使用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资质、商标及企业名称等是履行职责行为,在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


  • ·一周工作六天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0)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实行每周工作6天,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并不违反相关规定,职工星期六上班不属于休息日加班,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加班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宁中法[2009]213号《关于加班工资纠纷审理的若干法律适用意见》第十二条 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周6天工作制和相应的工资标准,且按法定工作时间计算该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已实际履行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了休息日一倍的工资。”


  • ·建筑工程挂靠协议哪些情形会无效?(0)
        根据建筑法规定,凡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任务的,均属挂靠承接工程。这是所有建筑工程挂靠协议最核心的内容,也是当事人签订挂靠协议的最主要目的。现实生活中,常见的挂靠行为有: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3、不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4、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方式变相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 ·父母出资的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是否可以排除执行(0)
        根据民法典第209条、第214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虽然房屋系由父母出资修建,父母亦举示了房屋的抵押合同、租赁合同、水电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等,拟证明父母为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但是,房屋建成后即初始登记在子女名下至今,房屋不动产登记证书亦载明为子女单独所有,父母与子女之间存在亲密的亲属关系,不能完全排除家庭成员之间代为经营、管理不动产的可能性,故父母出资修建、使用、经营、管理案涉房屋的行为,不足以否定子女为房屋所有权人的事实,父母对案涉房屋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09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


  • ·父母出资买房,离婚时,一方拿出写给父母的欠条,是否需要还钱(0)
        如果男方父母出资时,男方与其父母之间确实存在借贷合意并出具了欠条,即使女方不知道有该欠条,也不影响借贷关系的成立。依照我国《民法典》,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你的描述,如果男方父母的出资是婚后男方的借款,且该借款用于夫妻双方购置房屋,这种情况下,虽然欠条由男方一方出具,但该借款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女方有证据证明男方父母提供资金时,明确表示该资金属于赠与或该欠条是为了达到让女方少分财产的目的而由男方事后补签的,那么所谓的借贷在法律上属于虚假的意思表示,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诚然,在男女双方已经闹到离婚的程度时,这种证据在实践中不太容易收集,但对于此类案件,法院在认定借贷关系时也非常慎重,通常要根据是否存在借款的必要性、借款发生...


  • ·结婚一年后离婚,彩礼是否需要返还(0)
        彩礼是中国古代婚嫁习俗之一,又称订亲财礼、聘礼、聘财等。中国旧时婚姻的缔结,有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互相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彩礼是男方诚心求娶女方,所表示出的一种尊重的态度。然而近年来,“天价彩礼”现象层出不穷,使得彩礼习俗日渐变味,甚至演化成不正当的攀比之风。天价彩礼让人望而生畏,让许多有情人不能“终成眷属”,甚至有些家庭为此债台高筑。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明确规定,任何人都不得把婚姻当作敛财的一种方式。给付彩礼必须要看家庭实际情况,要以自愿为原则。但同时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对方赠送聘金、彩礼,可一旦出现悔婚、离婚,彩礼的归属常常会引发各种矛盾纠纷。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


  • ·未签劳动合同超过1年,二倍工资支持多少(0)
        2022年2月21日,最高法院与人社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对此进行了明确,意见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前款情形,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之后的第二倍工资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


  • ·刘畊宏的直播间里放周杰伦的歌是否构成侵权(0)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以印刷出版、录音发行、公开演奏演唱、公开放送录音、广播、编配和音像混成的方式使用音乐作品,都应征得音乐著作权人的许可。也就是说,刘畊宏在直播间想要用周杰伦的歌,必须要征得相关方面的许可才行!刘畊宏曾公开声明,自己已经获得相关方面的授权。《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


  • ·终本后,公司没有实际经营,可以追加股东未被执行人(0)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无权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不申请破产的,以及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两种情况除外。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公司实际上亦无正常经营的,即符合《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对于被执行人的股东,虽并未届出资期限,仍可追加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当事人约定管辖法院,是不是可以随意约定,有没有限制(0)
        法律规定了“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属于当事人可选择的管辖范围,但后面用“等”字表明当事人还可选择除上述五地之外的其他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在对“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进行必要指引和限制下,赋予了当事人更多的选择权,意在充分尊重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的意思自治,但并不能随意约定,选择权的范围仍在于“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


  • ·执行中不得任意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0)
        执行程序应当按照生效判决等确定的执行依据进行,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应当遵循法定原则和程序,不得在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之外或者未经依法改判的情况下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对于执行程序中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1.违法追加被执行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审判和执行程序分工不同,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应由审判程序予以确定,执行程序通常不应直接确定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只能依照执行依据予以执行。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应当遵循法定原则,对于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情形之外的,不能变更、追加,否则实质上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属于程序违法。“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虽然是201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才明确表述的,但是...


  • ·违约赔偿如何计算可得利益损失?(0)
        所谓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物质或者非物质的利益。说白了,就是合同正常履行后,守约方可以获得的利益。这部分利益,因违约方违约导致守约方损失了该部分可得利益,那么要求违约方赔偿该部分利益,亦无可厚非。这在《合同法》中也已经明确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需要注意的是,可得利益是一种未来的必须通过合同的继续履行才能实现的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到的利益。其它不可以遇见的利益,或有非常大几率不能获得利益,违约方无需赔偿。怎样计算可得利益?在实践中,可得利益没有非常明确的计算方法,案件不同,可得利益的差别就非常大。但可按照以下几点原则计算可得利益...


  • ·签合同后对方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损失是否可以要求赔偿?(0)
        一方违约,利益受损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签订合同后,对方拒绝履行合同的,实际上就是构成了违约。违约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方赔偿的具体金额,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法确定:1、合同有约定违约金的:可以要求对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来支付。那么如果在实际违约后,才发现,约定的违约金过低,不够赔偿利益受损方实际损失的,该怎么办?这个时候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高违约金。2、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实际损失,包含合同正常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实际利益。但是要注意,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到的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为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的时候,应当包括可以预见,和应当预见的可得收益,不能过分高,也不能...


