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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类型


来源:南京欠款纠纷律师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人的授权人作为转让人,许可他人在支付一定的价款后,在规定的范围内实施其专利而订立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有在该专利权的有效期间内有效,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不得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该法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范围,指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费用,”可以看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具有以下类型:

  一、独占实施许可合同。是指受让人在合同约定的范围、时间内具有该专利的使用权,专利的转让人或其他任何情况下的第三人均不得享有在规定的范围和时间内对被转让给受让人的专利有使用权。

  二、排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专利转让人虽然将该专利转让给受让人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该专利,但转让人保留了在该范围内的使用,只排除其他任何第三人在该范围内的使用权。

  三、普通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专利转让人将该专利转让后,不仅保留了在受让方的使用范围内的使用权,而且还保留了将该专利转让给第三人使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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