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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以作为认定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考量因素?


来源:南京欠款纠纷律师

(1)举债期间家庭购置大宗财产或存在大额开支情形(如支付大额医疗费、子女教育费、偿还大额债务等),夫妻双方无法说明资金来源的; (2)举债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投资、经营事项; (3)举债用于债务人单方从事的投资、经营事项,但债务人配偶分享投资经营收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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