  • ·违约损失赔偿金额怎么确定?(0)
        1、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条款,但是有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按照这个计算方法进行计算。2、如果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凭借相关的款项单据,书面证据来佐证,达成双方协商一致。3、如果双方就实际损失金额,不能达成协商一致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审查后进行判决。可得利益损失,是指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 ·合同违约赔偿是否包括未来可得利益?(0)
        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可得利益损失总额-不可预见的损失-扩大的损失-受损害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必要的成本公式解析:1、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在生产、销售或提供服务的合同中,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者因对方的违约行为而受到的预期纯利润损失。通常包括生产利润、经营性利润损失、转售利润损失三种主要类型。但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后的纯利润,不包括主观推测的损失以及为取得利润所支付的费用。2、可得利益损失应当是可以预见的损失,包括合理预见的损失数额和根据对方身份所能预见到的可得利益损失类型。3、计算可得利益损失,应包括守约方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合理费用。但守约方未采取防损措施的,应自行承担扩大的损失。4、可得利益应扣减守约方因损失发生的同一违约行为而获得的利益。


  • ·卖家违约是否应当赔偿差价?差价损失如何计算?(0)
        违约方违约,需要赔偿违约损失给守约方。具体金额可以根据直接的实际损失和可预见的可得利益计算。其中也包括买卖合同中,因违约导致的差价。确定赔偿差价的一般方法:1、对比最相类似的商品市场成交价与合同价的差额确定;2、通过专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3、通过起诉到法院,由法院确定差价。在这里举个例子:我们熟悉的房屋买卖差价,起诉时原告可以在递交起诉状的同时,申请司法鉴定,要求对自卖方违约之日至鉴定报告做出那天,房屋的最高市场价进行鉴定,并以最高市场价与合同价的差额作为诉讼请求。


  • ·工人受伤,挂靠的包工头、开发商都推卸责任,可以起诉他们吗?(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工人受伤的,雇佣他工作的包工头,首先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说白了,包工头挂靠的建筑公司或建筑工程的发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包工头,没有施工资质或安全生产条的,而将工程发包给他的,当工人受伤后,包工头无力赔偿的,工人及其家属可以找挂靠的建筑公司和发包人索偿。因此,包工头、挂靠建筑公司和发包人的赔偿责任,是法律规定的,不是他们找理由就可...


  • ·已办理预告登记的商品房,是否可以排除强制执行(0)
        执行异议之诉的立法目的在于平衡当事人的物权期待权与登记物权之间的矛盾,核心问题在于围绕物权期待权的诸多权利如何平衡和保护。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其前提为该被查封财产从权利上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房屋仍登记在开发商名下,该房屋从物权归属上仍然为开发商所有的财产。开发商与买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房屋出售给买方,虽然房屋已办理了预告登记,但预告登记的目的在于防止开发商一房多卖,预告登记具有公示作用但不具有转移所有权的效力。开发商具有基于案涉房屋所有权而请求排除执行或就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 ·约炮违法吗?(0)
        约炮指的是男女双方通过网络或者其他途径相约见面,并发生性关系,且双方不是情侣也不是夫妻。我国法律不禁止成年人之间的自愿性行为。这种行为从法律层面来讲,并不构成犯罪,也不违反法律规定。1.若“炮友”事后给予金钱、财物,有证据证明有卖淫嫖娼的事实,则也应认定为嫖娼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被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2.根据刑法的规定,一般经双方同意而发生关系的行为不会构成强奸罪。但是要注意,与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的女性发生关系且明知其不满14周岁的,以强奸罪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


  • ·一方不愿按离婚协议约定,另一方能否请求法院判令一方按协议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0)
        实践中,经常出现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拒绝交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房屋的情形。对此,赠与方的理由往往是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之规定,主张可以无条件撤销赠与。赠与方的观点是不对的。其理由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并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之规定,构成赠与合同的前提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而不要求受赠人为此付出代价或承担任何义务。具体到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而言,实务中很少出现受赠人在离婚协议上确认接受赠与的情形。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中的所谓赠与并未在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达成一致,不构成赠与合同。既然不构成赠与合同,那么一般...


  • ·花钱托人找关系办事,事没办成,能否要求退钱(0)
        花钱托人办事在生活中大量存在,很多时候受托之人与所托之人基于第三人介绍或多或少的存在一定的熟人关系,加之多数受托人不承诺一定办成事,委托人也基于一定的“办事潜规则”不敢或不愿主张退款。处理方式一以不当得利提起民事诉讼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这也就在双方之间产生一种债的关系。对律师来讲,在某个客观事实因证据问题无法认定,法律关系无法明确时,主张不当得利往往是最后的方案。现实生活中非常多的请托人以不当得利法律关系主张退款,主张不当得利的关键在于“没有合法依据”。处理方式二以委托合同关系提起民事诉讼根...


  • ·哪些情形下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0)
        在实践中,施工人存在以下情形时,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3、不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4、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方式变相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5、违法分包、转包的建设工程合同;6、未依法进行招投标所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


  • ·建筑工程挂靠合同无效,可以起诉发包方退还质保金吗?(0)
        根据建筑法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也就是说,任何建筑工程挂靠合同都是违法无效。在实践中,工程挂靠合同无效常见情形有: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3、不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4、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方式变相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 ·工程挂靠协议无效,挂靠方交的管理费可以要回吗?(0)
        根据合同法规定,在合同无效时,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工程挂靠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挂靠人是可以要求被挂靠人返还管理费、质保金等费用的。但建筑工程作为涉及到人身财产、社会安全和利益的重要活动,法律对此有特别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挂靠协议无效的,法院有权依照民法相关规定收缴双方因履行挂靠合同的非法所得。也就是说,挂靠人支付给被挂靠人的管理费会被法院没收,被挂靠人是没有管理费退还的。


  • ·工程挂靠协议被认定为无效,施工行为受保护吗?(0)
        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签订工程挂靠协议的目的,就是为了接建筑工程,所以通常情况下挂靠人就是建筑工程的承包人。但建筑法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也就是说,任何建筑工程挂靠协议都是违法无效。因此,承包人通过工程挂靠的方式与发包人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也是无效,即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不再存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承包人擅自继续施工的行为,不应当再受到保护。承包人的施工成果依法受到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建筑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可按照以下情况处理已完成工程的工程款项事宜。


