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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京欠款纠纷律师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基金。
缺陷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的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者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
首先,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并不需要承包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给付。质量保证金是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对此保证金额进行约定,等到工程验收并进行决算后,发包方应支付给承包方的工程款中预留。
其次,具体的缺陷认定只要是不符合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如果缺陷的原因并非由承包方的原因导致,那么保证金依然是需要退还承包方。建筑工程的缺陷责任期限要进行约定,一般而言,时间过长对于承包方来说是极不公平的,意味着他的风险也就越大。所以法律规定最长为二十四个月,如果双方有其他约定,法律也不会否定,毕竟合同中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再次,对于保证金的数额,《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由当事人约定。在现实中一般约定在工程价款5%左右的范围内。
最后,保证金的返还。发包方接到承包方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若干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方应当在核实后若干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方,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同期银行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方在接到承包方返还保证金申请后若干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若干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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