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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京欠款纠纷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利害关系人没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审法院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属于重大的诉讼程序违法,应当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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