  • ·合同违约,但另一方未采取措施防止货物损坏,要承担什么责任?(0)
        守约方应自己承担损失的情形,主要分为两个:1、守约方没有采取措施防止货物损坏造成的损失,应由自己承担。在一些与货物有关的买卖合同、供货合同、物流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其中一方是货物保管方,具有保管货物的义务,假如货物因为某些原因,包括违约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守约方也有义务采取适当的损失,防止损失扩大。否则,最后造成货物损失的,守约方不能主张这扩大的损失赔偿。2、守约方采取措施不当,造成的损失,也不能要求违约方赔偿扩大的损失。守约方在挽救货物损失的时候,还要特别注意保管货物的方法,如果采取的措施不当,因此造成的损失,也是不能要求违约方来承担的。守约方防止货物损失产生的合理费用,可主张违约方赔偿。


  • ·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请求发包人对其施工工程折价补偿?(0)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进行施工的情况下,发包人与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因此,在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 ·委托贷款的性质(0)
        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活动收取高额利息,未取得金融监管部分批准从事对外放贷业务,扰乱金融市场和金融秩序,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经营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的规定,《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应属无效。


  • ·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对公司债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0)
        根据《公司法》第28条第1款关于“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之规定,在认缴期限届满前,股东享有期限利益,故股东在认缴期限内未缴纳或未全部缴纳出资不属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在认缴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的股东无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除非该股东具有转让股权以逃废出资义务的恶意,或存在在注册资本不高的情况下零实缴出资并设定超长认缴期等例外情形。


  • ·分手后,520/521红包还要得回来吗?(0)
        指相互吸引并相爱,在相爱期间约定永不分离。情侣之间的交流方式通常有约会,互送礼物,保持亲密关系等。——来自百度百科情侣之间经常通过互相赠送礼物、发示爱红包等形式增进感情,如果后期双方因为一些原因想要分开,有着我爱你谐音的520/521元金额的示爱红包是否可以要回呢。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虽然双方未签署书面赠与协议,但当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接受了赠与,实际上该过程已经形成赠与合同,且合同履行完毕。此时,财产的所有权从赠与人转移至受赠人,赠与人不能再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物。另外,情侣间属于属于无偿赠与的,一般有以下情形:1、生活中的共同消费支出;2、特殊节日如情人节、纪念日等时间节点,向对方赠送的...


  • ·对方承诺的赠与可以索要吗?(0)
        生活中可能会有人对你“画饼”,“我爱你,回头我就赠与你我一半的家产”等甜言蜜语。然而,等热情冷却,家产还未到手,此时是否可以向他索要这个“大饼”呢?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由于赠与合同的无偿性,本质上是一种实惠行为,即使赠与人撤销赠与,也不会损害受赠人的利益。所以法律上赐予了赠与人这种撤销的权利。为了避免被“画饼”,、受赠方可以要求赠与人将赠与内容进行公证。


  • ·以下几种情况,民间借贷合同无效!!(0)
        有时候出借人起诉借款人,要求对方归还借款,却被法院判决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这是什么原因呢?今天就来了解一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此外,借款时最好能出具借条,并保留相关的交付凭证等证据,产生纠纷时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夫妻一方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侵权人受伤的,夫妻另一方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0)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侵权行为之债另一方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认定,应当从侵权行为的利益指向出发。如交通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为夫妻双方家庭生活所使用,两人共同管理,共同享有使用利益。事发时夫妻一方的驾车行为属于为夫妻二人共同利益而实施的行为,因此产生的侵权之债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判断夫妻一方因侵...


  • ·合同无效,承包人请求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的,是否应予支持?(0)
        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及借用资质合同均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前述合同关于实际施工人向承包人或者出借资质的企业支付管理费的约定,应为无效。实践中,有的承包人、出借资质的企业会派出财务人员等个别工作人员从发包人处收取工程款,并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但不实际参与工程施工,既不投入资金,也不承担风险。实际施工人自行组织施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承包人、出借资质的企业只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该管理费实质上并非承包人、出借资质的企业对建设工程施工进行管理的对价,而是一种通过转包、违法分包和出借资质违法套取利益的行为。此类管理费属于违法收益,不受司法保护。因此,合同无效,承包人或者出借资质的建筑企业请求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的,不予支持。


  • ·岳父母可以起诉带娃费(0)
        在我国大多数家庭中,老人不仅养育了一代人,还帮他们养育下一代人。然抚养未成年人子女系为人父母的法定义务,并不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法定义务。只有当父母均已死亡或无力抚养时,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才有抚养未成年外孙子女的义务。岳父母起诉的“带孙费”并不是照看孩子的辛苦费、劳务费,而是要求支付其垫付的抚养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长辈帮忙带娃是基于对子女及孙辈无私的爱,却不该是理所应当的事。为人父母应当传承这份无私奉献的善良并常怀感恩之心,积极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勿让老人出钱出力又寒心。


  • ·诉讼程序中能否依据以物抵债协议制作调解书?(0)
        如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达成了以物抵债协议的,此时如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对以物抵债协议进行确认的,人民法院不应准许。理由在于以物抵债协议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形法院难以审查,实践中,存有当事人以虚假诉讼的方式,利用以物抵债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恶意转移财产,从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的考虑,也不宜出具调解书,应建议当事人撤回起诉,当事人不申请撤诉而要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原债权债务关系。


  • ·先仲裁后诉讼到法院能否可将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变更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可以吗?(0)
        基于同一事实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可以。根据《意见(一)》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基于同一事实在仲裁辩论终结前或者人民法院一审辩论终结前将仲裁请求、诉讼请求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变更为支付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特别需要提醒劳动者注意的是,这里提出变更申请是有时间限制的,也就是仲裁阶段的辩论环节或一审阶段的辩论环节终结前,按照上述规定,如果劳动者在上诉二审期间才提出变更申请将不会得到允许。另外解除的事实也应当相同,如果是基于不同的解除事实提出的变更申请也不会得到允许。


