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 
南京欠款纠纷律师服务网
推荐信息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网络经营者的公平交易义务


来源:南京欠款纠纷律师

就公平交易义务而言,要求经营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价格、计量标准、履行方式和期限等方面都应设定合理、公平的条件。 1、通过格式合同形式设置不公平的服务条款。例如,某网络服务商在其《服务条款》中规定:“本公司特别提请用户注意,本公司为了保障公司业务发展和调整的自主权,本公司拥有经或未经事先通知而修改服务内容、中断或中止部分或全部服务的权利,修改会公布于xx网站相关页面上,一经公布视为通知。xx公司行使修改或中断服务的权利而造成损失的,xx公司不需对用户或任何第三方负责。”“如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本公司有权随时中断或终止向用户提供服务而无需通知用户:用户提供的个人资料不真实;用户违反本服务条款的规定;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其他本公司认为是符合整体服务需求的特殊情形。”该条款涉及中断或终止服务的问题。在我国,许多网络并未明确约定服务期限,而用户对网络的消费,常常包含着重要的人身或财产利益,特别对于某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用户的对其提供的应用已经有了长期、广泛和持续的消费使用,经营者单方面突然中断或终止服务,很可能给用户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2、对用户信息的不适当索取和占有。例如某些网站的用户注册时,要求用户提供有效的电子邮箱、联络电话、真实姓名、所在城市、收入水平、兴趣爱好等信息。这些信息中,有一些与网站的功能有内在联系,但有一些则毫无关联,网站经营者无非希望以此获得更多的抓住用户的手段。再如某网络运营商开发的“网络接入认证管理系统”可以对用户端进行实时“抓屏”和监控,实际上侵害了用户的隐私权; 3、经营者为其提供的网络设置不合理的先决条件。例如,以安装或卸载其他软件作为使用本应用的先决条件,而该其他软件与本应用并无功能上的相关性或冲突性。


·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电子证据之所以能够作为证据使用,是因为其具有可采性和一定的证明力。  证据的可采性是指证据的“证明能力”,即“可接受性”,也就是证据的客观......

·网络经营者的公平交易义务
      就公平交易义务而言,要求经营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价格、计量标准、履行方式和期限等方面都应设定合理、公平的条件。1、通过格......

·网络消费欺诈的处理
      网络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络上实施的,利用虚构的商品和服务信息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消费者财物的行为。需要强调的一点是:该......

·“网购”法律纠纷
      购买者因网络购物与经营者发生纠纷后,要想实现自己的权利,同样面临着“三难”法律问题。  1、责任主体确认难。《消费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律师提示:警惕黑客盗取邮箱密码冒充主人谈生意诈骗货款
      犯罪分子针对外贸企业下手,由于目前外贸订单主要依靠电子邮件来往,较少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等方式确认,一般情况下,客户对电子邮件内容不会产生怀......

·网络团购平台的法律风险
      2010年商务部首次发布《电子商务信用认证规则》后,300多家团购网站提出认证申请,但只有29家获得通过。但该等认证仅为自愿行为,并无强制执行力,对于......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14 南京欠款纠纷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 转108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