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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可以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要什么时候行使?


来源:南京欠款纠纷律师

根据合同法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也就是说,当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时,承包人可以主张优先受偿。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建设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所以发包人或其它债权人,不能因抵押和其它债权对抗承包人实现工程款的优先受偿。 但承包人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时,不是想用就用的,是有一定条件的: 1、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逾期未行驶的,优先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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