  • ·借车给他人,发生事故,车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0)
        一是借车人是否具有驾驶资质。如借车人是否有符合要求的驾驶执照,借车人是否存在酒驾、毒驾情形,借车人借车时身体状态是否适合驾驶等;二是交车前进行安全检查。如车主在将车辆借给他人时,应查看车辆是否符合相应安全技术条件,轮胎、刹车是否能正常运转;三是借车人作为车辆的临时管理人,一定要尽到临时管理义务,不能再将车辆随意交由他人支配。否则,一旦出现事故将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认缴制下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受让人对公司欠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0)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公司债权人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对股东未履行或全面履行出资义务需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需承担连带责任进行了规定,该类股东在转让股权后若受让人不存在其他被胁迫、不知情等情形,仅以其为名义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不予以支持。所以,在股权转让时受让人应对公司债权债务、股东出资是否存在瑕疵的情况进行详细了解,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 ·婚后被拒绝同房,丈夫能否要回彩礼?(0)
        现如今,有个热词叫“闪婚”,闪婚的确浪漫,两人一见钟情便定了终身。可有一位男子却吃到了“闪婚”的哭。该男子与一女子相识不到一个月便结婚了,付出巨额彩礼,女子也依照当地习俗返还部分彩礼并陪嫁了部分家电和家具。然而婚后,女子却拒绝男子的肢体接触,随后不久就回了娘家。男子便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并要求女子返还彩礼。那么,本案彩礼是否可以要回来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鉴于该男子与其妻没有共同生活,彩礼应...


  • ·法院认定无效的婚姻,原告撤诉,婚姻关系可以恢复吗?(0)
        不可以。首先,婚姻无效的三种情形:《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其实很好理解,婚姻成立的规定是强行性规范,而不是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因此,一段婚姻的效力已经被否定,那么,它就不会再因为原告的撤诉而变得有效。


  • ·公司不知道员工怀孕情况下终止合同需不需要支付赔偿金(0)
        公司与女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女职工诊断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已经怀孕的,应充分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主观故意。若终止劳动合同前,劳动者未将怀孕事实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亦未提出异议,即用人单位不存在主观故意行为,不应视为其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但根据法律规定,女职工在三期的情形下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说明是否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不以用人单位是否知情为前提,而是基于女职工的怀孕事实。对于用人单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终止已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虽无需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但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 ·登记在子女名下,由父母出资修建的房屋,所有权应如何认定?(0)
        虽然案涉房屋系由父母出资修建,但建成后即依据父母等人签订的分房协议的约定,初始登记在子女名下至今。案涉房屋不动产登记证书亦载明案涉房屋为子女单独所有。虽然父母举示了案涉房屋的抵押合同、租赁合同、水电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等,拟证明父母为案涉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但案涉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父母与子女双方之间存在亲密的亲属关系,不能完全排除家庭成员之间代为经营、管理不动产的可能性,父母使用、经营、管理案涉房屋的行为,不足以否定关于子女为案涉房屋所有权人的认定。


  • ·购房人仅凭签订合同以及付清房款,能否排除执行(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据此,购房人虽然已与售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全额交付了购房款项,但在执行法院查封之前并未合法占有该房产,更未办理相关房产登记手续,不符合该条规定的情形,购房人排除执行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予以支持。


  • ·公司注销了,债权人的债务找谁清偿?(0)
        公司注销了,债权人的债务找谁清偿?依据法律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负担债务时,由公司财产清偿。但在有限责任公司注销后,如果债权人发现仍存在未结债务;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公司股东作为解散公司决策者和清算程序实施者,应对公司的未结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


  • ·微信朋友圈可以骂人吗?(0)
        微信朋友圈作为常见的交流平台,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应当适用网络侵权责任和侵害名誉权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肯定有些人将朋友圈作为自己的日记本、私人领地,有在微信朋友圈发表心情、见闻,抒发感想的习惯,但其实只要不是设置了仅自己可见,那么在朋友圈发布的内容都会被朋友看到。如果在微信朋友圈上发布侮辱、诽谤的言论,且该言论在朋友圈引起了朋友们的关注,影响了他人的社会评价,产生了不良影响,损害了他人的名誉,那么,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民事主体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时,被侵权一方有权要求侵权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


  • ·夫妻忠诚协议有无法律效力?(0)
        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夫妻是否忠诚实质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夫妻之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的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当事人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综合考虑婚姻关系中各自的付出、贡献大小、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和对婚姻破裂的消极影响,对无过错方酌情予以照顾,以平衡双方利益,通过司法裁判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导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


  •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0)
        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或类似的投资协议,若合同内容并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而是约定一方出资后,无论公司经营情况如何,是否亏损,均按标准计算并享有固定投资收益,则应认定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 ·无证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0)
        裁判要点: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没有建设审批手续和产权证照的房屋,行政机关应当在征收之前依法予以甄别,作出处理,不能简单将无证房屋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征收补偿;违法拆除因历史形成的无证房屋造成损失的,也不能简单以无证房屋即为违法建筑为由,不予行政赔偿。在行政机关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拆除的无证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情况下,应当将该房屋视为合法建筑,依法予以行政赔偿。行政赔偿的项目、数额不得少于被征收人通过合法征收补偿程序获得的行政补偿项目、数额。


  • ·分手费是否受法律保护(0)
        关于分手费的纠纷案件,有的属于真实的民间借贷,有的属于披着“民间借贷”合法外衣的非法之债。虽然法律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但是法律对分手费的评价争议非常之大。实践中,为了使分手费合法化,当事人通过签订借条、欠条等形式为分手费披上“合法外衣”。虽然借条和欠条等单据是法律认可的形式,但如果当事人仅为分手费披上这样的“合法外衣”,却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双方确有借贷关系,分手费的效力则需要根据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来进行进一步认定。一、分手费的效力(1)夫妻之间离婚时约定分手费,实质是对男女双方在离婚时一方给付另一方的财产或精神损失而给的补偿,属于合法之债。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不适用民法和合同法规定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因此,即使过错方承诺给付对方的钱款大大高于双方的共同财产价值,也是其真实...


