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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京欠款纠纷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因此,首先看合同合法有效。其次看是否合法占有案涉房屋。再次看是否支付全部购房款。最后,关于是否非因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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