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 
南京欠款纠纷律师服务网
推荐信息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网约车司机造成乘客(消费者)损害的责任认定


来源:南京欠款纠纷律师

网约车司机行为主要是交通事故造成乘客(消费者)损害后,如果受害人是乘客,则乘客既可以根据网约车合同要求承运人承担合同责任,也可以根据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要求侵权人赔偿其损失,此时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但对于网约车驾驶员自身原因发生交通事故,网约车平台承担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存在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网约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因自身原因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乘客损害,平台未尽到相关义务的,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理由在于,《网约车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第17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第18条第一款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第29条第一款规定:“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前述规定均涉及乘客的生命安全,应理解为网约车平台应当尽到法定义务。同时,网约车平台在网约车运营过程中获取了利益,网约车平台更应当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据此,因网约车平台的出租服务涉及社会交通工具的提供,有类似安保义务的保障责任,若网约车平台在履行前述法定义务过程中存在过错,参照《民法典》第1198/1条的精神,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亦符合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常见意见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91条,网约车平台作为用人单位承担替代性赔偿责任,性质上属于无过错侵权责任。即便认为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系挂靠合作模式,抑或中间企业批发零售模式,但按平台派单提供客运服务,两者亦构成劳务关系。依据《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网约车司机作为提供劳务一方造成他人损害的,平台作为接受劳务一方也要承担侵权责任,之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司机追偿。 同时,《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网约车运营服务中发生安全事故,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对乘客的损失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亦是对平台公司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者追偿的明确,平台公司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系以有过错的司机为最终责任者的一种不真正连带责任。


·微信朋友圈可以骂人吗?
      微信朋友圈作为常见的交流平台,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应当适用网络侵权责任和侵害名誉权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肯定有些人将朋友圈作为自己的日记本、私......

·网约车司机造成乘客(消费者)损害的责任认定
      网约车司机行为主要是交通事故造成乘客(消费者)损害后,如果受害人是乘客,则乘客既可以根据网约车合同要求承运人承担合同责任,也可以根据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拒删差评言论应否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侵权通知,未采取必要措施,不一定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应遵循过错责任原则,在有过错的情况下,对网络用户的......

·在微信群侮辱.诽谤.污蔑.贬损他人构成名誉权侵权
      认定微信群中的言论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应当符合名誉权侵权的全部构成要件,还应当考虑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并结合侵权主体、传播范围、损害程度等具体......

·网络侵权的形式
      网络侵权行为按主体可分为网站侵权(法人)和网民(自然人)侵权,按侵权的主观过错可分为主动侵权(恶意侵权)和被动侵权,按侵权的内容可分为侵犯人身权和......

·网络侵权与传统侵权有什么不同?
         1.侵权行为难以认定  任何侵权行为的认定都必须有事实依据即证据。但是,数字化技术的应用论网络侵权却使得网络上的证据失去原......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14 南京欠款纠纷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 转108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