  • ·发生工伤,双方私下签订协议,协议是否有效(0)
        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名为委托,实为借贷,该如何认定(0)
        1.若委托理财合同约定保底条款的情况下,委托理财的风险性和收益不确定性的特点消除,此时其与民间借贷极易产生混淆。实践中认定属于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关系的情形往往具有以下的特征:(1)委托理财协议仅约定支付的金额、还款时间、本金的收益比例等内容,并未就委托理财的具体事项进行约定;(2)委托理财协议仅约定到期后受托人需向委托人支付本金和固定利率的收益,对超出约定利率之后的收益分配未作约定,对本金减损后的承担问题未作约定;(3)委托人在协议期限内未就受托人的行为作出指示性要求,对受托人如何利用其提供的资金不作过多干涉。2.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含有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等保底或者刚兑条款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受益人请求受托人对...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义务是什么?(0)
        1、遵守公司章程;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3、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4、出资填补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在公司设立时,如果某股东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评估作价后如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中评定的价额,则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5、追加出资义务;追加出资,就是股东除了按照各自认缴额出资以外,股东会还可以作出决议,要求股东超过其出资金额再次缴款。追加出资义务在公司章程中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即《公司法》并不列举其内容,但一经记载,就应发生效力;6、在公司核准登记...


  • ·转让未实缴注册资本公司的股权,转让人能否免责?(0)
        股东在认缴期限内未(完全)缴纳出资不属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认缴的股份实质上是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负有期限利益的债务,当股权转让得到公司认可情况下,视为公司同意债务转移,出让人退出出资关系,不再承担出资义务,除非有证据证明其系恶意转让以逃避该出资义务。法律并不限制合法转让股权,而是仅仅限制恶意转让股权以逃废出资义务的情形,如股权转让前已经资不抵债,股权转让后立马人去楼空,受让人也没有继续经营和承担债务的能力,直接损害公司责任财产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样的转让行为应当被规制。转让股东在公司出现破产原因等情形时,不论是否转让股权,其出资义务就已加速到期。即出资义务移转+转让股东承担出资义务。


  • ·拖欠工程款,既担违约责任又要付利息吗?(0)
        在实践中,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是只承担违约责任,还是即承担违约责任又要支付欠款利息,上没有明确规定,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判决。首先,违约责任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筑工程合同中自愿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的,都必须予以尊重。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等等。其次,拖欠工程款的欠款利息,既可以遵从合同约定的,也可以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最后,在司法实践中,对两者能否同时适用,尚没有形成较统一看法,不同法院有不同判决。如果建筑工程合同又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有法院两...


  • ·结婚时隐瞒患有精神疾病,婚姻关系是否可以撤销(0)
        拟缔结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前应如实告知自身健康状况。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


  • ·物业能否禁止无车位业主在小区内长期停(0)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车辆,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如果业主需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应当事先与物业公司商定停车位置,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业主既未购买停车位也未交纳相应的场地使用费,同时未经协商允许,便要求物业允许其车辆进出小区停放,是没有依据的。物业禁止未购买、租赁停车位业主的车辆停放小区,很多业主认为物业没有权利禁止其车辆进出小区。但是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双务、有偿合同,物业、业主均应认识到在行使合法权利的同时要履行自己的义务。物业管理目的是为全体业主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这是双方共同利益、义务所在。公共道路或者其他用于停放车辆的场所属于所有业主共有,物业有权代为收取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和车位场地费等收益资金,但应当严格按照当地...


  • ·未婚先孕,男方要负什么责任(0)
        未婚怀孕一般不涉嫌违法犯罪,仅仅是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可以就孩子抚养问题协商或诉讼解决。没有经过登记的婚姻,不被法律承认和保护,所以双方当事人也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之间没有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忠诚义务等法律义务。如果对同居期间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有争议的,可以另外以同居期间析产纠纷或者抚养权纠纷起诉至法院,单纯起诉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不会受理的。一般来说,恋爱过程中双方发生了两性关系,只要不是在被强迫情形下所发生的,均属于双方自愿、自主,无法给予孰对孰错之判断。如果双方分手,对于怀孕的女方,男方应该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如果女方是在被强迫的情况下与男方发生了关系,因此怀孕,则可以起诉男方强奸。对于未婚先孕生下的新生儿,双方应该负什么责任?未婚先孕生下的孩子,男方是否需要负责这个...


  • ·因开发商未按期交房,致使《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房贷有谁偿还(0)
        因出卖人(开发商)未按照约定期限交付房屋,致使案涉《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亦被解除,应由出卖人将收取的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返还担保权人(贷款银行)和买受人(购房者),而买受人不负有返还义务。《借款合同》相关格式条款要求购房者在既未取得所购房屋亦未实际占有购房贷款的情况下归还贷款,明显不合理地加重了购房者的责任,该格式条款无效,对购房者不具有拘束力。


  • ·人身意外伤害险能否免除或替代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参加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后是否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复函》明确规定:“人身意外伤害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是国家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遭受工伤事故后最基本的保障,该法定义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予以免除或变相免除。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的商业意外保险属于对员工的福利待遇,二者并行不悖,所以该商业保险不能抵扣或免除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鉴于此,企业如果是想规避企业在工伤事故中的带来的风险,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该险种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同,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人是企业,受益人也是企业,用人单位在向工伤员工进行相应的赔偿后,可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额的规定是什么?(0)
        (1)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2)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证明书范本的基本内容有哪些?(0)
        1、公司名称;2、公司成立日期;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6、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 ·合同里面没有写违约金需要赔付吗(0)
        合同上没有写违约金,但造成损失的,也应当赔偿。违约金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未约定违约金的,不适用违约金的规定,但有损失的,还可以按照违约责任,赔偿对方的损失,其中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 ·“代借人”签名,借款人借钱不还找谁还钱?(0)
        “代借人”签名后,借款人借钱不还的,出借人可以按以下确定还款人:  1、借款人承认有借款事实的,将由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因此,这个时候出借人可以直接找借款人主张还钱,“代借人”不承担还款义务。  2、借款人不承认存在借款事实,但“代借人”有证据证明确实由借款人借钱的,还是直接找借款人主张还钱。  3、借款人不承认跟出借人的借款关系,并且“代借人”也没有证据证明的,最后将由“代借人”承担还款责任。  出借人确定还款义务人后,可以直接拿着借条找对方要求还钱。并且,一旦过了还款期限未还钱的,为避免错过诉讼时效产生败诉的风险,可以在必要时及时去法院起诉处理。  当然,如果“代借人”和借款人属于共同借款人,出借人起诉时可以一同列为被告。  最后,在借款关系中,借款人有“代借...


