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 
南京欠款纠纷律师服务网
推荐信息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哪些财产不能抵押?


来源:南京欠款纠纷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担保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

·夫妻一方的担保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考虑到配偶一方往往没有享受其利益,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并非所有担保之债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担保之债是否属......

·保证期间与保证责任承担期间
      保证期间,是指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而不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民法典》第692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哪些财产不能抵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

·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是否要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需要分情况确定,据南京律师110热线84-110-110的资深律师介绍,即使担保......

·贷款到期,保证人应该承担还款责任
      保证合同对保证人来说是一种风险性较高的法律行为,即便是在无偿担保的情况下,保证人所保证的,不仅仅是保证债务人不逃避债务,更重要的是保证债务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14 南京欠款纠纷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 转108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