  • ·货款违约合同怎么写?(0)
        货款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  1.继续履行,一般也叫作为强制履行,它指的是违约的那一方在不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时,会由法院进行强制性的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其合同债务的一种违约责任方式。此方式也有着一定的构成要件:首先是要存在着违约的行为,其次是守约方要有请求违约的那一方继续履行合同里相应的债务的行为,最后是违约的那一方还能够继续履行该合同的。  2.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在物品的质量没有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应该是要按照当事人之前约定好的承担起违约责任。如果对于违约责任没有进行约定或者是约定得并不明确的,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仍然不能确定的,那么受损害的一方可以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具体损失的大小,在合理范围内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等相应的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指的是债...


  • ·合同法违约免责条件?(0)
        一、合同法违约免责条件  免责条件:即法律明文规定的当事人对其不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我国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主要有:  1.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即当事人的违约是由于无法预知或无法防止的事由所造成的;  2.受害人本身的故意或过失,受害人的故意在任何条件下都是免除对方民事责任的条件,而受害人的过失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免除对方责任的条件;  3.法律规定有或者合同中约定有免责条件的,当发生这些条件时,违约方可不承担民事责任。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流程是什么?(0)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5、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五十七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节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 ·起诉对方借钱不还后仍然没还怎么办?(0)
        实践中,借钱给一方,到了还款期限未还的,债权人可以积极去法院起诉,起诉后经法院判决对方还钱的,到了执行判决书时对方仍然没还的,权利人就要积极采取措施,尽快拿回欠款。  按规定,因为一方借钱不还起诉法院后,经判决会给民事判决书,判决对方积极还款的,要受判决书的约束。  并且,如果欠款人经判决后还是不肯还钱的,借款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欠款人申请强制执行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  按规定,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开始计算。  二、申请强制执行要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时要向作出一审裁判的法院提出;  2、申请强制执行时要提交以下的材料文件:  (1)申请执行书;  (2)作为执行根据的生效法律文...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流程有哪些?(0)
        1、开立股东会。股东同意此次公司增资,并出具股东会决议、章程(或章程修正案);2、开立验资账户。开立验资账户所需材料:营业执照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开户许可证原件、公章、财务章、法人章、股东章、股东身份证原件、增资股东会决议及验资户银行的各种开户表格;3、增资资本进账询证。以各个投资人的身份打入相应的投资比例的增资资本,增资资本进账后与会计师事务所联系索取询证函,交到验资账户银行领取三单:进账单、对账单、询证函;4、出具增资验资报告提交工商。三单领取后带着增资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或章程及公司相关证件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增资验资报告。增资验资报告出具后可至工商局提交增资变更事项,所需材料:营业执照正副本,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章程、增资验资报告,5个工作日后领...


  •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需要什么?(0)
        1、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2、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未提起诉讼的部分是否对未提起诉讼的另一方生效?(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当然也就对未提起诉讼的另一方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以劳动争议仲裁为前置程序的劳动争议诉讼,对于当事人未提起诉讼但已经失效的仲裁裁决事项,应纳入劳动争议诉讼审理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全部内容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该规定并非与“不告不理”原则相违背,因为劳动争议“一裁二审”程序的特殊性,在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对仲裁事项提起诉讼的同时,仲裁裁决已有效力待定便成无效。而当事人不服的部分事...


  • ·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不能乱用(0)
        “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在司法实务中经常被援用,且有滥用倾向。原因是对该原则的认识产生偏差。因此,有必要对该原则的含义及其有限性问题进行探究,以便于准确掌握和适用该原则。所谓“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是指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存在疑问,应当不予认定。该原则是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的扩展,是把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的机理运用到所有犯罪以及量刑事实的认定领域。包括重罪事实存疑,则对重罪事实不予认定;多起犯罪中部分犯罪事实存疑,则对该部分事实不予认定;从重情节事实存疑,则对该情节不予认定等。运用“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必须注意该原则并不是普遍适用的原则。其适用受到限制,具体表现为:(1)法律之疑不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法律适用上的争议比较常见。对于法律之疑的解决,应当遵循法律解释方法、法律解释规则处...


  • ·属于人身保险的商业保险受益权能否转让给作为投保人的用人单位?(0)
        《保险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如用人单位作为投保人将人身保险受益权指定为自己,因其系投保人又系法人,不符合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的特殊要求。此外,如果用人单位作为投保人为员工投保意外伤害险,主张由其承受被保险人死亡情形下的保险利益,这样既不利于对弱势群体死亡情形下的权利保护,也有违保险利益原则。故属于人身保险的商业保险受益权不能转让给作为投保人的用人单位。(参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民终2699号民事判决书)。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 ·工程价款债权在破产申报中未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处理(0)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涉及到发包人以及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当事人向发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须明确自己所主张的权利及享有优先权,以使得相对方以及其他债权人知道其主张的权利。当事人未明确主张自己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其所主张的权利仅能视为普通债权。债权人在申报案涉工程债权时并未明确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故其申报债权的行为只能视为其主张普通债权的行为,不能产生法定优先权的效果。《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系关于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一般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的规定属于关于债权到期的具体规定,二者并不冲突。


  • ·本诉撤诉的,反诉可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请存在,但不能作为反诉受理(0)
        在开庭审理前,本诉已撤诉的,反诉可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请存在,但不能作为反诉受理。当事人坚持反诉诉讼请求的,可另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除合同或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均属于财产性诉求,应以合同金额确定案件标的额;同时要求违约金的,以合同金额和违约金数额合并计算诉讼标的额。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39条规定∶“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从字面看,该规定似乎明确了本诉撤诉后,反诉不受影响、继续审理的基本原则,但从司法解释的整体框架看,该撤回反诉的规定,存在于“十、第一审普通程序”部分,前承第238条第2款“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的情形。可见该条规定所指的,应是案件已经进入实体审理乃至开过庭、双方当事人已经充分参与诉讼的情形。...


  • ·未生效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0)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则未生效合同就是指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未生效合同已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对双方具有一定的拘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撤回、解除、变更,但因欠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特别生效条件,在该生效条件成就前,不能产生请求对方履行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法律效力。而无效合同从本质上来说是确定欠缺合同的有效要件,或者具有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例如《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对于无效合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


  •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0)
        合同的成立是合同订立的完结,旨在说明合同的形式,而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的效力,旨在说明业已形成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具体而言,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在于:1.合同关系所属的阶段不同。《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成立属于合同订立阶段,是要约和承诺阶段的终结,不涉及合同义务和合同责任的问题;而合同生效是在合同订立终结后,开始实现合同目的,开始履行合同义务,处于履行阶段,因而存在必须履行义务及违约责任等问题。2.反映的内容不同。合同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不同范畴的问题。合同成立属于合同订立的范畴,解决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实问题,是对合同的事实上的判断。而《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 ·公房承租人去世,同住配偶居住权益问题(0)
        一般情况下,公房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必须在该处有常住户口才可以继续承租,但是,考虑到公房的特殊属性,承租人的配偶已经长期稳定的居住在该房屋中,其因婚姻关系而享有的居住权益不能因为配偶去世而被轻易剥夺。这样的考虑不仅彰显了法律所倡导的诚实信用原则,也体现了公房制度设立之初的宗旨。公房配给制度主要是为保障承租人家庭成员的居住利益,公房管理公司在原承租人去世后,重新指定承租人时应当尽到审慎义务,对户口在册人员进行审查的同时,也应当对户口虽不在册但长期居住在内的人员进行核实,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仍然可以从中指定新的承租人。脱离实际,简单的将房屋收回往往会导致利益失衡,损害原承租人家庭成员的居住权益。


  • ·一人公司的犯罪行为属于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0)
        一人公司如果不具有独立的人格,则无法独立承担刑事责任,不构成单位犯罪。一人公司是指股东只有一个人的公司,2005年新公司法正式确定了一人公司在民商事领域的法人地位,从而奠定了一人公司在刑法领域的单位犯罪主体地位。刑法设立单位犯罪,本质上是因为单位成为了拟制的人,具有独立的人格,这是罪责自负原则的体现。一般情况下,单位犯罪,其直接责任人的法定刑比自然人犯罪的法定刑要轻,准确区分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在刑罚适用上有着现实意义。有无独立人格是单位独立承担刑事责任的决定性因素。在依法注册成立的前提下,一人公司是否具有独立人格应当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判断:1.一人公司是否具有独立的财产。公司的独立人格主要体现在财产的独立上。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将注册资金投入公司以后,随即公司取得资金所有权,进而取得对注册资...


  • ·不能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又告知当事人就此另行主张权利(0)
        第一,除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外,对于当事人已经明确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审理并作出实体判决。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则应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如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则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应当根据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作出判决。要求当事人就此另行主张权利,本质上属于拒绝裁判。第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与告知当事人另行主张权利互相矛盾。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表明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主张的实体权利已经作出了否定性判断,故当事人不能再就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即使当事人日后基于新证据而主张权利,由于其诉讼请求依据的仍然是同一事实,也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申请再审,而非重新起诉。第三,为避免案件久拖不决,人民法院可就事实已经清楚...


  • ·拒不参加庭审的当事人申请再审(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规定中所指新的证据,是指相对于再审申请人在一审及二审诉讼中已经提交过的证据而言另行提交的不同的新证据,其隐含的前提是再审申请人应当在一审及二审普通诉讼程序中已经诚实信用地行使了民事诉讼法律赋予其积极主动提交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民事诉讼权利,这实际上也是当事人应当履行的民事诉讼义务。如果申请人一直回避人民法院的送达行为,拒不参加本案前序普通审判程序,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再以新的证据为由申请再审,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亦不具有再审利益,并不属于前述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应有诉讼权利的范围。


  • ·买房人排除强制执行(0)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和第二条关于“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的规定可知,该批复确定的权利顺位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能对抗已经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者。故在已经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购房消费者的权利与银行抵押权产生冲突时,亦应优先保护购房消费者的权利。


  • ·1、用人单位与员工家属签订的工伤、工亡赔偿协议的效力问题?(0)
        民事活动遵循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之间可以就工伤、工亡赔偿协议进行协商并达成相关协议,如果该协议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应当认为有效。但是司法实践中,工伤、工亡事件发生后存在紧迫性,用人单位与员工或员工家属一般会就工伤、工亡事宜达成赔偿协议,用人单位依据协议赔付后,员工或家属后期又主张赔付金额过低而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则以双方已签订了工伤、工亡赔偿协议为由予以抗辩。笔者认为,此时涉及到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否可以被撤销。根据《民法总则》有关规定,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的情形,属于可撤销合同。笔者认为,应当依情形具体分析。1、如果在赔偿协议签订前,员工已被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因赔偿协议系用人单位与员工自愿达成的协议,如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


  • ·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者挂靠情形下的工伤认定(0)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七)第一项规定:“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者挂靠情形下的工伤认定,生效裁判或者仲裁裁决确认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者挂靠情形下的工伤职工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工伤职工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且其工伤认定申请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工伤认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人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此处的“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应当包括为从事承包业务前往工作场所和完成工作后返回...


  •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具体是什么?(0)
        1、依法成立的股权转让协议,自成立时生效。2、股权变更须进行登记,但登记是公司的义务,并不是转让方或受让方的义务,登记与否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3、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责有哪些?(0)
        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网约车司机造成乘客(消费者)损害的责任认定(0)
        网约车司机行为主要是交通事故造成乘客(消费者)损害后,如果受害人是乘客,则乘客既可以根据网约车合同要求承运人承担合同责任,也可以根据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要求侵权人赔偿其损失,此时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但对于网约车驾驶员自身原因发生交通事故,网约车平台承担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网约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因自身原因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乘客损害,平台未尽到相关义务的,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理由在于,《网约车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第17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第18条第一款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


  • ·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公会)关系(0)
        经纪公司(公会)类似于影视娱乐行业的公会,其与网络主播间的法律关系的界定,可以参照影视经纪公司与演艺人员的关系处理,但对两者之间关系的属性仍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经纪公司根据网络主播的授权,作为演艺事业活动的独家经理人、代理推进网络主播的演艺事业,并收取佣金,属于《民法典》第919条规定的委托合同。根据第933条的规定,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再区分有偿或无偿,确定解除方的赔偿范围。另一种常见意见认为,经纪公司与网络主播之间属于混合合同关系。经纪公司不仅为网络主播安排演出,还为网络主播提供商业运作、包装、推广以及著作权使用许可等多方面服务,既非代理性质也非行纪性质,网络主播的所有演艺活动均由经纪公司负责,应属混合合同关系。后续解除争议,应按照解除事由,分别依据第563条、580条、533条...


  • ·有了录用审批表,未签劳动合同无需支付二倍工资?(0)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针对实践中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以及《劳动法》第十六条仅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没有规定违法后果的立法缺陷,增设了二倍工资的惩罚,该第二倍差额的性质并非劳动者的劳动所得而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惩戒。二倍工资的立法目的在于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晰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非劳动者可以从中谋取超出劳动报酬的额外利益。其次,结合持有的《员工录用审批表》分析,该表已基本实现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功能。表中明确约定了员工工作部门、工作地点、聘用期限、试用期、工资待遇等,并附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该审批表内容已经具备劳动合同的要件,能够既明确双方的劳动关系又固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实现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功能。一审法院认定该审批表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驳回员工要求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利益分配是怎么样?(0)
        1、年终要看公司的盈利情况,把所得税及扣的公积金都扣了即剩余的未分配利润由股东会商议决定是否分红。分红的比例按合同的规定比例分配,若没有规定则平均分配。要看公司的规模是什么样的,公司要是有普通股和优先股则先分配优先股再分配普通股;2、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 ·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关系(0)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直播平台拖欠网络主播费用、网络主播跳槽、网络主播违反直播平台约定等三类纠纷,关键是要厘清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间的法律关系。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区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建立合伙关系。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为营利目的直接建立合作,约定收益分成,双方并不存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合意,直播事务由双方共同执行,网络主播也不受网络直播平台(公司)规章管理制度的约束,双方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属于典型的营利性合伙关系。第二种,网络主播所属经纪公司(公会)与直播平台建立合作关系。网络直播通过与经纪公司(公会)签约,通过经纪公司(公会)与直播平台签订合作协议。其中,网络主播按照经纪公司指示行事,与直播平台没有直接法律关系。第三种,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采用签订劳动合同(或实际上采用劳动关系...


  • ·网络打赏行为的效力认定(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于网络打赏的性质,以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打赏款项处理,均未予明确,实践中亦存有争议。一般意见认为,网络打赏属于网络服务合同,而非赠与行为。首先,从交易模式来看,用户(消费者)与直播平台签订用户协议,注册成为直播平台的用户,按照约定接受该平台提供的各项服务。用户在直播平台上向主播进行的打赏,是将真实货币充值兑换平台上的各种虚拟道具。因此向平台主播打赏的非真实钱款,而是产生并储存于直播平台网络数据库中的数据信息等衍生物—道具,并且...


  • ·业务部门公章不同于公司公章,不能代表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0)
        协议系公司的人事部门经理与员工商定签署,员工虽主张经理具有与离职员工签订补偿协议的权限,但并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经理于协议上加盖的系人力资源部的印章而非公司的公章或合同章。法院难以认定涉案补偿协议系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因用人单位内部业务公章管理使用不规范,造成人事主管利用职务便利,为离职员工开具不实的离职补偿协议,引发劳动者提起诉讼。建议用人单位做好业务章的保存、使用工作,并且规定业务章的使用范围和内部效力范围,防止业务章被对外使用,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


  • ·借钱逾期不还可以要求违约金吗?(0)
        一般地,双方因为借钱成为借款关系,并且,一旦一方借钱逾期不还即属于违约,债权人可以请求违约金。不过,债权人是否可以请求违约金,并不一定,因为实际中而要根据双方的约定情况来。  首先,事先约定了违约金,即有权请求违约金赔偿。  双方建立借款关系时,约定支付违约金,那么,一方借钱逾期不还,另一方即可以主张赔偿违约金。  并且,赔偿违约金的计算具体如下:  1、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2、按约定计算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  另外,一般违约金上限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如果过高或者过低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所以,发现之前定的违约金过低,那么债权人可以去法院请求增加。  如果事先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逾期利息的,那么债权人可以同时主张两种赔偿,不过违约...


  • ·只有借条能认定存在借款关系吗?(0)
        建立借款关系后,到了还款期限发现对方不肯还钱的,出借人可以去法院起诉还钱。那么,提起诉讼后要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借款关系,而借条是最为直接的证明,所以有些人认为只要拿出借条就可以。  一方借钱不还,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后,只有借条的话其实可以证明存在借款关系。但是,如果借款人抗辩已经还清欠款,并且提供了足以反驳的证据,法院为做出正确判决,出借人只有借条的话就要其他证据佐证。  所以,特殊情况下,只有借条的话并不一定能够证明借款关系,出借人还是要找出其他证据进行证明的。  具体而言,出借人可以从以下方面收集证据:  1、双方的电话录音,如在电话里提到还钱的事,并且对方承认了借钱的事实;  2、双方的手机短信,如短信内容里提到还钱的事,看对方回复里有没有承认借钱的事;  3、到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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